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0933/200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April 2018 before 張志偉.

Matrimonial law – child support – variation of consent order – income deduction order – arrears – self-inflicted income reduction – District Court – Husband's application to reduce child support dismissed; Income Deduction Order granted for current support and arrears repayment.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Consent Order · Income Deduction Order

Outcome: Husband's application to reduce child support dismissed; Income Deduction Order granted.

Cites 3 cases

Case No.FCMC 10933/2008[2018] HKFC 5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0 Apr 2018
Judge張志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0933/2008

[2018] HKFC 5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2008年第 10933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8年1月4日及5日
判決日期: 2018年4月20日

-------------------------

判 案 書

( 更改贍養費及入息扣押令的申請 )

-------------------------

背景

1.本席在本判案書內將稱呈請人為「女方」而答辯人則為「男方」。

2.2004年訴訟雙方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兒子。兒子於2004年出生,現年14歲,現時讀中一。女方現時40歲,任職辦公室助理的工作。男方現年40歲,以散工形式任職餐廳經理。

3.女方在2008年9月11日以分居兩年為理由提出離婚申請。2008年11月11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其後暫准離婚令在2008年12月31日成為絕對判令。

4.2008年11月11日按雙方同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當時官階)黃敬華頒令「同意命令」,男方須付女方每月港幣4,000元作為兒子每月的贍養費,有關贍養費由絕對判令頒下支付,以後每月付款,直至兒子年滿十八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以較後者為準。

5.可是男方自2014年7月開始,便開始欠交根據同意命令(及其後的數個要求男方每月額外付款以清償欠款的法庭命令)需繳付的款項。直至審訊時,男方只作出個部分的付款,其餘時間都沒有按照該等命令向女方繳付給兒子的贍養費或當中任何部份。直至審訊時,男方累積欠款便達到大約港幣124,000元左右。

6.訴訟雙方就是次聆訊,就是關於以下的兩項申請並要求如下:

(1) 女方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28條及《扣押入息令規例》第13A章第3條申請扣押男方的入息以滿足同意命令及清還答辯人累積欠下的贍養費至完全清還為止;及

(2) 2017年4月26日男方提出申請,要求更改同意命令,將每月向女方繳付作兒子贍養費的金額由港幣4,000元減低至每月港幣2,000元。

證據

7.訴訟雙方親自作供,先後存檔和送達了多份誓章、表格E,也就男方的經濟狀況作出提問,但雙方都沒有傳召證人替他們作供。

適用的法律原則

8.不容爭議,男、女方作為父、母有責任供養未自立子女。根據香港法例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 第11(1) 條例,本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

9.根據該條例第11(7) 條規定,法庭在行使第11條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開列在該條例第7條中各項事宜。

10.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定下原則,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時的權力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此外,法庭在考慮相關的情況時所行使的權力,不應受到任何約束,而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11.然而,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當然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而不會隨便將之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當時官階) 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CU 1022一案中指出,通常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因法庭應顧及之前的命令是一項在雙方協議下或同意下所作的命令。

12.另外,在TCH v TYL,HCMP 1595/2011 (判詞日期2011年10月19日)一案中,上訴庭法官袁家寧在判詞中也作過類似的說法 (判詞第11段):

“案例確立,當法庭作出雙方同意的命令後,雙方應該遵從。雖然法律賦予法庭更改命令的權力,但法庭會否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要視乎情況。一般而言,申請一方若能證明命令頒下後發生了重大的轉變,令到法庭需要因應轉變而調整命令,法庭是可以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但法庭會考慮轉變是否申請一方在同意有關命令時可以預料到的。在一般案件而言,申請一方要證明同意命令作出了一般時間後,有預料不到的事情發生,如患病,或有其他預料不到的額外開支,法庭才會更改一項同意命令。”

13.因此,在本審訊中,男方有舉證的責任,要證明在同意命令作出了一段時間後,有預料不到的事情發生,或有其他預料不到的額外開支,以致法庭要更改一項同意命令。

14.另外根據該條例第28(1)條,凡以針對某贍養費支付人發出任何贍養令,而在須支付予該支付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法庭可在特定情況將該支付的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份款項扣押,並將扣押所得的款項付予指明受款人。這些情況包括:

(a)  法院信納該支付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b)  法院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支付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或

(c) 該支付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條例第28(1)(a)條)

15.法庭在考慮上述第3(b)段的合理理由時,需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a)  在發出任何贍養令之前,該支付人以往對有關的指定受款人覆行合理的經濟責任的紀錄及行為;

(b)  該支付人以往與依據該贍養令或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所作的承諾而向該受款人支付贍養費相關的紀錄及行為;及

(c)  該支付人散失其財產的風險。(條例第28(1A))

男方的案情

16.男方指他因收入降低而需申請減少每月支付兒子的生活費。他指在2016年他每月收入為港幣17,000元,而2017年5月開始他的收入便下降至每月平均港幣8,000元。他收入減少的原因,是因為轉為時薪工作,及上班的時間不定時,因此影響收入。他認為女方若能將她的每月一般開支、個人開支和子女開支減少,那麼即使男方每月只支付港幣2,000元,加上女方每月的收入,仍然是足夠維持女方及兒子的需要。

女方的案情

17.女方認為,男方的更改贍養費申請,指稱現時收入下跌,只是男方未有充分利用他的謀生能力所致,現時的結果是他自招傷害引致的,所以應該拒絕男方的申請。

18.其次女方的扣押入息令申請,是基於男方多次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欠交根據同意命令及其後的相關法庭命令需付的款項為基礎,而且根據男方多次欠款的行為,法庭是有合理理由相信男方在將來即使有足夠收入亦不會繳付其根據同意命令或其他法庭命令要求男方需付的贍養費。

19.故此女方希望法庭批准將男方的一部份收入扣押而滿足男方需繳付的贍養費及清還累積欠下的贍養費,直至全數清還為止,所以女方希望扣押男方的入息的合理金額應該為每月港幣6,000元,即兒子每月港幣4,000元贍養費維持不變,及另加每月港幣2,000元,分62期清還尚欠的港幣124,000元的贍養費欠款。

20.基於上述法律原則來考慮,本案的關鍵為:

(1) 男方的經濟狀況,這包括他的經濟能力,同時顧及他的資產和收入,和男方的經濟需要。

(2) 女方的經濟狀況,這包括女方的經濟能力,同時顧及她的資產和收入,和女方和子女的經濟需要。

(3) 在同意命令作出以後,與訟雙方的經濟狀況和需要是否發生了重大的轉變,這些轉變是否是在該命令作出時是預料不到的。

(4) 在考慮全部因素以後法庭應作出甚麼命令。

男方的經濟狀況

男方的資產和收入

21.男方在他2017年5月17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填報他所有銀行戶口權益總值為港幣6.5元而在債務一欄,他則填上不適用。然而在庭上作供時,他則指出,事實上他是有欠債的。

22.他指出他分別大約在2008年左右,向朋友借了港幣15,000元作為裝修房子的用途。他亦在2014年左右,向朋友借了港幣10,000元,用作當時申請個人破產的費用。他亦指出他在2010年借了他的上司港幣16,000元。

23.在他2017年5月17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當時他填報的每月收入為港幣16,000元,另加每月津貼港幣1,200元,合共港幣17,200元。在庭上,男方作供指出,他由2017年5月開始,在原本的公司由月薪經理轉為以時薪計的兼職經理。他指出,現時每月的平均收入是港幣12,000元左右。

男方的經濟需要

24.男方在他2017年5月17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指出,他的每月一般開支是港幣6,507元,男方在庭上指出,他在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填寫供養父母一欄的金額寫了港幣300元 ,他是寫錯了,正確的數目應是港幣3,000元,因此得出他的個人開支是港幣3,400元,合共每月開支總額為港幣9,907元。

女方的資產和收入

25.女方在她2017年7月15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填報她的銀行戶口權益總值為港幣7,378.42元。她的強積金總值為港幣162,041.74元而在債務一欄,她則填上不適用。

26.女方填報的薪金為港幣12,820元,而加上每月津貼收入,她平均每月收入有港幣13,461元。

女方和子女的經濟需要

27.女方在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指出,她的每月一般開支是港幣3,699元,她的個人開支是港幣6,900元,而每月子女開支是港幣8,612元,合共每月開支總額為港幣19,211元。

同意命令作出以後,與訟雙方的經濟狀況和需要是否發生了重大的轉變

28.男方在庭上指出,他在現時的機構已經服務了差不多20多年。男方指出,他的學歷只有中三,而且中三還沒有畢業,便被趕出校。在1994年左右,當時他大約是15歲,他的第一份工作就是在現時這個連鎖式快餐店工作,由普通員工時薪港幣9元開始做起,一直至大約1997年7月1日,他便升為第一副經理。

29.他由1997年一直做這一個職級,即第一副經理,一直至2017年5月,他便轉為時薪兼職經理。這一個改變並非是公司要求他的,而是他自己要求才會作出這樣的改變。

30.男方在庭上解釋,由於他希望自己的人生過得平淡一些,他不想去理會其他事情,他指做管理階層需要就人事上作出很多的安排,所以工作上會給予他很大的壓力。他指出,他做了差不多20年管理階層,他轉職的原因是因為壓力太大。

31.男方亦解釋,他從前的工作崗位,他是需要負責做編排人手及訂貨的工作,哪一個崗位人手缺乏了,他就要兼顧該崗位的工作。相比現時以時薪計算的兼職經理崗位,他只是需要協助經理工作,不用理會編排人手及訂貨的工作,只需安排員工膳食,不過缺乏人手時,他同樣亦要去做缺乏人手的崗位的工作。

32.男方解釋他工作壓力的來源是由於他從前的崗位需要安排工作時間表給員工上班,若他們不上班,男方指出他變相就變成失職,會給上級責備。他亦指有時顧客態度惡劣,又會作出投訴,他需要接受投訴,而且員工亦有情緒問題,他指出他即使做了這崗位20年,他仍然是無法接受這些壓力。

33.男方指出他的父親,6年前已退休,男方解釋一方面現時他的收入減少了,另一方面他又要供養父母,他認為照顧雙親,比照顧兒子的需要更為重要,所以以他現時的收入,他必須要減低每月支付兒子的生活費。

34.男方要求更改兒子生活費的申請是在2017年4月16日提出,而在日期為2017年4月26日支持此申請的確認書內,他指出他因收入降低而申請減少兒子生活費至每月港幣2,000元。

35.這個收入下降的情況,根據男方的解釋是由於他由原本的崗位是固定月薪改變為散工並以時薪計算工資而引致,加上工作時間又是由公司安排,所以收入並不固定,而且他亦會預算收入會減少,本席認為,明顯地這些情況都是在男方計劃之中,否則他亦不會在四月還未開始轉變工作的時候,就預先提出了這個申請。

36.本席認為,男方在從前的崗位工作了20年,一直以來都是面對着他提出的工作壓力而工作,忽然間說承受不了工作壓力,又在還沒有轉換新的工作模式前,就作出本申請,男方的做法,本席認為只是為了減少支付兒子每月的生活費,才會提出轉換新的工作模式。

37.男方一方面指他要每月供養父母,因為他的父親已退休,他又視供養父母比供養兒子更重要,他既然指供養父母每月需要港幣3,000元,他的父親已退休了6年,他理應清楚每月需要多少收入,才足以支付自己的生活需要包括他聲稱供養父母的需要。

38.他在2017年5月的收入是港幣5,595.70元而在2017年6月的收入是港幣6,831.50元,換言之根據男方聲稱他每月的開支計算,這兩個月他根本沒有可能供養父母,而在2017年8月,他的收入是港幣8,000元左右,他亦不可能如他所說供養父母港幣3,000元,所以本席認為,男方的父母不一定需要男方的供養才能生活。其次,他聲稱供養父母的金額,若然真的有供養,亦並非是港幣3,000元,而是有很大的彈性。

39.根據男方提供的收入資料顯示,他在2017年8月的收入是大約港幣10,500元,而在審訊時他在庭上指出他現時平均收入大約有港幣12,000元。

40.男方的時薪是港幣54元,若以他現時收入大約港幣12,000元計算,他平均應該要最少工作8小時及需要工作26天,才會得到大約港幣11,000元的收入。

41.本席留意到根據男方提供的工作資料顯示,男方工作的時數,由最少每日工作兩小時左右,至一天工作23小時都有出現過。雖然男方指出,工作時間由公司安排,但正如他自己在庭上指出,當他為員工安排工作時間表時,員工不願意上班,他就變相失職,這亦意味這些時薪員工包括男方在內,是會出現不依照時間表上班的情況,否則男方亦不會說他面對很大的壓力。

42.因此若然他是一名勤奮努力的員工,他應該可以被安排足夠的工時工作,既然男方說現時他平均每月收入有港幣12,000元,最少亦不會少過港幣11,000元,而從他2017年5月以來的收入和工作情況可見及比較現時的收入,本席認為他工作上的工時安排,若然他是願意工作,他是可以被安排更多的工時。

43.因此本席認為,若他同意,他是可以被安排更多的工作而賺取比現時更多的工資,若以每天工作10小時,每月工作26天計算,男方每月平均收入便有港幣14,000元。

44.總括而言,本席不接納男方轉為散工時薪經理的原因,是不可預料得到的事情。本席甚至會進一步指出,綜觀所有証據,男方現時的工作安排是自招的結果。本席亦不相信男方是因為感到不可承受的壓力,而令他要決定轉為散工時薪經理,本席認為這個原因流於牽強,不能接納。

45.在庭上男方同意截至審訊時,即2018年1月為止,他欠付女方應付給兒子的贍養費為港幣124,000元。他過去每月平均收入為港幣17,500元,即使扣除他每月的支出連同他聲稱會供養父母的費用,他同意每月最少有盈餘港幣7,000元。他解釋他一直欠付女方應付的兒子每月贍養費的原因,是他要還錢給其他人仕。

46.他指的欠債,沒有在他申報破產時指出有這些欠債。他聲稱在2008年左右借了朋友大約港幣15,000元,用作裝修用途,他在2015年開始還款,還了大約15個月便還清。他又在2014年向朋友借了港幣10,000元,作為申請破產的費用,他指出他在2016年開始每月還港幣2,000元,還了5個月左右,他欠這個朋友的債項便還清。

47.他亦在2010年向上司借了港幣16,000元,他在2015年開始每月還港幣4,000元給上司,還了大約4個月便還清。這些欠款無論是真與假,或事實有沒有還款,根據男方的證供顯示他現時都沒有欠債。

48.男方屢次欠付兒子的生活費的情況,男方在庭上自己指出,他同意女方申請的入息扣押令,因為這方法可以確保他日後不會再有欠付女方應付兒子的每月生活費。

49.除男方聲稱的理由導致他收入減少外,所以他希望可以減少他現在支付每月兒子的生活費,男方亦指出女方的收入,加上男方提出減少後的每月兒子生活費港幣2,000元,合共大約港幣15,500多元,若女方在一般開支、個人開支和子女開支作出調整和減少支出,男方指他的要求仍是可行的。

在考慮全部因素以後法庭應作出甚麼命令

50.女方在盤問時確認,由於兒子被確診有自閉症,女方有獲得政府資助的傷殘津貼,每月約港幣1,900元。女方每月平均收入大約為港幣13,500元,另加上兒子傷殘津貼每月大約港幣1,950元,女方每月大約有港幣15,500元可用。

51.根據女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顯示,女方的一般開支、個人開支及子女開支合共每月大約為港幣19,211元,以此計算,女方還欠大約港幣3,700元,既然男方所依賴的理由,本席認為都是他自己自招的,而事實上男方現時收入較從前下跌,亦只是他未有充分利用他的謀生能力所致,並且是他自招傷害的結果,因此本席認為,男方要求女方減少現時的支出,並不合理,而且本席亦認為女方及子女現時的支出,無需減少,因為男方應有足夠能力支付這個差額。

52.女方的一般開支是女方及兒子共用,因此一般開支的一半,加上兒子的開支,合共為大約港幣10,500元便是兒子每月的支出。既然本席認為,即使是男方現時的工作模式,男方亦可賺取每月港幣大約港幣14,000元的收入,而女方每月可用的收入大約為港幣15,500元,既然男方和女方的收入相若,而男方每月只支付兒子生活費港幣4,000元,還不足兒子每月支出的一半,故此男方要求減少支付兒子每月的贍養費的要求,本席不會批准。

53.就女方的入息扣押令申請,本席接納女方代表律師的陳詞,由於男方已多次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欠交根據同意命令及其後的相關法庭命令需付的兒子每月贍養費,而且根據男方多次欠款的情況,本席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在將來即使有足夠收入亦不會繳付其根據同意命令需付的兒子每月贍養費。

54.故此本席批准女方的申請,將男方的一部份收入扣押以滿足同意命令要求男方每月支付兒子生活費港幣4,000元。

55.其次,本席認為男方以現時情況,應可每月賺取港幣14,000的收入,扣除每月支付兒子港幣4,000元的生活費後,他尚有港幣10,000元可用。

56.既然男方已累積欠下女方共港幣124,000元的贍養費,根據女方的要求,每月以港幣2,000元分期攤還,需要分62期才能還清,若再從男方的收入中扣除每月港幣2,000元,男方尚有8,000元可用,足以維持男方每月的支出。

總結及命令

57.基於以上的分析,及在考慮了所有情況後,本席作出命令如下:

(1)  男方要求更改並減少在同意命令中就兒子每月需付的贍養費申請,予以撤銷;

(2)  發出入息扣押令,先從男方的每月入息扣除港幣4,000元作為支付兒子每月港幣4,000元的生活費並直接由男方的僱主存入女方指定銀行戶口內;

(3)  發出入息扣押令,從男方的每月入息扣除港幣2,000元,每月一期,每期港幣2,000元,分62期清還男方欠女方港幣124,000元的兒子贍養費欠款,直至還清為止並直接由男方的僱主存入女方的指定銀行戶口內。

訟費

58.既然男方的申請失敗,便應根據一般的慣例支付女方的訟費,所以本席命令男方須支付女方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若雙方不能夠就訟費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作評估,而女方自身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在本判案書日起的14天後,若雙方沒有任何訟費命令申請則轉為絕對命令。

(張志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由廖陳林律師事務所的李安東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