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March 2022.
1. 上訴人被控一項「企圖殘酷對待動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1)(a)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東區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陳志輝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4個星期,緩刑18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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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2021 [2022] HKCFI 6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75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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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A.前言 1.上訴人被控一項「企圖殘酷對待動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1)(a)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東區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陳志輝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4個星期,緩刑18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B. 案情 2.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將控辯雙方案情道出:
C. 裁判官的裁斷 3.裁判官在給予他本人有關的法律指引後,就證供作出詳細分析,信納PW1的證言。但就上訴人,裁判官只信納上訴人有將克痛藥丸放入香腸內,並將香腸放在PW1的花園內嘗試給其狗隻服食,拒絕接納上訴人其餘的證供。就上訴人使用克痛藥丸,裁判官指出:
4.另外,裁判官亦作出以下裁定:
D. 上訴理由 5.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指他無犯案的意圖,他只是即興將克痛藥丸給狗隻食,希望狗隻服食後感到疲倦。裁判官以「普通常識」錯誤地拒納上訴人不知悉服食克痛藥丸對狗隻造成傷害此方面的證供。 E. 本席作出的考慮 6.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案例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就裁判官作出的事實裁定,除非上訴法庭認定其為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若裁判官在處理案件時犯了嚴重的錯誤,上訴法庭在考慮了推翻定罪是否合乎公義的情況後,上訴法庭有可能會推翻定罪。即使上訴法庭並無或不能指出裁判官曾犯錯、又或上訴理由並不成立,上訴法庭仍須決定究竟控方提出的證供證據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若上訴庭不能如此肯定,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案例HKSAR v Ip Chin Kei and Ors (葉展基) [2]。 7.本席明白上訴人對被定罪感到深深不忿,但以本案證供證據而言,裁判官的分析及裁斷完全合情合理,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 8.本席裁定以本案的證供證據而言,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了有關控罪。 F. 裁決 9.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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