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賈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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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判官屈麗雯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控罪 (一) ,但否認控罪 (二) 及 (三) 。經審訊後,他被裁定控罪 (二) 罪名成立,控罪 (三) 則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在索取及考慮了有關報告後,就控罪 (一) 及 (二) 判令上訴人往勞教中心服刑,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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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1/2021 [2021] HKCFI 33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8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82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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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A.前言 1.上訴人被控以下三項控罪:
2.上訴人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判官屈麗雯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控罪 (一) ,但否認控罪 (二) 及 (三) 。經審訊後,他被裁定控罪 (二) 罪名成立,控罪 (三) 則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在索取及考慮了有關報告後,就控罪 (一) 及 (二) 判令上訴人往勞教中心服刑,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3.上訴人就控罪 (二) 的定罪及控罪 (一) 的判刑提出上訴。 B. 控罪 (一) 的案情 4.上訴人承認的控罪是指他與其他人在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作出非法妨礙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 5.當日是新學年開課日,案發於早上繁忙時間。上訴人響應網上號召,帶備雨傘並聯同其他人士在樂富站阻礙港鐵列車服務。 C. 控罪 (一) 判刑上訴 6.基於上訴人已服畢勞教中心的刑期,上訴人在本席席前撤回就 控罪 (一) 判刑的上訴。本席亦正式駁回上訴人就控罪 (一) 判刑的上訴。 D. 控罪 (二) 的案情 D.1. 控方案情 7.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及判刑理由書指:
8.另本案有兩段新聞片段為呈堂證物:
D.2. 辯方案情 9.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無傳召證人。 E. 裁判官的裁決 10.裁判官信納警員A的證供,裁定上訴人控罪 (二) 罪名成立。 F. 上訴理由 11.就定罪上訴,上訴人代表吳宗鑾大律師共提出兩項上訴理由。本席認為只需處理上訴理由 (一) 。 F.1 上訴理由 (一) 12.裁判官錯誤斷定上訴人為無線新聞片段 (辯方證物D2,下稱「D2」) 一開始時顯示警員A (控方第一證人) 及警員8317 (控方第三證人) 正在向前追截於他們前方並正在奔跑的另外一位黑衣人,是以錯誤裁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與NOW新聞片段 (辯方證物D1或控方證物P5,下稱「D1」) 及D2並沒有矛盾。 13.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及判刑理由書》第10段及第11段就D1及D2顯示的關鍵片段,有以下描述:
14.D1及D2拍攝到的是同一個事件,不過鏡頭方向不同:D1拍攝到的是警員B (控方第二證人) 從上訴人後面上前再匯合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三證人控制上訴人的經過;D2拍攝到的則是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三證人從上訴人前面上前再匯合控方第二證人控制上訴人的經過。 15.仔細觀看D1及D2,會發現裁判官對D1的描述大致準確,但對於D2的描述就和事實有出入。D2的關鍵時刻開始時,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三證人正在向前追截位於他們前方並正在奔跑的並不是上訴人,而是另一位黑衣人。
16.根據上述影片片段,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及判刑理由書》第12段的部分說法,即D2一開始畫面便是顯示警員正在追截上訴人的說法並不正確。D2畫面顯示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三證人剛開始的時候嘗試追截的是另外一位黑衣人Y,當黑衣人Y逃脫後,控方第三證人首先轉移目標,向面向他迎面而來的上訴人揮棍 (即表格第8項的內容) ,控方第一證人接著再上前一同用警棍控制上訴人。 17.上述表格第8項的內容,也可以從D1 (實際時間07:37:43/影片時間25:29) 用另外一個角度觀看。 18.辯方的立場是,D1及D2綜合而言已經顯示了整個案發過程。綜合這兩段影片的關鍵片段內容和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裁判官並沒有足夠基礎裁定上訴人是在「較早前」,即在D1及D2的關鍵內容片段被拍攝下來之前,襲擊控方第一證人。 19.首先,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裡並沒有上訴人是「較早前」襲擊控方第一證人這個說法。主問時,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簡言之就是上訴人從距離他5到10米之外,衝前面向他「撞埋嚟」,跟著上訴人就「U-turn」轉身逃去,然後就有兩位警員過來支援。盤問時,控方第一證人亦沒有提出有關的襲擊是在影片拍攝前發生。控方大律師亦沒有向控方第一證人進行覆問。 20.從D1及D2看不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所說的「上訴人從5至10米外衝過去撞他」的情形,也看不到控方第一證人說的上訴人撞完他便轉身逃跑的情況。如果上訴人確實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言撞完他便轉身逃跑,上訴人應該在撞完控方第一證人後,面向控方第二證人逃跑,而不是如D1畫面所見 (實際時間08:37:41/影片時間25:26) ,上訴人在稍早時間是以慢步速,背對著控方第二證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走去的。 21.綜合上述不受爭議的獨立的現場片段D1及D2,上訴人在案發現場的行為舉動,和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確有明顯的矛盾之處。然而,裁判官錯誤斷定D2一開始時顯示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三證人正在向前追截的另外一位黑衣人Y為被告人,於是對這些片段沒有作出適當的考慮或分析,就錯誤裁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與它們並沒有矛盾,這對上訴人不公。 G. 討論分析 22.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案例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就裁判官作出的事實裁定,除非上訴法庭認定其為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若裁判官在處理案件時犯了嚴重錯誤,上訴法庭在考慮了推翻定罪是否合乎公義的情況後,上訴法庭有可能會推翻定罪。即使上訴法庭並無或不能指出裁判官曾犯錯、又或上訴理由並不成立,上訴法庭仍須決定究竟控方提出的證供證據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若上訴庭不能如此肯定,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案例HKSAR v Ip Chin Kei (葉展基) [2]。 23.本席仔細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及重覆觀看有關錄影片段 (尤其是證物D2),本席認同上訴一方的陳詞。看來裁判官確是錯誤以為當時被警員追截、戴了綠色口罩的黑衣人Y是本案的上訴人,因此她認為有關片段只是拍攝到上訴人襲擊了警員A後的情況。 24.裁判官有上述錯誤裁斷,本席是可理解的。本席亦只是在多番重覆觀看證物D2後才可察覺被警員追截、戴了綠色口罩的黑衣人Y並非其後被警員制伏、戴了黑色面巾的上訴人。所有片段均沒有出現上訴人衝前撞向警員A的情節,亦見不到上訴人在襲擊警員A後「U-turn」逃走,被警員A及其同僚追截此情況。 25.基於上訴人出現的時間,與原本被警員追截的黑衣人Y是異常接近,本席不能排除警員A是被該名戴了綠色口罩的黑衣人Y襲擊,而並非被上訴人襲擊。 H. 總結 26.基於上訴理由,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襲擊警員A而干犯了控罪 (二) 。 27.本席裁定上訴人就控罪 (二) 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控罪 (二) 的定罪。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帝理律師行轉聘吳宗鑾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