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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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吳海杰 (男)(30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467/2019[2019] HKDC 152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Nov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67/2019

[2019] HKDC 15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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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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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9年11月8日
出席人士: 蕭朝堅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子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錢志庸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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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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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吳海杰(男)(30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2019年2月26日,在香港九龍馬頭角宋皇臺道38號傲雲峰地下停車場LP6號泊車位一輛登記號碼為VX7319的私家車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7.36克可卡因的10.38克固體。

案情

3.根據被告人在庭上承認的案情撮要透露,案發當日(即2019年2月26日)22:24時左右,被告人在九龍土瓜灣宋皇臺道38號傲雲峰地下停車場行往LP6號泊車位取車時(車牌號碼VX7319),警方將他截停搜查。

4.警方在搜查車輛之後,在司機位車門儲物格發現一個黑色膠袋,內有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五十一個較小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白色固體思疑毒品。警員於是即時將被告人拘捕。

5.警誡下,被告人聲稱該五十一包毒品為他自用。經進一步搜查私家車後,警員在司機座位上發現一個黑色手袋,載有現金港幣14,310以及人民幣300,另有一個手寫筆跡的白信封。

6.其後,警務人員再持搜查令前往被告人位於傲雲峰的住所進行搜查,但之後並無發現。

7.警方其後與被告人進行兩次錄影會面。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他是該私家車之登記車主。涉案五十一包危險藥物為他個人自用,而危險藥物是一個叫阿晞的人在尖沙咀以港幣10,000售賣給他的。車上發現的港幣14,310及人民幣300,則是被告人任職廚房的薪金。

8.有關思疑毒品其後送往政府化驗所化驗。政府化驗師證明書指出,該五十一個膠袋的思疑毒品,實際上是總數量為內含7.36克可卡因的10.38克固體,根據案情撮要,該些危險藥物在案發時估計市值約港幣9,840.24。

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及背景

9.被告人從2004年至2017年總共有八項刑事定罪紀錄,涉及九宗刑事案件,當中與毒品有關之案件則有四宗,分別為三項「管有危險藥物」罪,以及最後、亦是最近期的一宗於2017年3月份,在粉嶺裁判法院因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即時監禁15個月。

10.被告人在內地出生。他在3歲來港,只得中四教育程度。就業方面,被告人過往曾經任職麵包師傅,小巴管理員及運輸司機,亦任職過廚師。案發時是一名藥房售貨員及紅酒銷售員。被告人於2017年11月19日服刑完畢獲釋。根據被告人向警方透露,自己於2009年開始染上毒癮,主要吸食的毒品為可卡因。被告人於2013年結婚,現時育有一名5歲的女兒,妻子是家庭主婦。被告人的父親不幸於2018年12月因為腸癌過身。現時被告人與妻子、女兒同住於九龍城傲雲峰的單位。被告人尚有一名母親,母親因為父親過世,不久亦不幸中風,現時由被告人的哥哥照顧。

減刑陳詞

11.在求情方面,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今次犯案主要是因為沉重的經濟壓力。由於被告人的父親在身故之前罹上癌症已經有一年時間,病情一直沒有好轉,被告人因此要負擔大部分醫藥費用。正如剛才指出,被告人的母親於父親過世後不久亦不幸中風,現時要由哥哥照顧。哥哥亦因為沒有工作,所以照顧媽媽的費用,以及哥哥之生活費的重擔亦落在被告人身上。其後被告人的女兒開始升上小學,學費亦很高昂,加上被告人太太因為要照顧年幼女兒,所以亦不能夠出外工作,幫補家計。

12.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其實有兩份正當職業,他亦並非一名職業的毒品拆家。他只是一時糊塗,因為經濟壓力,抵受不住引誘之下而犯案。案發之後,他被還押亦深感後悔,希望法庭能夠理解被告人的困難。被告人承諾今次之後將會改過自新,亦會遠離毒品,希望法庭能夠給予機會,盡量輕判。

13.大律師亦向法庭呈上多封求情信件,包括被告人自己、被告人太太,以及兩封由被告人任職的餐廳以及藥房的前僱主的信件。本席不打算在此詳細交代信件內容。太太對被告人雖然多次犯案要接受刑罰,但仍然不離不棄,希望法庭能夠盡量輕判,讓被告人能夠早日與家庭團聚,照顧家庭與及照顧女兒。另外,被告人兩位前僱主對被告人亦稱讚有加,認為他是一個負責任的僱員,只因為一時糊塗犯案,並承諾法庭對被告人給予支持,在他出獄之後承諾再予聘用,希望法庭給予輕判。

14.大律師強調,雖然被告人有吸食毒品之習慣,但對於涉案的毒品,他亦坦白承認意圖將大部分出售而牟利,只是有小部分屬於被告人自用。因此,並不期望法庭給予大幅度扣減,但亦希望法庭仍然能夠考慮酌情給予少量的扣減。

15.對於被告人過往的定罪方面,本席曾查詢大律師應否考慮對被告人施予加刑。大律師指出,雖然被告人過往曾經有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罪,但該次實屬技術性犯案,因為被告人在該次只是將少量毒品帶出境外,打算自己吸食,因此才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希望法庭能夠予以考慮,盡量輕判,不會因為被告人曾經有一項相類的控罪,考慮加刑。

刑期考慮

16.量刑前,本席已經充分考慮被告人之背景、求情的理由、案件的性質及相關案例等等。本席必須指出,「販運危險藥物」罪是一個非常嚴重的控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以及罰款$5,000,000。任何人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罪一經被定罪,都會預期法庭會嚴厲處置。

17.被告人對上一次的定罪亦是與本案相同,被判監15個月。可惜被告人並未有充分汲取教訓。本席留意到被告人雖然面對不少經濟壓力,但其實他收入亦算可觀,生活情況亦比一般人不差,他租住私人屋苑,並且擁有自己的車輛,每個月有超過港幣50,000之收入,就算他有沉重的經濟負擔,或者入不敷支,但法庭總不能夠因為經濟原因,而接受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

18.今次主要有效求的情理由只得一點,就是被告人適時認罪。為此,他可得到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至於被告人的家庭狀況,上訴庭過往已經指出,在嚴重罪行之中,例如「販運危險藥物」罪之中,個人家庭狀況並不能夠接納成為一個有效的求情理由。被告人應該在上一次被判監禁一段不短的時間深刻反省,但顯然被告人的反省並未足夠。但無論如何,本席考慮到被告人過往之案底,他有多次吸毒的案底,本席亦接納大律師的陳詞,同意他是一名有毒癮的人士。

19.上訴庭在江達隆[1]案,就毒犯以部分毒品為自用的處理作出澄清。上訴庭表明不反對販毒案件之中,當被告人是吸毒者的時候,法官在判刑時以部分毒品作為被告人自用而酌情扣減刑期的做法。不過上訴庭重申,如果沒明確的證據顯示被告人聲稱作自用的毒品部分是極為可觀時,被告人不能夠期望法庭會按較早時周俊生[2]案所訂下的原則,給予高達10%至25%的刑期扣減。而當法庭不給予這幅度的刑期扣減時,被告人亦無權以該理由提出上訴,要求減刑。

20.事實上,大律師亦恰當地向法庭指出,被告人並不是要求法庭給予如此高幅度的刑期扣減,只希望法庭仍然可以因為被告人有部分毒品為自用之情況,而予以部分的扣減。

21.對於適當的刑期,上訴庭過往已經對於可卡因的販運訂下了量刑指引。根據上訴庭的指示可引用海洛英的量刑指引。本案的7.36克可卡因,如果純以數學計算應該為四年零兩個月,即50個月的即時監禁。

22.本席經過小心考慮之後決定給予被告人一次機會,不會因為被告人曾經有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罪,而再在這量刑基準之上再加刑。再者,本席亦接納由於被告人有毒癮,有小部分毒品是被告人自用,所以會將量刑基準略為調低,但由於涉及量刑基準只是50個月,所以只會調低兩個月至48個月。再因為被告人適時認罪,可扣減三分之一刑期。

23.經計算之後,本席判處被告人32個月的即時監禁。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

[1]CACC 27/2016未經彚報2017年8月11日

[2][2012] 2 HKLRD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