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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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六項非禮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在6月2日索取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和受害人評審報告。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348/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Ju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34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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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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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0年6月25日下午3時3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Monica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Yaddy Cheung & Co.律師行律師Mr Yaddy Cheu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6] 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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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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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六項非禮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在6月2日索取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和受害人評審報告。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受害人是被告的繼女,於1994年6月13日出生。案發時,受害人和她的母親、被告及9歲的妹妹住在案發單位。受害人和妹妹睡在其中一間房內的碌架床,而被告和受害人的母親則在另一房間。

第一項控罪

3.2009年11月某日午夜時分,被告進入受害人的睡房。當時受害人的母親並不在家,而受害人和妹妹正在睡覺。被告站在一張凳上,伸手去觸碰睡在上格床的受害人。被告隔著受害人的衣服,用力撫弄受害人的胸部。被告更進一步用手指觸碰受害人的私處約一至兩秒,整個非禮過程約十多秒。被告後來離開受害人的睡房。受害人在整個過程都感到驚恐而不敢作聲和反抗。

第二至第五項控罪

4.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25日期間,被告干犯第一項非禮罪行之後,及在第六項控罪發生之前,被告在四個不同晚上藉著受害人母親不在家的機會,干犯相同的非禮行為,撫弄受害人的胸部。受害人因為驚恐而不敢作聲和反抗,甚至要裝作睡覺。

第六項控罪

5.2010年2月25日大約午夜時分,受害人的母親亦不在家,被告再次進入受害人的房間。和以往一樣,被告隔著受害人的衣服,用手撫弄受害人的胸部約十秒左右,然後離開。受害人亦假裝睡覺,並沒有作聲和反抗。

6.受害人一直啞忍至2010年3月1日。那日,受害人告知她的母親。在受害人母親的質詢下,被告承認他觸碰受害人的胸部,非禮受害人。受害人母親繼而報警。

7.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觸碰受害人的胸部。稍後在錄影會面之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一)從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被告進入受害人的睡房,繼而非禮受害人六至七次。

(二)他每一次這樣做是由於太太不在家而感到煩悶。

(三)被告以為受害人已經熟睡,他乘機伸手去觸碰受害人的胸部。

(四)他曾經有一次伸手去觸碰受害人的私處。

求情理由

8.辯方律師強調本案的非禮罪行的侵犯程度並不是最差的一種。被告有觸碰受害人,但沒有以任何方式進入。被告亦沒有進一步向受害人做一些猥褻行為,或者叫受害人撫弄被告的身體。非禮行為只是橫跨四個月。被告的太太和受害人都已經原諒被告,願意重新接受被告。受害人的專家評審報告亦很正面,受害人沒有受到重大的心理創傷。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良好紀錄,坦白認罪,以及受害人較輕微的心理影響,能夠輕判被告,使他們能夠早日團聚。

判刑

9.雖然受害人並不是被告親生的女兒,但是被告人既然以受害人的母親為妻子,家庭倫常的觀念和責任自然責無旁貸。為人父母者,自然要盡力保護弱小的子女。事實上,縱使受害人不是己出,任何成年人都不能夠侵犯他人,更何況是未成年的女童。這一種難於啟齒的性侵犯或多或少都會造成女童心靈的創傷,亦會影響女童對異性的看法和見解。

10.心理學家報告指出,被告在2000年結婚,他和太太的關係則是因為妻子在2009年開始做生意而變得較為複雜。妻子相信被告在2005年大病之後變得性情暴躁。2009年開始,被告尋求其他方法去滿足性慾,但否認他有不尋常的性取向。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對他的罪行感到懊悔。被告是飲了一些啤酒和以為受害人酣睡著,才按捺不住非禮正在青春發育期的繼女。心理學家認為被告需要接受適當的輔導和治療,以進一步減低他重犯的可能性。

11.受害和被告的太太都寫了求情信,希望一家能夠早日團聚。受害人那感人的求情信更道出一個被親人侵犯的弱小女童的矛盾、困惑和惆悵。受害人的心理評審報告指出,受害人已經原諒亦會再接受被告,希望家庭能夠再次團聚,重回昔日的溫馨。幸好受害人並沒有明顯的心理困擾和傷痕,所以並不需要心理治療。本席強調,把事件曝光和有人報警,使到被告繩之於法是絕對正確的,否則被告有很大可能將侵犯的程度隨著時日、隨著性需要而不斷提升。這樣對受害人的傷害亦會更大。受害人絕對不應該怪責他人報警。

12.本席相信被告真心懊悔,亦會接受專業的輔導去治療他心理和他偏頗的行為。被告親手撕裂自己溫馨的家庭,但卻受到太太和受害人的原諒和接受。當然,被告最大的求情因素是他坦白認罪,這樣除了減省法庭的時間,最重要是令受害人不需要在法庭上公開詳述那些可怕的經歷。被告的認罪令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本席接受被告今次所犯的非禮行為並非最差劣的一種,但法庭必須以重刑來標示這一類非禮行為的可惡和不為社會所接受的訊息。這特別是涉及破壞誠信,涉及弱小女童的情況而言。本席亦需要平衡受害人需要家庭溫暖和一個團圓家庭的渴求。

13.非禮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 侯其聰CACC 186/2001、特區 鄺潤釗CACC 315/2006和 特區 吳岳威CACC 141/2007。本席以一個整體量刑方法去考慮刑期。綜觀各項求情因素,特別是受害人為被告的求情信和受害人的心理狀況,亦考慮到本案案情和犯案時段,本席頒令就每一項控罪都以兩年半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0個月。各項控罪判刑全部同期執行。期間被告需要接受心理輔導,如果有需要的話,適當的治療,以免重犯。本席亦希望社會福利署或有關當局能夠跟進受害人的情況,特別在被告出獄之後受害人的處境和需要。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