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展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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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沙田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黃子豪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5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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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32/2020 [2022] HKCFI 1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33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20 年第 2019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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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A. 前言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沙田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黃子豪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5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B. 案情 2.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將雙方案情道出:
C. 裁判官的裁斷 3.裁判官在給予他本人一般法律指引後,就證供作出詳細分析,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定控方已成功舉證,上訴人罪名成立。 D. 上訴理由 4.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他駕駛的車輛未有碰撞前車。 E. 本席作出的考慮 5.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案例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就裁判官作出的事實裁定,除非上訴法庭認定其為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若裁判官在處理案件時犯了嚴重的錯誤,上訴法庭在考慮了推翻定罪是否合乎公義的情況後,上訴法庭有可能會推翻定罪。即使上訴法庭並無或不能指出裁判官曾犯錯、又或上訴理由並不成立,上訴法庭仍須決定究竟控方提出的證供證據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若上訴庭不能如此肯定,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案例HKSAR v Ip Chin Kei and Ors (葉展基) [2]。 6.就上訴人指他駕駛的車輛未有碰撞前車,裁判官的分析裁定如下:
7.裁判官的裁定合情合理。本席無理據干預他就事實作出的裁定。本席亦裁定控方已成功舉證,上訴人干犯「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F. 裁決 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天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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