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紀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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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3年2月21日,年屆85歲的控方第一證人,在早上9時左右,收到一名身份不詳的人來電,打扮成控方第一證人的兒子,聲稱打傷人,扣留在警署,需要10萬元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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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01/2024 [2025] HKDC 20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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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控罪,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2023年2月21日,年屆85歲的控方第一證人,在早上9時左右,收到一名身份不詳的人來電,打扮成控方第一證人的兒子,聲稱打傷人,扣留在警署,需要10萬元保釋金。 3.控方第一證人隨即致電兒子,知道是一個騙局,立即報警。 4.早上10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再次接到來電,聲稱他的朋友,會代他前來收款。控方第一證人假裝只有8萬元,需要到銀行提款。 5.同日稍後,另一名男子來電,表示控方第一證人兒子的朋友李志明會前來收錢。 6.控方第一證人要求收錢人到他的家裏收取款項,收錢人以管理員拒絕他上樓為由,要求控方第一證人下樓,將錢交給他。控方第一證人告知對方,他會坐着輪椅下樓。 7.警方安排一個載有紙張的公文袋,給予控方第一證人作為交收之用。 8.大約中午1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坐着輪椅,由外傭陪同下到達案發現場,被告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我姓李,比包嘢我啦。” 控方第一證人將公文袋交給被告人,控方第一證人離開,警方將被告人拘捕。 9.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中,承認知道向控方第一證人“饒伯伯”收取騙款80,000元,也知道騙款是“呃返嚟”,並且根據騙徒“黐線”的指示,向“饒伯伯”自稱為“李志明”,是他兒子的朋友,收取保釋金,被告人知道控方第一證人便會把金錢交給他。完成收錢後,需要通知“黐線”。 背景 10.被告人現年22歲,案發時只有19歲,教育程度至中六。 11.父母正辦理離婚手續,父母各自有工作,母親因為工作關係,經常出差至越南。 12.被告人25歲的姐姐,是一名見習工程師,昨天在地盤發生工業意外,母親在醫院照顧她。 13.被告人因為入世未深,誤交損友,因而干犯罪行。 14.被告人的前僱主、同事及足球隊友向法庭呈交求情信,僱主信中表示,被告人仍滿出獄後,將繼續聘用被告人,給予被告人機會,因為他的工作態度積極及勤奮。 15.被告人同事也觀察到被告人在保釋期間,積極改過自新,學習一技之長。足球隊友亦知道被告人深表悔意。 16.今天有4封求情信,內容一致給予被告人正面評價,希望法庭給予輕判。 判刑 17.此項控罪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 18.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人受朋友“黐線”指示,前往沙田瀝源邨,在平台上與控方第一證人交談,簡稱“幫李志明攞嘢”,過程中沒有任何武力,或誘使行為。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實際金錢損失,案中所提及的金額為8萬元,於同類案件中不算特別高。 19.被告人認識“黐線”只有數月,對於他的背景,包括真實姓名在內,一概不知。 20.整件案件的案情,明顯顯示被告人並非“李志明”,被告人承認不知道“李志明”是誰人,是他的朋友“黐線”指示他前往瀝源邨收取8萬元現金。 21.被告人知道需要收取現金8萬元,也知道是“呃返嚟”的騙款。 22.辯方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實際金錢損失,案中所提及的金額為8萬元,於同類型案件中不算特別高。 23.8萬元這個數目,是否特別高,因人而異,對於一名年屆85歲,居住在政府屋邨的老人而言,倘若他失去這筆數目,對他的身心必然有一定程度的影響,精神會收重大打擊,所受的痛苦將難以衡量。 24.正如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另一人[1]的判詞(第22段),引用原審案件[2]的判詞所說:—
25.被告人前往收款時,已經知道是收取騙款,對象還是一名坐輪椅的人士,基本上,被告人的行為,已跌破道德底線,還要拒絕上樓收款,目的是有計劃地易於逃離現場。 26.辯方進一步陳詞,被告人的角色是一名跑腿,沒有證供顯示被告人與控方第一證人有電話通話,並非主謀或策劃者,角色是屬於最低層。辯方認為對於收錢一事,被告沒有詳細認知,關於這一點,本席在判詞中已有交代,正如在會面紀錄中,被告人已作招認。 27.正如洪永俊一案所說,被告人向“受害人收款是重要的一環”,沒有被告人向控方第一證人收取款項,基本上難以完成詐騙集團的計劃,騙徒難以得逞。 28.雖然沒有證供顯示被告曾經與控方第一證人電話通話,不過案情顯示,來電者曾經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來收款的人就是“李志明”,被告人亦知道這一個代號,不然控方第一證人,不會向被告人放款。被告人清楚知道串謀的計劃,是不誠實地要求控方第一證人交出8萬元現金。 29.正如楊家誠[3]一案的判詞(第52段)指出,“任何串謀案件,都涉及有計劃犯案”,犯罪集團,在策劃詐騙計劃的時候,各人有各人的角色,各司其職,被告人至少知道他需要知的來龍去脈,才能完成任務。 30.辯方陳詞時指出,希望法庭採納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一案較低的量刑起點。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洪永俊一案仍未有定案,表示仍未有量刑指引。 31.洪永俊一案的第25段判詞提及:—
32.第30段更指明是“同類案件的判刑”指引。 33.就電話騙案而言,洪永俊一案已訂下一般量刑基準,因為監禁4年,加刑3分之一屬於恰當[4]。 34.辯方認為被告人一人行事,沒有威脅/使用武力的成份,亦非跨境法案。在近期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皓傑[5]一案,第21段的判詞指出:—
35.縱觀本案的證供,是典型的電話騙案,本席看不出有何因由需要偏離4年的量刑起點。因此下令被告人入獄4年,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任何減刑空間。 加刑申請 36.控方依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理由如下:—
37.控方提交鄭總督察一份在11月12日撰寫的報告以支持有關申請,內容列出由2018年至本年10月份的數據,當中包括電話騙案。 38.根據HKSAR v Wong Fung Ming [6]一案,在處理加刑申請的時候,是根據提交的證據,顯示在判刑時,有關控罪,是否仍然猖獗,加刑的目的,是阻止罪案繼續發生,以起阻嚇作用。 39.正如在HKSAR v Wang Quanwen [7]的判詞中指出:—
40.根據鄭督察的數據顯示,直至2025年10月,電話騙案宗數高達6,626宗,當中6,442案件涉及金錢損失,累積金額高達約1億3,000元。 41.另外,圖表顯示“猜猜我是誰”的電話騙案宗數,及涉及金錢損失的宗數,有關數據明顯有急速上升的趨勢:—
42.辯方對於控方申請,並無異議,在結案陳詞中引用多宗案件,明白上訴庭確立1/3的加刑幅度:—
43.本席接納鄭總督察報告內的數據,顯示有關罪行,仍然普遍以及猖獗,對社區造成直接傷害及影響。 44.本席認為1/3的加刑幅度是合理。 45.判刑方程式:—
46.被告下令入獄64個月,即5年4個月。 47.雖然數字與2024年相比,有輕微下滑趨勢,但是無可否認,數字仍然高企。 48.鄭總督察的數據同時顯示,電話騙案,以2024年全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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