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俊傑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29/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June 2024.
1.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人。其中第五被告與其他五名被告共被控一項「暴動」罪 [1] ( 控罪一)及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2] (控罪二) 。兩項控罪的詳情為第五被告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二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及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4 cases
|
DCCC 329/2022 [2024] HKDC 9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定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第五被告申請推翻認罪答辯的裁定 引言 1.本案涉及六名被告人。其中第五被告與其他五名被告共被控一項「暴動」罪[1]( 控罪一)及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2](控罪二) 。兩項控罪的詳情為第五被告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二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及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2.第一至第三被告於開審前認罪。第四至第六被告則就他們所面對的控罪不認罪。案件於2023年12月4日開審。於審訊第四天,獲法律援助署指派代表第五被告的黎佩玲大律師(“黎大律師”)在第五被告的辯方案情展開前向法庭表示第五被告會就他所面對的兩項控罪認罪。同日較後時間,第五被告在庭上承認他控罪一及二。翌日,即審訊第五天,第五被告亦在庭上同意及承認控方的案情撮要,本席裁定第五被告所面對的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3.第五被告的求情聆訊押後至2023年12月22日,和第一至第三被告的求情一併處理。當天,第五被告向法庭申請推翻兩項控罪的認罪答辯,並確認他不再需要黎大律師及其法律團隊的協助。第五被告要求押後聆訊好讓他可以尋找心儀的法律代表以便處理其推翻認罪答辯申請。本席批准第五被告的申請,並要求第五被告向法庭呈交誓章以確定他推翻認罪答辯的理據。 4.獲第五被告延聘的施臻遉大律師及陳佘律師事務所於2024年2月5日向法庭呈交第五被告的誓章。因應第五被告在誓章中提出對黎大律師及於審訊時代表他的法律團隊的不滿及投訴,黎大律師、審訊時由法援署指派代表第五被告的律師事務所的李邦鴻律師(“李律師”)及陳俊燁實習律師(“陳實習律師”)均有向法庭呈交誓章回應,本席亦命令控辯雙方須於2024年3月15日出席法庭的聆訊就推翻認罪答辯申請的程序進行商討。 5.代表第五被告的施大律師於2024年3月15日的法庭聆訊中表示基於第五被告的經濟狀況,第五被告決定不再聘用當時代表他的法律團隊。第五被告在庭上表示他會再度尋求法律援助,如他的申請未獲接納,則會自行處理。本席向第五被告表示無論如何,其推翻認罪答辯的聆訊將會於2024年5月6日召開。 6.陳國維大律師(“陳大律師”)為法援署指派代表第五被告的推翻認罪答辯申請的大律師。於推翻認罪答辯聆訊中,陳大律師要求黎大律師、李律師及陳實習律師出庭接受盤問。第五被告亦有出庭作供及接受控方盤問,並傳召一名精神科專科醫生陳述華醫生就他於審訊前的精神狀況作供。 第五被告推翻認罪答辯的理據 7.陳大律師於其書面及口頭補充結案陳詞中均確認第五被告只會倚賴其誓章中所列出的理據,即第五被告是一名患有過度活躍症的病人,其專注及抗壓能力較差,他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才可以理解所獲取的資訊及作出相關的決定。基於第五被告在審訊前及期間因其學業、家人及女朋友的健康狀況而令其壓力倍增,而法律團隊亦經常在不同階段要求他需要在短時間作出不同的決定,他在未能有充足時間作出考慮、未能充分理解認罪答辯的後果及其專注因壓力而轉移至保釋的事宜的情況下,因受到過度活躍症症狀的影響而作出了一個不自願及錯誤的認罪決定。 8.第五被告亦稱他在庭上承認兩項控罪,於當天法庭聆訊完畢後,他曾立即向法律團隊表示他希望推翻認罪,然而法律團隊只是就他們或法援署是否能夠繼續代表他的事宜向他作出解釋,並沒有告知他在沒有承認案情的情況下,如果他提出推翻認罪的申請必定會獲法庭接納。第五被告指若他當時獲告知這個事實,他會慎重考慮是否會在當刻向法庭作出相關的申請。 時序及不爭議事實
黎大律師、李律師及陳實習律師的誓章內容及庭上證供 9.基於黎大律師、李律師及陳實習律師就審訊前和期間所發生事情的證供大致相同,為方便討論起見,本席會綜合他們三人誓章的內容及庭上的證供。 10.李律師在2022年10月17日獲法援署委派為本案中第五被告的指示律師。當他收到法律援助署的委託指示時,他得悉他是第五被告獲法律援助證書後的第二位指示律師。李律師曾於案件等候審訊期間獲第五被告指示為他向律政司提出修改他的保釋條件,在律政司確認不會提出反對後,他去信法庭申請修改並成功獲批。李律師指出在處理第五被告的保釋事項時,曾與他作出討論,在每一次的溝通過程中,第五被告均能清晰地作出指示並按李律師要求提供所需資料及文件。 11.李律師亦提到就有關保釋條件中要求第五被告要按時到警署報到,第五被告曾經因為各種原因,例如上課、準備考試、疫情期間居所受到隔離以及工作的緣故,遲到或缺席報到。第五被告亦因上述情況曾緊急尋求李律師提供意見或代他通知警署。李律師指當時第五被告均能清晰交代他遲到或缺席理由,而他亦多次叮囑第五被告必須準時到警署報到,否則警方可以立即撤銷他的保釋,並向他發出拘捕令。李律師提到在審前覆核中,他從控方處得悉第五被告曾經數次缺席警署報到,基於第五被告稱他同時要兼顧學業及工作所以很忙碌,因此他指示陳實習律師在第五被告要到警署報到的當天致電提醒他要準時到警署報到,好讓他可以兼顧學業及工作的同時也可以專心準備審訊。 12.陳實習律師確認他於2023年11月初獲李律師指示協助他處理本案,而他亦按李律師的指示於第五被告需要到警署報到的日子,即逢星期一及五,致電及提醒他當天需要到警署報到。在每次的電話提示中,陳實習律師均會叮囑第五被告必須依時到警署報到,否則警方可以立即撤銷他的保釋,第五被告於電話中皆會回覆「得,得,得,依家忙緊。」然後便掛斷電話。 13.審訊前的七天,即2023年11月29日,黎大律師獲法援署委派成為第五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以取代另一位因其他案件而不能夠繼續代表第五被告的馬維騉大律師。黎大律師稱以她理解,她是第五被告獲批法律援助證書後的第四位代表大律師。黎大律師當時獲得的指示是第五被告的答辯意向為兩項控罪均不認罪,而第五被告亦不會出庭自辯及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14.黎大律師提及一般她處理刑事案件時的做法是如涉及重要文件,例如控罪書、案情撮要等等,她會逐字逐句向被告人讀出並解釋每一段的內容,她亦會詢問被告人是否明白該段文字,及他/她有否問題需要提出。當被告人表示明白該段段落及沒有問題,黎大律師才會向他/她讀出及解釋下一個段落。若然被告人表示他/她就某一段落的內容提出疑問,黎大律師指她會在被告人提出所有問題後才繼續下一個段落,而當她讀出該份文件最後的一個段落時,她會再次向被告人確認他/她是否明白整份文件的內容,或就文件內容有否任何其他問題。最後,黎大律師會要求被告人簽署書面指示確認她曾經向被告人清楚解釋文件內容,而被告人明白該份文件的內容。 15.就關於一般和被告人與指示律師一同參與的會議,黎大律師指會在每一個會議完結前會再三詢問被告人有否任何問題,或對於會議過程的任何一部份有否不明白的地方。她亦會詢問被告人是否有任何地方需要補充或解釋。而她亦會盡量解答被告人提出的問題後才會結束會議。 16.黎大律師,李律師及陳實習律師均指在接手第五被告的案件時,他們是知道第五被告患有專注力不足過動症(以下簡稱“ADHD”或「過度活躍症」)。他們三人均表示在和第五被告進行會議期間及他們各自和第五被告進行的溝通,他們的觀察為第五被告均能理解會議的內容及法律團隊向其解釋的文件內容,他們亦確認第五被告是能夠向法律團隊確認指示。他們三人亦表示在整個審訊前及審訊期間,在和第五被告進行會面時,不論是在法庭或黎大律師的辦公室內,第五被告從來沒有向法律團隊表示他不明白、不清楚任何有關答辯、案件證據及給予他的法律意見,亦從來沒有要求需要更多時間理解文件內容,或需要多些時間就某項事情作出決定。 2023年11月30日:審訊前第一次會議 17.當天的會議於下午5:30在黎大律師辦公室舉行。會議期間,黎大律師一如以往向第五被告逐字逐句讀出並解釋了控罪書及同意事實,她亦向第五被告解釋這些文件的目的,並提出了對同意事實的一些建議修訂供其考慮,第五被告同意該些建議修訂以及指示黎大律師將修訂的同意事實交回控方考慮。 18.於會議中,第五被告提出控方所指出的錄像片段只能夠拍攝到他躍起,但並沒有拍攝到他與案中的受害人即陳真有任何接觸。黎大律師向第五被告解釋會重新檢視控方片段,但即使第五被告提出的說法屬實,若然觀看整段片段的話,法庭能夠容易地作出第五被告跳起後必然會落在受害人的上膊頭、頸及頭附近的位置。黎大律師亦進一步向第五被告解釋本案的重點並非第五被告為何在涉案地點出現,而是他有否如控方所指參與涉案的暴動及傷人,即使他就有關出現在該處的說法和完全接納,若然就他有關片段中可顯示的行為解釋未獲接納,對其抗辯方向是致命的。 19.第五被告於會面中曾提出疑點利益不是應該歸於被告的質詢。黎大律師指根據不少暴動案的上訴案件,法庭均採納 Li Defan and Another v HKSAR (2002) 5 HKCFAR 320 一案的原則,即當一名被告人行為極不尋常,而該些不尋常行為極須解釋,但上訴人不作出任何解釋時,法庭會較容易對他作出不利的推論。 20.在該次會面時,黎大律師有向第五被告提及上訴庭在張子龍[3]一案帶有「私了」元素的暴動案件的量刑,即量刑起點為6年6個月監禁,黎大律師向第五被告表示本案可能法庭會採納的量刑起點。第五被告提出於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期間在油麻地一帶所涉及的暴動的判刑也只是4至5年監禁,黎大律師解釋因為該些暴動案件,並沒有帶有「私了」的元素,性質與本案不同,在這同級法院的案件在沒有上訴的情況下,對同級法院的法官並沒有任何約束力。第五被告亦曾於會議中質疑控方用了錯誤的基礎控告他,但沒有進一步解釋控方犯了什麼錯誤。黎大律師向第五被告解釋控方如何控告是他們的選擇,而按控方的證據,黎大律師的法律意見是第五被告就控罪的法律觀點作出爭辯不會有很大的勝算。 21.三人均提到第五被告在會面期間表示他希望用不同方法試圖詆毀法官的公眾形象,並用不同的手段迫使法官以對第五被告作出最為有利的方式去處理他。當被問及他上述的說法意思為何,第五被告進一步解釋他希望透過負面的公眾輿論令到公眾認為主審法官是一名很差劣的法官,因而就如何處理第五被告的案件面對巨大壓力,繼而需要以最有利的方式處理他的案件。第五被告並提及他會利用網上平台及透過一些朋友,在網上發佈法官的個人資料以達致上述目的。 22.三人當時均向第五被告表示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對主審法官施加壓力,若然他試圖就法官如何處理案件施加壓力,可能會構成「起底」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法律團隊也嚴正向第五被告指出及警告他不要作出任何可能觸犯法律的事情,或對主審法官有不利的想法。 23.三人於盤問時均否認當時第五被告只是提到他希望把審訊的文件上傳到互聯網,目的是讓他僅有的追隨者或公眾可以知道審訊的一些不公平的地方,包括控方針對他的指控。但三人均同意當時第五被告曾提出把審訊文件上傳到互聯網,而黎大律師亦補充第五被告有提及原因是他認識的一名人士也在案發現場,他希望該名人士可以看到審訊文件冊有沒有他的照片或影像。三人亦同意他們曾警告及建議他不應該這樣做,而最終以他們所知第五被告亦沒有把審訊的任何資料上傳到互聯網。 24.黎大律師向第五被告確認他是否維持不認罪、不自辯及傳召辯方證人的指示,並向他解釋所有的選項。期間第五被告亦曾向法律團隊詢問刑期扣減的情況,法律團隊亦有向他解釋不同時期認罪會有不同的刑期折扣。第五被告向法律團隊確認他明白他有機會會被判罪名成立,但他會否認控罪一及二,以換取他的最終目的即2024年2月後才需要服刑。 25.第五被告亦提出他曾嘗試在一個非政府機構尋找辯方證人,但最終沒有人願意擔任,所以他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第五被告並問及若然他不出庭作供,控方案情是否一定會獲法庭接納。黎大律師重複了 Li Defan 一案的原則,第五被告表示他會假設自己需要出庭自辯般去準備案件,但會在數天內給予最終決定。 26.會議結束時第五被告簽名確認他明白並接受建議修訂同意事實的內容[4],他亦確認現階段給予法律團隊的指示為不認罪答辯,不會出庭作供及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2023年12月4日:審訊前第二次會議 27.第二次會議以視像會議程式Zoom語音模式舉行,以便遷就第五被告的學業安排。出席的人士和第一次會議相同。於會議中法律團隊再一次向第五被告解釋了同意事實的文件及內容,第五被告確認他明白及同意內容。黎大律師向第五被告翻譯並解釋他的醫療報告,第五被告亦確認明白及同意內容,但清晰表明他不希望在審訊期間使用此醫療報告,除非只是為了求情。 28.於會議期間,第五被告再一次向法律團隊提出他是否應該出庭自辯的詢問,黎大律師重複 Li Defan 一案的原則,並指出法律團隊不能代其解釋他為何在該處出現或在律師席上以陳詞替其作供,這最終是第五被告的個人決定而並不是法律團隊的決定。法律團隊告訴第五被告他仍然有時間考慮是否出庭作供或傳召辯方證人,他在這階段可以隨時改變他的書面指示。但若然他的立場有變,他應該盡早通知法律團隊,並簽署新一份書面指示確認改變指示。 2023年12月5日:審訊前第三次會議 29.第三次會議是在黎大律師的辦公室進行,出席的人士除了上述兩次會議的,還有第五被告的擔保人。在該會議中,該名擔保人表示他希望不再擔任擔保人,原因他需要在審訊期間前往泰國公幹。第五被告表示要立即尋找一個替補有困難,並詢問是否可以撤銷擔保人的保釋條件。黎大律師表示需要在明天與控方商討,但最終決定權在法官處。 30.第五被告在會議中提出審訊完結後是否有機會立即被扣押,黎大律師的意見是這個機會偏低,原因是在審訊完結後需要作結案陳詞、裁決及判刑。若然第五被告被判罪名成立,在裁決之後一般情況保釋會被撤銷。第五被告表明他希望可以在2024年8月之後才還押,當時的法律團隊建議這完全取決於主審法官的決定,他們只能夠盡力爭取,但不能作出任何承諾。 31.黎大律師向第五被告解釋並確認了控方開案陳詞,當第五被告被問及是否明白及有任何問題時,第五被告人表明他唯一的問題是開案陳詞中提到陳真的傷勢,是否代表所有六名被告人均需要負上同等責任。黎大律師解釋這支持控方的立場,然而在開案陳詞中的說法並不代表在審訊中能夠被成功證明。 32.第五被告在會議完結前確認他會否認兩項控罪,不會出庭自辯及傳召任何辯方證人。第五被告人亦簽署一份書面指示[5]並確認:
2023年12月6日:審訊第一天 33.基於李律師當天要往高等法院處理另一宗案件,李律師當天沒有出席審訊。 34.審訊第一天,第五被告遲到。聆訊午飯休息結束前,第五被告突然向法律團隊查詢這階段認罪的話,折扣會有多少,黎大律師根據吳文南[6]一案的原則向第五被告解釋,並向第五被告表示如果希望認罪應該盡早告訴法律團隊,好讓黎大律師及時通知法庭及控方。隨後第五被告又向法律團隊詢問下午聆訊他有否良好機會獲准保釋。黎大律師給予的意見是基於他當天早上聆訊已經遲到,他最終是否獲得保釋始終是法官的決定。黎大律師向第五被告指出,當法庭聆訊按原定時間開始時,他必須要身處法庭並留低直至聆訊開始,否則會嚴重影響其獲准保釋的機會。 35.午飯休息後,第五被告再次問及他現在如果選擇認罪的刑期折扣,黎大律師再次重複她的法律意見。期間第五被告人向黎大律師及陳實習律師詢問為何沒有「師爺」向他提供抗辯指示,並道出如果他有「師爺」便可以不用向法律團隊作出任何抗辯指示。第五被告亦向法律團隊指出,法律團隊應該指示他如何抗辯,而不是由他提供抗辯指示。 36.黎大律師亦表示她曾向控方查詢並確認若然第五被告能夠在當日下午11時59分前向控方確認認罪答辯,控方願意向法庭表示不反對法庭給予第五被告五份一的刑期折扣,亦確認他們不會反對第五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同日下午4時05分,黎大律師獲陳實習律師告知第五被告曾經考慮認罪,但與其女朋友商討後,他決定維持不認罪。黎大律師亦按第五被告當天早上的指示向法庭申請更改其保釋條件,免除其擔保人,而報到日子則由兩天增加至三天,並獲法庭批准。 37.當天審訊完畢後,李律師獲悉第五被告曾經突然表示考慮改變答辯意向,他於是前往區域法院會議室與黎大律師及陳實習律師一同向第五被告索取指示及提供所需的協助。黎大律師向第五被告人轉達控方的立場,並為其計算如以6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經折扣後的刑期及如在監獄服刑時行為良好會再獲進一步的刑期扣減下,如他認罪的話實際的刑期可能會是若3年6個月左右。李律師亦提醒第五被告必須考慮清楚是否把答辯改為認罪,而認罪或不認罪必須由他本人決定,而如果他選擇認罪則代表他承認有作出犯案行為,而是否會令法律團隊加重工作不是他需要考慮的選項。第五被告問及如果他選擇認罪是否立即被還押,黎大律師告訴第五被告已經與控方確認,若然第五被告認罪,控方不會反對其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直至和其他認罪的被告於同年12月22日的求情聆訊為止。但黎大律師亦向第五被告解釋他的保釋亦有可能被撤銷,這完全是由法庭決定的。 38.會議期間,第五被告曾詢問法律團隊控方會否就他的案件提供交替控罪或接受認罪協議,法律團隊亦給予他意見。期間第五被告曾向法律團隊投訴不滿他們沒有教導他如何給予指示,或及引導他如何抗辯,法律團隊重申第五被告的指示必須來自他本人,法律團隊不能亦不應該教導他如何給予指示,如何準備其說法去脫罪,及/或引導他如何抗辯。第五被告隨即回應並表達不滿法律援助署沒有委派一名「師爺」給他,如有的話便可以教他準備怎樣說,並給他一個能令其脫罪的指示。法律團隊重新向第五被告解釋法律團隊的責任及能力的範圍在於向第五被告分析案件證供的強弱,第五被告的指示必須由他自己給予,不能受任何第三方影響。 39.會議結束時,法律團隊提醒第五被告若然他就着答辯方向改變主意,應該盡早通知法律團隊,並建議他於當天晚上9時前要有回覆,好讓法律團隊能夠盡早為其爭取最大的判刑折扣。 40.同日晚上,李律師和陳實習律師一直留在他們的辦公室等候第五被告的回覆,到晚上9時他們仍未收到第五被告的回覆,然而為免令第五被告感到壓力及容許他有多些時間考慮,李律師指示陳實習律師在下午10時30分左右才致電聯絡第五被告,而當時第五被告人回覆他仍需要多些時間考慮,並且會在下午11時30分通知陳實習律師有關他的決定。直至過了下午11時30分,他們仍未收到第五被告的回覆,李律師再指示陳實習律師致電聯絡第五被告詢問他的意向,當時第五被告的回覆是他仍然未有決定並想在下午11時57分才答覆,基於第五被告要求的回覆時間有可能令到法律團隊不能夠趕及在下午11時 59分前回覆控方,所以陳實習律師反提議第五被告人可以在下午11時45分回覆。最終陳實習律師在下午11時50分左右致電第五被告,第五被告通知他會維持不認罪的答辯,而陳實習律師亦按李律師的指示把第五被告的決定通知黎大律師。 2023年12月7日:審訊第二天 41.當天早上陳實習律師依舊聯絡第五被告已確保他能夠準時出席審訊,然而當天早上他未能聯絡到第五被告,由於當天的審訊於早上9時30分開始,他即時告知黎大律師及李律師有關未能聯絡第五被告的情況,並且馬上聯絡他的朋友、社工及其他人士,希望他們得知第五被告身處何方。同日早上9時08分陳實習律師在第五被告的朋友處得知當刻第五被告才剛起床,最終第五被告於大約早上9時50分才到達法庭,黎大律師向法庭解釋情況,當天的聆訊於早上10時正式開始。 42.基於前一天較後時間第五被告才表明他維持不認罪的答辯,所以法律團隊再一次以書面確認他已經閱讀過,明白及接納承認事實的內容及他維持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不認罪的答辯[7]。 43.午飯休息前,控方案情完結,法庭向各名被告人查詢其辯方案情的立場。當天第四被告因身體不適而未能開始作供,黎大律師根據第五被告給他的指示向法庭表示第五被告當時仍然傾向不作供及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44.當天聆訊結束後,法律團隊和第五被告在區域法院會議室內開會,會議期間法律團隊向第五被告播放多段針對第五被告的控方片段及展示相關的片段截圖,期間亦有以原速、慢速及逐格播放相關片段。 45.當天黎大律師亦聯絡法律援助署的黃先生告訴他第五被告的案件進展,亦有提及第五被告在審訊的第一及第二天均有遲到的情況、及他曾有改變答辯的意向的想法並作出針對法律團隊沒有教導他給予指示及抗辯的投訴。黃先生告訴黎大律師,李律師亦曾致電聯絡他報告進展。黎大律師向黃先生表示他會與他緊密聯繫,定時報告第五被告的案件及審訊的發展。 46.黎大律師不同意辯方指因為她覺得第五被告的行為反覆所以才聯絡法援署。 2023年12月8日:審訊第三天 47.當天聆訊開始前,法律團隊在法院會議室內與第五被告開會,期間第五被告向法律團隊表示他希望出庭作供,但他要就他原先提供給予法律團隊的書面抗辯指示提供「補充指示」,經了解後,基於第五被告就原有的書面抗辯提供了很多補充資料,並考慮到法律團隊需要重新向他索取抗辯指示,以及他的補充指示可能會影響到第四被告的辯方案情,黎大律師向法庭申請了一個短暫的押後,期間黎大律師要求第五被告向他簡單覆述他的補充指示,並向法律援助署的黃先生回報,黎大律師向黃先生表示他認為第五被告的指示有機會影響第四被告的作供,因為他有機會需要為第五被告向第四被告作出盤問,但在沒有第五被告簽名確認的書面最新指示下,她難以作出盤問。因此她提議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至星期一,即2023年12月11日,好讓第五被告與法律團隊整理好最新的書面指示。黃先生同意申請押後是當時最合適的方法。 48.當天聆訊於上午11時繼續,大律師向法庭交代第五被告的情況,並申請押後至星期一以便整理第五被告的最新指示。法庭亦批准其申請。當天的聆訊在處理完第四被告的兩名品格證人的證供後完結。 49.李律師同意當天第五被告曾在庭內大聲呼喝,原因是基於第五被告提出補充指示,他們需要向法庭申請把案件押後,導致第四被告不能作供。黎大律師曾要求第五被告向第四被告道歉,但第五被告不願意並向黎大律師呼喝。李律師補充指第五被告後來向他解釋,他不希望在公眾地方向第四被告道歉。 50.同日中午,黎大律師和李律師與第五被告及他的女朋友在黎大律師的辦公室開會並整理第五被告的最新指示。期間第五被告提出現階段改為認罪的後果如何,黎大律師亦再次向其指出本案適用的量刑起點及少於五份之一的認罪折扣。當會議接近尾聲時,第五被告問及他是否應該傳召任何品格證人,法律團隊向第五被告解釋這是他的個人決定,但若傳召的話,法律團隊需要準備或仔細閱讀他們的書面供詞,而該些品格證人亦需要準備被控方盤問。第五被告表示他會假設自己需要出庭作供及傳召品格證人般準備案件。最後,第五被告向法律團隊表示他需要在週末與家人商討及詳細考慮,而他會在星期日即2023年12月10日向法律團隊交代決定。法律團隊向第五被告建議如果可行的話,他可以在2023年10月9日下午11時59分前向法律團隊交代,因為法律團隊需要時間與品格證人會面及處理書面證供。 51.當天會議結束時,第五被告簽署書面抗辯指示,並確認他選擇出庭作供。 52.會議結束後,黎大律師與李律師的共識是由於第五被告經常更改他的指示,所以法律團隊盡量在週末不會主動聯絡第五被告,一方面讓他可以專心預備出庭作供(如他最終決定維持不認罪,以及決定出庭作供),另一方面讓他可以有充足時間準備再考慮他的答辯。 53.當天晚上第五被告致電陳實習律師,並向他詢問他應該尋找一位在本案發生前抑或發生後才認識的品格證人,並向他提出他在案件發生後認識了一位中學教師,所以他想傳召該名老師做他的品格證人。陳實習律師着他應該尋找一位在本案發生前已經認識了他一段時間及對他了解的親友或老師做品格證人,並且要把品格證人的資料提供給法律團隊作進一步考慮及處理。最後第五被告要求給予他更多時間讓他尋找品格證人,陳實習律師告訴第五被告他不用着急可以慢慢找。 2023年12月9日:非審訊日 54.當晚第五被告致電陳實習律師,表示她與女朋友商討後,初步傾向認罪,但同時他向陳實習律師提出要求法律團隊代他與控方商議交替控罪,即如果第五被告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控方可否放棄起訴他暴動罪。陳實習律師再次覆述法律團隊早前向第五被告提供的意見,即現階段沒有任何誘因,讓控方提議交替控罪或接受這種認罪協商要求。第五被告再問如果現階段他認罪的話,可否要求法庭給予五份之一的認罪折扣以及2至3年的最終刑期。陳實習律師亦再次覆述法律團隊早前向第五被告提供的意見,即現階段他認罪的話刑期扣減會少於五份之一,以及在扣減後的刑期極有可能超過3年,但最終刑期會由法庭決定。第五被告再一次向陳實習律師表示需要多些時間尋找品格證人。陳實習律師告訴第五被告他不用着急可以慢慢找。通話完畢後,陳實習律師隨即通知黎大律師及李律師有關上述的對話內容。 55.當晚較夜時分,第五被告致電陳實習律師向他提供了一位品格證人邱女士的聯絡方法。在接到相關的指示後,陳實習律師隨即通知李律師有關上述對話內容以及邱女士的聯絡方法。李律師隨後亦致電邱女士了解她和第五被告的關係,在傾談中,他得悉邱女士是第五被告母親的教友,與第五被告母親經常見面及關係良好,然而她亦告知李律師在第五被告升讀中學後便沒有再見面,亦不清楚第五被告現時的年紀。李律師經評估後告知邱女士她並不適合做第五被告的品格證人。其後李律師把上述的結論告知陳實習律師,讓他轉述這個決定給第五被告。 2023年12月10日:非審訊日 56.當天早上,第五被告再致電陳實習律師,表示他曾嘗試尋找十多位親友做他的品格證人,可是沒有人願意出庭為他作供,他需要更多時間去查問其他人會否願意做他的品格證人。該通話中,陳實習律師亦提醒第五被告當天需要到警署報到,他亦需要就他的答辯作出決定。如果答辯是不認罪,他需要考慮是否出庭作供及是否會傳召品格證人。如果他選擇認罪的話,則需要考慮是否邀請朋友為他撰寫求情信。在該通話完畢後,陳實習律師隨即通知黎大律師及李律師有關上述對話的內容。 57.同日中午,第五被告再次致電陳實習律師,再一次提及他需要法律團隊代他與控方商議,如果他認罪的話可否享有五份一甚至四份一的刑期扣減。第五被告進一步解釋理由是因為他選擇認罪,而且控方的案情不多,亦沒有直接的證供證明他有干犯兩項控罪。另外第五被告亦要求法律團隊代他與控方商議,如果他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控方可否放棄起訴他暴動罪。陳實習律師再向第五被告重覆法律團隊早前向第五被告給予的法律意見。他亦向第五被告重申認罪與否是基於他有沒有干犯該兩項控罪,而他的決定不應該受認罪後能否得到保釋及任何人士,包括法律代表、家人、親屬及朋友等的影響。 58.陳實習律師否認曾在12月9日至10日期間致電第五被告8至10次催促他作出答辯的決定,亦沒有在電話內向第五被告說重點不是保釋,而是決定他的答辯及後果。他亦否認該期間第五被告曾問他認罪後是否會喪失保釋。陳實習律師指因為基於第五被告過往在不同時間,就不同的議題均會提到保釋事宜,所以才在該電話通話中向他重新提出認罪不應該受到是否獲得保釋的影響。 59.當天晚上,李律師和第五被告以電話聯絡。第五被告表示經考慮後選擇認罪,由於翌日早上9時30分需要繼續聆訊,李律師叮囑第五被告要早點休息,以及提早到達法庭。另外李律師亦告知第五被告在翌日開審前法律團隊會再次確認他的答辯指示,所以他可以有多一晚的時間考慮。 60.黎大律師亦確認當天晚上她獲李律師告知第五被告表示他會認罪。 2023年12月11日:審訊第四天 61.審訊原定於上午9時30分開始,基於第五被告於聆訊前向法律團隊表示經考慮後他會選擇認罪,黎大律師再一次向法庭申請押後,好讓可以向第五被告解釋認罪的後果為何。押後期間,法律團隊與第五被告開會,並多次向第五被告表示不能夠代表第五被告決定其答辯方向,這是他的個人決定,如果第五被告選擇認罪則代表他確實有做出被指控的作為。法律團隊亦向他強調他作出的選擇為法律團隊帶來不便並不是一個他需要考慮的因素。基於第五被告的提問,法律團隊亦向他就刑期、刑期扣減、案件的勝算、認罪與不認罪的分別、案情是否涉及「私了」、求情減刑因素及保釋等這些議題給予法律意見。 62.第五被告最終確認他會認罪,李律師把一份書面指示交給第五被告閱讀,亦向他重申他必須確定自己干犯了兩項控罪才可以認罪。如果他抱有任何懷疑不能夠確定的話,他則不能認罪。另外李律師亦再提醒第五被告,法律團隊只會為他分析案情、證據強弱、法律觀點及提供法律意見。至於最終就控罪的答辯是他自己的決定並且不應該受任何第三方的影響。李律師指當第五被告確認讀畢及明白內容後,他便在書面指示上簽署。另外就上述提及有關答辯的兩個要點,李律師亦要求第五被告加簽確認[8]。 63.黎大律師否認於該會議中他和第五被告曾有熾熱的爭辯。 64.聆訊於上午11時恢復,第五被告重新答辯,並向法庭承認兩項控罪。當完成答辯後,控方提出反對第五被告繼續保釋,原因是第五被告在審訊期間未能遵守法庭命令,而他的警署報到記錄亦欠佳。黎大律師當時向法庭申請第五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最終法庭批准第五被告繼續擔保。 65.當日聆訊結束後,第五被告向法律團隊表示可否再次改為不認罪,因為他不想失去保釋。李律師向第五被告解釋認罪不等同之後會失去保釋。第五被告再問他現在能否不認罪,好讓控方可以收回於聆訊期間向法庭呈上的報到記錄。李律師向第五被告解釋控方有權反對其保釋,而最終決定是取決於法官的酌情權包括考慮他審訊期間遲到的紀錄。李律師亦補充指第五被告在審訊第二天當天已經遲到,法庭當時其實可以撤銷其保釋。若然第五被告再次遲到法庭必定會撤銷其擔保。李律師提到現階段並沒有任何跡象顯示第五被告在明天即2023年12月12日必定會被撤銷保釋。第五被告再次問到他現階段是否不可能轉為不認罪。黎大律師向他表示他剛剛才在庭上選擇認罪,若然他現時不認罪,是有可能的,但需有既定程序通知法律援助署,而如果他改為不認罪是有機會令現時的法律團隊在專業上處於尷尬的位置,而他們亦未必能夠繼續代表第五被告。 66.黎大律師強調法律團隊從來沒有向第五被告表示不會或拒絕為其作出推翻認罪答辯的申請,只是向第五被告提出申請推翻答辯的程序及可能隨之而來的後果。黎大律師亦要求第五被告若然決定改為不認罪,須盡快通知法律團隊及簽署書面指示。李律師亦提醒第五被告他改為不認罪並不代表一定有保釋,而他明天亦應該準時到庭出席聆訊。 67.於會議中,第五被告亦再次向法律團隊就其保釋情況,認罪後是否會有還押的風險及是否可以改為不認罪提出查詢,法律團隊亦再向第五被告給予相關的法律意見及解釋如他需要推翻認罪的程序及引伸的後果。法律團隊亦向第五被告表明他是否獲得保釋和認罪不應帶有任何關係。 68.當天會議結束時,第五被告並沒有向法律團隊確認他會推翻認罪的答辯,法律團隊亦提醒第五被告翌日早上他需要早點來法庭,好讓團隊可以向他解釋控方的案情撮要。同日下午黎大律師向法援署的黃先生滙報案件進展及第五被告就推翻答辯的問題。 2023年12月12日:審訊第五天 69.第五被告與他的女朋友於早上10時09分左右到達法庭,當進入區域法院會議室後,第五被告隨即詢問李律師是否可以保證他可以獲得保釋。李律師向第五被告解釋法律團隊會盡力向主審法官申請,但最終是由法官決定,所以不能保證。李律師亦向第五被告解釋當天主審法官會處理他有關認罪的案情撮要。程序上控方會向他讀出由他們草擬的案情撮要內容,主審法官會詢問第五被告他是否明白及同意案情撮要的內容,當他確認明白及同意後,才會處理他的保釋申請。李律師亦向第五被告強調認罪的基礎必須是他要確定他有做過本案中控方所指的控罪。如有任何疑問的話他便不能夠認罪。期間第五被告亦詢問為何法庭會有他警署報到的紀錄,李律師再解釋基於他在審訊第二天早上遲到,控方便呈交他的報到記錄給法庭及黎大律師。李律師亦解釋法律團隊會以第五被告在12月19日需要繳交功課及一月初為考試準備的理由向主審法官申請批准他繼續保釋。 70.第五被告亦詢問李律師如果不能夠保證獲得保釋,他可以拖延到多久才需要服刑。李律師向第五被告解釋一般來說法庭有權立即撤銷已認罪被告人的保釋,但於本案中法庭並沒有在昨天立即取消。李律師進一步解釋法庭會等待不認罪的被告有裁決時才會一併處理認罪及經審訊後並定罪被告人的判刑,而法庭要在完成聽取後面雙方結案陳詞後的一段日子才會作出裁決,所以很難確定判監的日子,而根據以往經驗有可能會在兩個月或三個月之後。但他們會盡力為他申請把保釋延續至2023年12月22日,即其他認罪被告人的求情聆訊當天。 71.李律師亦就第五被告關於量刑及刑罰的詢問,即法庭會否引用張子龍或理大暴動案,及團隊是否可以為他爭取判處教導所命令向他給予法律意見。當李律師逐一解答完第五被告的提問後,第五被告要求給他數分鐘打電話,當時已經是10時25分,李律師便提議第五被告盡快打電話,並且在5分鐘後返回會議室。 72.第五被告於10分鐘後仍然未返回會議室,李律師便到會議室外找他,而黎大律師剛巧到達法院7樓的會議室外。黎大律師指當時她正準備向步入法庭準備聆訊時,聽到一把男聲大叫「你走開」,轉頭便看見第五被告正向李律師大叫。隨即有一名女士在第五被告身邊出現並向法律團隊表示他們應該需要服務第五被告。隨後該名女士更一同跟隨第五被告進入會議室,黎大律師向該名女士詢問其個人資料包括她的名字和與第五被告的關係,基於第五被告並沒有向法律團隊表示他認識該名女士,或同意或要求該名女士在開會時在場,因此黎大律師向該名女士解釋在會議室內出現對她需要索取第五被告人指示並不方便,如果她願意的話可以在會議室外等候,但需視乎第五被告是否願意在會議完結後與他對話。該名女士回覆指她會詢問第五被告是否需要她在場,若他不需要便會離開。第五被告聽到後便要求該名女士離開會議室。 73.其後黎大律師問李律師是否已經向第五被告解釋案情撮要以及確認他的指示,李律師告訴黎大律師基於第五被告提出了一些問題,他需要花時間回答及解釋,而其後他亦要求給時間打電話,所以他當時未能向第五被告解釋案情撮要內容。 74.第五被告其後向李律師解釋他突然大聲向李律師的方向呼喝,是叫站在他身旁的親友行開一點,不要阻礙第五被告講電話。 75.最終第五被告人確認維持認罪答辯。黎大律師把一份案情撮要交給第五被告讓他閱讀並且同時把當中內容逐字逐句向他讀出。讀畢後黎大律師詢問第五被告是否明白及接受內容,以及有沒有其他問題需要她解答。第五被告當時確認他明白及接受內容以及沒有其他問題。之後黎大律師便離開會議室。李律師把一份書面指示交給第五被告閱讀,同時間向他解釋他的經歷認證供詞及刑事定罪紀錄。經確認他明白及接納案情內容後,第五被告便在書面指示上簽署確認[9]。 76.控方在庭上向第五被告宣讀案情撮要,第五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隨即法庭宣判第五被告兩項控罪罪名成立。聆訊結束後,法律團隊再次提醒第五被告需要盡早準備求情信等文件,以便黎大律師為其準備求情陳詞。 2023年12月17日 77.陳實習律師指基於法庭需要法律團隊於不少於四個工作天前存檔書面求情陳詞及求情信等文件,所以他按李律師指示與第五被告保持聯絡。當天中午時分,陳實習律師致電第五被告跟進他的求情信及研學證明資料的進度,第五被告向陳實習律師表示因為他的女朋友剛剛進了醫院,而且同時間有很多事情在忙碌,所以沒有可能於明天前提供求情信及研學證明資料。同時第五被告亦向陳實習律師表示黎大律師及李律師未能察覺控方在庭上讀出案情時,錯誤地讀出案發時他身穿的褲子的顏色,即當時他是穿着綠色長褲,而不是控方所指的藍色長褲,並提出反對。第五被告亦再次向陳實習律師聲稱黎大律師和李律師並沒有指示他應該要怎樣做,反而不斷向他索取指示,並指出黎大律師和李律師均為熟悉法律程序的人士,卻向一名完全不熟悉法律程序的人索取指示是一件很滑稽的事情。陳實習律師表示會把他剛才的說話轉告法律團隊。 2023年12月21日 78.當天下午,李律師和陳實習律師與第五被告聯絡,在電話會談中,第五被告說他要給予法律團隊一個「彈出彈入」的新指示,意思是法律團隊要先代他向主審法官表示他不認罪,然後立即為他申請繼續保釋,如果主審法官拒絕申請,法律團隊再代他向主審法官表示他會認罪,然後立即再為他申請繼續保釋。李律師向第五被告解釋法律程序不可以亂來,並表示他不可以以這種答辯方式來申請保釋。再者如果他選擇現在改為不認罪的答辯,即現有的法律團隊便會因為尷尬情況而不能在本案繼續代表他,另外把答辯由認罪改為不認罪也不能保證他一定會獲得保釋。第五被告隨即表示他不同意案情撮要內容,並指案情提及當時他穿着的褲子的顏色有錯。另外,他說當時沒有襲擊陳真。就褲子的顏色而言,李律師向他解釋如果他爭議這部份案情,他可以展開紐頓聆訊,而他必須要考慮清楚,首先是他對當時他身處現場的身份是沒有爭議,再者如果法庭不接納他的說法而繼續採納控方的案情,他便有可能喪失認罪的折扣。至於他聲稱他沒有襲擊陳真的說法,李律師解釋這並非單純爭議案情,而是涉及他的認罪答辯,因為根據這種說法,他沒有襲擊即沒有干犯控罪。第五被告亦問及明天的求情聆訊他會否即時還押,李律師解釋這視乎法庭會否等待其餘不認罪的被告人有裁決之後才判刑,以及法庭是否批准他繼續保釋候判。最終第五被告稱他會盡快安排求情信,而李律師亦提議他在明天早上9時20分準時到達法庭,如果到時他有求情信及其他文件,他可以即時交給法律團隊。 2023年12月22日:求情聆訊及第五被告人正式推翻認罪答辯申請 79.當天早上大約9時50分,法律團隊、法援署的黃先生及第五被告在區域法院會議室開會,當時第五被告仍然維持認罪答辯,他的親友亦為其準備了多份求情信件的副本準備交予法庭。直到開庭前5分鐘,第五被告仍然維持認罪,但他向法律團隊提出是陳真向他「碌埋嚟」,他並沒有襲擊陳真,並要求展開紐頓聆訊作出爭議。黎大律師當時提醒第五被告,他已經認罪並承認案情,如果現在他需要爭議他沒有襲擊陳真便需要推翻答辯,當時第五被告仍然未就推翻答辯給予法律團隊任何指示。由於當時黎大律師需要準備聆訊,他要求李律師在法援署黃先生在場的情況下,與第五被告確認並簽署書面指示,而黎大律師則進入法庭準備求情聆訊。第五被告則要求打電話給朋友。 80.約上午10時,當法庭書記及保安員進入會議室提醒第五被告需要進入法庭時,第五被告突然告知李律師他是「非蓄意」,他沒有襲擊陳真。李律師告知第五被告如果他堅持他是「非蓄意」襲擊的話,那他不應該認罪,並且要推翻認罪答辯。第五被告告訴李律師他今天未能決定認罪還是不認罪,並詢問可否再拖延一個聆訊。李律師向第五被告表明他已經認罪並同意案情,今天的聆訊是聽取求情,並提醒他法庭已經給予他很多時間,他自己忙碌並不是托誤時間的理由,如果他真的要推翻認罪答辯,法律團隊需要通知法官。當進入法庭最後一刻,大約是上午10時09分左右,第五被告確認他要推翻認罪答辯,法律團隊向他確認,並向他索取了書面指示[10]。 81.黎大律師補充當案件審訊進入第三天,即第五被告就他的抗辯提出補充指示那刻,黎大律師已經建議法援署的黃先生在往後的審訊日子到法庭觀察及了解案件的發展,除了12月12日早上之外,那段時期法律團隊於第五被告在區域法院會議室內舉行的其他會議及之後的所有聆訊,法援署黃先生均有在場從旁觀察及聆聽。而李律師亦從沒有收到法援署通知第五被告對法律團隊有任何投訴及不滿。 82.三人在盤問時均同意在不同階段,第五被告就一些議題會重複向法律團隊作出查詢,並需要法律團隊的意見。他們亦同意第五被告經常更改給予他們的指示,但他們不同意第五被告在任何階段有思緒混亂、不知如何是好及不理解法律團隊的意見的情況發生。李律師亦指當他向第五被告給予法律意見或解釋涉及審訊的文件後,第五被告均會表示明白。 陳述華醫生的證供 83.陳醫生是聯合醫院精神科副顧問醫生,他為第五被告撰寫了一份醫生報告[11]。報告中陳醫生指出第五被告於2009年4月開始在聯合醫院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呈現專注力不足及對立反抗症的臨床症狀,他是2009年5月開始被處方抗專注力不足的藥物,及後於2013年11月當他升中一時轉用另外一隻藥物派醋甲酯(methyphenidate),基於當時因為他出現藥物的副作用,包括頭暈、頭痛及腸胃不適,至2018年他獲處方抗抑鬱藥(fluoxetine)治療他的情緒問題。在最後一次於青年及兒童精神服務會診時,第五被告表示他從藥物獲得了一些持續的好處,而他在學習時的專注力亦稍為增加,而第五被告的母親亦沒有察覺他有任何不正常行為及思想。後來因某些事情第五被告求診私家精神科醫生,被診斷出專注力不足及連帶自閉譜系。於2020年7月至11月期間他獲處方抗抑鬱藥及抗專注力不足藥。基於該些藥物的副作用,包括失眠及食欲不振,第五被告隨後停藥。由於第五被告有持續專注力不足及衝動影響他和同學的溝通,於2022年1月他獲轉介至聯合醫院的精神科。陳醫生第一次接見第五被告人時,他表示如有需要他會願意服用派醋甲酯。隨後第五被告亦有持續在陳醫生的診所接受跟進。第五被告表示他沒有和其他人有衝突,亦否認他有任何不正常的思緒及意念。陳醫生稱最新近接見第五被告的日期為2023年8月30日,當時他精神平穩,但指服用藥物後有睡眠受影響的投訴。他同意服用另一隻較少副作用的藥物阿托莫西汀(atomoxetine)。 84.陳醫生對第五被告所作的精神檢查發現他情緒平穩,亦有滿意的眼神接觸。第五被告對於時間、空間及人物清晰。他說話有條理亦保持穩定的速度。他的情緒穩定亦對周邊發生的事項能合理地作出回應。第五被告否認有任何妄想及幻覺。 85.陳醫生在報告中總結第五被告是一名患有過度活躍症及有自閉譜系的病人。持續的精神科跟進治療對他而言會有幫助。 86.就過度活躍症,陳醫生指成年人士一般的症狀為有衝動性風險及專注力不足,這兩方面比較難以控制病情。就專注力不足方面,一般界定為當病人難以把集中力放在一件事物上,以致他很難認真作出思考,令他工作及學業上較平常人花多時間才能夠處理,這亦影響病人的社交及工作上。至於衝動性方面,一般令病人傾向受環境影響,做了一些他不能夠兼顧後果的行為,往往病人事後會覺得後悔,而令他產生了很大的困擾。就這方面,陳醫生指藥物可以醫治。陳醫生補充指過度活躍症患者在過濾訊息的空窗很狹窄,他們很快便有反射動作,但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只是他們不能抑制自己的行為。 87.陳醫生指這些人一般而言會做一些頑皮及越界的行為。 88.就對立反抗症方面,陳醫生指一般而言當進入成年時,這些症狀會減低,而第五被告之前的主診醫生亦沒有就這方面再作跟進。就第五被告的精神科醫生診斷被告人有自閉症譜系,陳醫生的意見是基於第五被告在和其他人溝通上出現困難而所引伸的。陳醫生判斷第五被告的社交障礙是因他的專注力不足及衝動性引起的。 89.就第五被告的過度活躍症,陳醫生認為隨着時間第五被告應該會學到一些能夠協助他控制病情的方法。陳醫生判斷第五被告人的症狀為中度嚴重。以他意見,第五被告在作出重要決定時,是取決於是否可以給予他一個相對安靜的環境去作出決定,陳醫生認為只要有藥物能夠協助他,這個問題便會大大減低。當時陳醫生處方了抗對立反抗症藥物給他,這些藥物包括刺激素,但有不良的副作用,而這些副作用亦導致第五被告不能夠經常服用這些藥物,因會影響睡眠。直到2023年左右,陳醫生處方另一種血清素藥物,即阿托莫西汀,這種藥物副作用較少,他知道第五被告服用這種藥物後相對較為接受,令他減少衝動性風險及協助他對事物較為專注,會幫助他處理到事物和社交。陳醫生強調一般至少對第五被告的病情會有一半以上的改善他才會繼續處方這種藥物。 90.陳醫生指處方血清素後,根據第五被告的回覆,他指他服用這種藥物後情況得到改善。 91.他同意辯方引述英格蘭和威爾斯的司法學院所編制的Equal Treatment bench Book, February 2021 edution April 2023 revision[12] 附件B第392頁所列出成人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的典型症狀已經涵蓋第五被告因過度活躍症所呈現的症狀,除了第五被告並沒有坐立不安的情況。 92.陳醫生指當患有過度活躍症的病人受到壓力時,他容易衝動,不小心地作出一些錯誤的決定,例如在考試期間,在有限時間作答他可能會作出一些不小心的錯誤。至於行為上,如果有一些壓力及不如意的事情,他較為以情緒為主導,作出一些錯誤或錯誤的行為反應,陳醫生形容這些為一些脾氣的表達。 93.陳醫生指他曾接見第五被告五次,每年大約兩次,每一次的會面大約15至20分鐘左右。就溝通方面,陳醫生指和他溝通並沒有問題,因為他知道當時第五被告有服用藥物,而服用藥物期間第五被告的表現較好。他同意在服藥期間第五被告的專注力至少可以提升 50%。所以才在臨床介定他對藥物的治療時有反應。陳醫生甚至提到有一些例子病人差不多完全康復,例如由全級學業成績排最尾至第一。第五被告亦告訴陳醫生當轉為血清素後,他的病情有好轉。陳醫生指他只能夠基於第五被告告知他的情況去作出醫學判斷,但至少是在2023年8月的那次會面上,第五被告能夠作出專注及情緒上穩定,亦較少有衝動及發脾氣。 94.陳醫生指血清素對於第五被告日常的生活溝通、理解亦會有幫助,所以才會繼續處方這種藥物給他。 95.陳醫生指如果患有過度活躍症的病人在作出決定前已經有很長時間,並有人不停向他重複地解釋,亦要視乎時間在症狀上是否得以控制,如果他有恆常食藥,他接收訊息及衡量的能力會較強,如果他那段階段不怎樣服藥,在長時間熏陶下對他的影響亦不會太大。當被問及有沒有可能如果第五被告要作出決定時,他會不知道自己作了一個怎樣的決定,陳醫生的回應是很少會有這個情況。 第五被告的證供 第五被告的誓章內容撮要 96.第五被告指他自八歲開始已經被診斷患有專注力不足過動症及對立反抗症,並帶有自閉症譜系障礙的特徵。他指稱在不同階段差曾服用不同種類的藥物,包括抗過渡症及抗抑鬱藥,期間令他在學習上的專注力得到改善,但他亦間中出現失眠的情況。 97.基於他的專注力不足,他在理解及與人溝通的情況比平常人困難。他亦需要很多時間了解別人的談話內容,而在學習上亦需要花多一些時間才能理解課程的內容。就溝通方面,第五被告稱他難於專注同一個話題,思想比較跳脫,因此當別人跟他提及同一個話題時,他很多時候都會想其他的東西,而在回答別人的問題時,他很快便會跑題。他解釋這是因為很多時候他未能夠控制到自己,亦因為這些問題他在學校被視為不合群,只有一些比較有耐性的人才可以和他談得起來。 98.第五被告強調他一直給予他法律團隊(包括審訊時代表他的黎大律師)的指示都是不認罪。基於原本法援署安排給他的大律師在開審前兩星期告知他因為手上的案件超時而不能夠繼續代表他,所以他在開審前一個星期才有機會和黎大律師開會談論案件。第五被告強調於該會議中,法律團隊多次向他提及控方的證據對他十分不利。當時,他的理解是如果他不認罪,他需要考慮出庭作供,然而縱使他當時傾向出庭作供,但因為他知道自己很容易誤解問題、及詞不達意,而當其他人誤解或曲解他的說話時,他會心急及反應比常人大,因此他一直未決定好是否會出庭作供。當時他告訴法律團隊他需要過幾天才能夠作出決定。 99.審訊的第一天完結時,黎大律師曾告訴他如果他認罪的話可能會少於五份一的刑期扣減,他依稀記得曾詢問一些關於與控方作認罪商討的事宜。但當時他並沒有考慮需要承認什麼事實。他稱黎大律師吩咐他如果需要認罪需要盡快決定。 100.當天回家後,第五被告反覆回想庭上看到的該些錄影片段,並努力嘗試喚醒了一些記憶及打算之後和法律團隊討論。他指他對於當時發生的事情已經很模糊,但是基於法庭審訊的氣氛再加上片段的幫助,他才可以再記得一些細節。 101.當控方於審訊的第二天結束控方案情時,第五被告指在庭內聽到大律師向法庭初步表示他不打算作供及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第五被告人在聆訊結束後曾跟法律團隊表示他其實還未想好是否會作供,並同時和他們討論了他昨天晚上想起的一些細節,而法律團隊把相關的錄像片段再一次播放給他看要他再想清楚。 102.審訊的第三天,第五被告向法律團隊表示他希望作供並重申了他的案情,但他覺得黎大律師對他表示要作供的意願不滿並向他表示這些都是一些新的指示,需要向法援署請示。他不明白什麼是新的指示,並認為只是補充一些只有他自己知道的細節。隨後黎大律師向法庭申請把審訊押後至翌日繼續。 103.當天審訊完結後,第五被告和黎大律師在他的辦公室開會,並跟他澄清了有關他的指示並向他播放相關的片段,他稱黎大律師給他的感覺十分負面,令他心灰意冷,於是他詢問黎大律師如果認罪的話是否仍然有刑期扣減。但黎大律師再次跟他解釋現在認罪可能有六份一的刑期扣減,第五被告當時表示會考慮,但他思緒有點混亂,他亦表示他會出庭作供,並會在星期日才確認是否認罪。然而他的法律團隊要求他在星期六中午前決定,亦因為第五被告希望傳召品格證人,黎大律師表示需要會見證人及有書面指示才可以。 104.第五被告指他當時仍沒有完全及理解消化所有訊息,所以當時他未能確定是否會認罪。然而在該個週末及週日,陳實習律師打了大約8至10次電話給他,並催促他決定是否認罪,他當時詢問陳律師,如果認罪他會不會沒有了保釋,陳實習律師告訴他重點不是保釋,而是決定他的答辯及後果。陳律師不停催促他盡快決定,當時他心煩意亂不知如何是好,只是懂得不停地向陳實習律師表示他還未作出決定。第五被告強調他明白到這是一個十分嚴重的事情,但他不明白如果他沒做過控方指稱的事情為何需要認罪,他強調那一刻他仍然在想自己能否作供。 105.到了星期一,當第五被告進入法院會議室時,李律師再次向他重申認罪後的刑期扣減。當時他向法律團隊表示仍未決定是否認罪,因為他覺得仍然可以把他想起的細節在法庭上告訴法官。當時他的法律團隊亦為他短暫押後聆訊30分鐘。 106.其後第五被告與他的女朋友及法律團隊在會議室內開會,他指黎大律師當時再次向他解釋他的勝訴機會非常低,並跟他計算量刑起點及相應的刑期扣減。第五被告詢問法律團隊刑期可否再少一點,他指他當時獲得了不同的數字,基於他們只是向法庭申請了30分鐘的押後,而法律團隊不停催促他盡快作出決定,所以當時他和黎大律師有一個比較熾熱的爭辯,他認為法律團隊不斷打擊他,讓他感到很氣餒。他不明白如果他沒有襲擊陳真或參與暴動,為何需要承認控罪。他指當時感受到很大的壓力,而腦袋亦一片混亂。 107.第五被告提及當時他其中的一個憂慮是如果認罪是否會得到保釋,特別是學校已經為他安排了補考,如果他失去保釋會嚴重影響其學業。法律團隊表示他們不能夠保證會否有保釋。他感到十分困擾,又有很多數字給他考慮,根本不能專心聽取他們所說的,只是分心考慮了有關保釋的問題。基於當時法庭保安催促他們要開庭,於是他沒有多想便匆匆地答應了認罪,只要盡量有保釋便可。李律師隨後便給予文件給他簽署。聆訊於上午11時10分繼續,法庭向第五被告讀出控罪,他在庭上就他所面對的兩項控罪認罪。 108.當法庭批准第五被告的保釋後,他鬆了一口氣,但同時他又開始慢慢意識到他承認了他有參與暴動及蓄意襲擊陳真,他指他不明白為何他沒有做過承認控罪。當踏出法庭一刻時,他向法律團隊表示他感到後悔,並詢問他們是否可以不認罪。當時法律團隊向他解釋推翻認罪需要處理一些程序,包括通知法援署,而法律團隊亦不知道是否可以繼續代表第五被告,亦不能確定第五被告的法律援助會否因此被撤銷。再者,如果推翻認罪亦會令法律團隊尷尬,因此法律團隊表明不會協助第五被告推翻認罪答辯。 109.第五被告指當時他的法律團隊並沒有再向他解釋相關之法律後果,而他亦不知道可以怎麼做。第五被告強調如果他知道那一刻更改他的認罪決定,法庭必然會批准,他必定會認真重新考慮。但當時法律團隊只叫他想清楚並盡快通知他們,並在翌日早些到法庭好讓他的法律團隊向他解釋認罪的案情撮要。 110.翌日第五被告大約上午10時到區域法院,他再次向法律團隊詢問是否會有保釋,並獲得回覆如果他同意控方案情,罪名成立之後便會為他申請保釋。第五被告指他印象中法律團隊好像有提及過認罪基礎是他有做過相關的事情,但並沒有向他解釋何謂有做過。第五被告指當時他一直堅持自己沒有蓄意襲擊任何人,亦沒有去參加集結,他仍然十分猶豫他的認罪決定。但是他的法律團隊只顧及和他提及求情相關的事宜。當刻他十分焦急暴躁,他要求他的法律團隊給予他一些時間考慮,而他亦需要一些時間打電話。他指李律師在他通話時不停在他旁邊催促他要作出決定,他當刻心煩意亂很暴躁,更在法庭的走廊內大聲向法律團隊呼喝。當時有一位傳道朋友見狀立即上前詢問他發生什麼事並嘗試安撫他。該名傳道朋友及後亦一同進入會議室,並表示他希望可以一起在場協助他控制他的情緒。但當時黎大律師以不方便為由拒絕。第五被告指基於他和法律團隊的關係已經很惡劣,而法律團隊表現的態度是十分不歡迎他的朋友,於是他只好邀請他的朋友在外面等他。第五被告指那刻他已經身心俱疲,只想盡快離開法庭,於是便再次向法律團隊表示只要能夠取得保釋,認罪不認罪也好。於是他的法律團隊便向他宣讀控方案情撮要,李律師表示因為時間關係不會詳細閱讀給他聽,只會說重點。李律師在讀出案情時,並叫他一路觀看,並告知他如有問題便需要說出來。第五被告稱他已經沒有心機聆聽及觀看案情,並分心了其他的事情,於是他便在一知半解的情況下簽署及同意案情。 111.第五被告強調當天的法庭聆訊他只是機械式地完成,他只是想希望能夠獲得保釋,他甚至未能記起自己當日在庭上做了什麼。最後他獲得保釋,但基於他的女朋友在翌日需要入院進行治療,已在被定罪當天直至求情期間的時間他都忙着搬屋、照顧女朋友及處理求情的事宜。而在處理求情事宜途中,有不少的朋友都詢問他不是一直堅持不認罪為何突然決定認罪。他指當時感覺由於時間的關係,認罪是唯一的出路。 112.求情聆訊當天,他再次向法律團隊表示是否可以進行紐頓聆訊,因為他從來沒有襲擊陳真。李律師向他解釋這樣在法律上不是爭議案情,而是沒有襲擊的意圖,需要不認罪,而他亦需要推翻他的認罪決定。最後他決定向法庭申請推翻認罪。 113.第五被告人強調他一直與法律團隊的溝通並不順利,他其實一直是打算不認罪。基於認罪當天有太多的資訊及時間上的限制,亦有多人催促他要作出決定。所以他才會做出了認罪的決定,而甴於他的專注力不足,他很容易分心及需要很多時間才能完全理解情況。在上述環境下,他只是一知半解地倉猝做決定。 114.第五被告亦指在獲得保釋後他才能夠慢慢靜下來想清楚,他覺得認罪是一個錯誤的決定,所以才會在認罪後立即向法律團隊詢問是否可以不認罪。他指當時他的法律團隊沒有告訴他如果推翻認罪的話,責任誰屬及法官的權力到哪個程度。因此他很快便被法律團隊跟他討論的求情事宜分心帶走。第五被告指如果當時他的法律團隊花更多時間及耐性跟他解釋推翻認罪的程序等等,他會認真考慮當時推翻認罪。同樣地,他亦指在他承認案情那一天,他的法律團隊給了他很多的資訊,而他的傳道朋友亦不能在他作出決定時在旁邊替他穩定情緒。他指他的情緒當時十分波動,亦因為有時間上的限制對他帶來十分大的困擾,令他不能專心地思考,當時他只是考慮了保釋的事宜,而沒有認真考慮認罪後的後果。 第五被告在庭上的證供 115.第五被告確認上述誓章的內容屬實並採納成為他主問的內容。 116.他說11月30日是第一次和黎大律師、李律師及陳實習律師一同開會。他稱當天他感到非常愕然,因為那一刻才得悉馬大律師不能代表他。當天他向法律團隊提出案件有大量的疑點,這些疑點較早前他已經向馬大律師提及,他強調他的立場其實由始至終非常堅定,即他是不會認罪的。 117.當時第五被告曾向法律團隊提出,想向公眾披露他手持的審訊文件,包括關於這宗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人物、拘捕他警員的資料。他的想法是要確保他作為公眾人物的身份。他知道他不能披露個人私隱,他明白是犯法的。他詢問法律團隊會否令到公眾有多一個知情權可以理解到他發生的事情。當時李律師詢問他公眾的知名度高不高,他回答說不高,但他仍希望把現有的資料可以讓公眾知道,當中涉及他個人的看法。他聲稱法律團隊立即反駁及建議他不應該這樣做,並告訴他把這些資料放上網可能會影響法庭審判的公正性,亦有可能影響法官本人的私底下生活,或工作上會受到不必要的滋擾。除此之外,亦會影響控方甚至警員,在一些非工作時間會受可能到不必要的滋擾,而如果他選擇這樣做的話可能會構成妨礙司法公正及「起底」的罪行。 118.李律師亦向他提議他應該需要花多些時間專注在案件上,並再給予他們指示,因為現在仍未收到一個他很清晰的指示。黎大律師亦接着說這個行為不值得他這樣做,所以法律團隊要清楚解釋給第五被告說他不應該這樣做。第五被告回應明白並表示他不會做一件令他自己犯法的事情。 119.第五被告稱他從沒有受過法律教育及訓練,在這宗案件發生之前,就一些法律的用語及認知,他是從新聞中及一些在律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處獲得。事發後,當時一位中學的教師曾在律師事務所擔任文員,他亦有和第五被告分析過這種案件出現了什麼問題。當第五被告人畢業後和這位中學老師已經沒有聯絡。第五被告強調他會在網上尋找及確認他所獲得的資訊,並把他的認知向法律團隊詢問,之後再作一些決定。 120.第五被告稱就一些問題他會向法律團隊不斷重覆提問,他指陳實習律師有很多時間和他在WhatsApp有對話,他在對話過程中感到有龐大的壓力,他向自己說他做每一個指示及決定均會影響他將來的入獄時間及判刑,甚至是這宗案件上他應有的權利,所以他每一次做一個指示都要想清楚,起碼都要問三次四次才能確定,例如他指陳實習律師曾在電話上問他能否在晚上12時是否可以給予他們一個答覆就是否他會認罪給予指示這件事情。 121.第五被告認為縱使他覺得這宗案件疑點十分多,但法律團隊似乎只着眼於刑期扣減,他認為法律團隊沒有盡力向他解釋為何忽視他所提出的疑點,他認為法律團隊沒有考慮他的立場,亦不明白他的堅持,沒有花足夠的時間向他解釋清楚及說服他為什麼他提出的意見不能構成疑點。 122.他指因為法援署已經更換了四次律師給他,他不知道法援署會不會再換律師給他,但他的法律團隊不斷游說他先認罪,可以減低刑期,他覺得很不舒服。他指因為法律團隊已經沒有心機為他辯護,他亦不知如何和法援署解釋,他認為法援署很難再換律師給他。他指法律團隊向他解釋只要他簽了那份文件,便可以在庭上向法庭解釋。當他看了認罪指示那刻,他只是花了很短的時間望一下,大約十秒鐘要看五至六頁文件,便已經要再進入法庭決定認罪或不認罪。當時他很混亂,他不知道做這件事的後果會什麼,他是在想得不周全的情況下便進入法庭。 123.他指第一天審訊完結時,他其實並不清楚控方就如果他當天認罪就減刑及保釋的立場。他聲稱陳實習律師告知他如果當刻認罪只是得五份一刑期扣減,但陳實習律師沒有提及控方並不反對他繼續保釋。 124.就當天他有否向法律團隊提出他會考慮認罪,第五被告指他其實是早上未開庭和法律團隊開會時,他口快說出來的。當被問及有沒有人向他提出,如果他認罪的話,會向控方爭取不反對五份一刑期扣減及不反對保釋事宜,第五被告在庭上的第一個的回應是沒有,但之後他又說當天和律師團隊的會議,其中有些上述的議題是有探討過。 125.最終他確認他其實是知道他的法律團隊就認罪事宜方面有和控方溝通,但他理解他只有五份一的刑期扣減,並沒有就保釋事宜有和控方有溝通。 126.第五被告強調當天他的思緒非常混亂,因為一次過要作出很多決定,是很辛苦的。他的情緒亦很差,加上那段時間要交功課及大學,同一時間他家人身體不適。他亦擔心如果他要坐牢,不能陪伴他的家人,而他女朋友亦有長期病患,所以那段時間他受的精神壓力非常之大。他解釋亦因如此,他亦有遲到的情況。他指當時他要給很多指示給他的法律團隊,亦要兼顧學業,在很混亂的情況下,不斷有一些新的指示他會感到不舒服。他指他會害怕如果他的法律團隊和控方溝通,會令他提早入獄。 127.他指當天曾經向法律團隊提出本案的疑點,他認為法律團隊回覆可以反映他們沒有認真考慮他提出的意見,所以他覺得法律團隊只是想他認罪,亦因此他的回應是他不認罪,他的立場是他沒有做過。 128.之後他又說審訊第一天他有和他的法律團隊有提及過認罪,他稱他未很能夠看得很清楚在案發時他是怎樣的,他當時很混亂,他不知道要作出一個什麼的決定,所以他做了一個錯誤的決定。而到了當天差不多午夜12時他給了一個不認罪的決定。 129.他指在和法律團隊開會及在案件審訊期間,他是有服用精神科醫生處方的藥物,但如果學業太繁重,則未必會服用的。 130.盤問下,第五被告指李律師在11月29日從通訊軟件告知他馬大律師不能代表他,而黎大律師將會接手。 131.他確認第一次會議有簡略向他提及控罪,案情及刑期長短。如果他認罪的話,認罪折扣如何。他有提及是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他指理大暴動案不是在第一次開會時間提及,而張子龍 案是法律團隊向他提出的。他否認有提出詆毀法官,令法官審案有壓力這些指稱。 132.當被問及他是否整個會議高度集中,他指會議有休息數分鐘,休息是因為之前高度集中,但他不能夠同意整個會議都是高度集中,但他同意他的回答都是經過思考的。他解釋他理解上可能有一些誤會,可能他未理解清楚。所以他給予一些指示可能有誤會也不出奇。但他同意當天他所作出的不認罪、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的指示是清晰及是他的意願。 133.關於第二次審訊前的會議,第五被告同意曾詢問法律團隊,陳真的傷勢是否需要所有人負責,因為傷勢未必是由他造成。他指當時黎大律師回應在法律框架之下控告他的罪名也是如此,但也要看案情指稱他做過什麼。他同意他提出疑問是因為有思考案件的細節,但他又指他要作很多指示,所以要詢問法律團隊。他指第二次會議結束時他是未能作出他是否作供的決定,但他同意當天晚上的最後決定是不認罪、及不會傳召證人。 134.就第三次審前會議,第五被告同意有詢問關於保釋及還押的事情。他同意黎大律師有向他解釋控方的開案。他確認當天會議結束時的指示為不認罪,不傳召證人及不作供。 135.當被問及他的法律團隊在該三次會議中並沒有游說他認罪,他強調事實上法律團隊有要求他認罪,他進一步解釋在該三次會議中,黎大律師曾詢問他會否考慮認罪,而三次會議中黎大律師均有游說他,他更指黎大律師對他說他要面對一個6年半的刑期,並問他是否需要考慮作出一個認罪的答辯,而認罪對他的刑期有一定幫助。他強調當時思緒非常混亂及精神壓力很大,特別是接近他開學的時間,而他家人身體亦不適。 136.第五被告不同意法律團隊只是解釋認罪與不認罪的分別,他重申黎大律師在該三次會議內不斷遊說他認罪,並向他表示要他認罪,否則沒有刑期扣減。 137.第五被告同意審訊第一天,在庭上是有聽到控方宣讀的開案陳詞,亦有看到控方所播放的片段。他是知悉控方針對他的指控。他否認在午休時有向他的法律團隊提出他有認罪的想法。他否認有問認罪的折扣,但他同意他曾經和法律團隊詢問認罪協商。他指基於學業及家庭,他感到很大的生活壓力,亦要處理案件,他當時曾經問法律團隊其實是否有法律文員可以緊密地跟進他的案件,甚至可以告訴他如何給予口供,但不是虛假的聲明,只是告知他如何在庭上作供把事實告知法庭。第五被告強調他清晰知道給予假口供是犯法的,他當時詢問他的法律團隊是否有這樣一個人可以幫助他。但李律師指法律援助證書是不包括這個,並詢問他是否想找一個人員即「師爺」教他給予口供。第五被告人說類似,李律師指這件事情是不合法的,在法律上是不容許的,他們不可以干擾任何證人,亦不能干擾他作供的。第五被告指他聽完之後明白「師爺」原來只是一個角色。 138.第五被告同意法律團隊亦有向他提及如果他想改變認罪的答辯,是要由他自己作出決定的,不能受到任何第三方的干擾。 139.第五被告不同意審訊第一天晚上沒有人催促他作出決定,他指他有問陳實習律師很多問題,他感覺陳實習律師好像要他快快決定,他感到有很大的心理壓力。第五被告指他有很多問題要思考及作出決定,例如是否上庭作供,有否證人,及他是否有罪。他指他要在很短時間要交很多指示給他的法律團隊,他自己一個人未必可以承受到。尤其是第一天的審訊他的壓力很大,他未必可能給予一個正確的指示。 140.審訊第二天他曾向法律團隊提及他想找一個目擊證人作供。那位目擊證人是巴士司機及當時在太茂路下車的消防員。他沒有方法去找這個證人,黎大律師向他解釋已經過了數年,要突然找這一位證人是非常困難的,除此之外找證人這件事情亦要警方協助,所以是非常困難的。然而黎大律師告知第五被告這兩位證人相信對他這宗案件的案情是有幫助的及對他有利的。 141.當被問及為何在誓章內他沒有提及這個事項,第五被告解釋是因為他不能在誓章解釋很多事情,而當時他亦未能把所有的事情回想起來。他需要數個月才能慢慢回想起來。第五被告更指出陳實習律師也有在庭上補充在誓章中沒有提及的事情。 142.第五被告同意在審訊第三天他有向法律團隊詢問認罪,認罪扣減及品格證人。關於他向法律團隊提出補充指示方面,他指實情是溝通上的誤會。他同意當天他給予法律團隊的的指示為不認罪,但當刻他未決定是否作證。 143.12月9日,第五被告同意他致電陳實習律師告訴他仍未找到品格證人,他同意陳實習律師告訴他可以慢慢找。陳實習律師亦提及他要準時報到,亦要考慮是否作供,如果他選擇認罪要準備求情信,因為之前他曾提及他考慮認罪。第五被告有問陳實習律師認罪協商是否律政署通常會做的,他指陳實習律師說是,並問他想認那一行好像,第五被告回應他要想清楚,所以當時他並沒有實質告訴陳實習律師他的決定。 144.12月10日早上,第五被告同意他致電陳實習律師告訴他仍在找品格證人。他指當天他有比賽,比賽完結後,陳實習律師及一名叫Amanda的法律文員和他進行一個三人電話通話會議,在該會議中陳實習律師通知他要做一個決定。 145.同日晚上第五被告同意他致電陳律師,結束通話後再打電話給李律師。他指他當天其實是希望詢問他們就他如何給予法律團隊指示的一個最終意見。他指李律師告訴他沒有時間處理這宗案件,他最好給予他們一個指示因為已經等了他很久,並問第五被告有什麼想向他發問。第五被告向李律師表示他得不到法律團隊的幫助,原因是他們沒有給予第五被告認為是合適的意見。李律師於電話內向第五被告表述法律團隊已經非常清晰及認真向第五被告解釋這宗案件的問題,第五被告質疑李律師一直解釋不到他提出的問題,李律師的回應是他提出的疑點根本上不應存在的。第五被告詢問李律師這是什麼意思,李律師告訴他叫他快點給一個決定。第五被告認為當時法律團隊沒有告訴他應該怎樣做,他對於是否能夠爭取他希望作出的公義有疑惑。至於陳實習律師那方面,較早前亦有致電他要他作出兩個決定,一是認罪還是不認罪。他回應陳實習律師,不如他要考慮認罪,但陳實習律師有耐性地解釋給他不用急,明天早一點在法庭再討論。 146.第五被告同意當晚他沒有決定認罪,他告訴李律師明天才給予他決定。他指法律團隊給予他一個很大的心理壓力要他做一個決定。 147.12月11日開庭前,第五被告同意他有問黎大律師很多事情,並詳談了一段時間。他指當時法律團隊曾問他是否可以給予認罪或不認罪的指示,或他是有新的想法。他指他當時告訴他們他很混亂,但李律師要他快一點答覆。他曾詢問法律團隊他案件的勝訴有多少,但他指當刻大家沉默了一會,當時他很困惑不知要給予一個怎樣的指示,他指當時未有決定便進入法庭。然後黎大律師向法庭申請押後要繼續等他的指示。 148.第五被告強調他當天其實未有時間作出詳細的考慮,他只是想他當天是否能夠獲得保釋,及他父母親的健康事宜。他認為那時如果還專注這宗案件是不切實際的,反之他的保釋是他着緊的事情。第五被告指他有提出這個想法給他的法律團隊,但他的法律團隊表示這個行為可能引致控方或法庭認為他想逃避法律的制裁,他回應指無論如何他會緊張他家人及家庭生活,他指當刻他不能給予一個認罪或不認罪的指示。然而法律團隊不斷游說他,特別是黎大律師告訴他需要明白,如果刑期起點是6年半,就算有六份一年期扣減,也會有超過12個月的刑期扣減。他覺得很混亂亦很緊張,他不明白為何他什麼事情也沒有做過便要面對6年半的監禁。第五被告指當時他和法律團隊的氣氛很緊張,第五被告提及他曾有向法律團隊提出他希望可以獲得保釋,但李律師提出指控方告知他曾有遲到的問題,亦有之前警署報到遲到,所以會反對他的保釋。 149.基於他非常緊張保釋,仍不能夠就認罪與否作出一個肯定的答案,他於是便向法律團隊表達把控方的案情撮要讀給他聽。黎大律師便很快速地在會議室內讀出控方的案情並問他決定好認罪還是不認罪。他指當時他迫於無奈,並詢問法律團隊的意見,他指黎大律師及李律師說如果他選擇認罪,他們會跟控方說讓他繼續保釋,再者那他亦可以拿到六份一的刑期及這個懲教署給予他的三份一假期,法律團隊相信他可以盡早獲釋放和家人團聚。 150.第五被告指他當時很混亂,感到非常煩躁,在誤打誤撞的情況下,他做了一個錯誤的決定。 151.第五被告否認法律團隊只是把認罪與不認罪的情況告訴他,他堅稱法律團隊誘使及游說他認罪,並向他提出如果他不認罪是不可以的。他否認他是在自願情況下作出的認罪決定,他強調他未作出決定,法律團隊應該替他爭取再押後,他指他法律團隊只是要求他作出決定,並沒有阻止他作出決定。 152.當未問及如果他認為他沒有做過,那麼他只要不認罪便不可以。第五被告指法律團隊沒有考慮他有這個不認罪的堅持。當時他曾提出一個意見,是否可以押後多一個小時或數個小時讓他們可以有個詳細的討論,但他亦明白法庭的時間很寶貴,當時他亦有數個問題需要考慮,他更指如何在這宗案件及他的生活上作出一個平衡是非常困難的。 153.進入法庭後,第五被告同意他是知道法庭向他宣讀兩項控罪的內容,他是表示認罪的,他同意他的認罪是毫不含糊的,當被問及他是否理解控罪的內容,他同意他有答明白及同意控罪。他更同意當時他是自願認罪的。 154.當被問及他一出法庭是否向法律團隊表示他是否想推翻認罪,第五被告強調他當天的情況他的細節仍然記得,他在會議室作出了一個錯誤的決定,他踏入法庭的時候選擇認罪,是迫於無奈的,因為當時在會議室內,當時所有事要考慮得很周詳,但他是持續地考慮了一件很簡單的事情,即要保證他能得到一個保釋。然後控方向他宣讀案情並播出相關片段。他深刻記得當天發生的事,該案情撮要和以他所知的事實及黎大律師在早前的會議所描述並不相符,包括當時他穿着的牛仔褲的顏色。 155.當控方及法庭向他強調答辯那一天控方並沒有準備他的案情撮要,當天亦沒有向他宣讀案情,第五被告強調控方有在他認罪之後,在庭上宣讀案情。他當天行出法庭外便第一時間詢問法律團隊為何控方當時所說的事情和他描述的事情不實,然後法律團隊即李律師告訴他如果有爭議便需要進行紐頓聆訊。他是清楚記得有這番說話。 156.第五被告強調他想推翻認罪的原因是因為當他認罪後,在庭上立即宣讀的控方案情和較早前他的法律團隊解釋給他的案情有不相符的地方,而亦屬不實。 157.第五被告強調當天在會議中有向他的法律團隊表示他會考慮推翻認罪,原因是在庭上宣讀的案情和較早前法律團隊解釋給他的和事實並不相符。他不斷重複他的記憶非常清晰。他指當天有向他的法律團隊表明他是想推翻認罪,並不是如他的法律團隊所說,他當天並沒有作出決定。 158.他同意12月12日在宣讀案情及播放片段後,他在庭上表示同意案情,如以他所說之前那一天已經宣讀的案情而他認為不實,為何在翌日當他在庭上聽到案情時又會表示同意案情。第五被告解釋那兩天其實他的思緒是很混亂的,他有向他的法律團隊詢問如果他選擇不認罪要怎樣做,法律團隊告訴他有可能不能繼續代表他,需要請示法援署要轉換律師等等。他重申當控方所宣讀的案情和黎大律師所述並與他認知的不相符,他已經想推翻認罪,他亦在12月12日開庭前的會議曾向黎大律師表示他決定不認罪,並問黎大律師要怎樣做。他指黎大律師當時很混亂,不知如何是好,所以在庭上宣讀案情時他亦感到很困惑。 159.第五被告進一步解釋其實他不知道推翻認罪的意思是什麼,他指他是在入獄後才知道推翻認罪的法律程序,當時他只是認為向法律團隊提出他要轉回不認罪便可以,只要當時未宣讀案情便可以。他亦知道這是一個正確的法律程序。 160.第五被告同意黎大律師曾對他說:「我要強調我當事人真係有做過先至可以認罪」,但他認為黎大律師只是給予他一個意見。 161.第五被告指基於當時情況很混亂,所以他沒有在庭上就向他宣讀的案情提出爭議。他甚至提到其實在他認罪之後在法庭會議室內所舉行的會議,他曾向法律團隊強調他沒有做過控方指稱的事情,他不應該認罪。他知道沒有做過的意思即他沒有參與暴動及傷人。 162.就簽署一系列的書面指示,第五被告指該些內容是由他的法律團隊所撰寫的,亦有向他宣讀內容,他是知悉指示的內容及同意該些內容才簽署的。他補充最終在給予法律團隊的認罪書面指示時其實他是有猶豫的,但他以拿到保釋作為優先考慮,他認為當時是受到他健康的情況及個人的情緒干擾下所作出的決定。他同意他簽署書面指示的時候他是自願的。 163.當被問到他曾簽署確認他收到及明白控方的案情撮要,經歷認證口供及定罪紀錄的確認書面指示,他指當時他不清楚知道控方對他的指控和黎大律師讀出的是有分別的,他強調黎大律師讀出的案情撮要是正確的,但庭上所宣讀的卻和她所讀出的不相同。除此之外,他在簽署這份文件時有向黎大律師解釋就一些事情他有疑點,但黎大律師指出他已經簽署不能回頭,因為他簽署等同承認了這件事,所以他是帶着一個疑惑及情緒受干擾情況之下簽署的。 164.覆問下,就他所作出的書面指示,第五被告確認他是有基本的法律認識下簽署的。他強調他沒有做過控方指稱的事情,只是為了保釋才簽署該些指示,但他沒有想過簽署文件等於承認控罪,他只是為了可以博取控方提供給他的保釋所以才簽署書面指示的。 165.第五被告指他當時受到一些外部干擾所以作出了一些錯誤的決定,那些外部干擾是他的健康情況,及當時他沒有理解清楚這宗案件所讀出的案情是這麼嚴重的情況下才簽署一系列的書面認罪指示。第五被告聲稱其實法律團隊當時有向他作出解釋,他強調他需要時間去消化所吸取的資訊,然而他並沒有被給予足夠的時間,所以作出了一個錯誤的決定。基於他的精神及情緒狀況,而他做決定時間要面對學業及交功課,那段時間他的精神壓力很大。 適用的法律原則 166.如果一名被告經過正當法律程序承認控罪,而他的認罪答辯並非含糊或模稜兩可(equivocal)的話,根據上訴法庭案例 HKSAR v Wong Chi Yuk [13],被告必須確立以下其中一項因素,才可成功推翻他的認罪答辯:
167.在HKSAR v.Shum Wan Foon (2014) 17 HKCFAR 303一案中,終審法院指出認罪答辯必須是自願作出的才算有效,在脅迫威嚇(duress),誘使(inducement)或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下作出的認罪答辯,是無效的。 168.終審法院在HKSAR v. Chan Chi Ho Lincoln (陳子豪) (2018) 21 HKCFAR 588一案中指出認罪答辯是嚴肅的事情,不容輕易容許更改。雖然容許更改答辯的酌情權不受任何約制[14],但不是可任意行使的,必須具法理基礎,首要考慮是維護公義[15]。 169.陳子豪 一案進一步提及認罪答辯是否含糊,需根據作出答辯時的情況斷定;在被定罪後才作出由保留的說明,不會令認罪答辯又不含糊變成含糊。含糊的認罪答辯不能構成定罪的基礎,因此法庭沒有酌情權接納含糊的認罪答辯。假如在定罪後出現某些可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事宜,則法庭具有且應考慮行使酌情權批准被告人更改他不含糊的答辯,行使該酌情權的首要考慮必然是維護公義[16]。 170.就法庭對一名被告所作出的不含糊認罪答辯,如何行使酌情權批准該名被告人更改其答辯,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英明 HCMA 569/2019, [2021] HKCFI 1479一案中,黃崇厚大法官(當時官階)指出如果法庭席前的資料顯示被控人有可能並非有罪時,基於維護公義這首要考慮,行使容許更改答辯的酌情權的傾向應較高,但如果資料看來不實便作別論。此外,也要考慮整體情況,因為公義的評估不是只從被控人角度出發,也要顧及社會整體利益和控方可能面對的情況。 171.如果一名被告認罪只是為了便利,以為能盡快解決案件,不會令認罪答辯無效,見 HKSAR v Brigildo, Niel Bidrejo HCMA 357/201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Martnok Thanradee HCMA 431/2007。然而每宗案件背景也不同,法庭需要獨立地考慮申請人的證供[17]。 討論 172.陳大律師於結案陳詞中確認第五被告的答辯是毫不含糊的,他是倚賴第五被告在答辯時受到其過度活躍症症狀影響,導致他的答辯是在不自願及未能獲告知所有的情況下作出的。 173.除了第五被告在誓章中聲稱法律團隊沒有就推翻認罪的法律程序向他作出詳細的解釋外,就法律團隊於審訊前及期間給予第五被告的法律意見,陳大律師確認辯方不會就該些法律意見提出任何爭議,或/及指稱該些法律意見是錯誤的。 174.本席強調這個聆訊中並不是一個微型審訊。 175.就代表第五被告的法律團隊關於第五被告在會議中曾提出針對本席的證供,本席強調不會因為該證供而在評估第五被告的證供及考慮本項申請時對第五被告作出任何不利的揣測,及/或第五被告帶有任何偏見。 176.本席有詳細考慮控辯雙方的書面及口頭補充結案陳詞的所有內容及雙方所提交的法律典據及文章。 177.就黎大律師、李律師及陳實習律師,本席認為他們是誠實及可靠的證人,他們的說法有文件,即第五被告所簽署的書面指示的支持。他們的證供在所有的關鍵事項均是吻合及一致的,在盤問下亦沒有受到任何的動搖,本席接納他們三人在誓章中及在庭上所作的所有證供。 178.本席亦接納陳醫生就第五被告患有過度活躍症的病史、其症狀、及於審訊前,即2023年8月前他就第五被告症狀的評估及他所處方的藥物對第五被告症狀的改善程度的所有證供。 179.關於第五被告的證供,就何時第五被告知道馬大律師不能代表他,第五被告於誓章中表示於審訊前兩個星期馬大律師親自告訴他因為他的案件超時,所以不能代表他;於主問時,第五被告稱他是在2023年11月30日和黎大律師開會那天才知道馬大律師不能代表他;但在盤問下,他卻表示是李律師在2023年11月29日在通訊軟件中首次告知他黎大律師將會代替馬大律師代表他。明顯就這個議題,第五被告在不同階段提出三個不同的版本。 180.就第一個會議,第五被告指稱他曾提出希望把審訊文件在網上披露,好讓公眾可以知道案情。第五被告強調他知道他不能披露個人私隱,然而他強調當他提出這個想法時,他的法律團隊立即建議他不應該這樣做,特別是如果他把資料放上網,可能會影響法官的私生活。根據第五被告的說法,他只是提出希望把審訊文件在網上披露,他從沒有向他的法律團隊表示會把主審法官的個人資料或他的私生活在網上披露,甚至第五被告自己也知道他不能披露個人私隱,如果真的是這樣,為何法律團隊會提出他把審訊資料在網上披露可能會影響法官的私生活。本席難以理解如果第五被告沒有主動提出他希望披露主審法官的個人資料,為何他的法律團隊會誤會第五被告所指的審訊文件包括主審法官的個人資料。本席認為第五被告在庭上的說法完全不合邏輯。 181.關於審訊第一天第五被告是否曾向他法律團隊表示他希望認罪,他主問時表示當天早上在法庭會議室和法律團隊開會期間他一時口快說出來的,雖然他曾提出認罪,但事實上他當時思緒很混亂。他理解他的法律團隊有就認罪事宜和控方作出一些商討,但以他所知和法律團隊的討論是涉及刑期扣減,當時並沒有探討如果他認罪,控方是否會反對他的保釋。盤問下,他卻否認當天早上有向法律團隊提出他有認罪的想法,亦否認他有詢問關於認罪的刑期扣減,但他同意他曾經和法律團隊詢問可否向控方作出認罪協商。本席絕對不相信如果第五被告從沒有向他的法律團隊表示他希望認罪,他的法律團隊會在沒有任何指示的情況下主動聯絡控方作出認罪商討,並強迫第五被告須於當天晚上作出決定。 182.就審訊第二天的事情,第五被告提及曾向他的法律團隊提出希望找兩名目擊證人(即巴士司機及消防員),他指黎大律師甚至向他表示雖然找這兩位證人非常困難,但這兩位證人對他的案件是有幫助及有利的。當被問及為何在他的誓章內並沒有提及當天他有向法律團隊提出需要找目擊證人,第五被告的回應是這些是他的補充資料,他不能在短時間內在誓章內提及當時在審訊發生的事情,他需要不斷回想及組織才能記清楚當時做什麼。第五被告更指出事實上陳實習律師在庭上作供也有相類似的情況。 183.兩位律師及大律師,不論在他們的誓章及呈上的證供,均沒有提及這個事情。第五被告的誓章及主問亦沒有提出這個情況。若然第五被告真的有向他的法律團隊提出,他希望找這兩位目擊證人,甚至乎他的法律團隊認同這兩位證人對他的案情有幫助,為何第五被告及後不向他的法律團隊跟進尋找這兩位目擊證人的事宜,反而在審訊的第三天向他的法律團隊詢問關於認罪、認罪扣減刑期及尋找品格證人的事宜。 184.就12月9日及10日發生的事情,第五被告在誓章的說法是陳實習律師打了大約8至10個電話給他,並催促他決定是否會認罪,而當時他曾詢問如果他認罪會不會沒有保釋,陳實習律師告訴他重點不是保釋,而是決定他的答辯及後果,他指縱使如此,陳實習律師亦不斷催促他作出決定,當時他心煩意亂,不知如何是好,只是不停地跟他表示還未決定。然而盤問時,被告人同意於12月9日他曾致電陳實習律師,陳實習律師曾告知他可以慢慢找品格證人,於12月10日晚上他亦主動致電陳實習律師,當第五被告表示他考慮認罪,按第五被告的說法,陳實習律師甚至乎很有耐性解釋他叫他不用着急,明天早上在法庭可以慢慢詳談。這和第五被告在誓章聲稱該兩天陳實習律師不斷打電話催促他作出認罪決定的說法大相逕庭。 185.就12月11日發生的事情,第五被告在庭上指出當時在會議室內和他的法律團隊就他認罪或不認罪的指示的討論氣氛很緊張,第五被告強調他當時認為他沒有做過什麼事情,為何需要面對一個6年半的刑期。他聲稱當時他因為他很緊張自己的保釋,所以他要求他的法律團隊把控方的案情宣讀給他。他指他認罪是迫於無奈,亦是因為黎大律師告知他如果他選擇認罪,可以為他爭取控方不反對他的保釋,而他認罪亦可以獲得六份一的刑期扣減,更甚如服刑期間表現良好他可以獲得懲教署給予的假期折扣。他更進一步表示他的法律團隊游說及誘使他認罪,並向他表示他不認罪是不可以的。 186.第五被告在他的誓章中從沒有提及他的法律團隊包括黎大律師曾游說及誘使他認罪,亦沒有在誓章中指出他的法律團隊向他表示他不可以不認罪。他在誓章的說法是當時他的法律團隊要求他盡快就認罪與否作出決定。這明顯和第五被告在庭上所說12月11日他在庭上承認控罪前法律團隊曾向他表明他不可以不認罪的說法完全不相符。 187.另外就12月11日關於他在庭上認罪的事宜,第五被告在誓章中指出在庭上向他宣讀兩項控罪的內容,而他也確認就該兩項控罪認罪,當他獲得法庭保釋後,他感到如釋重負,但同樣地他亦慢慢想起他不明白他沒有干犯控方所指稱的事但卻要承認控罪,他更指出當時聆訊押後期間曾向法律團隊表示他希望轉回不認罪,他的法律團隊告知他如他想推翻認罪,需要進行一些程序,亦不知道法援署會否撤銷他的法律援助,而亦有機會法律團隊不能再代表他。他於誓章中強調他的法律團隊沒有向他解釋如果那一刻他選擇向法庭立即即時推翻認罪,法庭必然會批准。他更指他的法律團隊向他表示翌日需要早些來到法庭好讓他們可以向他解釋案情撮要。然而第五被告在盤問時卻表示他清晰記得當時在庭上他承認了兩項控罪後,代表控方的阮專員的助手向他宣讀案情並播放相關片段,他指當時他深刻記起當天發生的事,他認為那些案情撮要和以他所知及黎大律師早前在會議上所解釋的是不相同的,包括他當天所穿着的牛仔褲的顏色。他更進一步指他步出法庭後,便立即第一時間詢問法律團隊為何控方當時在庭上所宣讀的案情撮要和向他描述的事情不符,他指他的法律團隊告知他如果他需要爭辯便要進行紐頓聆訊。 188.辯方指第五被告因患有過度活躍症,而其中一個病徵是健忘,因此他只是把兩天所發生的事情混淆起來。首先,就這個事項,當控方及法庭反覆告知他按法庭記錄,認罪當天控方並沒有在庭上宣讀案情撮要及播放相關片段,而不是他所指認罪及案情撮要是在同一天處理,第五被告堅持他的記憶是準確的。再者按陳醫生的意見,縱使第五被告患有過度活躍症,但他對時間、人物及空間並沒有出現混亂的情況。 189.更甚,就第五被告為何選擇推翻定罪,他在誓章及庭上提出了兩個完全不同的版本,根據第五被告的誓章,基於他的法律團隊並沒有向他解釋,如果他在認罪之後,但未承認案情之前,如他提出推翻答辯的申請,法庭必定會批准,亦因為他的過度活躍症,令他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夠理解所有的資訊。而他當刻因為家庭及學業的情況令他分心,基於當時他的法律團隊不斷催促他作出決定,因此他在一知半解的情況下才選擇認罪及承認案情,他強調如果他有獲得更多的時間及他的法律團隊有耐心解釋給他推翻認罪的程序,當刻他會認真考慮在認罪後立即作出推翻認罪的申請。然而在盤問下,第五被告清晰表示他希望推翻認罪的原因是因為控方在庭上宣讀的案情撮要和法律團隊較早前解釋給他的版本及以他所知的不符,亦屬不實。 190.陳大律師於結案陳詞中強調法庭須考慮第五被告是一名患有過度活躍症之人士,其中一個症狀是他容易被壓力影響,令其專注力及思緒混亂。基於第五被告在作供期間必然會感受到壓力,因此他在庭上的證供亦很有可能受到過度活躍症影響而引致在不同的章節出現混亂及不符事實的情況。陳大律師強調法庭在此情況下不應該因第五被告在庭上的證供和其誓章的內容不符便認為第五被告是一名不誠實及不可靠的證人,相反基於第五被告在庭上的證供出現多處混亂及不符事實的情況,更加可以引證第五被告在受壓時會呈現過度活躍症症狀,而其症狀亦影響其思緒。 191.陳大律師進一步建議法庭應該完全排除第五被告在庭上的證言,只需考慮他在誓章內的說法。 192.就陳大律師提出的上述論據,辯方曾向陳醫生確認一般患有過度活躍症的人士會出現什麼症狀,陳醫生認同第五被告呈現一些過度活躍症患者的普遍典型症狀,包括缺乏對細節的關注、組織能力差、健忘、言語衝動、常常打斷別人的說話、情緒波動、煩躁及脾氣暴躁、極度缺乏耐性及無法處理壓力。本席向辯方詢問於第五被告作證期間,除辯方提及他因無法處理壓力而令他證供關於承認控罪當天是否一併處理案情撮要一事出現混亂,有沒有其他例子可以指出第五被告在作證期間呈現以上的症狀,陳大律師坦白告知他不能找出任何一個章節可以顯示第五被告在庭上作供時呈現以上的其中一個症狀。 193.本席認為不單第五被告沒有在庭上呈現以上所詳列的症狀,相反他在作供期間,不論專注力、對問題的理解、組織能力、耐性等等均沒有任何的問題。就專注力方面,當盤問時被質疑他在誓章中沒有提及相關的事情,第五被告解釋他只是沒有把所有的事情在誓章中一一交代。他更引述在聆訊第一天陳實習律師也有被辯方質疑他沒有在誓章中交代事情,陳實習律師也提供相類似的解釋。另外,如第五被告對問題不理解,他在庭上會要求發問者再重複問題。另外就組織能力,第五被告能夠在庭上詳細地描述他聲稱審訊前及審訊期間發生的事情,他更加能夠逐字逐句覆述他的法律團隊向他說的話。 194.更甚,第五被告在作供期間神態自若,說話速度不快不慢,他從沒有對控方提出的問題有過激的情緒反應,亦很有耐心聽取陳大律師及阮專員的問題後才回答,亦沒有任何情況當問題未發問完他便搶着回答。 195.若然辯方所述第五被告在庭上作供期間,因為受壓加劇其過度活躍症症狀,那麼他應該亦會呈現上述其他的過度活躍症症狀,而不只有陳大律師所指的健忘或思緒混亂。再者,完全沒有證供指出第五被告在庭上作供期間是受着巨大的壓力,因此他是受到其過度活躍症影響而引致他的證供混亂。而按陳醫生的證供,第五被告從沒有向他表示他有妄想及幻覺的情況出現,而陳醫生亦評估第五被告對時間、空間及人物方向感知及認知沒有問題。 196.本席認為唯一及合理的推論,第五被告在庭上作供期間並沒有受到任何過度活躍症的症狀影響。 197.基於以上所述就第五被告的誓章內容和他在庭上證供的分析,本席認為第五被告並不是一名誠實及可靠的證人,本席拒絕接納第五被告所指基於他患有過度活躍症,及當時所承受的壓力,所以他不能理解及明白他的法律團隊向他就案件所作的分析,亦因此他不能夠在獲得充足的資訊及意見下作出認罪的決定。本席亦拒絕接納第五被告所指,基於他自身的健康、學業及家庭狀況,所以他是在不能自控的情況下作出認罪的決定。本席亦拒絕接納第五被告所指他的法律團隊的任何人曾在任何階段向他作出威逼及誘使他認罪。本席亦拒絕接納第五被告聲稱他曾在認罪及承認案情撮要當天向他的法律團隊要求多些時間考慮被拒絕,及如果法律團隊在他承認案情撮要前告知他,若他選擇推翻認罪答辯他的申請一定會獲法庭接納,他會慎重考慮在當刻立即提出推翻認罪答辯的說法。 198.倘若就某一事項第五被告的證供和他的法律團隊的證供有矛盾,本席會毫不猶豫信納法律團隊的證供而不接納第五被告的證供。 199.就辯方強調第五被告從沒有接受法律知識或訓練,因此要求他就法律團隊給予他的一些法律意見作出思考及決定,以他患有過度活躍症而言,是強人所難及不切實際。然而,按第五被告在庭上的說法,他對於一些法律用語及認知並不陌生,他的中學老師曾經在律師事務所擔任文員,這位中學老師亦和他分析過這宗案件出現了什麼問題;甚至第五被告並不是盲目接受他人給予他的法律意見及從不同渠道接收到關於法律用語的解釋,他會在網上主動作出搜尋,以確認他從不同渠道接收到關於法律用語及意見的準確性。他亦會以他對該些法律用語及分析的認知向法律團隊詢問,之後再作決定。由此可見,第五被告並不是如辯方所指他不能就法律團隊給予他的意見作出詳細的思考及決定。 200.更甚,第五被告是清晰知道控方就他面對兩項控罪的指控及掌握的證據。他向法律團隊提出錄像片段沒有拍攝到他有直接襲擊陳真,他甚至主動向他的法律團隊詢問他們六名被告人是否需要就襲擊陳真負上共同責任,因陳真的傷勢並不是由第五被告造成的,這亦反映第五被告明白控方針對第五被告所涉及的傷人罪的證供強弱及檢控基礎。 201.第五被告在庭上不斷強調他在審訊期間所承受的壓力非常大,這些壓力來自他雙親身體不適,他的學業及他女朋友的事宜,他強調他的法律團隊給予他作出決定的時間並不足夠。 202.然而由案件在區域法院提堂直至審訊相距差不多一年半時間,而開審前一年第五被告亦一直有法律代表跟進他的案件,沒有任何證供顯示控方針對第五被告的案情在審訊期間有任何改變。第五被告不論在其誓章或在庭上均未能指出他對所面對兩項控罪的法律原則或控方倚賴的證供如何不理解或不清晰。事實上,審訊時代表第五被告的法律團隊亦多次因應他提出的要求向法庭申請押後,因此即使第五被告患有過度活躍症,他亦絕對有充足時間就他認罪與否作出深思熟慮的決定。 203.辯方引述英格蘭及威爾斯司法學院所製作的 Equal Treatment Bench Book (February 2021 edition, April 2023 revisions) 第二課 Children, Young People and Vulnerable Adults 提出法庭須在處理及看待一名「脆弱」證人時需給予足夠的彈性,並要顧及他們如在壓力的情況下會影響他們的精神健康。辯方進一步指出雖然該指導性書籍的主旨是關於處理脆弱人士相關的法律程序在案件管理、審訊及特別安排上作出指引,但這可以作為法庭在處理一名脆弱被告人時應如何行使酌情權的參考。 204.一名脆弱證人在庭上並沒有法律代表,因此法庭是有責任對這類證人作出相應的保護,好讓他們在庭上作證時不會因為環境及法庭的程序影響他們的精神健康。然而,第五被告不論在審訊期間,或是在這個聆訊中均有法律代表。本席難以理解辯方所指這個指導性書籍對於法庭如何行使酌情權或評估第五被告的證供有任何的參考價值。 205.就陳大律師指法律團隊提及一些關於第五被告在會議及審訊期間的表現在多處均可以看到他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的症狀細節及表徵,本席有以下的觀察:
206.至於辯方批評黎大律師不應向控方提出若第五被告能在審訊第一天當晚確認認罪答辯,控方是否可以向法庭表示不會反對給予被告人五份一的刑期扣及不會反對第五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本席同意就着這些事宜,法庭有絕對的決定權,亦不會因為控方提出不反對而順應要求。然而,在刑事案件中,辯方經常會向控方確認一些他們不反對的事宜,以便說服法庭就辯方所提出的論點或申請並不存在太大的爭議。事實上,第五被告的法律團隊向控方提出相關的要求是希望替第五被告爭取最大的利益,這亦是第五被告向法律團隊表明他希望可以保住他的保釋的指示。本席認為辯方對法律團隊的批評並不恰當。 207.至於辯方批評控方不應該在這個議題設下死線,或法律團隊不應該容許控方設立死線,而設立死線會增加第五被告的壓力。本席認為審訊不能無了期等候一名被告人的指示,最重要的是被告人是在知悉自己的權利下,及在獲得相關的法律意見後,而作出一個自主的決定。第五被告當天沒有向法律團隊表示他不能夠在死線前作出決定,因此不存在他因為被時間限制所以倉促作出決定。 208.再者,第五被告在庭上的證供指當天早上他很混亂,他當時不知要做一個怎樣的決定所以作出錯誤的選擇,而當晚接近12時的時候他作出一個不認罪的決定。明顯當時第五被告作出不認罪的決定時,他已經是深思熟慮,並認為早上的決定是錯誤的,因此不存在因為給予他死線,令他感受到壓力或令到他的壓力積聚。 209.就本案有沒有其他證供顯示第五被告沒有干犯控罪,可以讓法庭行使酌情權讓第五被告推翻認罪答辯,陳大律師中肯地表示本席無需探討這個議題。無論如何,本席有留意到第五被告在證供中曾指出他認為本案疑點重重,首先不論在第五被告的誓章及證詞中,均沒有提及到他所指出案件的疑點是什麼,亦沒有提及就第五被告所承認兩項控罪,他指稱他沒有干犯該兩項控罪的理由。 210.就第五被告聲稱案發時,他並不是穿着一條藍色的褲子,本席留意到在審訊中播放的錄像片段及呈堂的截圖[18],是可以看到第五被告當時穿着的是一條藍色的牛仔褲。假設基於影片及圖像的光源關係,控方提及被告人所穿着的褲子是藍色有錯誤,但審訊中法律團隊從沒有質疑第五被告的身份,包括當時他穿着上身衣服的顏色及圖案,而不論控方於開案陳詞、同意案情及針對第五被告承認控罪的案情撮要,就當時第五被告上身穿着的衣服顏色及圖案,均是一致的。因此第五被告穿着的褲子的顏色並不如案情撮要所述絕不能構成一個可以讓法庭考慮第五被告沒有干犯控罪的證供的考量。而同樣地,不論是第五被告的誓章及他在證人庭上的證供,亦沒有提到他所指出控方案情撮要中所指的和事實不符的是什麼。因此根本不存在任何證供顯示第五被告有可能沒有干犯他所承認的兩項控罪。 211.本席不認為客觀環境而言,有任何證供顯示第五被告對於法律團隊就本案相關的法律原則、審訊程序、控罪的性質、控方的開案陳述、控方針對第五被告所面對兩項控罪證供的分析、認罪及不認罪的後果、於第五被告承認控罪後控方所提供的針對他兩項控罪的案情撮要,如他需要推翻認罪答辯的處理方法等等給予他的解釋及法律意見有任何不明白或一知半解的情況出現;本席亦認為沒有任何客觀證供顯示第五被告在和法律團隊於審訊前進行會議期間至第五被告正式確認推翻認罪答辯這段長達差不多三個星期的時間,有任何階段因為過度活躍症及壓力關係導致他對理解法律團隊給予他的法律意見有困難。 212.本席肯定第五被告並非在誤解法律或現實情況下決定認罪,本席亦肯定第五被告在審訊時並沒有受到過度活躍症症狀的影響而未能全盤理解法律團隊給予他的意見,亦沒有在過度活躍症影響的情況下未能自控地作出相關的認罪決定。第五被告有多名資深的大律師曾代表他,他必定是在得到適當的法律意見自主地作出決定。他當時可能只是專注於是否能夠獲得法庭的保釋,特別是控方在審訊的第二天當他遲到時曾向法庭要求撤銷他的擔保,他後悔自己的判斷和決定,正如黃崇厚大法官(當時官階)在 HJD [19]一案中指出,後悔自己的判斷和決定這並非是可推翻定罪答辯的理由。 213.就第五被告稱他誤解了或在未得到足夠的法律資訊下,即他未承認案情仍可改變認罪答辯的說法,本席同意一名被告人如果在審訊前承認控罪,但不承認案情撮要,則法庭必然會容許該名被告人推翻認罪答辯,因法庭沒有證據或事實基礎去裁定該項控罪罪名成立。然而,本案的情況截然不同,第五被告是在控方舉證完畢,在他的辯方案情展開前才認罪。而在審訊期間,代表第五被告的黎大律師就控方的案情及控方證人在庭上的證供均差不多完全沒有爭議。因此,即使第五被告在認罪後改變主意,向法庭表示他不承認控方的案情撮要,法庭仍有證據基礎就着第五被告所承認的兩項控罪定罪。假設第五被告在認罪後而未承認控方案情撮要前,提出推翻認罪答辯的申請,法庭也需要就他的推翻認罪答辯申請進行聆訊,以便考慮是否接納。 214.本席認為第五被告提出他的法律團隊應該向他解釋如果未承認案情撮要前推翻認罪,法庭必定會接納他的申請的說法是基於錯誤的理解。本席亦認為法律團隊已經向第五被告清楚解釋推翻認罪答辯的相關法律程序,第五被告那刻是在獲得全面及充足的法律意見後決定不向他的法律團隊給予推翻認罪的指示。 215.正如本席上述就證供的分析,本席亦信納法律團隊已經向第五被告清楚解釋並令他明白,如果當刻他希望推翻認罪,需要盡早通知法律團隊,但第五被告並沒有作出任何決定。再者,第五被告在求情聆訊當天更向他的法律團隊提交親友為他撰寫的求情信,由此更加可以引證,直到求情聆訊當天,第五被告從未向法律團隊正式提出推翻認罪的指示或決定。 216.即使第五被告當其時只是希望獲得保釋,所以才選擇認罪,這是他基於利益或方便的計算而作出決定,這亦不構成一個法律上的錯誤判斷,可以引伸為推翻認罪答辯的基礎:HJD[20] 判詞第46段。 217.本席認為第五被告並未能夠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證明他的認罪答辯並非出於自願及並非在了解情況之下所作出的,亦未能證明法律團隊沒有向他解釋他所面對的控罪、案情撮要、認罪的基礎及後果、如他想推翻認罪答辯需要的法律程序、以及沒有遵從他的指示。 218.相反地,本席認為案中的證據清楚顯示第五被告毫無疑問在得到有關對於他所面對的控罪的性質、案中的證據和他在案中的處境的全面法律意見之後,在自願及知情的情況下,承認有關的控罪和案情撮要;而當第五被告在作出相關的決定時,他並沒有因其患有過度活躍症而影響他的判斷。第五被告事後後悔自己所作出的判斷和決定,並非是可以推翻認罪答辯的理由。 219.法庭在法律原則的框架下有酌情權容許一名已認罪的人推翻答辯,考慮了相關的案例和本案的整體情況後,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由需要行使酌情權容許第五被告推翻認罪答辯的申請。因此本席駁回第五被告的申請,並維持他認罪的答辯。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 及 (2) 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 條 [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子龍 CAAR8/2022, [2023] HKCA 614 [4] 見李律師誓章附件 LBHK-2 [5] LBHK-2 [6] 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 [7] LBHK-3 [8] LBHK-4 [9] LBHJK-5 [10] LBHK-6 [11] 辯方證物D1 [12] 辯方證物D2 [13] HCMA 381/1999,[2000] 3 HKLRD 125。 [14] 即 “the discretion is an unfettered one”。 [15] 見 HKSAR v Chan Chi Ho Lincoln (2018) 21 HKCFAR 588,判詞第44段。 [16]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姜艷梅 HCMA 266/2020, [2022] HKCFI 550,判詞第25段 [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定賢 HCMA 530/2021, [2022] HKCFI 2047 [18] 片段PV06的影片及相關截圖(02:01:24-02:02:14/02:09:31-02:09:32) [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JD HCCC 445/2017, [2018] HKCFI 1314 [20] 如上述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32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