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28/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uly 2018.
1. 第五被告人承認第11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俗稱「 洗黑錢 」。罪行詳情和案情涉及第五被告人,串謀另一人處理以下財產,包括借出一個滙豐銀行户口處理「黑錢」。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10月25日期間,該户口曾處理多筆為數港幣585,072元的存款,其中港幣244,727元款項來自60名已知身份的汽車保險詐騙受害人。第五被告人也從中獲益港幣24,000元。本席把同意案情以附件一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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