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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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 [1] ,罪行詳情指他於2020年11月20日在一架682號線巴士上猥褻侵犯女子X。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曾宗堯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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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7/2022 [2022] HKCFI 18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2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21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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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 [1] ,罪行詳情指他於2020年11月20日在一架682號線巴士上猥褻侵犯女子X。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曾宗堯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1天。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審訊時控方只傳召女子X(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同時依賴一段相關巴士上層的閉路電視片段。控辯雙方對下列事項並無爭議:
5.裁判官指出巴士閉路電視片段中有下列值得留意的事項 [3] :
辯方案情 6.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7.在結案陳詞時,辯方指可能因為上訴人的身形關係而太貼近X,因而令X有所誤會 [4] 。 裁判官的裁斷 8.裁判官謹記有關舉證責任、準則及上訴人具良好品格的法律原則,並提醒自己,本案控罪易於指控,難於抗辯,故必須加倍小心考慮證供 [5] 。 9.裁判官認為本案的指控並不是純粹的觸碰或摩擦,所以可排除事件是意外的可能性。而且任何正常社交接觸都不可能做出把大腿晾上異性大腿的行為,更遑論把腳攝進異性雙腿之間,故裁定這一連串行為必屬明顯猥褻 [6] 。 10.裁判官仔細考慮了X的證供及辯方針對她證供的多項批評,亦詳細分析了他對巴士閉路電視片段的觀察,認為X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她的證供為事實,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1.代表上訴人的李冠雄大律師提出下列四項上訴理由:
定罪上訴的法律原則 12.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證據(輔以上訴法庭接納的新證據)進行 [7] 。就案情事實,上訴法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不能依賴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 [8] 。就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9] 。 13.上訴法庭不會偏離原審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和對證人誠信的評估,除非其決定存有明顯的錯誤。若原審裁判官犯錯而所犯的錯誤令審訊有重大不當的情況,上訴法庭有可能會推翻定罪,關鍵的考慮是推翻定罪是否合乎公義。然而,即使原審裁判官沒有犯錯,上訴法庭仍須履行「重審」的法定責任,審視控方證據是否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如果證據不足,便應判決針對定罪的上訴得直 [10] 。 上訴理由一及理由二的考慮 14.這兩項上訴理由可合併處理。上訴方指裁判官沒有考慮或充分考慮X就上訴人非禮她胸部的指控唐突及存在固有不可能性,也沒有考慮或充分考慮閉路電視片段看不到非禮胸部事件。 15.李大律師指警方為X錄取的口供與X在庭上的證供存在明顯而重大的出入。如果事情真有發生,X不可能在被侵犯時似乎全無反抗/反應及在口供中隻字不提。李大律師指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有關的遺漏對X證供沒有實質影響,認為X口供與她庭上所述並非有衝突。李大律師並指,在錄影片段中完全看不到任何摩擦胸部的事件。 16.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吳卓樺及檢控官陳芷君回應時指出,X並非在審訊時才首次添加上訴人非禮她胸部的指控。X在筆錄供詞中已有提及上訴人右手踭的動作,主問時在控方詳細問及下帶出了更多細節。答辯人指X並非完全沒有作出任何反應,當她感覺到上訴人大腿貼著她大腿時,X已盡量縮去窗邊,而且她當時非常驚慌,不知如何是好,巴士出了隧道後,X怕上訴人會下車才向附近的乘客求助。答辯人認為,被侵犯時作出的反應因人而異,更何況當時X要兼顧迴避上訴人的腿部動作、保護自己及不讓上訴人離去。 17.答辯人進一步指出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上訴人右手極為靠近X左胸的位置,X也沒有說上訴人作出大幅度的明顯動作。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二人手臂之間的空間有明顯改變,這足以支持X胸部被非禮的指控。答辯人認為當時上訴人身處一輛載有乘客的公共巴士上,不會作出明顯的動作惹人注目,片段未能觀察他細微的摩擦動作實不足為奇。 18.裁判官就X關於上訴人手肘動作的證供有如下陳述 [11] :
19.X於案發當日早上10時45分到北角警署錄取了一份證人供詞 [12] ,在她的證人供詞中有以下的陳述(強調後加) [13] :
20.審訊時控方在主問時問X在沿途有甚麼事情發生,X一直集中提及她身旁男子用大腿侵犯她的行為,其後控方問她該名男子是否還有其他動作,證人才提及有關胸部的非禮事件(強調後加) [14] :
21.盤問下,X同意她在證人供詞中沒有提及上訴人有10分鐘不自然地貼近她左胸腋下有力度去挨近她身體 [15] 。 22.由上文引述可見,X向警方提供證人供詞時,並非對胸部被非禮事件隻字不提,更非在審訊時才首次添加這項指控。X在證人供詞中說該名男子用右手踭、成半邊身挨向她左邊,後來警方問及該名男子手部位置,X重複說他用右手踭緊緊貼實她左邊身。審訊中,當X第一次提起這件事,也是說該名男子用右邊手踭「撞埋嚟貼近我個身」,說法與她在證人供詞中的陳述一致。後來在控方追問下,她才詳述手踭貼近她左邊胸部附近的位置,之後有些不自然的郁動、磨擦,磨擦的位置是她胸部左邊、貼近腋下的方向。當被問及磨擦胸部的時間,X雖然說是10分鐘左右,但再三強調她並不太肯定,實在答不到。她亦沒有留意對方手踭何時停止貼住她的胸部,因為當時她專注於該名男子腳部的動作。 23.本席仔細審閱過相關謄本後,認同答辯人所指,X在錄取證供當日已經有提及男子右手踭的動作,其說法與主問時她首次的形容一致。後來在控方詳細發問下,雖然X說手踭貼近胸部約10分鐘,其實她不肯定,也沒有留意手踭何時不再貼近胸部,因為當時她專注於對方腳部的動作。至於手踭貼近胸部後的動作,證人只是有一次提及「有啲唔自然嘅郁動、磨擦」。由證人的陳述可見,她一直形容的都是男子用手踭貼近她左邊身胸部位置的動作,在貼近的時段中曾經有些郁動、磨擦。 24.本席亦留意到,無論在證人供詞或在庭上,X都是集中陳述腿部被非禮的詳情,而對於男子半邊身挨向她左邊、用右踭緊貼其胸部一事,只有簡短的陳述,證人的關注明顯在於大腿動作。故此,本席認同裁判官所指,X於作供時就男子手踭動作作出更詳盡的描述,對她的可信及可靠性沒有實質影響。 25.從閉路電視片段亦清晰可見,當上訴人坐在X身旁的時候(約8:48:34),他們二人手臂之間有一定的空間,X外套左邊身位置亦清晰可見。稍後(約8:50:12),兩人距離明顯拉近,上訴人右邊手臂已遮蓋X深色外套左邊身位置及她部分左邊身。本席認為,相關片段對X指男子半邊身挨過去、右手踭貼近她胸部位置的說法,提供了客觀和有力的支持。至於上訴方所指片段看不見磨擦的動作,本席認同答辯人的說法,上訴人明知巴士上層有其他乘客在附近,不會明目張膽地做出大幅度的動作惹人注目,片段看不到他怎樣用手踭在X左胸郁動、磨擦實不足為其。 26.這兩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理由三及理由四的考慮 27.這兩項上訴理由關乎腿部的非禮及相關片段,可一併處理。 28.上訴方指X指稱發生非禮大腿的時間,分別包括了進入大老山隧道的前、中、及後的3個完全不同時段,更重要的是,上訴方指X小姐說對方右腿攝入她兩腿之間後,她曾與該名男子角力和糾纏,但閉路電視片段則完全看不到任何角力和糾纏的跡象,X的證供明顯誇大。 29.X的證供顯示,她是於案發前一年左右斷斷續續在男友位於烏溪沙居所居住,因此一星期會有2-3天需要由烏溪沙乘搭682號線巴士往港島上班,她一般上車後都會睡覺,所以並不熟悉682線的路程。在主問開始時,X便明言她並不熟悉沙田區的道路,她只知道當腿部非禮開始時,巴士仍然在沙田區附近 [16] 。當辯方作出盤問時,X表示她並不熟悉682號巴士線,因為她總是在烏溪沙總站上落車,所以不熟悉中途的車站 [17] 。 30.盤問時辯方的資深大律師向X指出,指她就男子將腳攝入她兩腿中間的時段有不同版本的說法。第一個說法是在主問時,證人指事件發生在巴士臨入去大老山隧道前,在法庭看完閉路電視片段後,證人表示事件發生在巴士進入大老山隧道之後、臨出隧道前,至於她向警方提供的版本,則是指事件發生在巴士剛駛出大老山隧道之時。就此證人解釋說她對於時間或者地點是混亂的但對於正在發生的事情是非常清楚 [18] 。 31.本席不認同上文所指X的說法有巨大差異,根據謄本顯示,在巴士臨進入大老山隧道前,上訴人當時只是企圖將右腿攝入X雙腿之中但不成功,至於她在隧道之內或巴士剛出隧道的時候,她指的是該名男子成功將右腿攝入她雙腿中間,明顯證人陳述的是兩次不同的事項。 32.裁判官就X對於腿部非禮發生時巴士駛到甚麼位置的不同說法有以下的分析 [19] :
33.本席完全認同裁判官的說法。X在作供開始便明言她對巴士路線及沙田區不熟悉,根本不能夠肯定在被非禮過程中巴士的位置,況且當時她處於驚慌的狀態,關注點在於對方作出的猥褻行為而非留意窗外去查看街景及位置。 34.X就地點性的差異提供了合理的解釋,本席認同裁判官所說,此等差異並無不合理之處或內在的不可能性,更不足以影響X證供的可信及可靠性。關鍵處是她對事情描述的證供是否可靠。 35.就上訴方指閉路電視片段看不到X與上訴人之間的角力和糾纏,裁判官在描述閉路電視片段時亦明確指出,從片段中只能看到2人上半身的情況,他們腿部及以下皆被前一排的座椅遮住。雖然如此,從片段中依然清晰可見,由上訴人走上巴士上層(8:48:34)到巴士駛出大老山隧道後(9:11:55)的短短23-24分鐘內,上訴人明顯望向右方(即X的方向)約10次,及望向右下方(即X下半身的方向)約13次。鏡頭亦見,當上訴人在9:05:54時微微升起身體一下之後,他左右肩的位置有明顯的高低差別,根據裁判官的觀察,「被告兩邊肩膀有非常突兀的高低分別,而這個分別在隧道內及調較冷氣後最為顯著。」[20] 36.根據X的證供,當上訴人用右腿攝入她雙腿中間空位時,上訴人的動作是慢的,並非十分大力 [21] 。當時她很害怕,巴士駛出大老山隧道後,X擔心上訴人到站就會下車,當刻的反應就是用雙腿夾住上訴人右腿,避免他將右腿攝到更入的位置,另一方面立刻向附近的男乘客求助 [22] 。而片段可見,當X與一名男乘客對話時,上訴人先將身驅擰向右邊X的方向,身體輕微郁動後,再急步離開巴士上層 [23] 。雖然本席認同閉路電視片段不能拍攝到上訴人及X下半身的動作,但正如裁判官所指,閉路電視片段當中可見的情況,與X的指控吻合。 37.這兩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結論 38.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裁判官就X的誠信評估有充分理據,對相關證據的分析及判斷亦合情合理,符合邏輯,本席沒有理由干預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 39.據此,本席裁定上訴人提出的理據無一成立。本席以重新聆訊的方式再行審視案中證據後,認同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控罪,上訴人的定罪是安全及穩妥的。上訴駁回,維持定罪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及檢控官陳芷君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延聘李冠雄大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 「答辯人陳詞大綱」第5-8段 [3] 上訴宗卷第21-25頁,裁斷陳述書第14-16段 [4] 上訴宗卷第25頁,裁斷陳述書第20段 [5] 上訴宗卷第26頁,裁斷陳述書第23-26段 [6] 上訴宗卷第26頁,裁斷陳述書第27-28段 [7] Chou Shih Bin v HKSAR (2005) 8 HKCFAR 70 [8] Raymond Chen v HKSAR (2010) 13 HKCFAR 728 [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業[2016] 2 HKLRD 718 [10] HKSAR v Ip Chin Kei [2012] 4 HKLRD 383 [11] 上訴宗卷第19-20及28頁,裁斷陳述書第8, 11, 13(iv)及33段 [12] 上訴宗卷第93O頁 [13] 上訴宗卷第97L-S頁 [14] 上訴宗卷第79T-80L及83P-84C頁 [15] 上訴宗卷第97U-98A頁 [16] 上訴宗卷第77S頁 [17] 上訴宗卷第87P-U頁 [18] 上訴宗卷第98B-O頁 [19] 上訴宗卷第28頁,裁斷陳述書第32段 [20] 上訴宗卷第25頁,裁斷陳述書第16(3)段 [21] 上訴宗卷第78Q-T頁 [22] 上訴宗卷第79 A-B頁 [23] 上訴宗卷第24頁,裁斷陳述書第15(30)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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