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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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否認全部控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熊雪如 (下稱裁判官) 席前受審。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全部控罪罪名成立,判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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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35/2021 [2021] HKCFI 29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335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69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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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A. 前言 1.上訴人被控四項控罪: 控罪 (一) :「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 條; 控罪 (二) 及 (四) :「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及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罰;及 控罪 (三) :「刑事恐嚇」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 條。 2.上訴人否認全部控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熊雪如 (下稱裁判官) 席前受審。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全部控罪罪名成立,判刑如下:
3.控罪 (一) 的其中兩個星期與控罪 (三) 分期執行;控罪 (二) 的其中兩個星期與控罪 (三) 分期執行;控罪 (四) 及控罪 (一) 、(二)及(三)同期執行,合共4個月及4個星期監禁。 4.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B. 案情 5.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將控辯雙方案情道出:
C. 裁判官的裁斷 6.裁判官在考慮分析證供後,她裁定不能完全穩妥地依賴PW2的證供。 7.就PW1的證供,裁判官裁定X的證供可信可靠。 8.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 9.裁判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了他面對的四項控罪。 D.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10.裁判官將在裁斷陳述書將其判刑理由道出:
E. 就定罪的上訴理由 11.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承認控罪 (二) 及控罪 (四) (即普通襲擊罪) 的定罪無不當之處。他以相當詳盡的篇幅細說X如何誇大其詞。他並無猥褻侵犯X、他無向X說出恐嚇性說話、X誣告上訴人,等等。他強調除了X的證供外,無其他證人證明上訴人曾作出X所述的行為或說出X所述的恐嚇性說話。上訴人指裁判官不應信納X的證供,應該信納他的證供。因此,上訴人指控罪 (一) 及 (三) 均應罪名不成立。 F. 討論及分析 12.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案例周時彬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1]。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就裁判官作出的事實裁定,除非上訴法庭認定其為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若裁判官在處理案件時犯了嚴重錯誤,上訴法庭在考慮了推翻定罪是否合乎公義的情況後,上訴法庭有可能會推翻定罪。即使上訴法庭並無或不能指出裁判官曾犯錯、又或上訴理由並不成立,上訴法庭仍須決定究竟控方提出的證供證據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若上訴庭不能如此肯定,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案例HKSAR v Ip Chin Kei and Ors (葉展基) [2]。 13.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詳細分析X的證供,裁定X作證時態度誠懇、供詞清晰直接、平實沒有誇大、眼神堅定。在盤問下毫不動搖,而對某些被辯方指出的情節亦大方公平接受[3]。 14.基於裁判官不接納PW2的證供,她提醒她本人本案成為單純一對一的指控,她需特別小心考慮及衡量X的證供,X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至為關鍵。裁判官亦特別提醒她本人,就「猥褻侵犯」罪而言,性罪行的指控容易作出但難以反駁,因此在考慮證供時必須特別嚴格衡量及分析X的證供。 15.裁判官在細心考慮後接納X的證供。 16.裁判官亦就上訴人的證供進行了分析,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他的證言。 17.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 (包括上訴人) 作證的情況,本席認為無理據干預裁判官就事實作出的裁定。 18.裁判官信納X的證供,指上訴人干犯了控罪 (一) 及控罪 (三) ,有關裁決並無不妥當之處。 19.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G. 上訴理由 (判刑) 20.上訴人並未能指出就定罪 (一) 及 (三) 的判刑有何不當之處。他基本上是指因他無干犯控罪 (一) 或控罪 (三) ,因此他不應就該兩項控罪服刑。 H. 討論分析 21.本席考慮了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實看不出她的判刑有何不妥之處。事實上,本案案情不可說不嚴重,裁判官的判刑並非明顯過重,而整體總刑期為四個月加四個星期亦無不妥。本席無理據干預裁判官的判刑。 I. 總結 22.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天樂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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