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達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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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0(1)條。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交替的普通襲擊罪則罪名成立,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罰款2,5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146/2019[2020] HKCFI 64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a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46/2019

[2020] HKCFI 6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14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53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曾達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 2020年1月23日
判案日期 :2020年1月2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0(1)條。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交替的普通襲擊罪則罪名成立,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罰款2,5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罪詳情指稱,上訴人於2018年8月20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港鐵站地庫近B出口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女子X。

控方案情

3.如裁判官所引述女子X的證供,事發時,她與男朋友,即控方第二證人在尖沙咀地鐵站出閘後行向B出口。由於趕時間,她行在前方,男朋友在她後面。當她行經過一條柱後,稍為停一停,然後望向右後方,見到有一名男子,即上訴人在她右邊經過,她感覺到右邊的臀部近中間下方被打了一下,類似一個拳頭狀的物體,力度頗大,她感到有點痛。當時右邊除上訴人外,沒有其他人。上訴人繼續向前行,控方第二證人上前截停了他,他繼續行向B出口位置,最終被警員截停。在盤問下,她同意在站內的人流與閉路電視的片段,即與15:40:00秒至20秒時段的人流差不多。

X男朋友的證供

4.事發時,他與X行向B出口,X大約在他前面約兩至三米距離,突然他見到一名男子,即上訴人在他左後方行上來越過他。上訴人當時的左手好似一般人行路的方式,手指垂下,上訴人越過他後,在他前方打斜穿過他與X之間。當上訴人在X的右後方時,X稍停一停,上訴人的左手做了一個拉後的動作,握成拳頭狀,向前擊向X的右邊臀部。上訴人之後從X的右邊經過,繼續行前,控方第二證人衝上前截停他。

5.在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同意上訴人擊向X臀部之前,X稍停一停步。

辯方案情

6.上訴人沒有作供,辯方倚賴其會面紀錄的回應,當中內容如下:「突然有個女人行過來,站定在我左前方,背向我,距離很接近,約兩呎,我沒有避開的餘地,我仍在步行,右手一擺就碰撞到她,但我不肯定碰撞到她甚麼部位。」

裁判官的裁斷

7.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第二證人的證供清楚直接,他們詳細講述了事發的經過。X感覺到右邊的臀部被拳頭大力打了一下,而控方第二證人在她後面,親眼目睹上訴人用左手握成拳頭,打向X的臀部。此外,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二證人與上訴人互不認識,雙方沒有任何爭拗,他不相信兩名證人會在無緣無故的情況下誣告上訴人。裁判官裁定,控方第一、第二證人是誠實可信可靠的,並接納他們的證供。

8.至於辯方的說法,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會面紀錄提及一名女子突然之間在他前方行過來,企定在他右前方,背向他,距離只有兩呎,裁判官認為這描述不合邏輯、不可信。同時,控方第二證人已親眼目睹,當上訴人行到X右後方時,上訴人握住拳頭,打向X的臀部。因此,裁判官不接納辯方在其會面紀錄的說法。

9.裁判官亦進一步考慮到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是意外觸碰,但根據控方第二證人的描述,上訴人首先從控方第二證人的左後方越過他,當時上訴人以正常的步姿,手部垂低,手指向下。然後,當上訴人行到接近X的右後方時,便轉為握拳頭,並向前擊向X的右邊臀部。裁判官認為這並非意外,而是上訴人故意用拳頭打向X的右邊臀部。

10.裁判官繼而考慮上訴人是否有猥褻侵犯的意圖,但從X感覺到被大力打了一拳和控方第二證人的描述去分析,這侵犯有別於一般猥褻侵犯的意圖的情況。裁判官認為,一般人向他人非禮會用揩、摸、擦或掂對方的形式去接觸對方,不會以一個拳頭打向對方。因此,裁判官對於上訴人是否有猥褻侵犯的意圖存有疑問。

11.裁判官亦考慮到,當時很可能是X突然稍停一停步,阻礙了上訴人的路,他一時忿怒才出拳打向前方。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行為構成一項襲擊,且是故意的,因此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已證明上訴人干犯一項普通襲擊罪,但猥褻侵犯罪則罪名不成立。

上訴理由

12.上訴人提出下列上訴理由:

(一)  原審裁判官沒有周詳考慮意外的可能性;

(二)  裁判官推斷的犯案動機根據是錯誤的;

(三)  裁判官沒有周詳考慮誣告的可能性;

(四)  裁判官完全忽略控方第一與第二證人證供前後矛盾、互相排斥。

理由一

13.上訴人指裁判官裁決上訴人「故意用拳頭打向X」,排除一切意外的可能性,但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X自稱當時「趕時間試婚紗,行得比較急,突然停一停,同時感到被打」。上訴人指出,在路人急行之際,身邊其他路人不會預期她會突然停下,發生意外碰撞完全是有可能的。而且X說感覺到痛楚,其大與小不能證明襲擊意圖,而是視乎力度與角度,因為意外碰撞亦可能令對方感覺到痛楚。

理由二

14.裁判官推斷犯案動機的根據是錯誤的,裁判官指出「很可能是X突然稍停一停步,阻礙了上訴人的去路,他一時忿怒出拳打向對方」,裁判官指上訴人因X阻路而襲擊她,創作了犯案動機,X和控方第二證人(男朋友)所述案情完全沒有提過阻路這一點。而根據X的描述,她停下時看見上訴人在她的右邊,男朋友同樣描述上訴人在X身邊,X停下時根本不在上訴人正前方,裁判官判斷的根據是錯誤的。

理由三

15.裁判官指出,控方第一、第二證人與上訴人互不認識,因此不相信他們會在無緣無故的情況下誣告上訴人。裁判官以為互不認識就一定不會誣告是完全忽略了誤會的可能性。上訴人指出,因誤會碰撞深深不忿而發生爭執並非不尋常的事,X覺得被碰撞而深深不忿,誇大其詞,裁判官不能排除這可能性。男朋友一開始就誤會上訴人非禮,裁判官也不能排除他誤會女友被冒犯而深深不忿和衝動的可能性。因此,裁判官所謂無緣無故是出於思慮不周。

理由四

16.裁判官亦指出,控方第一、第二證人是誠實可信可靠,因此完全相信第二證人所述,上訴人突然由手指向下轉為握拳施襲,裁判官完全忽略了X與男朋友的證供前後矛盾、互相排斥之處。

17.X自稱當時「行得比較急,突然停一停,諗住望一望先生喺邊度,一轉身向右望嘅時候就首先同時望到上訴人,同時感到被打」云云,X停下來是為了回頭找男友,但還未完全回頭,說已被打中。她一停下,在非常短的時間內,短至不用她回頭已有碰撞。但男朋友則說,上訴人經過X右邊時,左手「明顯有後拉的動作,有啲似拍類活動嘅時候發球嗰隻拉後嘅動作,而且拉後是拳頭高過腰間,發球式向後拉,手高至腰以上再擊向前」,上訴人認為所需時間明顯長於回頭一望所需,上訴人根本沒有足夠時間做出這一連串動作。男朋友說上訴人發球式襲擊X,跟X本身的說法差不多一停下就被打中,時間上是矛盾的,兩說互相排斥,兩人必有一偽,男朋友誇大了上訴人動作,因此,這種可能性是不可能排除的。

18.此外,上訴人亦指出,兩名證人證供的差異,包括X曾說「我正諗住同佢講嘅時候,我就已經見到佢衝上前,嗰時我都未知發生乜嘢事,即係我唔知點解先生會截停咗我。」X沒跟男朋友說話男朋友已截停被告,但男朋友則先說「X就同我講話嗰位先生拉咗我一下」,後來改口為「X同我講話嗰位先生撞咗我一下,咁跟住我就上前截停被告。」

19.再者,X既說佢唔係平時嗰種畀人撞到或者揩到嘅感覺,感覺被拳頭揼,覺得驚恐,她說「嗰時我都未知發生乜嘢事」,但為何後來又說X自稱覺得被揼、覺得驚恐,唔知點解,上訴人認為X所說根本是不合理和前後矛盾的。

20.最後,X在男朋友質問上訴人非禮時,X才加入說「你做咗唔敢認呀?我哋女人仔好好蝦呀?」,上訴人認為X的判斷明顯是被男朋友影響,不是她原有的真感覺。因此,她的證供可信性和可靠性是成疑的等等。

本席的考慮

21.裁判上訴是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參看案例周時彬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FACC 11/2004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之優勢,上訴庭不能依據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案例Raymond Chen v HKSAR FACC 1/2010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是會不安穩的。

理由一

22.上訴人首先指出,當路人急行之際而突然停下,以至與其他途人發生意外碰撞完全是有可能的。況且,意外碰撞視乎力度、角度,亦可使人感到痛楚。可是,從片段所見,證人指出當時相若的人流並不多,第二證人更親眼目睹上訴人從左後方越過他,初時手部垂下,左手卻轉為握拳頭,並向前擊向X的右邊臀部,上訴人作出這樣的行徑和動作,怎樣看來也完全並非是出於意外的行徑。

23.當然,就上訴人會面紀錄的回應指稱,他沒有避開的餘地,他仍在步行,右手一擺就碰到她。裁判官也知悉上訴人過往紀錄良好而作出了相關的指引。上訴人選擇不作供,這亦是其權利。但明顯地,上述會面紀錄的內容並未有在宣誓下來確認,也未經盤問來驗證,其實裁判官已可直接不予任何考慮或比重,更何況裁判官更已考慮了上訴人會面紀錄中的描述而不予接納。在此情況下,裁判官已全然否定上訴人的行為是出於意外的情況,此裁斷並無不妥之處。理由一並不成立。

理由二

24.上訴人指裁判官不應猜測或創作上訴人的犯案動機,尤其是在案中證人根本沒說過上訴人被阻路的情況,誠然,裁判官在此案中確實毋須猜測上訴人的動機如何,這顯然亦非構成罪行的元素。但裁判官亦只是以常理來作出此推斷,重要的是,裁判官根本已是非常清楚掌握及考慮了兩名證人的證供,然後經過細心分析來接納他們的證言,當中尤其是有關第二證人親眼目睹上訴人如何從後面上來行近X右後方,再轉為握拳擊向X的右臀部。毫無疑問,如上文所述,這並非意外,而是具惡意的向別人作出襲擊。在這樣的背景下,究竟上訴人是否被阻去路而作出這動作,根本也並非案中關鍵之處。因此,理由二亦並不成立。

理由三

25.上訴人特別指出,因誤會而誣告的可能性並非不可能存在,尤其上訴人指出,當初第二證人就是說認為上訴人在非禮其女友,繼而心生不忿來誣告他。可是,若說成是因誤會上訴人非禮其女友而誣告他,那為何又會說成是用拳擊,而並非如裁判官所述一般猥褻侵犯的揩、摸、擦或掂呢?況且,裁判官實在具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他清楚考慮了兩名證人的證供,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這當然也包括他們的證言並非虛構或捏造的情況,更也排除了任何誤會或誣告的說法,裁判官信納證人所說出的是事實,這純為其裁斷之範疇,當中並無任何不穩妥的地方,上訴法院實難以作出任何干預。因此,理由三亦不成立。

理由四

26.最後,上訴人特別指出,X停下來找男友,還未轉回頭已被打中,這樣的短暫時間,與其男友描述上訴人曾作出拉拳向後再擊前一連串動作所需要的時間,在相比下、在時間上是有著矛盾的。可是,既說是一連串連貫的動作,其實可想像出要做出來根本亦並非需要很長的時間,這與回頭一望表面或看似較長,但其實亦難以說成在時間上必然是相差很遠或產生排斥或矛盾。況且,究竟兩人描述的起點是否完全如起跑般一致地來計算,顯然各人分別描述事件發生時有所些微出入根本也是不足為奇的,這也並無產生任何證供上嚴重的分歧。

27.此外,上訴人指稱,究竟是X先向男朋友說話,還是男朋友先向她說,以及為何未知發生何事,但又會覺得驚恐,又或X是被男朋友影響下才質疑上訴人等等。就這些對證人證供的批評,明顯地,誠如原訟法院在R v Kwong Wing On HCMA 574/1996所指出

「若用顯微鏡來細閱審訊謄本,便不難會發現有分歧出現,或證人冇回答問題,或部分地方存有固有不可能性,或證人給予警方的書面供詞有遺漏及其他林林總總的點滴作為支持上訴的理由。但在現實環境,即使誠實的證人亦會有證言前後不符及有遺漏的情況出現。反過來說,若沒有上述情況,則證人的證言便被批評是人工湊合而成的,上訴庭不會要求裁判官必須逐點處理辯方提出的各項細節,亦鼓勵裁判官以務實態度處理證據,當上訴一方以上述理由抨擊裁判官的裁斷時,上訴庭須考慮的是,是否有實質及嚴重的偏差、遺漏或不合情理之處,以令致法庭質疑案中事實重點的可信性。」

28.就上述的批評而言,其實案情的重點是X確實感到右邊臀部被打了一下,而其男朋友則親眼目睹此情況。就接著的對話而言,根本也並非關鍵之處。即或有所分歧,亦如上述案例指出,若以務實態度來考慮,根本並非產生了實質及嚴重的偏差,以致使法庭需質疑證人的可信性。因此,總括而言,此理由亦並不成立。

29.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中已清楚分析案情及作出相關的裁斷,其裁斷並無任何不合理、不合邏輯或不合固有可能性之處。本席以重審角度考慮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其裁斷並無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而上訴人所提出的各項上訴理由亦不成立。

30.因此,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姚勳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李思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