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202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July 2022.
1. 上訴人被票控十項「沒有支付補償予僱員」罪(傳票1-10) [1] ,及一項「在根據第16A(2)或16F或16G(3)條發出證明書前或根據第16CA(1)條訂立協議前終止該僱員的合約」罪(傳票11) [2] 。傳票1-10的控罪詳情分別指稱上訴人於2021年3月9日,身為僱員(控方第一證人)的僱主,在補償到期支付的日期後7天內,無合理辯解而不付款予該僱員。傳票11的控罪詳情指稱上訴人身為僱員(控方第一證人)的僱主,於2020年11月8日,無勞工處署長的同意,而在未有相關證明書或協議的情況下,終止該僱員的僱傭合約,而當時該僱員已喪失工作能力並有權獲得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