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樹源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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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蘇樹源及上訴人鄧麗霞 (事實上,兩名上訴人是夫妻關係) 各自面對一項「沒有遵從恢復原狀通知書」的傳票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1章《城市規劃條例》(下稱該法例) 第23(6)條。兩人否認控罪,經沙田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謝崇彬 (下稱裁判官) 審訊後,兩人均被定罪,各被判罰款一萬五千元。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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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48/2022 [2023] HKCFI 25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24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1年第524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24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1年第524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一併聆訊)
判 案 書 A. 引言 1.上訴人蘇樹源及上訴人鄧麗霞 (事實上,兩名上訴人是夫妻關係) 各自面對一項「沒有遵從恢復原狀通知書」的傳票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1章《城市規劃條例》(下稱該法例) 第23(6)條。兩人否認控罪,經沙田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謝崇彬 (下稱裁判官) 審訊後,兩人均被定罪,各被判罰款一萬五千元。 2.兩名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3.聆訊時,上訴人鄧麗霞缺席。本席批准上訴人蘇樹源代表上訴人鄧麗霞處理上訴事宜 (兩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相同的) 。 B. 傳票內容 4.傳票的內容如下:
C. 案情 C.1. 控方案情 5.控方案情是指兩名上訴人是新界元朗流浮山第129約地段1236號B段(「該地段」)的聯權共有註冊業主。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發出日期為2019年8月29日的恢復原狀通知書(「該通知書」)已送達給兩名上訴人,但二人在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1月8日期間(不包括首尾兩天)於香港沒有遵從上述通知書的規定把土地恢復原狀。該通知書規定上訴人須採取通知書上開列的步驟把相關土地恢復原狀,即(1)移走該地上的剩餘物、碎片和堆填物料(包括硬鋪面);及(2)在該地種草[2]。 6.兩名上訴人並不爭議他們是該地段的註冊業主,亦不否認該通知書是已經送達他們。他們亦承認他們並無依據通知書上所列的步驟將土地恢復原狀。 C.2. 辯方案情 7.兩名上訴人的抗辯理由是他們鋪設了水泥硬鋪面是為了鞏固該地段內的斜坡,以保障他們的人身安全,他們指斜坡是由建築材料埋在地下面並在地面上形成的人造斜坡,不能種植真草。鋪設水泥作鞏固是唯一的方法。他們亦投訴規劃署人員草率接納上手業主就當時發出的恢復原狀通知書作出的步驟,令建築廢料仍留在該地段。 8.兩名上訴人亦指他們的作為並不屬於違例發展。 D. 裁判官的裁斷 9.本案審訊時,兩名上訴人無律師代表。案件共審訊了8日,控方傳召了十名證人。兩名上訴人亦作證,並傳召了兩名證人。 10.裁判官以非常詳盡的篇幅列出各控方證人證供的要點、辯方就證人提出的盤問及質疑點、辯方證人證供的要點等等。 11.裁判官作出以下的分析及裁定:
12.裁判官繼而列出他不信納辯方說法的理據[3]。裁判官提醒他本人即使他不信納兩名上訴人的證供,亦不代表他們有罪,舉證責任在控方。
13.裁判官進一步考慮了法定辯解及普通法辯解。
14.最後裁判官裁定兩人名罪成立。 D. 上訴理據 15.在本上訴兩名上訴人仍是沒有律師代表。他們提交了多份書面陳詞。本席認同答辯人代表何卓熙檢控官將兩名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作出的撮要:
E. 裁判上訴 16.本席首先道出裁判上訴涉及的法律原則。 17.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案例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5]。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就裁判官作出的事實裁定,除非上訴法庭認定其為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若裁判官在處理案件時犯了嚴重的錯誤,上訴法庭在考慮了推翻定罪是否合乎公義的情況後,上訴法庭有可能會推翻定罪。即使上訴法庭並無或不能指出裁判官曾犯錯、又或上訴理由並不成立,上訴法庭仍須決定究竟控方提出的證供證據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若上訴庭不能如此肯定,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案例HKSAR v Ip Chin Kei and Ors (葉展基) [6]。 F. 本上訴涉及的範疇 18.雖然在審訊時,控方傳召了十名證人及呈交大量證物,事實上有以下不爭事實:兩名上訴人是該地段的註冊業主;該地段是「綠化地帶」;他們在該地段鋪設水泥硬鋪面;該通知書經已送達他們;他們並無遵從該通知書的規定,將相關土地恢復原狀等等。在此情況下,除非兩名上訴人能依據該法例第23(9)條證明他們有免責辯護,又或者他們可根據普通法提出辯解,否則他們便是干犯了《城市規劃條例》第23(6)條,即無遵從通知書的規定,將土地恢復原狀。 19.在處理兩名上訴人能否依賴任何法定辯解或普通法辯解前,本席需先指出:兩名上訴人不遵從通知書的規定,將土地恢復原狀的理由是他們認為需要以水泥硬鋪面鞏固斜坡,以保障人身安全。 20.本席考慮到該地段是「綠化地帶」,兩名上訴人在收到根據該法例第23(1) 條發出的通知書後,他們曾根據該法例第24條就通知書的規定向發展局局長提出覆核申請。他們覆核申請時提出的理由是指稱他們需要鞏固斜坡,以保障人身安全。他們的覆核申請亦被駁回。覆核申請被駁回後,該通知書便再次生效,他們需要在30天內,將土地恢復原狀。但他們並無遵從通知書的規定採取步驟。 21.若兩名上訴人認為發展局局長的決定不合理,他們理應考慮提出司法覆核,而非在面對傳票、在案件審訊時及 / 或在上訴時質疑該通知書是否合理、又或是否有效。 22.本席明白兩名上訴人欠缺法律知識,可能不諳以司法覆核的方式及程序來挑戰該通知書內的強制要求。雖則如此,在案件審訊或上訴時,挑戰該通知書內容要求是否合理或是否有效,是不恰當做法。因為有關法例已經有一套完整的覆核或上訴機制,讓兩名上訴人質疑監督的決定 (參看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天廣發展有限公司及另十一人[7])。再者,兩名上訴人亦已根據該條例進行了覆核申請。 23.基於裁判上訴是「重審」,本席認為兩名上訴人對裁判官、主控官及證人等等提出的種種批評,對本上訴無甚影響。本席已經強調,兩名上訴人並不爭拗他們在該地段鋪設了水泥硬鋪面。他們在接獲通知書後,並無遵從通知書的規定,將土地恢復原狀。究竟該地段是否有斜坡及斜坡斜度是否需要以水泥鞏固此等爭議範疇,已在監督發出通知書及在兩名上訴人向發展局局長提出覆核申請時,兩名上訴人已經提出。有關當局 (包括發展局局長) 明顯並不接納兩名上訴人的理由,因此駁回覆核申請。當通知書再次生效時,兩名上訴人須依據通知書的規定,將該土地恢復原狀。他們倆人並無遵從通知書內的強制規定而採取任何步驟。 2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在本案上訴時,本席不需考慮通知書內容是否合理,而是兩名上訴人是否有辯解可以不遵從該通知書的規定,不將土地恢復原狀。 G. 法定辯解 25.本席先考慮在該條例下的法定辯解。
27.兩名上訴人在審訊時質疑本案是否涉及「違例發展」,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第148至150段作出考慮、分析後,在151段已裁定涉案地段上鋪設水泥硬鋪面的填土工程屬該條例所指的「違例發展」。本席完全認同他的看法及見解。 28.兩名上訴人在該地段鋪設水泥硬鋪面是屬「違例發展」。本席不認同兩名上訴人指鞏固斜坡屬「現有用途」。在「綠化地帶」鋪設水泥硬鋪面明顯是破壞了「綠化地帶」的原意,令本應綠油油的地段變成有水泥鋪設的地段。 29.本席裁定兩名上訴人不能依賴法定辯解中的「違例發展」或「現有用途」作辯解理由。 30.正如裁判官指出,兩名上訴人除了向發展局局長提出覆核申請外,他們並無採取其他步驟以遵從通知書內的規定。 31.上訴人蘇先生在上訴時指稱他曾依據通知書在該地段種植真草。本席認為即使他所言屬實,他並無在移除水泥硬鋪面後再在其上種植真草,因此上訴人蘇先生亦不能說他們倆人已在當時的情況下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遵從有關通知書。 32.其他法定辯解並不適用於兩名上訴人的情況。 33.本席裁定兩名上訴人未能依賴法定辯解。 H. 普通法辯解 34.本席繼而考慮兩名上訴人能否依賴普通法辯解。 35.基於在該條例已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來作此項法定辯解 (即第23(9)(a)條) ,根據案例HKSAR v Gammon Construction Limited [9],普通法辯解 (即真誠合理但錯誤的信念) 便不適用,否則便會破壞該條例的目的。 I. 裁定 36.就本上訴而言,兩名上訴人不能依賴法定辯解及普通法辯解,因此他們干犯了傳票所列的控罪。 J. 其他上訴理由 37.本席早前已表示兩名上訴人對裁判官、主控官及證人等等提出的種種批評,對本上訴無甚影響。 38.本席明白他們倆人對控方第三證人非常不滿,認為他不單失職及誤導他們,更以謊言掩蓋他的過失。裁判官是事實裁斷者,他已小心考慮了兩名上訴人就該證人提出的質疑。裁判官經考慮後,信納該證人的證供,本席無理據干預。 39.至於兩名上訴人指主控官以「咳」聲提示控方第三證人,裁判官在翻聽錄音後裁定此投訴不成立。 40.就兩名上訴人指主控官一而再去問他們是否認罪此範疇,雖然看來主控官不需重覆問他們是否認罪 (若主控官有如此做的話) ,事實上兩名上訴人並無因此影響而改為認罪,亦有機會作證、將他們的案情道出。 41.就控方第十證人,本席完全認同裁判官接納他為專家證人此做法。上訴人對於證人作出的種種批評,本席認為無一項成立。 42.最後本席要提及的是裁判官處理本案的情況。本席閱讀有關審訊謄本及裁判官非常詳盡的裁斷理由後,可見他十分用心聆聽證供,並且非常謹慎地將證供作紀錄,其後作出考慮及分析。上訴人在審訊期間經常提出批評及 / 或質疑,裁判官都非常細心地逐一處理。本席完全看不到裁判官有處事不當或對兩名上訴人不公平的情況出現。 K 總結 4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兩名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何卓熙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蘇樹源: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及代表上訴人鄧麗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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