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温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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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温志成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被指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48(1) 條。

Cites 4 cases

Case No.HCMA 426/2017[2018] HKCFI 14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May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26/2017

[2018] HKCFI 14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42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1307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温志成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仲衡
聆訊日期: 2018年5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5月17日

案書

案件背景

1.上訴人温志成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被指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48(1) 條。

2.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17年3月7日,在香港九龍塘港鐵站往調景嶺方向六號車廂內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猥褻曝露他的陰莖。上訴人否認控罪,馬漢璋暫委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經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3.原審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服務延聘大律師出庭代表辯護,於本上訴他並無法律代表,親自行事。

控方案情

4.本席基本採納答辯人書面陳詞對控方案情的概述。審訊時控方傳召了三位證人,控方證人一警員6755 (下稱「警員」)、控方證人二翁頌琪小姐 (下稱「翁小姐」)、控方證人三顏麗慧小姐 (下稱「顏小姐」)。

5.案發當天晚上約9時50分,翁小姐在九龍塘港鐵站乘搭往調景嶺方向的列車,她身處第六卡列車車廂,坐在車廂一側,面向月台,在她左邊是一位女士,在她右側是一位男士。當時車廂內乘客不多,車廂的座位仍未坐滿,燈光正常,光線充足。

6.翁小姐作供,上訴人站在她面前,非常貼近她,上訴人身後卻沒有其他乘客,上訴人的腳幾乎觸及她,兩人距離只有約30厘米,翁小姐低頭集中看手提電話,當她抬起頭時,看到上訴人穿著的深色運動褲已褪下露出勃起的陽具。翁小姐當時有點驚,但留意到上訴人左手拿著一份黃色的書報,面積如A4紙的大小,那書報的位置可以遮檔翁小姐右側的男乘客望到上訴人的陽具。翁小姐準備通知她右側的男乘客,但上訴人立刻離開車廂,他掉頭離開,當時列車仍停在九龍塘車站,上訴人走出車廂,沿樓梯往上層跑,翁小姐立刻追著他,雙方距離約兩米左右。翁小姐追到上層樓梯出口,一位女士 (即顏小姐) 問她是否被搶劫,她說不是,並大叫追著前面奔跑的上訴人。不久,上訴人在上層一所餅店外被數名男子截停,有乘客報警。警察拘捕上訴人,翁小姐從警察拘捕男子的樣貌認出他就是剛才在車廂露出陽具的人 (即上訴人)。上訴人去到上層近樓梯處拾取在地上的一份黃色書報 (證物P1)。

7.控方證人一警員作證,他在案發後去到九龍塘港鐵站上層的美心餅店見到兩名男子將上訴人按在地上,警員向在場的翁小姐和顏小姐調查後,以在公眾地方露體罪拘捕和警誡上訴人,上訴人表示他沒有曝露下體,警員從上訴人的個人物件中找到一本黃色的書報 (證物P1),該黃色書報屬於地產宣傳書報,面積為九吋半乘十三吋。

8.顏小姐作供指,她在九龍塘地鐵站上層的樓梯口見到上訴人衝上來,然後見到一名女子 (即翁小姐),她問翁小姐是否搶劫,對方說不是,並用手指著前面奔跑中的上訴人,大叫截停他。顏小姐的視線一直沒有離開上訴人,見他在前面約20呎奔跑,只有他一人在前面跑動。當時上層的人不多,不擠迫。顏小姐快步追上上訴人,見到他被人截停,她確認被截停的男子即本案的上訴人。

辯方案情

9.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不否定翁小姐在車廂內遇上她描述的露體事件,唯一爭議是露體的男子是否就是上訴人。

裁判官的分析和事實裁斷

10.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第13至21段分析了案中證據,並就事實裁斷。就著翁小姐對上訴人的辨認,裁判官考慮到在車廂內翁小姐看到該男子露體時,該男子站得相當近,翁小姐曾抬頭看到男子的側面和頭髮,整個過程時間比較短。但另一方面,翁小姐指出,車廂內燈光正常,光線充足,她見到對方露體後,抬頭見到該男子側面和頭髮,她準備拍拍鄰座的男乘客告知該等情況,此時露體男子轉頭,翁小姐在近距離見到他的正面,她見到該男子轉身走,她追了對方只有半分鐘,再次見到該男子。翁小姐強調,她可以清楚憑對方的樣貌斷定被截停的人就是在半分鐘前露體的男子,她否認因上訴人往拾取那黃色書報而以為他就是在車廂內露體的人。

11.辯方批評翁小姐的辨認不清,裁判官考慮雖然露體過程中,翁小姐只有在短時間見到露體男子的容貌和她有點驚慌,基於前述的證供和分析,特別是考慮到當時現場燈光充足和翁小姐是在近距離辨認,裁判官接納翁小姐在車廂內能夠清楚看到露體男子的容貌,她半分鐘後在上層見到被眾人截停的上訴人就是在車廂內向她露體的男子。

12.裁判官進一步裁定,縱使沒有翁小姐辨認上訴人容貌的證供,翁小姐和顏小姐追截疑犯的證供亦足以在毫無疑點被證明上訴人就是露體男子。就著追截疑犯的證供,裁判官指出,根據翁小姐的證供,她見到露體的疑犯轉身走出車廂,她立即尾隨,她前面只有對方一個人在跑,兩人距離只有約兩米。疑犯走上樓梯,她在後緊貼跟隨,雖然對方往上跑時曾經轉彎,但她仍然見到那人的腳跟,她轉彎便見到在前面跑的人,直至追到上層的樓梯出口。翁小姐在樓梯口遇到顏小姐,但目光仍然留在奔跑中的疑犯身上,並大叫截停那人,她倆往前追趕,見到疑犯被人截停,翁小姐全程只追了半分鐘。

13.裁判官認為顏小姐的證供充份支持翁小姐證供的可靠性。顏小姐說她在上層梯口見疑犯跑上來,翁小姐沒有停下來,用手指著那人,並大叫追截他。顏小姐的視線一直沒有離開那疑犯,當時上層的人不多,只有疑犯在前頭,顏小姐在後面20呎追趕,最後見到有人在餅店外截停那疑犯。翁小姐和顏小姐均確認,被截停的疑犯就是上訴人。裁判官毫不猶疑認為上述有關追截疑犯的證供已足以證明在車廂內向翁小姐露體的男子就是上訴人。

14.就著上訴人是否在公眾地方作出猥褻行為,裁判官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在案發時向翁小姐露出勃起的陽具,上訴人露體並無任何合法的權限或辯解,港鐵車廂屬於公眾地方,當時環境和露體的方式完全是猥褻不文,不能令人接受。

15.基於以上分析,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16.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17.於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提交的書面上訴理據指出,翁小姐提及只望過上訴人一眼,容貌不清楚,翁小姐說視線從沒有離開過犯案人,一直望住他,即是由犯案至他被捉住。於盤問時,翁小姐形容犯人「頭髮長及耳仔位置」,辯方大律師指出,犯案人跑上樓梯最少有一個轉角位,樓梯分為二段,加上有轉角位,翁小姐與犯人有一段距離,即是她有某段時間見不到犯案人。翁小姐並曾經說過「只係見到犯案人的大概輪廓,因犯案人在迴避之中,只看到犯案人側面及頭髮」。上訴人指,她即是沒有看到犯案人的真正容貌,只看到輪廓及髮型。

18.上訴人指,顏小姐講述該男子如何被一些人捉住,但那男子被制服後,顏小姐形容該男子的頭髮長至近膊頭位置,顏小姐形容被制服的男子的髮型和翁小姐所形容在車廂犯案的人的髮型完全不同。翁小姐形容髮型長及耳,顏小姐形容被制服男子頭髮長及肩膀,顯然因為翁小姐在追捕過程中因犯人走出月台,月台上有很多人,她在混亂中見到某人衣著與犯案人差不多的人在跑,所以追錯和捉錯人。

19.上訴人庭上並指出,於警方在4月20日起訴上訴人時,上訴人在控罪書寫下要求警方找出車廂的閉路電視錄影紀錄的要求。上訴人指,就他理解,港鐵車廂內是有閉路電視錄影設備的,其後港鐵表示並沒有車廂的閉路電視錄影,對上訴人的審訊並不公平。上訴人並指,除了車廂內設有閉路電視錄影裝置外,在九龍塘港鐵站月台亦有另一閉路電視系統。案件涉及控方指控他在車廂內露體,他跑出車廂被控方證人二從後追截。上訴人指,閉路電視可證明當時是否有男子從車廂跑出,月台是否人多等重要事宜。上訴人並指出,他曾經透過他聘請的律師要求港鐵提供閉路電視影像片段的資料。上訴人指如他干犯案中的控罪,他絕對不會作出要求律師向港鐵查詢,要求港鐵交出閉路電視錄影紀錄這要求。他作出上述舉措,證明上訴人並沒有犯案的動機。       

20.上訴人投訴案中沒有任何閉路電視影像,於審訊時,裁判官便無法掌握足夠的證據考慮案件的是非曲直。上訴人指,案發地點是港鐵九龍塘站,案發時間是晚上九時多,九龍塘站是一十分繁忙的中轉站,案發時月台是必是很多人,如有閉路電視錄影紀錄,可以看到當時月台是有多少人。

21.根據翁小姐的證供,她在涉案的車廂坐下後,有人露體,露體者很快便走出車廂,當時月台仍然是很多人,該男子如果如翁小姐所說跑出車廂,他必然是會混在人群之中,而事主從車廂跑出,以當時的情況,控方證人二可能是會認錯上訴人是在車廂露體的男子。上訴人批評,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一直考慮的是在上層月台的情況,而沒有考慮下層月台人多的情況。如果露體男子從車廂跑出,會和從列車下車的乘客混在一起,他亦批評控方證人二翁小姐形容犯案人的頭髮長及耳仔,這與控方證人三證供所說被截停的男子頭髮長及肩膀的描述大有分別。上訴人指,案中控方證人二只望了犯案人一眼,當時她又驚慌,她沒有足夠時間留意犯案人,只能看到他的側面,加上控方證人二翁小姐描述犯案人的頭髮與控方證人三的描述大有分別,而裁判官於考慮裁決時,沒有機會考慮港鐵的閉路電視影像。

22.翁小姐接受辯方盤問時,供稱當時月台不是太多人,但如裁判官可考慮當時的月台閉路電視影像,裁判官可以見到當時月台實際上是有很多人的。上訴人並批評控方,翁小姐指她的視線從沒有離開犯案人,但證據顯示,她從後在追犯案人時,過程中最少有一個樓梯轉角,犯案人於樓梯轉角處轉彎時,明顯地翁小姐的視線必然會離開對方,加上從顏小姐的證供可見,翁小姐與犯案人的距離最少有20呎,根本不可能如她所指她的視線從沒離開犯案人。

23.答辯人陳詞指出,裁判法院的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裁判官席前的證供進行,就著案情事實而言,處理上訴的法庭需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的優勢,不能依賴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原審裁判官目睹證人作供的神態舉止,絕對可以就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裁決,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完全是在原審裁判官的決定範疇內,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或不乎內在或然性,或者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有遺漏又或不曾作出考慮分析,又或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引致定罪不安穩,上訴法庭才會干預。

24.答辯方指出,本案的爭議是事實的裁斷,裁判官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時神態舉止的優勢,自必可以就證人的可信性作出正確的裁斷。答辯方指出,裁判官明白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舉證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案標準。答辯方陳詞指出,裁判官考慮了三位控方證人的證供,裁定他們都是可信可靠的證人,裁判官對於:一,翁小姐對上訴人的辨認;二,追截疑犯的證供;和三,是否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作出分析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的定罪並沒有任何不安全及不穩妥的地方,他的上訴應被駁回。

25.上訴人指出,他的律師未能從港鐵取得需要的閉路電視,這亦同時是港鐵給予警方的回覆。換言之,審訊時不論控方或辯方均沒有上訴人所指的閉路電視紀錄,而只有警員、翁小姐及顏小姐的證供,案件只涉及證人證供的可信性。裁判官考慮了控方證人二對犯案者於不同時間的距離,如30cm、兩米,追逐時間約半分鐘,雙方距離曾經拉遠,其後男子被按下,控方證人二上前認出該人,即車廂內露體的男子。

26.裁判官在分析案發時現場的燈光、時間、人流後,作出本案的事實裁定。答辯人指出,沒有任何地方使人懷疑裁判官的分析的正確性,裁判官的分析既然正確,根據Raymond Chen [1] 及周時彬 [2] 案的原則,處理上訴的法庭便不應干預裁判官對證人誠信和事實裁定的決定。

27.上訴人於回覆陳詞時批評,他要求港鐵提供車廂內的閉路電視,但他向警方要求的是車廂內及月台的閉路電視錄影影像。他批評為何警方不向港鐵要求取得九龍塘地鐵站月台的閉路電視紀錄影像。就著車廂內的光線,上訴人指,倘若翁小姐看不到犯案人的容貌,光線充足亦是沒有幫助。

28.本席考慮了上訴人和答辯人的陳詞,上訴人的投訴可歸納為:

(一)   控方沒提供車廂內和月台的閉路電視錄影影像對審訊造成不公平,裁判官沒有足夠和可靠的資料作出事實裁決,裁定車廂內發生甚麼事和月台的情況,如月台是否人多,因而影響到裁判官對翁小姐追出車廂追截犯案者證據的考慮。

(二)   翁小姐追截犯案者的證供,上訴人指當時月台人多,犯案者混在月台的人群當中,追截過程中,翁小姐失去犯案者的蹤影,再加上追截過程中,翁小姐失去犯案者的踪影,翁小姐與疑犯的距離,按顏小姐的證供是有20呎,追截過程中涉及樓梯轉彎角位,因此翁小姐必然會失去疑犯的蹤影。

(三)   就著翁小姐辨認犯案者的機會,翁小姐只曾望犯案者一眼和見到他的側面輪廓,而且當時翁小姐的心情是驚慌的。再者,翁小姐和顏小姐就著犯案者的髮型描述亦有明顯的分別。翁小姐的證供是犯案者的頭髮長及耳朵,而據顏小姐的證供,被追截的男子的頭髮長及肩。

28.本席考慮了雙方的陳詞,就著審訊時控方沒有提供車廂或月台的閉路電視影像紀錄,於刑事案件中使用那些證據檢控被告人,控方是有自主權決定使用哪些證據。原審法庭及/或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會亦不應猜度那些沒有出現的所謂證據 (如閉路電視) 的內容為何?原審裁判官只應按照他席前的證據決定案件的是非曲直,而不是從沒有出現的閉路電視影像猜度影像的內容。同樣地,處理上訴的法庭亦只是按裁判官席前的證據考慮上訴,而不應猜度那些從來沒有出現的閉路電視會顯示發生甚麼情況,如月台是否人多擠逼。

29.上訴人自己透過律師向港鐵取不到港鐵車廂內的閉路電視紀錄,他亦投訴警方除了要求港鐵交出車廂的閉路電視,亦要求港鐵提供月台的閉路電視紀錄。上訴人並指,他被控本案控罪時,已在控罪書寫下要求警方取得閉路電視的要求。上訴人指,他上訴舉措和要求顯得他在案中是無辜的。本席認為,上訴人所指「無辜的舉措或作為」並非裁判官席前的證據,原因是上訴人於審訊時選擇不作證。

30.如前述,裁判官席前沒有出現的車廂和月台的閉路電視錄影紀錄並非是案中的證據,控方沒有提供或取得有關的閉路電視紀錄亦不可能構成本案的上訴理據,一切圍繞車廂月台閉路電視紀錄的投訴不能成立。

31.就著翁小姐辨認上訴人即為露體男子的證供,裁判官明顯已經考慮了翁小姐事發時驚慌,她只有短暫時間看到犯案男子的樣貌,包括她見到的是對方的側面輪廓。但另一方面,翁小姐指出,案發時港鐵車廂燈光光線充足,翁小姐是在短距離內看到露體男子的側面輪廓。再者,當翁小姐準備拍拍鄰座的男乘客告知男乘客該等情況時,露體男子轉過頭來,翁小姐便在近距離見到對方的正面。

32.在考慮到翁小姐追截過程只有約半分鐘時間,她其後確認被制服於上層餅店附近的男子,即在車廂內露體的男子,本席認為,從翁小姐的證供,裁判官是絕對有權信納控方證人二翁小姐辨認上訴人即露體男子的證供,再加上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第16段已明顯指出,裁判官進一步裁定,縱使沒有翁小姐辨認上訴人容貌的證供,翁小姐和顏小姐追截疑犯的證供亦足以在毫無疑點證明上訴人就是涉案的疑犯。

33.本席亦認為,翁小姐的證供指出,車廂內露體的男子以一面積如A4紙大的黃色書報遮擋,使翁小姐身旁的男乘客看不到露體男子的陽具,而其後警員在上訴人的個人物品找到一本黃色書報 (即證物P1)。

34.裁判官認為證物P1的大小與A4紙張相若,而根據翁小姐的證供,她指上訴人曾經到上層近樓梯處拾取在地上的一份黃色書報 (即證物P1)。

35.本席考慮了上訴人批評翁小姐和顏小姐描述露體男子及被制服男子髮型的不同描述。

36.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麥偉德 (當時官階)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葉展基[3] 一案,判案書第394頁引述一宗英國案例Benmax v Austin Motor Company Limited[4]一案,於該判案書第375頁,法庭指出:

“But the advantage of seeing and hearing a witness goes beyond that: the trial judge may be led to a conclusion about the reliability of a witness’s memory or his powers of observation by material not available to an appeal court. Evidence may read well in print but may be rightly discounted by the trial judge or, on the other hand, he may rightly attach importance to evidence which reads badly in print. Of course, the weight of the other evidence may be such as to show that the judge must have formed a wrong impression, but an appeal court is and should be slow to reverse any finding which appears to be based on any such considerations.”

37.上文的中文意思大意是「但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好處不止於此,原審法官憑著一些上訴法庭無緣閱覽的資料,或會據此而對證人的記憶、可靠性或觀察力作出結論,當證據以文字呈現出來時,看來亮麗悅目,但原審法官或會正確地予以否決,但另一方面,一些證據以文字呈現出來時,或會看來笨拙,但原審法官又或會正確地予以重視。當然,而給予份量的另一些證據或會顯示原審法官未必是得出錯誤印象,但任何看來是原審法官基於該等考慮因素所作的裁斷,上訴法庭不得,亦不應輕易推翻。」

38.麥偉德法官所引述的另一宗英國上議院案例是Powell v Streatham Manor Nursing Home[5],Lord Wright於該案判案書第267頁是如是說:

“But where the evidence is conflicting and the issue is one of fact depending on evidence, any judge who has had experience of trying cases with witnesses cannot fail to realize the truth of what Lord Sumner says: as the evidence proceeds through examination, cross-examination and re-examination the judge is gradually imbibing almost instinctively, but in fact as a result of close attention and of long experience, an impression of the personality of the witness and of his trust-worthiness and of the accuracy of his observation and memory or the reverse. He will not necessarily distrust a witness simply because he finds him inaccurate in some details: he can give such inaccuracy its proper place, particularly if he sees that the witness is tired, or antagonized, or confused, or perhaps impatient, and especially if the matter of the inaccuracy is of minor or collateral importance. But such inaccuracies may appear in a very different light when pointed to as isolated passages in the shorthand notes and abstracted from the human atmosphere of the trial and from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The judge will form his impression from the whole personality of the witness: he can allow for the nervous witness, standing up in a crowded Court or worried by the strain of cross-examination. The judge may be deceived by an adroit and plausible knave or by apparent innocence: for no man is infallible; but in the main a careful and conscientious judge with his experience of Courts is as likely to be correct in his impressions as any tribunal, unless perhaps, as some would say, a jury of twelve members is preferable.”

39.Lord Wright所說的意思是「但如證供互相矛盾,而有關爭論點是事實方面的爭論點,並且是取決於證據的,則任何一位法官只要具備審訊經驗,曾聆聽證人作供,都不難體會到Lord Summer所說的實況,當證據通過重重的訊問、盤問、覆問而展現,原審法官逐漸幾乎只是憑直覺而吸收他對證人的印象、證人的個性、證人的可信程度以致對證人的觀察力及記性準確與否等印象。但事實上印象是憑法官度集中的專注和日積月累的豐富經驗而得出的,原審法官不必純因發現證人在細節方面有些不準確而不相信證人,對於這些不準確之處,他自有其恰當的處理方法,當他察覺證人疲累或有對抗情緒或思想混亂或不耐煩,或特別是當這些不準確之處並非事關重大或無傷大雅時,他尤其可斟酌處理。不過如果從法庭速記筆記中抽取各個單獨的段落,而且將事情抽離審訊中由人構成的氛圍因素,減去證據給人的總印象,這些不準確之處看來便大不相同。原審法官能夠從證人的整體個性中得出印象,他能夠體諒到證人在法庭裡眾目睽睽之下站起來時感到緊張,或面對盤問的壓力時感到憂慮,然而,法官亦可能會被花言巧語、機巧狡詐之徒或被看來一臉無辜的人所蒙騙,因為畢竟人是會犯錯的,但一般而言,小心、盡責而具豐富法庭經驗的法官應該相當可能得出正確無誤的印象,其正確程序並不下於任何審裁法庭,或許有人認為一個十二人組成的判審團會較為可取。」

40.此外,高等法院法官司徒敬 (當時官階) 於R v Kwong Wing On & another[6]一案判案書說:

12. Pausing at this juncture, I would say this : that microscopic dissection of a transcript will always uncover a discrepancy, a failure to answer a question, some inherent improbability or other, a piece of evidence not included in statements to the police, and a myriad of bits and pieces upon which to build pages of grounds of appeal. In the real world, and even with truthful witnesses, these discrepancies, improbabilities, and omissions will occur. Indeed if they do not, then the evidence is attacked as being artificial or collusive. A magistrate is not expected to deal expressly with every comforting crumb to which the defence may be able to point. A realistic attitude must be encouraged, and the approach to such attacks is to ask whether there have been material and significant discrepancies, improbabilities or omissions, such as would lead or should lead a tribunal to doubt credibility on central facts.”

41.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鴻開[7]一案,以中文將上述司徒敬法官 (當時官階) 於Kwong Wing On的判案書簡述如下:

26. 以上一段的含意大體是說在真實環境中,就算證人竭力說出他所記得的事實,案情少不了都會出現些遺漏和不吻合之處。如果沒有,反過來又會被批評為人工湊合的敍述。在考慮證據時,裁判官應從整體考慮,從而決定案情是否有實質的,及嚴重的偏差,或有遺漏與難以置信之處。如果沒有,上訴庭也不會要求裁判官必需逐點處理辯方指出的各種細節。」

42.以上案例的觀察同樣適用於上訴人對控方證人二翁小姐和控方證人三顏小姐證供的批評,本席認為,一個人對頭髮長短的描述很大程度視乎觀察者注意被觀察的人的地方,控方證人二案發時看到犯案者的側面,她留意到犯案者頭髮長及耳實屬正常,至於控方證人三顏小姐看到當時正在奔跑的男子背面,看到他的頭髮及肩亦是自然不過。兩位證人對有關男子頭髮長短的描述不同,不等於她們的證供出現分歧而使得證供不可信及/或不可靠。

43.就著九龍塘港鐵站月台人多、人少,案發時是晚上9時50分左右,上訴人陳詞中指,控方證人二翁小姐接受辯方盤問時指,當時月台人不多,本席認為裁判官絕對有權信納翁小姐的證供,上訴人不能以從來沒有出現的閉路電視、影像反駁翁小姐這方面的證供,上訴人選擇不作證,辯方並沒有任何證據削弱、反駁、解釋翁小姐在這方面的證供。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第17至21段詳細考慮了翁小姐和顏小姐就著追截疑犯的證供,裁判官指出,翁小姐見到露體男子轉身走出車廂,翁小姐立即尾隨,她前面只有對方一個人在跑,兩人只有約兩米的距離,疑犯走上樓梯,她在後緊跟,對方往上跑是曾經轉彎,但她仍見到那人的腳跟,她一轉彎,再次見到在前面跑的人,直到追上上層的樓梯出口。

44.裁判官指出,翁小姐在梯口遇上顏小姐,但翁小姐的目光仍然留在奔跑中的疑犯身上,並大叫截停那人。控方證人二翁小姐和顏小姐往前追趕,見到疑犯被人截停,追截過程只有約半分鐘。裁判官指出,根據顏小姐的證供,她的證供完全支持翁小姐的證供的可靠性。顏小姐指出,她在上層梯口見到疑犯跑上來,翁小姐沒有停下來,並用手指著那人,大叫追截他。顏小姐的視線一直沒有離開疑犯,當時上層的人不多,只有疑犯在前跑,顏小姐在後面20呎追趕,最後見到有人在餅店外截停該疑犯,即本案的上訴人。

45.本席認為裁判官接受翁小姐和顏小姐上述證供的裁決並沒有絲毫剛愎武斷、有違邏輯或內在或然性或對證供錯誤引述或遺漏的問題。就著上訴人強調,顏小姐與疑犯有20呎距離,本席認為翁小姐追截疑犯時,她曾向顏小姐表示要追截疑犯,並用手指著男疑犯,於這階段,翁小姐與疑犯的距離拉遠,而按顏小姐指出,她和疑犯有20呎距離,對翁小姐的證供根本並無絲毫影響,而就著翁小姐是否會因樓梯轉角而失去疑犯的蹤影,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第17段已考慮了這課題的相關證供。翁小姐於疑犯轉彎時仍見到他的腳跟,翁小姐轉彎後並可以再見到在前面跑的人,直至追到上層的樓梯出口。

46.本席認為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本席考慮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麥偉德法官於葉展基案,就著處理裁判法院上訴案時法庭應遵從的原則,即:一,處理上訴之法庭只會在裁斷明顯出錯時才會偏離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和對證人的誠信評估;二,在決定裁判官是否犯錯而應令致上訴得直時,關鍵考慮是推翻定罪是否符合公義;及三,即使沒有找出裁判官的錯處,但處理上訴的法庭依然必須履行進行重新聆訊這法律規定的責任。因此,必須審視案中證據是否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如果證據不足,也應裁定上訴得直。本席認為裁判官對本案事實的裁斷以至他對證人證供可信程性和可靠性的評估沒有犯錯。他是經小心考慮,評估案中的證據後,才作出本案的事實裁斷。

47.本席以重新聆訊方式審視裁判官席前的證據,本席亦認為案中證據足以按照無合理疑點的證案標準證實控罪的所有構成元素。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 陳仲衡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蔡天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Raymond Chen v HKSAR FACC 1/2010, (2011) 2 HKLRD 189

[2] 周時彬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 FACC 11/2014, (2005) 1 HKLRD 838

[3] (2012) 4 HKLRD 383

[4] (1995) AC 370

[5] (1935) AC 243

[6] HCMA 574/1996

[7] HCMA 86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