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子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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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共有9位被告人(D2至D10),個別被告人已被法庭分別處理,現法庭只需處理D7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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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86/2023 [2026] HKDC 5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8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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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共有9位被告人(D2至D10),個別被告人已被法庭分別處理,現法庭只需處理D7的判刑。 2.D7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1](控罪三)。經審訊後,D7被裁定上述控罪罪名成立,現法庭就控罪三作量刑。 案情撮要 3.有關控罪三的案情,較早前已在裁決理由書中詳細交代。簡而言之,法庭裁定D7為一個洗黑錢集團的共謀者,該集團以金錢報酬誘使銀行帳戶持有人借出帳戶,並在借出期間將參與者非法禁錮在酒店房間內,直至集團成員利用帳戶完成清洗黑錢程序後,才讓參加者離開。 4.法庭裁定,D7的角色是將參加者介紹給集團成員,讓其提供帳戶作清洗黑錢的用途,控罪三涉及兩個銀行帳戶,涉及的黑錢總金額約為港幣200萬元。 輕判請求 5.D7現年21歲,未婚,在香港出生及接受教育至中三,案發時沒有刑事紀錄。D7與家人同住,家中有祖父母、父母及一位哥哥。D7過往曾任職廚師,現時沒有工作。 6.辯方陳詞,D7在案中的角色次要,只負責招攬願意借出銀行帳戶的人士,他既非集團的核心成員,對上游罪行亦一無所知。辯方指本案的犯案時間短,亦不涉及跨境或國際元素。辯方說D7在犯案時只有17歲,心智並不成熟,結果被人利用犯案,現在已後悔不已,辯方希望法庭可參考同案被告人的判刑,對他盡量予以輕判。對於控方的加刑申請,辯方不反對但希望法庭可採取較低的加刑幅度。 判刑考慮 7.上訴庭在多宗案例中指出,洗黑錢罪是嚴重罪行,原因是洗黑錢不僅間接協助及鼓勵犯罪活動,更會把犯罪得益合法化,使犯罪份子獲益,因此這種罪行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8.雖然洗黑錢罪沒有量刑指引,但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中提出,若涉案黑錢的金額為100萬至200萬元,量刑基準約為3年; 300萬至600萬元約為4年; 而1,000萬元以上則可超過5年。 9.控罪涉及的總金額約港幣200萬。考慮了本案的所有案情及D7的個人背景,亦考慮到案發時D7只有17歲,而案中沒有證據證明D7對上游罪行有任何參與或認知,最後特別顧及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在另一位法官判刑時的判刑起點均為30個月。考慮以上各點後,法庭以監禁30個月為控罪三的判刑起點。D7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的扣減,因此控罪三在加刑前的判刑為監禁30個月。 10.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向法庭申請提高刑罰。根據控方呈上一份由香港警務處財富情報及調查科李總督察撰寫的口供,涉及向不法份子借出或出售銀行帳戶的洗錢傀儡案件近年接連上升,不論案件宗數或被清洗的犯罪得益的數目均逐年大幅上升。考慮上述資料後,法庭認為控方申請提高刑罰的理據充分,辯方對此亦不表反對。不過辯方陳詞,數據顯示同類案件的升幅至2024年到達高峰後,至2025年有明顯下降趨勢,故此辯方希望法庭可採取較低的加刑幅度。 11.考慮到D7在案中的角色較次要及他犯案時的年紀的確很輕,再考慮到有關案件的升幅在2025年似有緩和的跡象。整體考慮後,法庭將加刑幅度定為較低的20%。因此,D7就控罪三的判刑為監禁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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