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金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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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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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7/2021 [2021] HKDC 13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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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4條 。 承認的案情 2.2019年6月11日,謝子超先生將其價值80,000元的白色豐田七人車停泊在天水圍橋發街 (「地點1」) 。2019年6月22日,他發現停泊在「地點1」的汽車不知所蹤。2019年7月26日,謝先生的朋友在八鄉錦田公路 (「地點2」) 發現汽車。謝先生於2019年7月29日到「地點2」檢查汽車,發現車內的下列物品不知所蹤:
3.警方的調查顯示2019年7月24日,拖車司機馮智星先生接獲被告的來電,被告要求馮先生將汽車從古洞河上鄉排峰路拖至地點2附近的一間廢車銷毀公司。被告將於稍後時間提供汽車的文件。馮先生按指示將汽車拖走。汽車被拖走時沒有引擎。馮先生嘗試催促被告遞交文件但不果。汽車尚未被銷毀。 4.警方隨即將被告列入被通緝人士名單。2020年9月29日下午時份,警方向被告調查一宗不相關的案件,發現他是被通緝人士,並於1815時以「車輛內盜竊」拘捕被告。 5.警方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被告在警誡承認以下事項:
6.於關鍵時間,被告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或不誠實地安排而將屬於謝先生的汽車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並知道或相信汽車是贓物。 求情陳詞 7.被告現年34歲,與同居女友同住,育有兩名女兒。被告在被拘捕前在車房從事車輛維修工作,月入12,000元,是家中經濟之柱。被告過往有9項刑事記錄,均與本案性質不類同。 8.辯方求情時指出:
9.最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兩名女兒年幼,懇請法庭輕判。 求情陳詞 10.本控罪涉及處理被盜的私家車。上訴庭在HKSAR v Cheng Chun Ming,CACC 356/2000 及 HKSAR v Cheng Chi Wai,CACC 94/2011指出,車輛可以是貴重財物,盜竊車輛或處理失車是嚴重罪行,法庭必須處以即時監禁以收阻嚇作用。視乎案情而定,法庭可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11.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栢倫,CACC 276/2013指出涉及處理價值約35,000元的電單車,適當的量刑基準為18個月監禁。 12.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偷竊被盜車輛,被盜車輛價值約8萬元。考慮了辯方在求情時指出本案的情況,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21個月監禁。基於被告認罪,被告可享有1/3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進一步下調。因此,被告就這控罪的刑期為1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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