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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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企圖殘酷對待動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1)(a)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東區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陳志輝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4個星期,緩刑18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6/2021[2022] HKCFI 64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Ma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2021

[2022] HKCFI 6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754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國英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判案書日期: 2022 年3月15日

案書

A.前言

1.上訴人被控一項「企圖殘酷對待動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1)(a)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東區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陳志輝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4個星期,緩刑18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B. 案情

2.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將控辯雙方案情道出:

控方案情

4. 沒有爭議的是PW1與被告人是鄰居,案發當天約傍晚6時45分,當PW1返屋企的時候,她見到被告人伸手入她家的花園個圍欄,並放低了一些東西在圍欄內,(“控方證物P-1, 相片8”)。後來PW1發現被告人所放低的是兩條腸,而每條腸內裏有三粒藥丸。(“控方證物P-1, 相片 1”) 之後PW1便報警。

5. 沒有爭議的是當日晚上約7時48分,警員以殘害對待動物控罪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向警員說:『個女人隻狗嘈左八個月㗎啦,我想隻狗冇咁嘈,所以咪將啲克痛放入腸仔裏面,比隻狗食』。

6. 當控方舉證完畢,本席裁定被告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人選擇作供。

辯方案情

7. 被告人今年69歲,他住案發地點附近已經有37年,他知道PW1大約在四年前搬入長洲,他亦知道PW1有養狗,自2019年3月起,被告人指稱PW1的狗隻比較嘈。另外,被告人有痛風的問題,有食痛風藥,亦有服食克痛的習慣來醫治他膝頭的痛楚,但副作用是服用完克痛個人會比較疲倦。

8. 案發當天約傍晚6時45分,被告人發現PW1的狗隻好嘈,於是他就想餵些克痛給隻狗服用,想試吓隻狗服用完克痛會否亦有疲倦的感覺,被告人説他並沒有留意克痛的包裝,他只知道克痛是一些好大路的西藥,被告人承認他有將克痛放入腸仔內,並將腸仔放入PW1的花園內。

9. 被告人指他並不知道PW1狗隻的重量,他只知道自己食了克痛會感覺疲倦,亦由於隻狗成日咁嘈,所以想比隻狗試吓會唔會有同樣疲倦後果,他並不知道狗隻服食了克痛後的後果,如果他知道後果,他並不會給狗隻服食。」

C. 裁判官的裁斷

3.裁判官在給予他本人有關的法律指引後,就證供作出詳細分析,信納PW1的證言。但就上訴人,裁判官只信納上訴人有將克痛藥丸放入香腸內,並將香腸放在PW1的花園內嘗試給其狗隻服食,拒絕接納上訴人其餘的證供。就上訴人使用克痛藥丸,裁判官指出:

「15. 普通常識告訴我們涉案的克痛藥丸是給予成人服用的,並不是給狗隻或其他動物服用,那包克痛亦印有是成人裝的字樣。在盤問下,被告人亦承認他知道成人裝成人每次只食一至兩粒。他知道PW1的狗隻的重量比他本人輕,他亦知道在二十四小時內並不可以服食超過八粒的克痛藥丸。

16. 在控方證物P-5,即被告人的會面紀錄,他亦承認將克痛止痛片比狗隻食的原因是想隻狗食完之後唔好成日嘈同吠。

17. 被告人的證供指他自己服食克痛後會有疲倦的感覺,所以想將克痛比隻狗試吓會唔會有同樣的感覺,這些證供只是被告人在庭上第一次說出,在會面紀錄他並沒有提及此原因。

18. 再者,本席認為被告人說他不知道服食這麼多片克痛的後果是不合理及有違常理的。」

4.另外,裁判官亦作出以下裁定:

「28. 被告人將六粒克痛藥丸企圖給PW1的狗隻服用,已超出一般成人所需的份量,這種行為必然是胡亂或不合理的作出一種的作為,而如果該狗隻服食了必然會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29. 正如本席先前所說,被告人的行為已超乎預備犯法而足以構成企圖。本席已經考慮了本案的證供,控辯雙方陳詞及呈交的案例,本席可以肯定被告人是有意圖令PW1的狗隻受到不必要的痛苦,而很明顯的是被告人作供時只不知道服用六粒克痛的後果都是一些砌詞,並非真實。

30. 基於以上分析和考慮,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人干犯他面對控罪的所有元素,因此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D. 上訴理由

5.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指他無犯案的意圖,他只是即興將克痛藥丸給狗隻食,希望狗隻服食後感到疲倦。裁判官以「普通常識」錯誤地拒納上訴人不知悉服食克痛藥丸對狗隻造成傷害此方面的證供。

E. 本席作出的考慮

6.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案例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就裁判官作出的事實裁定,除非上訴法庭認定其為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若裁判官在處理案件時犯了嚴重的錯誤,上訴法庭在考慮了推翻定罪是否合乎公義的情況後,上訴法庭有可能會推翻定罪。即使上訴法庭並無或不能指出裁判官曾犯錯、又或上訴理由並不成立,上訴法庭仍須決定究竟控方提出的證供證據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若上訴庭不能如此肯定,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案例HKSAR v Ip Chin Kei and Ors (葉展基) [2]

7.本席明白上訴人對被定罪感到深深不忿,但以本案證供證據而言,裁判官的分析及裁斷完全合情合理,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

8.本席裁定以本案的證供證據而言,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了有關控罪。

F. 裁決

9.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曦媛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2005) 8 HKCFAR 70

[2] HCMA 30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