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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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洗黑錢」的罪行,被判罪名成立。控方亦有加刑申請,提供了李總督察在2025年12月的證供來支持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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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4/2025 [2025] HKDC 22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5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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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洗黑錢」的罪行,被判罪名成立。控方亦有加刑申請,提供了李總督察在2025年12月的證供來支持加刑申請。 2.控方案情指出,案發期間被告持有渣打銀行賬戶號碼402-8-639064-1(涉案賬戶)。 3.姓卓的控方第一證人墮入網上投資騙局,透過WhatsApp認識騙徒後,被對方誘使透過虛假平台進行投資。控方第一證人照辦,並按騙徒指示將港幣$113,300元匯入不同賬戶,其中控方第一證人於2023年10月10日將一筆港幣$50,000元存款存入涉案賬戶。該虛假平台停止運作後,控方第一證人向警方報案。 4.姓莫的控方第二證人墮入網上投資騙局,透過WhatsApp認識騙徒後,被對方誘使透過虛假流動應用程式進行投資。控方第二證人照辦,並按照騙徒指示將港幣$940,000元匯入兩個賬戶,其中控方第二證人於2023年10月6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間,將12筆總共$840,000元港幣存入涉案賬戶。該流動應用程式就現金提款要求手續費,之後控方第二證人向警方報案。 5.2023年8月18日,被告在渣打銀行分行開立涉案賬戶。在開戶文件中找到被告的雙程證副本。涉案賬戶於2023年10月31日結束。 6.根據紀錄,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間:—
7.案發所有期間,涉案賬戶用作短暫存放資金。 8.2024年11月24日,被告因涉案賬戶的交易而被拘捕。在錄影會面中,被告聲稱他月入港幣$10,000元至港幣$20,000元,並無開立涉案賬戶,以及在2024年8月遺失雙程證。 9.開立涉案賬戶當日(2023年8月18日),被告持雙程證於09:06時進入香港,同日19:03時離開香港。 求情理由 10.被告在2025年5月6日,在區域法院時他由姓黃的大律師代表,亦有事務律師。但今日被告卻沒有律師代表。本席只能夠以答問形式使被告提供她的求情理由。被告說她的弟弟用$60,000元聘請了律師,但被告不知道為何今日律師沒有出庭代表她。被告不知道她的代表律師的姓名,亦沒有聲稱支付律師費的收據。被告知道在懲教署內有福利官的設立,亦知道香港有法律援助署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在本席的解釋後,被告選擇自己求情,不需要律師代表,不用把案件押後。 11.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現年41歲,未能完成高中教育。被告未婚,但有一個4歲的女兒。被告說她知道罪行對社會造成很大傷害。被告知道被騙錢的心情,但被告說銀行戶口是她自己的。她不知道有人用她的戶口把錢項轉出轉入。被告說她不能夠脫離關係,所以認罪。就控方加刑申請,被告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12.現年41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她以雙程證來港。被告在2023年8月18日來港開立涉案戶口。 13.被告在2024年11月24日在香港被捕。至少有2名電騙案受害者存錢入被告的戶口。在相關時段,2個多月的時間有82筆存款總額為五百七十八萬多元(包括美金和澳洲幣)以及94筆提款總款項為五百七十八萬多元提取。即是說被告開立戶口當日那戶口便開始用作洗黑錢之用。 14.在法庭查問下,控方呈上被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6日的出入境紀錄。被告在開戶當日(2023年8月18日)早上9時許入境,同日晚上7時許出境。本席查問被告,被告說當日(即8月18日)她和一名女子入境。被告不知道那女子的姓名,只叫她「暖暖」。被告現在沒有那人的聯絡方法。那女子帶被告到渣打銀行開戶。開戶之後,被告聲稱把一些她認為不需要的銀行文件交給那女子。被告說她只保存銀行卡和銀行卡密碼。被告亦說她來香港開銀行戶口是要在香港買保險,但在當日被告並沒有買保險。那日被告帶了$6,000多元來香港購物,之後便獨自返回內地。被告不知道在渣打戶口開戶時要存入款項。 15.從被告的出入境紀錄,明顯地被告是經常頻密地來香港。她上一次來香港日期是2024年7月15日,在7月21日離港,逗留6日。被告在2024年11月24日下午時分進入香港時被拘捕。 16.本席接受被告並不得悉有關上游罪行的情況,亦沒有參與電騙案。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是明智之舉,使她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洗黑錢並沒有判刑指引,但上訴庭在不少案例,包括Boma [2012] 2 HKLRD 33;許有益[2010] 5 HKLRD 536);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以及鄭志偉 [2025] HKCA 91),已經闡述判刑的各種考慮因素。 17.本案涉及跨境犯案。當中黑錢涉及港幣、澳洲幣和美金。涉案的金額約為五百七十八萬多元,時段為2個多月,單一戶口。被告只是傀儡戶口持有人。考慮到各項因素,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2年。 18.另外,控方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申請。李總督察在2025年12月4日的口供指出,這指明罪行對社區所造成的損害性質和程度。本席接納這項加刑申請,但會從輕發落,以25%作為加刑的基礎,加刑6個月。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2年半(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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