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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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關啟宇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0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326/2020[2022] HKCFI 92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Ap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26/2020

[2022] HKCFI 9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32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20 年第512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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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郭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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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上訴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11月18日及2022年3月30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12月18日
擬定聆訊日期: 2022年4月28日
書面形式審理後的判案書日期: 2022年4月28日

A. 前言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關啟宇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0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B. 案情

2.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將案情道出:

控方案情

2. 控方案情指意外發生於2020年2月13日約1226時,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私家車JY407載同控方第二證人沿海帆道(西北行)行駛,被告人駕駛輕型貨車SM5060由海帆道11號凱帆軒屋苑內駛出海帆道(東南行),當控方第一證人駛近凱帆軒時,被告人在沒有適當謹慎專注的情況下駕駛輕型貨車SM5060同時由凱帆軒屋苑駛出,被告人的輕型貨車的左車頭撞向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的左邊車身,意外引致雙方車輛損毀。

辯方案情

3. 被告人指當日他駕駛輕型貨車SM5060慢駛至涉事屋苑車輛出入口準備右轉,在屋苑車輛出入口外全日不准停車雙黃線的位置,停泊了一部貨車,遮擋了他的視線,令他不能觀察海帆道路面的情況,於是他慢駛出路口尋找可以觀察路面的位置,當他駛至和貨車的車頭平排時,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突然從貨車旁高速駛至,然後兩車發生碰撞。」

C. 裁判官的分析及裁決

3.裁判官就控辯雙方的證供作出詳細分析後,不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判官主要考慮及依賴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給予該片段絕對的比重。

4.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指:

「11. ……被告人的作供當中與閉路電視片段吻合或者一致的地方,本席會給予採納。但若被告人的證供與閉路電視出現不吻合或者有出入的地方,本席是拒絕接納,並且將以閉路電視拍攝到的情況為準。當然,本席謹記只要被告人的說法是真的或有可能是真的,本席均需要接納,絕不會要求他的說法得到閉路電視片段的印證或支持才會接受。

12. 就案發的經過而言,被告人作供指他在駛出涉案屋苑的車輛出入口的時候,視野是被一輛白色的中型貨車阻擋,當他的車頭與該貨車的司機位置處於同一水平的時候,他是未能夠看到涉案路段的交通狀況的,而是要直至他的車輛繼續駛前,以致他的車輛的司機位置與該貨車的司機位置平排的時候,被告人才能觀察到涉案路段的交通狀況,而案發時亦正是在這個位置發生兩車的碰撞。本席是接納被告人上述的說法的。

13. 然而,就被告人面對的不小心控罪來說,本席於本案中要考慮的,是依據被告人在案發時身處的境況,被告人在案發時的駕駛方式及態度是否低於一個合理謹慎稱職的司機的水平。在作出有關分析的時候,發生了案發時的意外的這一個事實本身並不代表被告人在案發時是不小心駕駛。

14. 但另一方面,縱使案發當天最後沒有發生意外,或是意外中的另一方的司機亦有過失或者疏忽,例如是超速、或者是逆線行駛等等,這並不代表當時被告人並非是不小心駕駛。本席留意到被告人在審訊中一直評擊控方第一證人案發時車速過快、越線行駛等等問題,企圖將焦點轉移到對方的司機的駕駛行為上,但本席認為分析本案的控罪的關鍵是被告人自己當時的駕駛行為和態度是否符合一個合理謹慎稱職的司機的水平。

15. 按照被告人自己所作的證供,他當日駕駛的車輛車頭長約1米,按照他所形容被白色貨車遮擋視線的說法,即被告人的車頭要超出貨車進入路面1米的距離後,被告人才開始能夠觀察到涉案路面的交通,而在駛出上述那1米距離的期間,被告人並不能看到路面是否有車在行駛中。本席認為在這個視野明顯受阻,未能夠觀察到路面的情況之下駛出路面,明顯是危險的,因為路面上隨時可以有車在行駛中,而被告人在看不到路面的情況下駛出,是可能和路上行駛中的車輛發生碰撞的。

16. 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任何合理謹慎稱職的司機,都不應該也不會採用案發時被告人所行駛的路線去駛出相關路段,即在涉事屋苑的車輛出入口駛出,跨越被白色貨車部分遮擋、較接近出入口的行車線右轉進入對面的行車線。按照被告人自己在盤問下的作供,以及他在警誡會面紀錄中的問答十一和十二所述,涉事屋苑的出入口駛出左轉後,是能夠前往與右轉線路同樣的目的地,不過是需要在左轉行駛的路段中的一個迴旋處掉頭,換言之是需要繞一點路。

17. 本席考慮過左轉的路線在案發時的情況而言明顯是較為安全的,因為白色貨車已經遮擋了左轉行駛的行車線相當大的部分,換言之,該行車線的相當大部分是由白色的貨車掩護着,是不會有其他車輛行駛。而轉左進入較近車輛出入口的行車線行駛後,被告人亦能夠用他的右側鏡觀察後方的交通以決定他應如何行駛。本席認為任何合理謹慎稱職的司機在身處被告人案發時的處境時,都會採用較安全的左轉的路線駛出路段前往目的地,而非在無法觀察路段的交通情況下,冒險駛出路段並跨越較近的行車線右轉進入對面的行車線行駛。

18. 就算本席在上面的看法及判斷是錯誤的,即上述左轉的路線並非較安全,而一個合理謹慎稱職的司機在案發時被告人身處的情況是會採取被告人所行駛的右轉路線駛出涉案路段,本席依然肯定在未能夠看到路面的交通的情況下,一個合理謹慎稱職的司機在駛出路面的時候必然會打右轉的指揮燈,去提醒其他道路使用者,並以極慢的速度,步步為營地、逐寸逐寸地將車頭駛出白色貨車司機位置的水平以外的路面,以提供足夠的提醒及反應的空間和時間予可能正在路上行駛中的車輛,給機會他們作出反應,例如是響號或是扭軚閃避被告人的車輛。

19. 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案發時被告人駛出車輛出入口進入涉案路段的速度,尤其是被告人在他的車輛的車頭駛出白色貨車的司機位置的水平以外的過程中,他的車速明顯過快,並沒有明顯、持續以及充分的減速,以控制車速在一個極慢的水平,亦沒有打右轉的指揮燈向路上車輛作出警告,根本沒有提供足夠的提醒及反應的空間和時間予可能正在路上行駛中的車輛,給機會他們作出反應,例如是響號或是扭軚閃避被告人的車輛。被告人上述的駕駛方式及態度明顯是低於一個合理謹慎稱職的司機應有的水平,本席認為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下證明被告人干犯了不小心駕駛罪,因此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D. 上訴理由

5.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指根據照片及閉路電視片段,當兩車相撞時,他的車輛已橫越了第一條行車線。控方第一證人則逆線行駛,而且證人的車速亦不低 (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損毀情況及證人需滑前幾米後才可停定) 。在本案,控方第一證人即使見路面有「死車」,但仍不提高警覺,亦無預計會有人或物件從「死車」之間出來。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當時駕駛時不專注。

6.上訴人總結認為是次意外是由三方造成:他的車輛、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及違例停泊的貨車。由於香港法例沒有比例攤分,而檢控權在控方,基於上訴人的車是由小路出大路,較易受檢控,而控方第一證人逆線行駛卻沒有在案中被檢控。

7.上訴人同意裁判官指在屋苑出口路面可左轉,但他指若在出口左轉至最近的合法調頭位置是350米以外的迴旋處。他指若為了避開死車而左轉再調頭回到起點須行駛700米。他以的士收費作為例子,指700米已「跳錶」三次,一般司機應不會考慮這路線。

8.上訴人指出若他左轉但選擇「偷位」,仍會造成危險。他不同意裁判官指他的駕駛意識低於一個安全的駕駛者。

E. 本席作出的考慮

9.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案例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就裁判官作出的事實裁定,除非上訴法庭認定其為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若裁判官在處理案件時犯了嚴重的錯誤,上訴法庭在考慮了推翻定罪是否合乎公義的情況後,上訴法庭有可能會推翻定罪。即使上訴法庭並無或不能指出裁判官曾犯錯、又或上訴理由並不成立,上訴法庭仍須決定究竟控方提出的證供證據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若上訴庭不能如此肯定,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案例HKSAR v Ip Chin Kei and Ors (葉展基) [2]

10.本席明白上訴人心有不甘,為何控方第一證人駕駛車輛逆線而行又沒有被檢控。但正如裁判官明確指出,即使對方不小心駕駛,法庭須考慮的是上訴人是否不小心駕駛。本席認為以本案的情況而言,既然出口泊了死車,上訴人則應該駛至安全的地方才調頭 (即左轉) ,不可說因路程較遠不選擇安全的調頭方法。再者,上訴人當時駕駛的貨車車頭長約一米,確令他更難觀察在「死車」遮擋的路面情況。

11.就裁判官分析及事實作出的裁斷,本席認為合情合理。本席無理據干預裁判官的裁定。本席亦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的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了「不小心駕駛」罪。

F. 裁決

12.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連祖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2005) 8 HKCFAR 70

[2] HCMA 30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