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雨靈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17/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February 2022.

1. 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罰。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鄧少雄(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9星期。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317/2021[2022] HKCFI 5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Feb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17/2021

[2022] HKCFI 5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31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 年第 275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雨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22 年2月1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2年2月21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罰。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鄧少雄(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9星期。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3.答辯人代表關同頌檢控官在其書面陳詞扼要將本案案情及裁判官的裁決理由道出,本席沿用如下:

控方案情 (詳見裁斷陳述書第7-8段及11段)

3. 蔡先生 (控方第一證人)  為房屋署外判的樓宇監督。於2020年10月9日早上,蔡先生到上訴人的單位外 (即筲箕灣耀東邨耀興樓312室)  尋找上訴人,提醒他繳交入息報表。上訴人卻表示不會繳交報表。

4. 其後,蔡先生及上訴人先後到達地下大堂。在大堂,上訴人向蔡先生索取證件,並指稱蔡先生想行劫。呂女士 (控方第二證人)  為地下大堂保安,並向上訴人確認蔡先生為房屋署的樓宇監督。蔡先生取出職員證,上訴人則取出手提電話向蔡先生的職員證拍照。

5. 上訴人之後對蔡先生說『你信唔信我而家打死你』,並用左手扯著蔡先生的胸前衣服,大力推他到電梯門前,用右拳大力打蔡先生的左眼,再將蔡先生扯落地上,令蔡先生右邊盤骨先著地。上訴人於事後離開現場。警員及房屋署職員其後到場,而蔡先生則被送往醫院急症室。

6. 相片 (證物P5(7)-(8))  顯示蔡先生的左眼受傷、充血。醫療報告 (證物P2A)  指出蔡先生的左眼出現嚴重的結膜下出血及結膜水腫。蔡先生獲發七天病假,並被轉介至眼科專門診所,目前他依然需要覆診。

7. 上述的襲擊過程被閉路電視拍下,該些片段 (證物P4)  的真確性及證物連貫性不受爭議。

辯方案情 (詳見裁斷陳述書第9段)

8. 上訴人選擇作供,沒有傳召辯方證人。案發當天早上,蔡先生到他單位外,並聲稱是房屋署的職員,要求他報資料。蔡先生其後粗言辱罵上訴人。上訴人堅持查看蔡先生的證件,但蔡先生拒絕,並隨後離開。

9. 上訴人對蔡先生的身分生疑,於是走到大堂,追上蔡先生。上訴人向呂女士詢問蔡先生的身分,呂女士確認蔡先生是工作人員。蔡先生向上訴人出示職員證,上訴人假裝拍攝該職員證,以嚇一嚇蔡先生。

10. 之後,蔡先生粗言辱罵他,上訴人一時衝動,推了蔡先生肩頭一下,蔡先生還手,用雙拳擊打上訴人的肩頭兩至三次。上訴人撥開了蔡先生的肩頭,蔡先生失去平衡,拉住了上訴人的衣服,上訴人怕他跌倒,於是用左手扶著蔡先生的頭部,蔡先生因而臀部先著地。蔡先生著地後,上訴人再三叫他放手,他才放手。上訴人看見蔡先生眼部當時沒有受傷,一切正常。上訴人其後離開現場。

裁決理由

11. 裁判官詳細及多次觀看上述閉路電視片段 (證物P4)  ,認為與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吻合,而且認為片段是最關鍵的證據,其份量遠在事實證人的口述證供之上。裁判官亦詳細記錄片段的內容,包括上訴人突然用左手手叉蔡先生的頸,並把蔡先生推向電梯,再揮右拳,擊向蔡先生左邊頭,最後把蔡先生拉到地上。

12. 裁判官亦認為片段與蔡先生的傷勢吻合。裁判官接納蔡先生的傷勢是由上訴人的襲擊造成,而蔡先生的傷勢達致實際身體傷害,而且當時上訴人並非自衛,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3. 裁判官亦有處理上訴人的證供,而且不接納他的說法。首先,警員和房署職員事發不久後到場,蔡先生沒有時間及機會自殘,以陷害上訴人,故此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指他離開時看見蔡先生一切正常。

14. 其次,上訴人指自己離開現場是因為要外出取回東西,但是當時上訴人離開單位走到地下大堂並不是要取回東西,而是要追上蔡先生,以確認其身份。

15. 另外,若果蔡先生真的以粗言穢語罵他,並且襲擊他,上訴人應該等候警員或房署職員到場以向他們作申訴,但是上訴人沒有停留在現場。

16. 最後,假如上訴人真的懷疑是蔡先生的身分,他卻沒有為蔡先生的證件拍照,以便日後向房署查證或向警方報案,反而只是想嚇一嚇蔡先生,實在令人不解。」

上訴理由

4.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的主要上訴理由是他並無揮拳打蔡先生的眼部,閉路電視片段亦沒有顯示他曾揮拳打蔡先生。他指他是因被蔡先生粗言辱罵,他才出手推蔡先生。就片段看見蔡先生被上訴人推倒地上,上訴人指是因蔡先生打他,他才順勢將蔡先生推倒在地上。上訴人指蔡先生曾用手扯開口罩的繩,但他與蔡先生在場的時間,蔡先生的眼部並無任何受傷跡象。至於蔡先生為何事後有傷及須往醫院接受治療,上訴人指他不得而知。

5.上訴人亦提及呂女士在其書面供詞的內容,但本席提醒上訴人有關呂女士在庭上的證供是她因太驚慌,加上情況太混亂,她沒有留意太多。呂女士的書面供詞並非本案證據。

本席作出的考慮

6.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案例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就裁判官作出的事實裁定,除非上訴法庭認定其為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若裁判官在處理案件時犯了嚴重的錯誤,上訴法庭在考慮了推翻定罪是否合乎公義的情況後,上訴法庭有可能會推翻定罪。即使上訴法庭並無或不能指出裁判官曾犯錯、又或上訴理由並不成立,上訴法庭仍須決定究竟控方提出的證供證據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若上訴庭不能如此肯定,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案例HKSAR v Ip Chin Kei and Ors (葉展基)  [2]

7.本席認同裁判官指閉路電視片段是本案最關鍵的證據。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3段將片段內容道出:

「23. 片段內容:

時間 內容
10:45:22 片段一開始,可見身穿白色短袖上衣,淺藍色牛仔褲,黑色鞋的黃先生,伸出右手,向身穿淺啡色上衣,深色褲,黑色鞋,揹肩袋的蔡先生,索取工作證。呂女士則坐在保安桌後。
10:45:34 蔡先生將證件出示予黃先生。
10:45:58 黃先生用右手推了蔡先生一下。
10:46:24 蔡先生將證件放在保安桌上。呂女士站在一旁。
10:47:01 黃先生作勢用右手踭揮向蔡先生。
10:48:11 黃先生看似替蔡先生的職員證拍照。
10:48:17 蔡先生取回證件。
10:50:53 蔡先生在使用手提電話之際,黃先生突然用左手握着蔡先生的頸部,將他推向四號電梯出口。
10:51:00 黃先生用左手,握着蔡先生的頸部,將他推進電梯內。
10:51:03 蔡先生反抗,將黃先生推開,黃先生揮右拳,擊向蔡先生左邊頭部。雙方互相拉扯,推撞。
10:51:10 蔡先生反抗,黃先生將蔡先生拉到保安枱前,令蔡先生摔倒,面朝天跌下,黃先生彎下腰,面向蔡先生,蔡先生在地下,用左手拉着黃先生右肩衣衫,他們互糾纏。呂女士在旁阻止。
10:51:30 有著間條色上衣的住客出現,行到他們三人處。
10:52:07 呂女士回到保安枱,使用電話。
10:52:40 蔡先生掙扎着站起身。黃先生看似已經離開了現場。

片段清楚顯示黃先生先推了蔡先生一下,之後用右拳打了蔡先生左眼位置,再將他扯落地上,導致蔡先生的臀部先着地。以上的片段,和蔡先生的證供及傷勢都吻合。」

本席的裁斷

8.本席完全認同裁判官指片段與蔡先生的證供及傷勢吻合。上訴人並非因自衛而襲擊蔡先生。上訴人襲擊蔡先生導致後者身體受到實際傷害,定罪並無任何不穩妥之處。本席裁定證據完全支持上訴人干犯了控罪。

9.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關同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2005)  8 HKCFAR 70

[2] HCMA 30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