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展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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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沙田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黃子豪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5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332/2020[2022] HKCFI 102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p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32/2020

[2022] HKCFI 1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33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20 年第 2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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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關展雲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上訴人未有提供書面陳詞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12月22日
擬定聆訊日期: 2022年4月26日
書面形式審理後的判案書日期: 2022年4月26日

案書

A. 前言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沙田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黃子豪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5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B. 案情

2.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將雙方案情道出:

控方案情

3. 控方案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12月24日下午5時45分於担杆莆街與沙田正街交界,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KB5872的的士。

4. 控方傳召了一名證人,控方證人一指她沿担杆莆街左三線行駛。駛至沙田正街讓線位時停下,及後,她開始右轉駛入沙田正街左三線。此時,一輛藍色私家車從左二線突然切入,控方證人一即時剎車,車停定後,她與車內的姨甥女也感受到震盪。於是她便下車,並發現與被告人駕駛的的士發生碰撞。有關碰撞而引致車尾防撞欄有花痕及有輕微凹痕。

5. 在盤問下,她同意曾與被告人商討賠償額,但不成功便報警。

辯方案情

6. 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7. 被告人指他當日在沙田大會堂的士站接載乘客後,他便駛往馬鞍山。他從担干莆街左一線慢慢切線至左三線。及後,跟從控方證人一的車輛行駛。到駛至事發路口時,他指控方證人一剛駛出沙田正街時剎車,他也及時剎車,幸好他能及時剎車而沒有發生意外。」

C. 裁判官的裁斷

3.裁判官在給予他本人一般法律指引後,就證供作出詳細分析,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定控方已成功舉證,上訴人罪名成立。

D. 上訴理由

4.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他駕駛的車輛未有碰撞前車。

E. 本席作出的考慮

5.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案例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就裁判官作出的事實裁定,除非上訴法庭認定其為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若裁判官在處理案件時犯了嚴重的錯誤,上訴法庭在考慮了推翻定罪是否合乎公義的情況後,上訴法庭有可能會推翻定罪。即使上訴法庭並無或不能指出裁判官曾犯錯、又或上訴理由並不成立,上訴法庭仍須決定究竟控方提出的證供證據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若上訴庭不能如此肯定,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案例HKSAR v Ip Chin Kei and Ors (葉展基) [2]

6.就上訴人指他駕駛的車輛未有碰撞前車,裁判官的分析裁定如下:

被告人的供詞

13. 就被告人的證供,本席有以下觀察:-

一) 被告人指控方證人一於右轉駛入沙田正街後不久,便剎車,他也及時剎車,並沒有與控方證人一發生碰撞。正如控方所指,在一般情況下,一名駕駛者不會無緣無故地把車停下來,並下車察看情況。假如,真的如被告人所說,他及時能剎車,即使控方證人一被藍色的私家車突然切線而剎停,如沒有事故,她也應該再次開動她的車繼續行駛。而令控方證人一停下並下車查看,定必是因為發生了事故。因此,本席認為這說法不合理;及

二) 被告人指控方證人一曾向他索償數千元作為和解,他指即使沒發生事故也會提議賠償數百元給前車。本席認為這說法也是不可能的。被告人是一名職業司機,經常於路面行駛。如正如他所說,沒有事故發生,只要有人向他要求,他也會提出賠償,這說法太不合理。本席認為被告人之所以提出賠償就是因為發生了碰撞,而想與控方證人一盡快和解,解決事件。

14. 經本席考慮上述情況後,本席裁定被告人為不誠實可靠的證人,而不接受他的說法。」

7.裁判官的裁定合情合理。本席無理據干預他就事實作出的裁定。本席亦裁定控方已成功舉證,上訴人干犯「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F. 裁決

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天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2005) 8 HKCFAR 70

[2] HCMA 30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