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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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510/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Nov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1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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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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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7年11月22日上午10時4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Raymond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eith Fung,由葉林麥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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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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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

2.2016年12月11日上午9時許,被告駕駛輕型貨車ML7188沿協和街第一線南行,當管制協和街南行第一線的車輛交通燈號仍是紅色,被告沒有遵從自己行車方向的車輛管制交通燈號,繼續以約每小時50公里的車速向前行駛。當女事主(56歲)依照綠色行人燈號在行人過路區橫過第一線時,輕型貨車已駛到同一地點,輕型貨車緊急剎車,並往右急轉,但不能及時停下,以至左邊車頭撞到她。女事主被撞到後,躺在撞擊地點前約10米地上,頭部及內部受傷,送往醫院時不省人事。輕型貨車裝有行車攝錄機,清楚紀錄了這宗交通意外的過程,尤其是紀錄了當輕型貨車駛過交界處的交通燈時,管制南行第一線的車輛交通燈號仍是紅色。

3.被告在警誡會面中講述,他在2016年12月11日上午9時39分左右駕駛輕型貨車沿協和街第一線朝觀塘方向。他聲稱涉案貨車車速約為每小時10至15公里。在協和街與康寧道交界,他見到車輛交通燈是綠色,於是繼續往前行駛。當輕型貨車距離行人過路區約2米時,他見到傷者開始從輕型貨車左邊橫過馬路,他緊急剎車,並往右急轉,但不能及時停下,以致左邊車頭撞到傷者。他聲稱第一眼看見傷者時,傷者在約5米外的左邊行人路。

4.醫療報告顯示,女傷者抵達急症室時昏迷,格拉斯哥昏迷指數為3/15。傷者的腦部顯示兩側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手術後顯示蛛網膜下腔出血大量增加,並有腦內血腫及腦室內出血,肝功能亦受損等等。

5.2016年12月11日,傷者進行緊急打開右顱手術及挫傷切除術。傷者的神經康復不佳,昏迷指數是E4V1M2,即嚴重腦部受傷。傷者需要鼻胃管餵食,大部分時間臥床或坐在椅上。

6.被告所駕駛的輕型貨車證實沒有任何機械毛病,包括剎車系統、轉向系統及輪呔。交通燈報告表示,意外發生時事發地點的交通燈控制器運作正常。如行人燈號是綠燈,協和街南行線的車輛燈號必定是紅燈。而政府化驗師根據片段,初步計算輕型貨車意外時的車速約為每小時50公里,而該段路面的時速限制亦為每小時50公里。案發時天氣晴朗,交通流量稀疏,現場能見度良好。

7.被告現年52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交通紀錄方面,被告在2008年曾干犯不小心駕駛罪被罰款,及於2012及2017年分別違反交通燈號及標誌等亦被罰款。

8.馮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從事職業司機多年,以交通紀錄來看,其實並不差勁。事發期間不久前,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病的太太行為怪異,借下多筆款項,以致債主上門追債,對被告造成很大困擾。被告相信因為當時工作太疲勞而看錯燈號,並非任何刻意的行為。被告對事主造成嚴重傷害,感到非常內疚及致歉。被告坦白認罪,亦並非超速,望予以輕判。

9.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是嚴重罪行,自2008年起,法例更把最高判刑從5年加至10年監禁。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 CAAR 3/2009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鄭河周 CACC 111/2009等,臚列多宗相關案例及判刑時考慮的範疇,包括採納R v Cooksley [2003] 2 Cr App R 18指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受嚴重傷害明顯地會令其家人深感悲痛,對別人一生造成影響。駕駛車輛如達不到規定的標準,是可以奪去及殘害別人的生命。法庭有責任阻嚇不負責任的駕駛者,避免他們對無辜的其他道路使用者及/或他們的家人造成困擾。

10.上訴法院在HKSAR v Wu Yat Cheung CACC 450/2012,上訴人駕駛公共小巴因疲倦失去知覺或瞌睡約10秒,橫越三條行車線,撞向行人路的欄杆,導致一名乘客死亡,另一名乘客及兩名途人嚴重受傷,法院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11.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以接近道路限制的車速駛近交通燈交界時,在能見度良好的早上竟衝紅燈,而撞到正在以行人綠燈橫越馬路的女傷者,以致她受嚴重的身體傷害。事發至今近逾一年,女事主的身體情況亦無大進展。最新的醫療報告在2017年10月27日顯示她雖在10月24日終可離院,但其腦部仍嚴重受損,昏迷指數為E3V1M2,不能溝通,需插喉餵食及臥床等等,案情非常嚴重。

12.考慮到被告以貼近時速限制的速度行駛並衝紅燈而撞到行人,本席認為可予以4年或以上的監禁為量刑起點。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過往並無刑事或同類紀錄。本席特別考慮到案發的情況及所有求情理由,本席認為適當地以3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½ 年。

13.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½ 年監禁,另須停牌4年,並須於停牌令屆滿前3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