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张志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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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 (1) 及 (3) 條。控罪一至四的控罪詳情為:
Cites 7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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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42/2025 [2026] HKDC 3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34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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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 (1) 及 (3) 條。控罪一至四的控罪詳情為:
承認案情 上游罪行 2.盧英豪與男子/鄭冠興是多年密友。2023年11月22日2339時至翌日0033時,盧英豪收到鄭冠興的WhatsApp訊息,(分5次)要求港幣共180,000元以供使用。盧英豪以為鄭冠興急需用該筆錢,便將上述款項轉入兩個指定帳戶,包括以Zhang Zhihong名義持有的中銀帳戶。不久,盧英豪收到另一個朋友通知,表示鄭冠興的WhatsApp被盜用。案件報警處理。 3.2023年11月1日,郝耀聰透過WhatsApp結識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該名身分不詳的人問郝耀聰有沒有興趣投資,隨後向郝耀聰發送一個網站,郝耀聰在該網站下載一個叫“DMG”的應用程式,作投資用途。郝耀聰以為該應用程式正當合法,並相信該名身分不詳的人的陳述,遂於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2月8日期間,分14次將港幣共25,920,000元轉入7個指定銀行帳戶(其中兩個是以Zhang Zhihong名義持有的交銀帳戶及以Zhang Zhihong名義持有的滙豐帳戶)。後來,郝耀聰嘗試提款,但提款要求屢次因眾多不同理由被拒絕。郝耀聰懷疑是騙局,案件報警處理。 4.2023年10月8日,謝瑞真透過WhatsApp結識一名身分不詳的人。其後約於2023年10月9日,該名身分不詳的人問謝瑞真有沒有興趣投資比特幣,並向她發送一個網站,謝瑞真在該網站下載一個叫“PowerMarket”、看來是用作投資的應用程式。謝瑞真以為該應用程式正當合法,並相信該名身分不詳的人的陳述,遂於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1月3日期間,分3次將港幣共110,000元轉入3個指定銀行帳戶,其中一個是涉案滙豐帳戶。後來,謝瑞真嘗試提款,但提款要求屢次因眾多不同理由被拒絕。謝瑞真懷疑是騙局,案件報警處理。 5.2023年9月10日,陳曦透過微博結識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該名身分不詳的人期後在WhatsApp和陳曦通訊,並向陳曦聲稱她可藉着在Tiktok充值而獲利,向她提供一個網站。陳曦以為該網站正當合法,並倚賴該名身分不詳的人的陳述,遂於2023年11月14日至2023年11月27日期間,分12次將港幣共1,204,145元存入8個指定銀行帳戶,其中一個是涉案滙豐帳戶。經警方通知,騙局被揭發。 6.2023年8月17日,俞永祥透過Facebook結識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該名身分不詳的人聲稱俞永祥如跟隨他投資加密貨幣便可獲利,俞永祥對此表示感興趣。隨後,該名身分不詳的人向俞永祥發送一個網站。俞永祥以為該網站正當合法,並相信該名身分不詳的人的陳述,遂於2023年10月3日至2023年10月25日期間,分19次將港幣共377,990元存入15個指定銀行帳戶,其中一個是涉案滙豐帳戶。後來,俞永祥在該網站的投資帳戶突然被凍結,並屢次因眾多不同理由被要求存入資金。俞永祥懷疑是騙局,案件報警處理。 7.2023年9月某日,施輝群透過WhatsApp結識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該名身分不詳的人問施輝群有沒有興趣投資,隨後向他發送一個網站,施輝群在該網站下載一個叫“LMAX”的應用程式,作投資用途。施輝群以為該應用程式正當合法,並相信該名身分不詳的人的陳述,遂於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期間,分13次將港幣共1,780,000元轉入8個指定銀行帳戶(其中一個是涉案中銀帳戶)。後來,施輝群嘗試提款,但提款要求因眾多理由被拒絕。施輝群懷疑是騙局,案件報警處理。 8.約於2023年7月,溫蘭香透過WhatsApp結識一名身分不詳的人,對方向溫蘭香表示可藉投資外幣賺錢。溫蘭香於是向該名身分不詳的人提供她的香港身分證,對方其後聲稱已在有關網站為溫蘭香開立帳戶。溫蘭香以為該網站正當合法,並相信該名身分不詳的人的陳述,遂於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12月8日期間,分38次將款項轉入多個銀行帳戶(其中一個是以Zhang Zhihong名義持有的恒生帳戶。後來,溫蘭香嘗試提款,但提款要求被拒絕,且被要求支付更多款項方可提取資金。溫蘭香其後起疑,並發現是騙局。案件報警處理。 9.2023年9月29日,湯惠娟透過WhatsApp結識一名身分不詳的人。約於2023年11月,該名身分不詳的人聲稱湯惠娟可藉投資外幣賺錢。在該名身分不詳的人指示下,湯惠娟在網站註冊帳戶並上載她的香港身分證。再者,湯惠娟以為該網站正當合法,並相信該名身分不詳的人的陳述,遂於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5日期間,分3次將港幣共350,000元存入兩個銀行帳戶(其中一個是涉案恒生帳戶)。後來,湯惠娟的兒子聽到湯惠娟的陳述後,告知湯惠娟這是騙局。案件報警處理。 10.2023年8月某日,張楚玉Kitty透過WhatsApp結識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該名身分不詳的人聲稱張楚玉Kitty可藉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並指示她在某不明網站註冊帳戶並下載應用程式“CoinW”。張楚玉Kitty以為該網站及應用程式正當合法,並倚賴該名身分不詳的人的陳述,遂於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1月14日期間,將港幣共298,900元存入9個指定銀行帳戶,其中一個是涉案恒生帳戶。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報警處理。 帳戶詳情 (1) 中銀帳戶 開立中銀帳戶 11.涉案中銀帳戶由被告人於2023年9月6日開立。被告人是該帳戶的唯一持有人及唯一簽署人。開戶授權書述明該帳戶用作儲蓄/定期存款,同時述明被告人月入港幣25,001至50,000元,受僱於君馬汽車科技有限公司。開戶授權書述明地址為廣東省大埔縣光德鎮九社村大麻坪(被告人廣東省地址),述明電話號碼為86 13244852238。開戶授權書附有被告人的雙程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影印本。 中銀帳戶的活動 12.警方取得涉案中銀帳戶(香港儲蓄帳戶)於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檢視期)的全部交易紀錄。經資金流向分析,顯示如下:
(2) 交銀帳戶 開立交銀帳戶 13.涉案交銀帳戶由被告人於2023年9月7日開立。被告人是該帳戶的唯一持有人及唯一簽署人。開戶授權書述明該帳戶用作儲蓄/存款,同時述明被告人受僱於君馬汽車科技有限公司,任職助理經理。開戶授權書述明地址為被告人廣東省地址,述明電話號碼為86 13244852238。開戶授權書附有被告人的雙程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影印本。 交銀帳戶的活動 14.警方取得涉案交銀帳戶於2023年9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期間(檢視期2)的全部交易紀錄。經資金流向分析,顯示如下:
(3) 滙豐帳戶 開立滙豐帳戶 15.涉案滙豐帳戶由被告人於2023年9月6日開立。被告人是該帳戶的唯一持有人及唯一簽署人。開戶授權書述明該帳戶用作儲蓄,同時述明被告人受僱於Fuyun Mao Yi Gong Si,任職管理層/中層管理/顧問,月入港幣20,000至29,999元。開戶授權書述明地址為被告人廣東省地址,述明電話號碼為86 13244852238。開戶授權書附有被告人的雙程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影印本。 滙豐帳戶的活動 16.警方取得涉案滙豐帳戶於2023年9月6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間(檢視期3)的全部交易紀錄。經資金流向分析,顯示如下:
(4) 恒生帳戶 開立恒生帳戶 17.涉案恒生帳戶由被告人於2023年9月11日開立。被告人是該帳戶的唯一持有人及唯一簽署人。開戶授權書述明該帳戶用作儲蓄/定期存款,同時述明被告人受僱於Jun Ma Qi Che Ke Ji Ltd,任職總經理,年收入港幣300,000元。開戶授權書述明地址為被告人廣東省地址,述明電話號碼為86 13244852238。開戶授權書附有被告人的雙程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影印本。 恒生帳戶的活動 18.警方取得涉案恒生帳戶於2023年9月11日至2024年2月9日期間(檢視期4)的全部交易紀錄。經資金流向分析,顯示如下:
拘捕被告人 19.2024年4月12日,被告人抵達香港羅湖管制站時被拘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警誡陳述及錄影會面 20.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開立涉案中銀帳戶,並表示有人在中國內地以金錢報酬招攬他開戶。被告人確認中銀帳戶的開戶授權書由他本人簽署。 21.被告人進行兩次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控方加刑申請 22.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提出基於本港有關運用傀儡戶口干犯「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行普遍及對社會大衆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害,就控罪申請加刑。控方呈遞李耀南總督察的書面陳述及有關數據[1](見陳述書)證明。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23.被告人沒有任何定罪紀錄。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24.被告人現年33歲,未婚,在內地出生,初中畢業後曾經在餐廳工作及做快遞員。被捕前,被告在內地任職小學保安員並居住在校內宿舍,賺取每月大約RMB ¥4000 – ¥5000,每個月給一半薪金予父母作家用。被告人90多歲的祖母、父母、哥哥及妹妹均在內地生活。被告的父母為農民在廣東梅州從事養雞工作。被告人在2024年4月12日來港時在羅湖被捕,其後被控本案的罪行。 25.辯方指,被告人干犯此4項控罪是由兩名「朋友」安排來港開設相關戶口,所有文件已預先安排好,而其中一名「朋友」告知被告戶口將會用作炒賣比特幣之用,亦曾答應被告人在成功開立每個戶口後將會給予被告 RMB ¥1000- ¥2000的酬勞。其後當被告人成功開立戶口後,該名「朋友」告訴被告需要在較後時間確認戶口可使用才會給予酬勞,但其後該兩名人士與被告人失去聯絡,因此,被告人並沒有得到任何報酬。被告在他人介紹下來港開設戶口前並沒有考慮到嚴重的法律後果。 26.辯方陳詞指,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參與欺詐本案的受害人,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知道本案的原生罪行。本案罪行嚴重,雖然牽涉金額頗大但犯案時間並不是很長,每條控罪大約三個月至五個月不等。被告人適時認罪,希望可在服刑完畢後早日回內地照顧父母及重新做人。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刑期的整體性,盡量輕判。 27.辯方援引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律政司司長對谢志建(Xie Zhijian)CAAR 4/202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裕宁DCCC 725/2025。 量刑 28.「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上訴庭指,「洗黑錢」為嚴重罪行,判刑須具阻嚇力。 29.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上訴庭指以下各點是量刑的考慮因素:—
30.在Boma案第40段,上訴庭指除了「黑錢」的數目外,其他判刑因素包括:—
31.上訴庭在雲國強 案第15段指:—
32.於律政司司長對谢志建(Xie Zhijian)[2025] HKCA 911,上訴庭指:—
33.控罪一至四指被告人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犯案,而四項控罪所涉的帳戶、案發日期、牽涉時間及金額分別為:
34.法庭考慮了本案四項控罪的案發所歷經的時間,即每項約4至5個月;亦考慮了帳戶的金額活動所經歷的時間。本案涉四個不同銀行帳戶:中銀帳戶有19次存款及11筆提款,另有美金交易(控罪一);交銀帳戶有115次存款及140筆提款,另有美金交易(控罪二);滙豐帳戶有19次存款及39筆提款,另有美金交易(控罪三);及恒生帳戶有4次存款及31筆提款,另有美金交易(控罪四)。本案涉及金額為31,504,557.92元,戶口交易次數不少,而大部分存入的款項均明顯有快速提款的現象。 35.法庭考慮了被告人於本案行事的角色。被告人指他為了報酬而開立戶口,但最終未能獲益。 36.法庭亦考慮了被告人的年紀及初犯。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上游罪行或知悉上游罪行的性質;而四項控罪亦涉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法庭亦考慮了有關案例、案件整體觀感及相關情況:
加刑 37.對於控方就控罪的加刑申請,辯方不反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梁耀輝 CACC 100/2014,上訴庭指:—
38.辯方就此希望法庭考慮較低的加刑幅度,亦呈遞了同級法院的判刑書。法庭考慮罪行的普遍程度時,是針對被告宣判刑罰而非其犯案時間(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鎧駿CACC 135/2024 第15段)。所以各法庭於判刑時間及考慮加刑幅度的情況亦有別。 39.法庭考慮了李耀南總督察於2026年2月12日所撰寫的書面陳述(見陳述書)的供詞及有關數據[2] 。辯方亦不爭議內容。李總督察指,利用傀儡進行洗黑錢活動的情況普遍及盛行 ,危害香港反洗錢制度[3]。法庭考慮了李總督察的供詞及考慮案件的普遍性。李總督察供詞提供的數據貼近判刑日的統計數據,是支持控罪性質的普遍程度及對社會受損的性質和程度。法庭接納控方的加刑申請,而本案法庭認為合適的加刑幅度應為25%。因此,就控罪一,判刑上調至17個月;就控罪二,判刑上調至50個月;就控罪三,判刑上調至45個月;就控罪四,判刑上調至32個月。 整體量刑 40.法庭考慮了判刑的整體性,法庭亦考慮了本案四項控罪犯案日期亦有重叠,但四項控罪涉及不同的銀行帳戶而當中也見有美金交易活動情況,法庭亦考慮了本案共涉及的金額。法庭認為本案總刑期55個月監禁合適,法庭頒令,控罪三的5個月監禁與控罪二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總結 41.本案被告人被判處5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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