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家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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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張家富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控罪指他在2017年5月4日下午2時於茶果嶺道與偉發道交界,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公共巴士NL 783。上訴人否認控罪。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56/2018[2018] HKCFI 153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May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6/2018

[2018] HKCFI 15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5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7年第35048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家富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仲衡
聆訊日期: 2018年5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5月29日

案 書

案件背景

1.上訴人張家富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控罪指他在2017年5月4日下午2時於茶果嶺道與偉發道交界,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公共巴士NL 783。上訴人否認控罪。

2.蕭淑瑜暫委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經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3.原審時,上訴人由大律師代表出庭辯護。

承認事實

4.審訊時控辯雙方同意呈遞若干證物,包括現場草圖及上訴人簽署的要求提供司機身分詳情通知書。辯方亦承認上訴人案發時為公共巴士NL 783的司機。

控方案情

5.本席基本採納答辯人陳詞大綱對控方案情的概述。控方只傳召了一名證人,即控方證人一郭小姐。2017年5月4日,郭小姐於下午2時乘搭來回藍田至振萬廣場的巴士NL 783 (下稱「巴士」),她當天是由藍田回去位於振萬廣場的公司。郭小姐坐在巴士左邊的最後排位置,該座位是一單座位,不設安全帶。巴士在茶果嶺道左一線行駛,左轉進入偉發道左一線,當時車速正常,沒有超速。

6.巴士轉左進入偉發道時,郭小姐聽到兩聲巨響,巴士跳動了兩下,她被拋起大約十厘米,頭撞向左側玻璃窗,她看到窗外是花槽,理解是巴士的後轆剷上了路邊的石壆,所以才看到花槽。之後巴士從石壆下來,她就跌了在車廂的地面,撞到旁邊維修中座位的鐵通,她再坐回自己的座位,看到窗外亦是花槽,整個過程歷時約十秒。

7.郭小姐指當時其他乘客亦有受影響,但她的座位就在巴士後轆之上,所以她受到的影響最大。因為跌在地上只撞到鐵通,郭小姐的背部疼痛。回到公司後有同事替她檢查,確認背部受傷流血,於是她到聯合醫院急症室求診及報案。當時郭小姐的上司財務總監和她不熟悉的同事也在車上,她跌在地上時,他們詢問她有沒有事,當時沒有人高聲通知司機有人受傷。

辯方案情

8.上訴人選擇作證,但不傳召任何證人。

9.本席基本採納上訴方陳詞綱要對辯方案情的概述。簡而言之,辯方的案情是郭小姐所說的上壆落壆等事件,整件事情是郭小姐捏造出來的。

10.上訴人指當天他駕駛巴士由藍田到振萬廣場,時速約十多公里,途中沒有感到猛烈震動,也沒有感到車身的後轆有上石壆。到達振萬廣場後,有一名女乘客走向他,表示她在車上跌到及受傷。上訴人詢問女乘客是否需要報警,對方沒有回答他,只是向他詢問其名字,上訴人如實回答該女乘客後,女乘客便逕自離開。其後上訴人沒有報警,但他有向公司報告指有乘客投訴受傷,但他沒有看到女乘客有任何傷勢。

11.上訴人指當時由茶果嶺道一線向左轉入偉發道是不需要偷位,因為左二線的車只可以直去,所以上訴人轉彎時可以「攞得好深」,「攞埋去左二線」。茶果嶺道轉入偉發道那位置的路壆部分是有欄杆,路壆與欄杆之間相隔不夠一呎。

裁判官的分析與事實裁斷

12.裁判官考慮了郭小姐的證供,她不認為郭小姐就巴士的車速和有沒有欄杆的證供有辯方所指表現迴避的問題。

13.就著車速,裁判官認為郭小姐已指出當時車速正常,並非超速。她是乘客,未能準確講出車速多少並非迴避的表現。就著現場位置有沒有欄杆,裁判官認為郭小姐不是天天乘坐同一路線,要求證人記得每一個地方是否有花槽、欄杆等常見的物件實在是強人所難,法庭並非考驗記憶力的地方。郭小姐指出自己於案發時看到花槽,過程只有十秒時間,裁判官認為這沒有任何內在不可能性或令人懷疑之處。

14.至於辯方質疑同車的乘客沒有即時叫停司機報警及停車後沒有人向司機投訴是不合理、不正常。裁判官不同意辯方上述批評。郭小姐坐在車尾尾轆之上的座位,是唯一跌落地的乘客,受影響最大,她仍然能夠自行坐回座位,沒有倒地不起。郭小姐是事後檢查才發現有流血受傷。裁判官認為按上述背景,同車的乘客不認為發生了必須立刻報警停車的大事情,不足為奇。其他乘客事後是否投訴更加是各人不同的選擇,郭小姐受傷痛楚而去投訴,其他乘客沒有這麼嚴重的影響不作出投訴,裁判官認為相當正常,不構成任何疑點。

15.辯方批評郭小姐理應提供其他證人出庭作供,裁判官認為郭小姐自己受傷,求醫報警,把案件交予警方調查,她沒有要求其他車上乘客作供絕不影響她自己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16.辯方指車速既然很慢,那便不會造成郭小姐所說的猛烈跳動,因此她描述的事件不可能發生。裁判官不同意辯方上述論點,她席前沒有證據顯示有關跳動和車速的關係。再者,郭小姐是說巴士的車速正常,並非以超速的車速行駛,她不是說車速很慢。裁判官認為巴士在轉彎時尾轆駛上路旁石壆,造成跳動,並導致拋起坐在尾轆上座位的郭小姐,並非不可能。

17.辯方指巴士尾轆不可能或很少機會會上了石壆但卻沒有碰到欄杆。裁判官認為辯方的陳詞是首先假設案發路段有欄杆,根據郭小姐說,石壆和欄杆仍然有一段距離,裁判官不認同辯方陳詞指這是不可能或是很少機會發生的。裁判官認為不論個別或綜合考慮,辯方上述的論點均不構成合理的疑點。

18.裁判官認為郭小姐的證供簡單直接,合乎常理。她沒有誇大失實之處,盤問下亦沒有動搖。裁判官接納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19.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認為他的證供不可信。若按上訴人所說,當天甚麼事也沒有發生,郭小姐卻無緣無故跟他說跌到受傷,上訴人理應查問發生甚麼事,停車後跌到受傷,是行車時受傷還是因為其他原因受傷?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不聞不問,只說報警處理這反應是不合理。

20.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自己亦曾反駁郭小姐看不到她有受傷,既然他認為郭小姐沒有受傷是誣蔑他的,那他更應該查問郭小姐何時及怎樣受傷,但他卻置之不理。上訴人表示當日馬上通知公司有乘客指在車上跌到受傷,但他卻不知道發生甚麼事情,那上訴人又怎樣向公司報告?裁判官認為上述上訴人的證供不合理和不可能是真的,她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21.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警誡供詞與他庭上證供大致一樣,均是說郭小姐誣蔑他,按上述分析,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說法不可能是真的,對警誡口供的開脫部分不給予任何比重。

22.裁判官考慮了所有證據後,接納郭小姐的證供。裁判官裁定控方已舉證至無合理疑點,案發當天,上訴人駕駛巴士於案發地點左一線轉左進入偉發道時,沒有小心謹慎留意路面情況,當時沒有預留足夠空位,以致巴士尾部駛上了路邊石壆再落下,造成車身兩下跳動,以致坐在巴士最後一排單座位的郭小姐被拋起及跌落巴士地上受傷。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23.林大律師為上訴人提出六項上訴理據,即:

(一)  裁判官在處理和分析郭小姐的證供時,沒有妥善地處理和考慮她的證供的當中矛盾和分歧,包括郭小姐在庭上作供時,一方面表示她不知道及看不到上訴人在事發時是如何駕駛及如何導致巴士上石壆,另一方面卻指稱她肯定上訴人是因為沒有預留空間轉左,所以剷上石壆。

(二)  裁判官在處理和分析郭小姐的證供時,沒有妥善地處理和考慮她的證供的當中內在或然性值得商榷的事項:

(甲)  郭小姐聲稱她在巴士上跌到受傷,但同車的乘客,包括其認識的直屬上司及同事,知道她受傷後均沒有即時通知上訴人和/或叫停上訴人。

(乙)  郭小姐指事發時全車的乘客都有叫喊,但上訴人卻一直沒有停車。

(丙)  縱使其他乘客也有受傷及受影響,但他們都沒有在任何時候向上訴人反映有關的事件或作出投訴。

(丁)  郭小姐指在案發時以水平線望出車外可看到巴士在石壆上面。

(戊)  由於路壆與欄杆的距離只有不夠一呎,上訴人的巴士上了路壆而又碰不到欄杆的可能性很低,而本案沒有證據指上訴人的巴士有碰到欄杆。

(三)  裁判官在接納郭小姐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時,沒有妥善處理和充分考慮她在作供時刻意迴避的態度。

(甲)  郭小姐在盤問時推說她無法在草圖上畫出她所指稱巴士上壆的情況,唯其後在控方覆問時卻能畫出有關的情況。

(乙)  郭小姐在盤問時被要求確認在案發地點,即由茶果嶺道轉入偉發道一帶的行人路是否有欄杆,她以問題空泛及不明白為理由迴避辯方的問題。

(四)  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甲)  上訴人與郭小姐的對話內容的證供並不是本案的關鍵,亦非如裁判官指是不合理的,因此裁判官單以上訴人在這一議題上的說法是不可信為由,拒絕接納上訴人的全部證供,做法牽強及欠缺合理的基礎。

(乙)  合理的訟裁者會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五)  即使裁判官在處理和分析郭小姐的證供時沒有犯錯,她在裁定罪名成立時亦犯了下列的錯誤:

(甲)  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沒有小心謹慎留意路面情況及轉彎時沒有預留足夠空位,唯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指上訴人在案發時未有小心謹慎留意路面情況,而有關上訴人轉彎時沒有預留足夠空位的證據,純屬郭小姐的感覺、意見和/或推測證據,裁判官錯誤地接納和賦予比重於有關證據。

(乙)  裁判官錯誤從郭小姐指她聽到聲響,在巴士上被拋起及看見車外有花槽等證供,裁定上訴人把巴士駛上石壆及落壆,未有詳加考慮她所作的推論是否唯一合理不可抗拒的推論。

(丙)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其席前就著上訴人的駕駛模式的證據已達到法律對一名駕駛者干犯不小心駕駛罪的標準。

(六)  按上文而言,案件存有潛在疑點,和定罪是不安全和/或不穩妥的。

答辯人的回應

24.答辯人陳詞,上訴方提出的疑點及上訴理據,於審訊時均曾直接提出,裁判官亦已分別妥善處理。上訴方提出的事實爭議及裁斷的範疇,基本是重申原審時的所有論點和論據,和要求上訴法庭閱覽完整的聆訊謄本,審核定罪是否穩妥。

25.答辯方陳詞,裁判官於事實裁斷並無嚴重遺漏或犯錯,定罪裁決建基於充分證據基礎,無可垢病。答辯方陳詞,裁判官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較上訴法庭按書面謄本進行聆訊,自是處於較有優勢的位置。案例已表明就著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裁決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範疇內。除非該裁斷屬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或內在或然性,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又或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引致定罪不安穩,上訴法庭才會干預。本案並無上述情況。

回應上訴理據一

26.答辯人陳詞郭小姐在反覆盤問下,她的說法一直是因為上訴人沒有預留足夠空間左轉,所以巴士剷上石壆。因為她當時坐的位置被巴士上石壆的力度拋起之後跌在地上受傷,因此她知道巴士上了石壆。從聆訊謄本可見,郭小姐也是一位駕駛者,雖然沒有駕駛巴士的經驗,但是她作為一個駕駛者,知道巴士左轉的情況,知道當時自己是因巴士上壆而跳動引致她被拋起再跌下。至於郭小姐回答「不知道」和「看不到」,是因為問題的本身。

27.答辯人陳詞,從聆訊謄本可見,郭小姐其實未必理解她回答控辯雙方的問題時用語的重要性,又或未必理解就某一議題有反覆澄清的必要。因此,她認為自己已經解釋清楚在案發那短短十秒鐘內所發生的事情,但卻被控辯雙方律師就一些用語及字眼上盤問。在裁判官即時解釋有關程序,和指出就一些細微事項上有澄清的必要後,她再一次解釋當時的情況,即車轆上壆,她被拋上再跌下,她看到花槽,然後在巴士到站後向上訴人投訴。答辯人陳詞,郭小姐是一名乘客,合理地她沒有全程留意上訴人的駕駛狀況。她亦回應指因此不好回答司機是怎樣駕駛的問題。但如被問及她怎知道巴士駛上石壆,她就可以回答因為她感到她坐的坐位有很大的撞擊,因此被拋起再跌下。其實郭小姐的答案非常清晰。

28.答辯人陳詞,郭小姐已經多次表示,如果辯方律師是問她當時巴士或者車轆的位置,因為她當時在車上而車轆在她的座位下,所以她看不到。郭小姐多次表示當時車速正常,也是因為她作為一位駕駛者的觀感,並非她當時知道實際車速為多少。答辯人陳詞,郭小姐的證供並無上訴方所謂的矛盾或分歧。

回應上訴理據二

29.答辯人陳詞,本案並無上訴方所指的內在或然性問題。裁判官就著意外發生後,同車的乘客沒有即時叫停司機報警及停車後除郭小姐外沒有人向司機投訴這論點,已在裁斷陳述書作出分析和裁斷。郭小姐於甚麼時間發現自己受傷與她有否即時向上訴人投訴或叫停上訴人沒有必然的關係。郭小姐作證時已經指出「當時唔知點做」和「第一次咁受傷」,沒有即時通知上訴人。當時郭小姐是坐在車尾尾轆之上的座位,是唯一跌落地的乘客,她受影響最大,但最後仍然能夠自行坐回座位,其他乘客不認為發生了必須立刻報警停車的大事情,根本不屬疑點。

30.答辯人陳詞,全車乘客都有叫喊但上訴人沒有停車是他本身當時的決定和行為,亦不應構成疑點。其他乘客有受影響,不等於他們必須向上訴人作出投訴。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已經就著這課題裁斷,指出其他乘客不認為發生了必須立刻報警停車的大事情。至於事後是否投訴屬各人不同的選擇,與巴士是否有上壆並無必然關係。

31.答辯人陳詞,郭小姐作證指出,她當時坐在車廂內較高的位置,因為她被拋上,從她的角度看出車廂外,再比較巴士「擒番落嚟」時她所看到的,從而知道當時巴士在石壆上,絕非不合情理。

32.就著上訴方批評郭小姐沒有反駁石壆與欄杆的距離,答辯人陳詞,明顯地郭小姐只著眼於她因巴士左轉時預留空間不足而上壆,她被拋上再跌下,因而受傷;至於巴士是否有撞到欄杆根本與她的投訴無關。由始至終,郭小姐都沒有就巴士有否撞到欄杆作出投訴,而巴士駛上石壆與是否會撞到欄杆根本沒有必然關係。

33.答辯人陳詞,根據郭小姐的證供,當時車速正常,不是上訴方所指的慢駛,正常的車速與是否產生巨響和猛烈跳動並無必然關係。郭小姐證供所說她曾被拋上10厘米高吻合她證供所指「猛烈跳動」。

回應上訴理據三

34.答辯人陳詞,郭小姐作證時根本沒有迴避。郭小姐多次指出她不明白律師的問題,亦不擅長畫圖,並非有心迴避。審訊謄本可見,辯方律師以「架車係咩嘢形態」和「巴士形態」等字眼盤問郭小姐和要求她畫圖。這些字眼的使用加上問題較長,對一般市民來說可能比較難以理解。在接連的問題後,辯方問郭小姐「得唔得?定係妳覺得妳畫唔到?」郭小姐從字裡行間似乎以為她可以選擇回答「畫唔到」,並非有心迴避。

35.裁判官於審訊時已留意到郭小姐畫圖的問題,於裁斷陳述書中,裁判官指出郭小姐在畫第一幅圖時,巴士車身闊度橫跨數條行車線,明顯不按圖像比例及不能反映實況。審訊謄本可見,當時郭小姐表示「我唔知要咁仔細,我凈係以為要個方向」。郭小姐在第二幅圖亦需要修正才能畫出巴士前轆在地上,後轆在石壆的場景,這反映郭小姐不擅長繪圖,但她可以以口述形式就事發經過加以補充。不擅長繪圖與郭小姐的可信性和可靠性無關。

36.答辯人陳詞,郭小姐在覆問時已解釋她盤問時「畫唔到」是因為不明白辯方律師的要求。覆問時,郭小姐在主控提供指引下,便嘗試畫圖。再者,從謄本可見,郭小姐在覆問時畫圖過程中亦遇上一次困難。

37.答辯人陳詞,郭小姐在被問及在茶果嶺道轉入偉發道一帶是否有欄杆,她反覆表示辯方的問題空泛,她根本不清楚問的是指哪一個位置。問的是比較近茶果嶺道一帶?比較近偉發道一帶?巴士左轉時的車頭位置附近?還是車尾位置附近?問題既然不清楚,證人自然難以回答「一帶」範圍是否有欄杆,只能回答在上壆時見到花槽。

38.答辯人陳詞,郭小姐在覆問時指出她不是每天都經過案發路段,加上她只是乘客,案發時她只留意到有花槽,所以沒有留意該「一帶」是否有欄杆,根本不足為奇。郭小姐的回答直接,沒有迴避。

回應上訴理據四

39.答辯人陳詞,郭小姐與上訴人的對話雖然是在事發後發生,但他們對事件的反應和態度均能協助裁判官就他們的可信性和可靠性裁斷。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當時不聞不問的態度並不合理,因而裁斷他並非誠實可靠,拒絕接納他的證供這決定並無不妥。

回應上訴理據五

40.答辯人陳詞,郭小姐指出上訴人在左轉偉發道時沒有預留足夠空間,這並不是單純憑她個人的感覺和推測,而是建基於左轉時她聽到巨響,繼而被拋上再跌下。她亦看見有花槽,上述是郭小姐當時第一身聽到、見到和感覺到的,所以並非推測。

41.郭小姐已多次指出,她是乘客,不是司機,自然看不到也不會知道上訴人是怎樣駕駛巴士。她是以第一身的角度表述當時的情況,而她唯一的說法就是因為巴士左邊後轆上石壆,所以她被拋上再跌下。法庭可以就著郭小姐的證供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當上訴人左轉入偉發道時,沒有預留足夠空間,引致巴士後轆上石壆,這已構成不小心駕駛。

回應上訴理據六

42.答辯人陳詞,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清楚指出本案是一宗一對一的案件,郭小姐的可信性和可靠性至為關鍵重要,法庭需小心考慮。本案的關鍵是控方能否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於案發時間、日期和地點不小心駕駛巴士,案件主要是事實爭議。裁判官享有耳聞目睹郭小姐作供的優勢,且在非常詳盡分析郭小姐的證供後才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據,原審時均已直接提出,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亦已妥善處理,她的分析甚為詳盡,在事實裁斷上,裁判官並無遺漏或犯錯之處。上訴人的定罪並無不安全及不穩妥,上訴應被駁回。

雙方陳詞的考慮

43.本席考慮了上訴方及答辯方的陳詞,本席認為於本上訴,上訴方提出的理據和論點,大多數於原審時經已提出,並為裁判官考慮。上訴方提出的理據和論點,都是關乎裁判官對郭小姐和上訴人證供誠信和可靠性的考慮。

44.處理裁判官法院上訴案時,除非裁判官就著證人誠信和事實的裁斷是明顯出錯,即裁判官上述裁斷是屬於明顯剛愎、武斷、不合情理、有違邏輯,或內在或然性,或對重要證據遺漏考慮或錯誤引述,又或審訊過程出錯而需上訴法庭干預,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不得輕言干預裁判官就證人誠信及事實爭議的判斷。

45.上訴理據一指裁判官沒有妥善地處理和考慮郭小姐證供中的矛盾和分歧之處。郭小姐證供所說,她望到巴士「轉咗上石壆」,明顯地是因為她當時看到巴士轉上了花槽,加上她證供中指出,因她所坐的位置,她被巴士拋起,她再跌在地上受傷,而她所在的水平線看到窗外見到的是花槽。

46.本席不認為郭小姐的證供有上訴方所指的矛盾之處。郭小姐證供初期所說她望到巴士轉上石壆,明顯從整體證供是指她當時是因她所坐的座位是在巴士左後轆上,因巴士的跳動,她被拋起再跌到在地上受傷,這是郭小姐證供中所說她的感覺。郭小姐指她憑感覺推斷的意思是她就著她見到、看到和感覺到的,包括巴士跳動,她被拋起再跌下,郭小姐當時身處巴士車廂內,當然不可能是說她親眼看見巴士轉上石壆,她所在的位置根本不可能看到巴士的左後轆上石壆這行為。她說的完全是根據自己所見所聞,所感覺而得出的判斷。本席不認為就著郭小姐為何指巴士上石壆,她的證供有上訴方所指的矛盾。

47.本席同意答辯人陳詞的分析,郭小姐的證供始終如一,她是說因上訴人沒有預留足夠空間左轉,因此巴士剷上石壆。郭小姐並不是說她親眼看見巴士的左後轆剷上石壆,她的證供一直是說因她所坐的位置被巴士上壆時的力度拋起,再跌到在車廂地上受傷,因此郭小姐知道當時巴士上壆。從謄本可見,郭小姐亦是一位駕駛者,她按當時自己聽到的,見到的和感覺到的判斷巴士左轉上壆,令她被拋起再跌下。

48.至於郭小姐作證時曾以「不知道」和「看不到」回答,法庭認為必須小心考慮問題的本身。本席同意答辯方的分析,郭小姐所指的事發經過為時約短短十秒而已,但她卻接受控方和辯方極為仔細的詢問,因此她認為自己已經解釋清楚案發時在短短十秒內所發生的事情。於裁判官向她解釋有關程序和就著一些細微事項是有需要澄清的必要後,郭小姐已再一次解釋當時的情況,她的說法始終如一,即巴士車轆上壆,郭小姐被拋上再跌下,她看到花槽。巴到到站後,她向上訴人投訴。本席認為,按郭小姐的證供,她坐在巴士後轆上的座位,那她當然不可能留意上訴人的駕駛狀況,亦因此她作證時便指她不是上訴人,不好回答「司機係點樣揸車」此類的問題。但當被問及巴士如何怎樣上壆此類問題時,她便始終如一地回答她坐的座位感到很大的撞擊,被拋起再跌下。

49.就著巴士的車速,郭小姐作證時一直表示巴士的車速正常,這是基於她作為一位駕駛者的觀感,而並非是她知道巴士當時的實際車速,如她站在上訴人司機位旁看見車速儀表板的車速為多少,本席不認為郭小姐的證供存在上訴方所指的矛盾或分歧。

50.上訴理據二是有關控方證人一郭小姐的證供出現辯方所指的內在或然性問題。本席認為以本案的情況,意外發生後巴士上的其他乘客沒有即時叫停司機及停車後沒有乘客向司機投訴,不構成上訴方所指的不合理、不正常。事實上,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已就上述論點作出考慮和裁斷。按郭小姐的證供,她是返回公司後在同事協助下才發現自己受傷流血。但不論如何,郭小姐於那一階段發現自己受傷流血與她是否即時叫停上訴人沒有必然的關係。再者,根據上訴人的證供,巴士到站後郭小姐亦向上訴人投訴,表示她在車上跌到和受傷。本席認為郭小姐於案中就著她向上訴人投訴受傷的行為,不構成上訴方所指的不合理、不正常。

51.至於車上其他乘客沒有即時叫停上訴人,或停車後沒有其他乘客向上訴人投訴,本席認為事件中受影響最大的乘客郭小姐於跌到後最後可自行坐回座位,辯方亦不爭議巴士到站後,郭小姐向上訴人投訴跌到受傷。於此情況下,車上其他乘客沒有於意外後即時叫停司機,或在巴士到站後向司機投訴,實在不構成上訴方所指的不合理或不正常。本席同意答辯方陳詞所說,雖然全車乘客都有叫喊,但上訴人沒有停車,這是上訴人當時的決定和行為,不可能構成上訴方所指的疑點。

52.就著上訴方指郭小姐指稱在案發時她以水平線望出車外可看到巴士在石壆上面的證供不合理,本席同意答辯方的分析。郭小姐的證供是當時她坐在車廂內較高的位置,加上她被拋上,從她的角度看出車廂外,再比較巴士「擒番落嚟」,她跌到後所看到的作比較,從而知道巴士當時上壆,郭小姐上述證供絕非不合情理。本席認為正確理解郭小姐的證供,她一直是說在案發時她以水平線望出車廂外而看到巴士當時的情況,即她看到窗外的花槽,從而比較巴士「擒番落嚟」後,她看到窗外的情況,從而知道巴士上壆,再從石壆下來。本席不認為郭小姐的證供有上訴方所指的內在或然性問題。

53.上訴方批評控方沒有反駁石壆和欄杆的距離,本席同意答辯方的分析,在郭小姐而言,意外發生時及意外發生後,郭小姐所留意的是上訴人在轉左時沒有預留足夠空間而致使巴士的右後轆上壆,她被拋上再跌下,因此受傷。郭小姐所關注的當然不是巴士是否有撞到欄杆,巴士是否有撞到欄杆根本與郭小姐的投訴和事件中她受傷無關,她亦從來沒有就著巴士是否有撞到欄杆作出任何投訴。再者,巴士是否駛上石壆和是否撞到欄杆並無必然的關係。因此,這亦不可能構成郭小姐證供在這課題上存在內在或然性的問題。

54.本席亦認為以正常車速行駛的巴士,於駛上石壆時會否產生巨響和猛烈跳動並無必然的關係。而郭小姐證供所說,她曾經被拋上約十厘米高與她證供所說她感受到巴士猛烈跳動的情況完全吻合。

55.上訴方指若巴士的車頭是如郭小姐所說在轉彎時跟路壆貼得很近,按常理而言,巴士的車尾理應是向右擺,巴士的左後轆不可能會碰到路壆。本席留意到郭小姐在有關課題的證供是說巴士的車頭可能很貼石壆,但她清楚指出車頭仍在馬路上面。在這方面的證供,與郭小姐證供所說巴士左轉時沒有預留足夠空間並無矛盾。

56.就著上訴理據三,上訴方指郭小姐作供時迴避和拒絕正面回答。就著這項投訴,辯方於審訊時已經向裁判官提出,而裁判官亦已在裁斷陳述書作出分析。本席細閱審訊謄本,本席同意答辯方的觀察。本席不認為郭小姐作證時有上訴方所指的迴避態度,她多次指出她不明白辯方律師的問題,亦多次指出她不擅長畫圖,本席不認為郭小姐表現迴避。本席亦同意答辯方的分析,辯方律師的問題當中所使用的字眼,如「架車係咩嘢形態」,繼而要求郭小姐畫出「巴士形態」。對一般市民證人來說,可能是比較難以理解。

57.再者,辯方律師要求證人畫圖時,以「得唔得?定係妳覺得妳畫唔到?」字裡行間辯方律師是容許證人選擇回答「畫唔到」,本席不認為郭小姐的回答顯示她迴避問題。事實上郭小姐指她「畫唔到」所言非虛,其後她嘗試畫圖,但她所畫的第一幅圖車身的闊度橫跨數條行車線,完全不合比例和不能反映實況。在她畫第二幅圖時亦需要作出修正才能顯示巴士前轆在地上,後轆在石壆的場景。細看審訊謄本,郭小姐明顯是一位不善於畫圖的證人,她以口述形式講述事發的經過。她證供的可信性與她曾表示不能以繪圖顯示案發的情況無關。本席亦認為審訊謄本可見,於覆問時郭小姐亦已解釋為何初時她表示「畫唔到」的原因。

58.上訴方批評郭小姐被問及茶果嶺道轉入偉發道一帶是否有欄杆時,她態度迴避。本席細看審訊謄本,本席認為辯方律師當時向郭小姐發問的問題,問題本質實在頗為空泛,根本不能清楚表達辯方所問的是那一個位置。對於空泛的問題,郭小姐以上壆時見到有花槽回答,不存在上訴方所指的迴避。再加上她並不是每天經過有關路段,以本案的情況而言,案發時她根本沒有必要或理由留意現場一帶是否有欄杆。她只就著她見到的,即她窗外見到花槽告訴法庭,本席不認為郭小姐在這課題上的證供有辯方所指的迴避態度。

59.就著上訴理據四,本席認為上訴人既然認為他有需要告訴公司有乘客指在車上跌到受傷,上訴人上述行為與他收到郭小姐投訴時,他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作回應的行徑相悖,裁判官絕對有理由因此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

60.就著上訴理據五,從郭小姐的證供可見,她指上訴人在左轉偉發道時沒有預留足夠的空間,她並不是純粹憑她個人的感覺和推測。首先郭小姐在巴士左轉時聽到巨響,繼而她被拋上再跌下,她亦看見巴士窗外有花槽,上述均是證人當時第一身聽到,見到和感覺到的事情。郭小姐是基於她所聽到,見到和感覺到的而推斷巴士因上壆而將她拋起。正確理解郭小姐的證供,她指她看不到,也不知道巴士司機怎樣駕駛巴士,原因是她當時所在的位置是在巴士左後轆上的座位,那她自然看不到巴士司機當時怎樣駕駛案中的巴士。本案中郭小姐清楚指出她聽到巴士左轉時出現巨響、跳動,她被拋上再跌下,她亦見到花槽。因此她推論巴士是因駛上石壆而致使她被拋起。當然裁判官不是直接接受郭小姐的推論結果,裁判官是考慮了郭小姐的證據後,信納郭小姐證供所說,巴士左轉時她聽到巨響,繼而被拋上再跌下,郭小姐亦見到窗外的花槽。裁判官是從郭小姐上述她親身聽到,見到和感覺到的事情,推論上訴人駕駛巴士左轉時沒有預留足夠空間,引致巴士的後轆上壆,因此構成不小心駕駛。本席認為上訴理據五不成立。

61.裁判官是完全有足夠的證供基礎,作出她認為案中唯一合理的推論。

62.就著上訴理據六,裁判官清楚明白本案是一宗一口對一口的案件,郭小姐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至為關鍵重要。案件涉及的是案情事實的爭議,裁判官具有耳聞目睹郭小姐和上訴人作供的優勢,她亦在仔細詳盡分析郭小姐和上訴人的證供後,才裁斷本案的事實。

63.上訴方於本上訴提出的論點和投訴於原審時大部分已經向裁判官提出,並為裁判官所考慮。本席不認為裁判官於本案對郭小姐和上訴人證供誠信的分析,以致事實的裁斷有任何剛愎、武斷,不合情理或有違邏輯,對重要證供錯誤引述或遺漏考慮,或證據存在內在或然性的問題。本席看不到本席有干預裁判官對證人誠信和事實裁斷的理由。

64.就著上訴方對裁判官於本案對控方證人一郭小姐和上訴人證供誠信的裁斷的所有批評。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麥偉德法官 (當時官階) 於HKSAR v Ip Chin Kei ([2012] 4 HKLRD 383) 一案,判案書引述了兩宗英國上議院的案例,本席認為有關的觀察亦適用於本案。麥偉德法官在判案書第394頁引述Benmax v Austin Motor Company Limited ([1955] AC 370) 一案判案書第375頁所說:

“But the advantage of seeing and hearing a witness goes beyond that: the trial judge may be led to a conclusion about the reliability of a witness’s memory or his powers of observation by material not available to an appeal court. Evidence may read well in print but may be rightly discounted by the trial judge or, on the other hand, he may rightly attach importance to evidence which reads badly in print. Of course, the weight of the other evidence may be such as to show that the judge must have formed a wrong impression, but an appeal court is and should be slow to reverse any finding which appears to be based on any such considerations.”

65.上文意思大意是「但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好處不止於此,原審法官憑著一些上訴法庭無緣閱覽的資料,或會據此而對證人的記憶、可靠性或觀察力作出結論,當證據以文字呈現出來時,看來亮麗悅目,但原審法官或會正確地予以否決,但另一方面,一些證據以文字呈現出來時,或會看來笨拙,但原審法官又或會正確地予以重視。當然,而給予份量的另一些證據或會顯示原審法官必定得出錯誤印象,但任何看來是原審法官基於該等考慮因素所作的裁斷,上訴法庭不得,亦不應輕易推翻。」

66.麥偉德法官所引述的另一宗英國上議院案例是Powell v Streatham Manor Nursing Home ([1935] AC 243),Lord Wright於該案判案書第267頁是如是說:

“But where the evidence is conflicting and the issue is one of fact depending on evidence, any judge who has had experience of trying cases with witnesses cannot fail to realize the truth of what Lord Sumner says: as the evidence proceeds through examination, cross-examination and re-examination the judge is gradually imbibing almost instinctively, but in fact as a result of close attention and of long experience, an impression of the personality of the witness and of his trust-worthiness and of the accuracy of his observation and memory or the reverse. He will not necessarily distrust a witness simply because he finds him inaccurate in some details: he can give such inaccuracy its proper place, particularly if he sees that the witness is tired, or antagonized, or confused, or perhaps impatient, and especially if the matter of the inaccuracy is of minor or collateral importance. But such inaccuracies may appear in a very different light when pointed to as isolated passages in the shorthand notes and abstracted from the human atmosphere of the trial and from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The judge will form his impression from the whole personality of the witness: he can allow for the nervous witness, standing up in a crowded Court or worried by the strain of cross-examination. The judge may be deceived by an adroit and plausible knave or by apparent innocence: for no man is infallible; but in the main a careful and conscientious judge with his experience of Courts is as likely to be correct in his impressions as any tribunal, unless perhaps, as some would say, a jury of twelve members is preferable.”

67.Lord Wright所說的意思是「但如證供互相矛盾,而有關爭論點是事實方面的爭論點,並且是取決於證據的,則任何一位法官只要具備審訊經驗,曾聆聽證人作供,都不難體會到Lord Summer所說的實況,當證據通過重重的訊問、盤問、覆問而展現,原審法官逐漸幾乎只是憑直覺而吸收他對證人的印象、證人的個性、證人的可信程度以致對證人的觀察力及記性準確與否等印象。但事實上印象是憑法官度集中的專注和日積月累的豐富經驗而得出的,原審法官不必純因發現證人在細節方面有些不準確而不相信證人,對於這些不準確之處,他自有其恰當的處理方法,當他察覺證人疲累或有對抗情緒或思想混亂或不耐煩,或特別是當這些不準確之處並非事關重大或無傷大雅時,他尤其可斟酌處理。不過如果從法庭速記筆記中抽取各個單獨的段落,而且將事情抽離審訊中由人構成的氛圍因素,減去證據給人的總印象,這些不準確之處看來便大不相同。原審法官能夠從證人的整體個性中得出印象,他能夠體諒到證人在法庭裡眾目睽睽之下站起來時感到緊張,或面對盤問的壓力時感到憂慮,然而,法官亦可能會被花言巧語、機巧狡詐之徒或被看來一臉無辜的人所蒙騙,因為畢竟人是會犯錯的,但一般而言,小心、盡責而具豐富法庭經驗的法官應該相當可能得出正確無誤的印象,其正確程序並不下於任何審裁法庭,或許有人認為一個十二人組成的判審團會較為可取。」

68.此外,高等法院法官司徒敬 (當時官階) 於R v Kwong Wing On & another (HCMA 574/1996) 一案判案書說:

“12. Pausing at this juncture, I would say this : that microscopic dissection of a transcript will always uncover a discrepancy, a failure to answer a question, some inherent improbability or other, a piece of evidence not included in statements to the police, and a myriad of bits and pieces upon which to build pages of grounds of appeal. In the real world, and even with truthful witnesses, these discrepancies, improbabilities, and omissions will occur. Indeed if they do not, then the evidence is attacked as being artificial or collusive. A magistrate is not expected to deal expressly with every comforting crumb to which the defence may be able to point. A realistic attitude must be encouraged, and the approach to such attacks is to ask whether there have been material and significant discrepancies, improbabilities or omissions, such as would lead or should lead a tribunal to doubt credibility on central facts.”

69.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鴻開(HCMA 869/2007) 一案,以中文將上述司徒敬法官 (當時官階) 於Kwong Wing On的判案書簡述如下:

「26. 以上一段的含意大體是說在真實環境中,就算證人竭力說出他所記得的事實,案情少不了都會出現些遺漏和不吻合之處。如果沒有,反過來又會被批評為人工湊合的敍述。在考慮證據時,裁判官應從整體考慮,從而決定案情是否有實質的,及嚴重的偏差,或有遺漏與難以置信之處。如果沒有,上訴庭也不會要求裁判官必需逐點處理辯方指出的各種細節。」

70.本席認為上述三宗案件的觀察完全適用於本案。

71.法庭考慮了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上訴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本席考慮了Ip Chin Kei一案對於處理裁判官法院上訴時法庭應該遵從的原則,即:

(一)  處理上訴之法庭只會在裁斷明顯出錯時,才會偏離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和對證人的誠信評估;

(二)  在決定裁判官是否犯錯而應令致上訴得直時,關鍵考慮是推翻定罪是否符合公義;及

(三)  即使沒有找出裁判官的錯處,但處理上訴的法庭依然必須履行進行重新聆訊這法例規定的責任,因此必須審視案中的證據是否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如果證據不足,也應裁定上訴得直。

72.如前述,本席認為裁判官對本案事實的裁斷以至她對證人的誠信評估並無犯錯,她是經細心考慮評估案中的證據後才作出本案的事實裁斷。本席以重新聆訊的方式審視裁判官席前的證據,本席亦認為控方的證據足以按照無合理疑點的證案標準,證實不小心駕駛罪的所有構成元素。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陳仲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廖景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陳仲然律師行轉聘林子暘大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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