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對 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926/200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anuary 2017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Family law – 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order – Material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1(1) – District Court – Wife applied to increase maintenance from $7,500 to $14,000 and daughter's maintenance from $7,500 to $15,000 – Court found no material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since 2010 consent order – Wife had savings and husband's income limited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increase in maintenance dismissed.

Cites 3 cases

Case No.FCMC 14926/200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4 Jan 2017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4926 / 200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9年第 14926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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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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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 2016年12月14日
判決日期 :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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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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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

1.這是女方要求增加男方給她和女兒的贍養費申請的聆訊。

2.訴訟雙方於1985年結婚,這段婚姻共有兩名家庭子女,大女兒在1987年出生。小女兒在1997年出生。在2009年呈請人(以下簡稱為“女方”)以不合理行為為理由提交離婚呈請,在2010年3月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3.在2010年3月8日,按雙方同意法庭將小女兒的共同管養權頒予雙方,照顧和管束頒予女方,男方有合理探視。在2010年5月20日,按雙方同意區域法院麥莎朗法官頒以下命令解決雙方的附屬濟助要求:

(1)    男方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絶對判令後1個月內,將其名下於婚姻居所之所有權益轉讓予女方名下,以完全和最終解決女方針對資產、或授產安排的要求,有關物業轉移費用由雙方平均支付;

(2)    女方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絶對判令後1個月內,將其名下於雙方持有之公司(下稱‘A’公司)之所有權益轉讓予男方名下,以完全和最終解決男方針對資產、或授產安排的要求,有關物業轉移費用由雙方平均支付;

(3)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7,500作為女方的贍養費;

(4)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7,500作為小女兒的贍養費。

4.在2010年8月26日法庭頒出絕對離婚令。

5.在2010年10月19日男方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將付給女方的每月付款由$7,500減至$3,500。女方反對申請並提出要求分別將她和女兒的每月付款由$7,500增加為$8,500。在2011年6月2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頒下判決書,拒絕了雙方更改贍養費的申請。在2011年8月16日嚴法官拒絕男方上訴許可申請。2011年10月19日上訴法庭頒下判決書拒絕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在2012年8月23日終審法院拒絕男方要求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申請。

6.在2015年11月26日女方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將男方給女方的每月付款由$7,500增加至$14,000,給女兒的每月付款由$7,500增加至$15,000。

本席的看法

7.女方現時的申請是要求法庭將日期為2010年5月20日的贍養費命令作出更改。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1) 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

8.法庭在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在《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中指出的各項事宜。

9.上訴庭法官張澤佑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 指出(見判詞第14段),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10.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將之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 一案中指出(見判詞第16段),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

11.另外,上訴庭法官袁家寧在TCH v TYL(HCMP 1595/2011,判詞日期2011年10月19日)一案也作過類似的說法(見判詞第11段):

案例確立,當法庭作出雙方同意的命令後,雙方應該遵從。雖然法律賦予法庭更改命令的權力,但法庭會否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要視乎情況。一般而言,申請一方若能證明命令頒下後發生了重大的轉變,令到法庭需要因應轉變而調整命令,法庭是可以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但法庭會考慮轉變是否申請一方在同意有關命令時可以預料到的。在一般案件而言,申請一方要證明同意命令作出了一段時間後,有預料不到的事情發生,如患病,或有其他預料不到的額外開支,法庭才會更改一項同意命令。

12.基於上述法律原則來考慮,本案的關鍵為:

(1)  方的經濟狀況,這包括女方的經濟能力,同時顧及她的資產和收入和經濟需要。

(2)  男方的經濟狀況,這包括他的經濟能力,同時顧及他的資產、收入和經濟需要。

(3)  在日期為2010年5月20日的同意命令作出以後,與訟雙方的經濟狀況和需要是否發生了重大的轉變,這些轉變是否是在該命令作出時是可以預料到的。

(4)  在考慮全部因素以後法庭應作出甚麼命令。

女方的經濟狀況

13.婚姻中有兩項主要資產,分別為前婚姻居所和A公司。按2010年5月20日雙方同意命令的安排,現女方個人持有前婚姻居所,雙方同意其現時之市值為$10,050,000。一直以來,女方和兩名女兒在上址居住,至今年9月,大女兒結婚搬走。婚姻期間訴訟雙方各持A公司一半股權,兩人亦為公司之董事和職員,公司的收入即是家庭收入。公司經營軟件開發,並提供維修保養服務,公司名下原來持有兩個商業單位。離婚後,女方停止工作成為主婦至今。她和女兒現時的生活依賴男方的每月付款,而大女兒在2010年大學畢業開始工作後也會給家用她,女方說現時大女兒每月付$6,000給她作為家用,但她擔心大女兒結婚和搬走後,將來可能會不再付家用給她。

14.資產方面,除了上述前婚姻居所外,女方持有銀行存款$259,790、香港政府通賬掛釣債券現值$20,410、強積金$280,322。女方說早前打算替小女兒進行小瘤割除手術,向家人借了$70,000,後來醫生說無需要即時進行手術,這$70,000現存在她的銀行存款內。按女方最近的表格E,她現時每月開支為:

一般開支 金額 $
公共設施雜費 3,700
管理費 1,321
食物開支 6,000
雜項家用開支 1,500
電器更替維修、居室維修 1,000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13,521
個人開支 金額 $
外出膳食費 1,000
交通費 500
服裝/鞋費 1,000
個人儀容 1,000
娛樂費/禮物 500
假期消費 1,5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1,500
個人進修 1,500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8,500
子女 金額 $
學費 3,510
學校書簿及文具 500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4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
課外活動費 300
娛樂費/禮物 1,000
假期消費 1,000
服裝費/鞋費 800
午餐及零用錢 1,600
其他交通費 200
$9,810
每月開支總額 $31,831

15.另她預期在來年小女兒將會到外國大學交換學習一個學期,到時會有額外的機票、住宿和生活支出約$50,000。

男方的經濟狀況

16.按2010年5月20日的同意命令,女方將其名下於A公司的股份轉給男方,其後男方將女方以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一股外)以$1轉予他現任妻子。直至現在,A公司的股東和董事為男方和其現任妻子,他們兩人全職替A公司工作,除他們以外,現時公司並無其他僱員。男方說他從公司支月薪$20,000,現任妻子則每月支薪$10,000。

17.女方不接受男方的收入只有每月$20,000之說法,她認為他多項生活開支是從公司支出的,所以他的實際收入不只$20,000。男方提交了從2010年4月至2015年3月底之公司核數報告。從最後一份核數報告來看,A公司2014年和2015年之收入分別為$582,425和$614,981,收入並不算豐厚,最大的支出為董事袍金(即男方和現任妻子之薪金)$360,000,其次為折舊,2014年和2015年在這方面之支出分別為$201,918和$199,401,再扣除一些營運必須的支出後,餘下的款額實在不多。因為現在男方是在其住家經營A公司業務,本席同意很可能男方可將部分生活開支,譬如水、電費,從公司支出,但從核數報告可見,涉及的數額並不多。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現平均月入為$20,000,加上其妻子的收入,家庭月入則為$30,000。

18.資產方面,A公司名下原持有兩個商業單位,在2012年,男方將兩個商業單位以共$7,600,000售出,又在同一年以$6,524,210購買一個住宅單位,作為住家,也在這個住宅單位經營A公司業務。他又將餘下大約$1,000,000投資股票,也記賬在A公司名下。按他最近期的表格E,除了持有A公司之股權外,他有銀行存款$219,182.82和退休金總值$567,865.26,此外,並無其他資產。

19.按他最近期的表格E,他現時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金額 $
公共設施雜費 4,000
管理費 2,000
食物開支 4,000
雜項家用開支 3,000
旅行 2,000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15,000
個人開支 金額 $
外出膳食費 1,000
交通費 800
服裝/鞋費 100
個人儀容 200
娛樂費/禮物 100
假期消費 3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300
贍養費 15,000
進修 200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18,000
每月開支總額 $33,100

有沒有重大轉變

20.按訴訟雙方在其近期的表格E所述,現在他們都是入不敷支,但平情而論,雙方都住在自置物業,無租金支出,而其他的一般開支、個人開支等,在量入為出的大原則下,其實都是有相當彈性的,所以本席認為無需要逐項來評雙方所填報的所謂每月開支。本席接受女方所說,隨着她各項開支都增加了,又在小女兒入大學後,而她從前接受免費中學教育,所以女方有額外的學費開支。又來年小女兒到外國交換學習一個學期,亦會有約$50,000額外開支。但客觀來看,自從2010年5月20日的同意命令以來,雙方的經濟狀況都並沒有重大的轉變,或曾經有預料不到的事情發生,如患重病,或有其他預料不到的額外開支。如男方指出,在由2010年至今這幾年間,女方的銀行存款由當年數萬元增加至現在差不多20萬元,由此可見這幾年期間,女方在日常開支方面,其實是有盈餘的。女方說她擔心大女兒將來不會再付家用給她,但除了空談擔心以外,女方並無提交任何證據大女兒打算停付家用給她。歸根結底,法庭是需要考慮如何作一個公平的決定。綜觀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男方現時每月付共$15,000作為贍養費,這已是他的收入的大部分,雖然女方在最近期的表格E說她入不敷支,但客觀來說,她現有的收入是足夠日常使用,並有盈餘的。以她現有之存款,她也有足夠能力應付小女兒出國留學一個學期的額外開支。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認為應該拒絕女方增加贍養費要求。就她在傳票中要求法庭頒令,若小女兒需要做手術,男方須支付有關開支,並無證據小女兒在短期內有需要做手術,本席就這項申請也不作命令。

21.女方說當年離婚對她的打擊甚大,當時小女兒年幼,所以她一直沒有工作。到了今天,離婚已是多年以前的事情,對女方的影響應已逐漸淡化,小女兒也已長大,女方現年57歲,雖然年紀已不小,但相信仍有工作能力,本席也認為她應積極考慮重投社會工作。

訟費

22.女方的申請並不成功,但雙方都是親自行事,涉及的訟費不多,本席打算作無訟費命令。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