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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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害人為被告人的妻子。案發當天,被告人前往受害人在馬鞍山的工作地點,商討感情問題,由於受害人拒絕交談,被告人變得情緒激動,遂把受害人拉出該工作地點,並強行把她帶到商場的梯間。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534/2019[2019] HKDC 163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Dec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34/2019

[2019] HKDC 16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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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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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雁
日期: 2019年12月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林祖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焌碩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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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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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受害人為被告人的妻子。案發當天,被告人前往受害人在馬鞍山的工作地點,商討感情問題,由於受害人拒絕交談,被告人變得情緒激動,遂把受害人拉出該工作地點,並強行把她帶到商場的梯間。

2.期間,受害人失去平衡跌在地上。被告人其後蹲下來,用右手拿著一把以白色膠袋包裹的剪刀,襲擊受害人的面部至少兩下。幸得一名男途人目擊事件,衝向被告人阻止他繼續襲擊受害人。最後,被告人把該把剪刀棄掉在地上便逃走。

3.同日,受害人被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接受治療。經檢驗後,發現她的左上頸前方有血腫及左耳有裂傷。

4.及後,被告人被拘捕。警誡下,他承認發現受害人有外遇,想與她和好但遭拒絕,情緒變得激動,便強逼受害人與他一起回家。經過梯間時,他記起自己的背囊有一把剪刀,便想用它來刮花受害人的面部。

被告人背景

5.被告人現年42歲,曾經在國內接受教育至初中。兩人於2006年在國內邂逅,2007年在國內結婚,育有一對分別為10歲及12歲的子女。由於受害人有家人在香港,她於2012年申請來港定居,而被告人則於2017年才成功申請來港。在這之前,兩名子女均在國內由被告人一手照顧,受害人只會幾個月才到國內一次。

6.後來,被告人申請到香港定居,加入了九龍巴士公司任職巴士司機,月入大約19,000元,是家中的經濟支柱。被告人的12歲兒子被確診患有過度活躍症,比一般小朋友需要更多照顧。

求情

7.求情時,辯方大律師指出,由於被告人與受害人在香港團聚前,曾長時期分隔異地,以致兩人的感情出現問題,導致本案悲劇的發生。

8.被告人與受害人各自呈上了求情信,受害人在信中表示她已原諒被告人,亦為被告人解釋當天他只是一時失去理性,才會作出如此衝動的行為。受害人現在身體已沒有甚麽大礙,她亦強調被告人是一名非常盡責的父親。現在受害人要自己獨力照顧兩名子女,感到疲於奔命,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讓他能及早出獄,照顧兩名子女。

9.被告人自己亦說,現階段他只希望能盡快與兩名子女團聚,並好好照顧他們。被告人自2019年5月10日被捕至今,一直還押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他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考慮

10.被告人所面對的是十分嚴重的控罪[1] ,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就有意圖而傷人罪而言,上訴法庭並無訂下量刑指引,因為每宗案件的背景與性質、受害人的傷勢及犯案的原因,可以有很大的差別。

11.HKSAR v Chan Chun Tat(陳駿達)[2] 一案中,就有意圖而傷人罪而言,上訴法庭認為,法庭於判刑時須考慮以下事項:

(1) 襲擊的預謀程度;

(2) 襲擊背後的動機;

(3) 施襲者的精神狀態;

(4) 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5) 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

(6) 使用的武器性質;

(7) 武器使用的程度;

(8) 受害人的傷勢;及

(9) 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如有的話。

12.在另外一宗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迪倫[3]第39段,上訴法庭指出:

“第一個上訴理由是,案中受害人傷勢雖重,但申請人的判刑明顯較其他有意圖傷人案件過重。本庭認為,把不同案件的判刑比較,並非對量刑的正確處理方法,因為每宗案件的情節不盡相同,比較判刑的意義不大。”

所以本席亦毋須強將本案的判刑與其他案件的判刑比較。

13.另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祿壽[4] 一案,上訴法庭亦沒有就這控罪定下量刑指引,一般來說,判刑由3年至12年監禁不等。誠然,3年至12年的刑期亦不是量刑指引,亦即法官不一定須要以3年為最低的刑期。就這控罪而言,案情的事實及犯案人的背景皆不盡相同,其他案件的判刑對本案來說,參考價值有限。

14.在本案中,本席認為被告人對受害人的襲擊,某程度上是有預謀的,因帶同剪刀前往受害人的工作地點,要求復合不果,便強行把受害人就拖至後樓梯間,並且用他較早前帶來的剪刀,向受害人的面部襲擊。在警誡下,被告人亦承認他想刮花受害人的面部。雖然,本席理解被告人正值婚姻危機當中,心理上可能曾經受到嚴重打擊及情緒上的困擾,再加上被告人一直悉心照料兩名孩子,面對家庭破裂而感到憤慨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本席在較早前亦索取了兩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及一份心理專家的報告,好讓法庭能了解被告人的精神狀況。

15.所有報告的醫生/專家均認為,被告人在事發前已有嚴重抑鬱的徵狀,他亦沒有足夠能力處理衝突,亦缺乏一些治理壓力的技巧。被告人於被捕後,已經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情況亦見好轉。對於今次事件,被告人似乎已作出了深切的反省,亦希望能改過自新。全部醫生/專家均認為,醫院令在這階段不適合被告人,但認為若果被告人能接受一些門診的精神科跟進,會對他有幫助。

16.可幸的是,在今次事件中,被告人使用的武力不算最高的程度,而受害人受傷的程度亦不算嚴重。由於精神科醫生不建議醫院令,辯方大律師亦力陳,希望法庭考慮為被告人再索取一份感化官報告,因為可能監禁未必是對被告人最有幫助的判刑。本席有小心考慮了這方面的陳詞,但綜觀所有情況,尤其是本案所涉及的控罪是十分嚴重,案情亦如本席之前所說,有關襲擊是有預謀的,而涉案的武器亦是可以造成嚴重的傷害,本席認為本案與辯方大律師向法庭呈上的另一宗較早前由區域法院林法官的判刑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宋春曉[5]中的案情,不盡相同。

17.當然,法庭除了要向被告人作出最適切的判刑外,亦有責任向公眾傳遞正確的訊息,即當有人使用暴力來解決問題,甚至向親人施襲的話,這是必須受到法庭的嚴懲及阻嚇的。考慮過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本案的控罪的量刑起點應為兩年監禁,由於被告人認罪,判刑下調至16個月監禁。

( 張天雁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有意圖而傷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2] [2013] 6 HKC 225

[3] [2015] 1 HKLRD 371

[4] [2013] 2 HKLRD 194

[5] [2019] HKDC 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