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汶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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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6項「猥褻侵犯」罪及1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被判處共25個月監禁,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已於2024年12月5日駁回其定罪及判刑上訴,詳情可見於該判案書。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2 cases

Case No.HCMA 339/2023[2025] HKCFI 522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Sep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39/2023

[2025] HKCFI 52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33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5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24年12月5日所作出之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李汶洛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2025年9月16日
判案日期: 2025年9月16日

案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6項「猥褻侵犯」罪及1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被判處共25個月監禁,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已於2024年12月5日駁回其定罪及判刑上訴,詳情可見於該判案書。

2.申請人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使其可將本案上訴至終審法院,其論點如下:

(1)  論點一,在刑事審訊中,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存有充分理由或正當性,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惠嫻 [2024] HKCFI 1606一案中提及的原則,裁判官是否可以或應該在評估控方證人之前,先評估被告人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2)  論點二,尤其在涉及猥褻侵犯指控的刑事審訊中,根據R v Court [1989] 1 AC 28的原則,原審裁判官在就被告人是否具有猥褻意圖作出判斷之前,是否在法律上錯誤地未考慮所有有助於解釋被告行為原因的證據,無論是其招認或是其他證據,都將與確立被告人是否有意圖,不僅是襲擊,甚至是猥褻有關?

(3)  論點三,在考慮固有可能性時,原審裁判官是否在法律上犯錯,因為原審裁判官使用了:

(a)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引用犯罪行為的類比或示例;及

(b)  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支持下採用不利於被告人的推測性情景,從而(i)侵犯了被告人的憲法權利,即假定無罪的權利,及(ii)未有考慮或充份考慮被告人的無刑事定罪紀錄?

(4)  論點四,上訴法官是否錯誤應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許麗琪 [2024] HKCFA7一案的原則,因未有考慮審訊中提供的全部證據,尤其是忽略或未能充份考慮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包括控方證人X和Y在盤問下提供的證據支持了被告缺乏猥褻意圖的說法,及二,主要證人X在盤問及覆問中推翻了自己的證供?

(5)  論點五,在量刑時當裁定導師與學生關係中發生的猥褻侵犯罪的嚴重性時,法庭應如何就受害人者觸碰方式基於適當比重考量?

申請人的陳詞

3.杜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詞中詳細地指出,就論點一而言,就上述陳惠嫻一案當中探討了一個事項,該案亦涉及同一位裁判官偏離既定常規,先行評估辯方案情而非控方案情,而該案中亦提及倚賴案件,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對胡詠嫻 HCMA 563/2017、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鄧子健 HCMA 861/2011、HKSAR v Ejegi HCMA 502/2010、HKSAR v Quintos HCMA 122/2016,上述案件在處理此議題上展現了一些不一致的處理方式。而陳惠嫻一案中,原訟法庭法官指出

「本席認為因此在評估控辯雙方的證供時,裁判官不應先評估上訴人的證供,更甚是他在作出了拒絕上訴人的證供的判決後,才繼而評估控方各證人的證供,此舉除了給人是顛倒舉證責任的觀感外也難免令人認為有先入為主的感覺,對上訴人不公平」。

在本上訴中,法院亦拒絕遵從上述陳惠嫻此案例,而此問題所涉及的議題多年來反覆出現,不同裁判官和上訴法院採用了不同的處理方式。由於此議題存有司法觀點上的分歧,此問題具有重要性和普遍性,顯然可以合理提出爭辯。

4.論點二,申請方指出此議題與問題一完全不同,即使在非猥褻侵犯案件中,原審裁判官在特殊情況下並基於充份理由可以先評估被告的證據,再評估控方的證據,但在涉及猥褻侵犯指控案中,根據R v Court,裁判官不應不考慮所有有利於被告的證據,特別是處理有關猥褻意圖的問題。而申請方的陳詞是,根據R v Court,猥褻侵犯案件屬於一個特殊的類別,裁判官應考慮所有有利於申請人的證據,包括來自控方案情和辯方案情的證據。而據申請人所知,並未有任何上訴法院或終審法院的裁決處理此項法律問題。

5.論點三,在處理固有不可能性的問題時,裁判官在缺乏專家或其他證據情況下,通過參考罪犯和受害人的心理特徵,及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的申請人與「在港鐵內犯下性罪行的性變態者」以及「在超市內行竊的小偷」進行比較,否定了申請人具有猥褻意圖的固有不可能性,因此亦侵犯了申請人被假定無罪的權利。而審訊法院必須遵從終審法院於HKSAR v Egan [2010] 13 HKCFAR 314。該案指出:

“… it is of the first importance that every judge of fact should indicate clearly … on what he regards as the inherent improbabilities of the conflicting stories”

而申請人指出,此問題具有重要且廣泛的法律意義,因為所有審訊法院審理案件時都有義務考慮固有不可能性的問題。

6.論點四,在處理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當中,在上訴法官進行重審的情況下仍須獨立審視案中所有提供的證據,確保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下證明上訴人罪責成立。而申請人的陳詞是正確使用許麗琪案的原則,即要求本法院全面審視上訴人所質疑的所有證據內容,並就相關處理提供充份適當的理由,而非僅僅沿用或重申原審裁判官的裁定。

7.上訴申請方亦倚賴案件Leung Wing Yi Asther v Kwok Yu Wah [2015] 18 HKCFAR 605一案,終審法院在第59段指出,

“… if the appellate process...the judgment must enable the appellate court to understand why the judge reached his decision. This does not mean that every factor which weighed with the judge in his appraisal of the evidence has to be identified and explained. But the issues the resolution of which were vital to the judge’s conclusion should be identified and the manner in which he resolved them explained. It is not possible to provide a template for this process.”

申請方指出,在進行重審時,上訴案件的原則必然適用,因此此問題亦引申一個具有合理爭議性的議題。

8.論點五源於對在違反誠信情況下犯下猥褻侵犯罪缺乏相關量刑的指引。申請方指出本案中對受害人的觸摸方式不足以判處如此嚴厲的整體刑罰。裁判官在對申請人進行判刑時,似乎更加著重於受害人年齡較小以及師生關係這些加重因素,而並非關注襲擊的方式及猥褻的嚴重程度,此問題顯然具有合理爭辯的空間。因此,申請方指出,上訴的五個論點均具有極其重要且廣泛的法律意義,並且屬於合理可爭議的議題,亦有助協助其他案件處理相同問題的處理,應交由終審法院作出進一步審理及裁定。

答辯人的回應

9.就論點一而言,申請人援引陳惠嫻Ejegi案提到的原則,而答辯方亦回應指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麗珍HCMA 751/2012,該案強調上述Ejegi的案件並沒有定下任何法律原則表示裁判官在作出口述裁決或撰寫裁斷陳述書時須先處理控辯雙方哪一方的證供,重點是裁判官是否公平處理雙方的證詞,亦是Ejegi一案的重點。

10.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儀正 HCMA 163/2024亦援引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孝順 HCMA 98/2012分析Ejegi一案作出相關回應。當中指出原訟法庭法官指事實裁量沒有一部通書,主要是整體證據是否支持控罪,及裁判官看來是否將舉證責任本末倒置。這其實是Ejegi案的真諦。

11.而在陳儀正一案中,法院亦指出其實真正重要的不是裁判官列出的理由多少或當中著墨多少,而是其分析和結論是否合理。答辯方指出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2至152段已詳細指出控辯雙方案情,繼而在第155段之後首先分析申請人的證供,然後亦給予自己相關法律指引,包括「雖然本席不相信被告,但這不代表他有罪。他根本沒有任何舉證的責任。舉證的責任由始至終在控方身上,而舉證的標準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而在第172段至207段則分別分析女童X及Y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有否觸碰女童的臀部及分析辯方力陳對申請人有利的證供等等,而最終在第208至304段裁定申請人就各控罪罪名成立,及指出相關的判刑理由。

12.答辯方亦援引HKSAR v Chiang Lily and others CACC 238/2011,該案指出:

“…a better approach is for the Judge to defer stating his views on the credibility of the prosecution witnesses until after his assessment of the defence evidence...Reading the judgment as a whole, the Judge must have considered and assessed the credibility of the prosecution and defence witnesses in his mind first before he committed his thoughts to words.”

同樣地答辯方指出,裁判官即使先分析申請人的證供並作出裁斷,此做法無可詬病。裁判官沒有對申請人作出任何預判,他真正考慮及跟從「舉證責任在控方」的指引行事。

13.而有關論點二,本案只涉及事實裁斷,這個議題只關乎個別案件,同屬事實的裁斷,並不屬於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14.而有關論點三及四亦屬於論點二的延伸,不屬於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上訴人只是一再舊調重彈指出主要證人X在盤問及覆問中推翻了自己的證供,答辯方亦援引HKSAR v Kan, Brian Ping Chee FAMC 64/2012,該案指出證人證供的分歧是否重大,需按案件的情況予以考慮,尤其須顧及分歧對案中要裁決的爭論點和證人整體證供而言有甚麼影響和重要。而在HKSAR v Chan Hok Pang (陳鶴鵬) CACC 193/2008一案,上訴法院亦指出處理分歧的方法必須切合實際,而這方面裁判官亦有在裁斷陳述書中對證人證供的分歧作出充份的考慮和處理。

15.最後有關論點五,上訴時在判案書中第117段已經裁定裁判官只是跟從有關判刑指引來判刑,當中並無犯錯。答辯方指出,申請人是次申請無疑只是包裝及重複其早前的上訴理由,嘗試說服法庭再次就案件進行上訴而再考慮證據,申請人顯然未能證明本案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此申請應予以駁回。

16.而根據香港法例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3B條,「在被告人未能成功申請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的證明書的案件中的控方訟費」,法院可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32(2)條駁回其上訴,而若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信納該申請是沒有好的成功機會,則上訴法院或原訟法庭可命令將訟費判給檢控人。因此答辯方指出是次申請完全沒有好的成功機會,因此法院應頒令申請人支付此程序的訟費。

本席的考慮

17.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指出: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18.而在是次申請中,本席只須考慮本案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並非就著案件進行重新上訴再考慮證據。

19.就論點一而言,上訴方特別強調,裁判官不應先考慮和分析辯方的證供,亦如上述陳惠嫻一案,這已予人顛倒舉證責任的觀感。可是,如答辯方所指出,如上述Ejegi陳儀正張孝順等案件,重點是裁決的分析和結論是否合理,而並非單從其次序而作出考量。

20.在本案中,誠言裁判官的分析,次序或許並非最佳的做法,但重要的是,綜觀其整份裁斷陳述書(共81頁,304段),就控辯雙方案情而言,已鉅細無遺地列明,即或裁判官先分析申請人的證供,當中也表明申請人並無舉證責任,而在分析前,裁判官亦顯然已對雙方案情瞭如指掌及作出了整體的考慮,因此此論點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更非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21.就論點二及三而言,申請方進一步強調,裁判官在考慮辯方的證供時並沒有充份考慮有利辯方的證供,尤其是申請人是否具有猥褻的意圖,裁判官亦沒有充份考慮案中的固有不可能性。明顯地這些論點根本只是關乎個別案件在事實上的裁斷,根本並無合理可爭辯性,亦並非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22.就論點四,有關處理裁判法院上訴時的重審方式,其實在上述許麗琪一案已詳細列明,毋須再予終審法院再作考慮和闡釋。而在本案中,在考慮上訴時及以重審方式處理時,本席更有機會詳細考慮及觀看相關X及Y等的錄影會面及上訴人的證供來作出重審時的考量,亦充份了解及分析申請人的證供,最終亦認同裁判官的事實裁斷。申請人似乎只是重複其上訴時的觀點,當中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更不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23.最後就論點五而言,根本亦只是就個別案件因其案情作出相關的判刑,裁判官亦已充份考慮相關的案例作出處理。在上訴時,本席亦認為判刑恰當且並非過重,申請方的論點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亦非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24.總結而言,申請人上述各論點均並無合理可爭辯性,更遑論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本席並無基礎可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作出頒令,申請人此申請被拒絕。

25.最後,就訟費而言,經考慮後,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姚勳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女士及檢控官黎曉澄女士代表

申請人:由李志恆律師事務所延聘的杜浩成大律師及勞朗笙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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