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潔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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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39/2025 [2026] HKDC 18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3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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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兩項盜竊罪。第一項控罪指稱被告人於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間,偷竊據法權產,即其公司德博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德博)在星展銀行合共109萬元的存款;第二項控罪指稱被告人於2020年3月16日,偷竊德博現金$55,000。 案情 2.被告人自2018年5月,被德博聘用,處理公司各項付款事務。 3.後來,因為財困,被告人於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間,在未獲授權下開出53張星展銀行的支票,從公司在星展銀行帳戶內提取合共109萬元。被告人亦於2020年3月16日,從公司的保險箱盜取了$55,000現金。 4.德博最後發現了被告人挪用公司款項,向被告人查詢,被告人承認其罪行,並簽署一張欠條,表明欠德博$1,201,961.85,並承諾於2020年6月4日前償還該筆款項。最終,被告人僅向德博償還了$3,000。德博之後報警。 請求輕判的陳詞 5.被告人現年67歲,已婚,育有一對成年子女,一家四口租住紅磡一單位居住。被告人中學畢業後,一直有工作,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6.案發前數年,因丈夫在內地工作及居住,被告人獨力負擔家中支出,漸漸入不敷支,及後向財務公司借下數萬元周轉,但雪球越滾越大。因她知悉公司財政保安的漏洞,於是偷取公司款項還債,但後來起了貪念,一而再偷取公司的款項,花費在生活起居上,令自己能過上好一點的生活。 7.被告人於2019年申請破產。現時擔任保安工作,月入約二萬元。健康方面,除了一般俗稱的三高問題,被告人的腎功能只餘下30%,而雙腿亦開始有勞損老化等症狀。 8.代表被告人的陳姵妏大律師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 [2006] 4 HKLRD 77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指出違反誠信的偷竊行為,如牽涉款項為100至300萬元,量刑基準為3-5年。 9.陳大律師亦提供一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麗思 DCCC 891/2013 未經彙編,供法庭參考。該案被告利用68張冒簽的支票,偷取了僱主160萬元。原審法官採納三年半為量刑起點。 延誤 10.被告人於2020年8月26日被捕,調查工作隨即展開,包括獲取有關公司及銀行紀錄,約3年後才大致完成調查。及後,文件交予律政司以獲取法律意見,於約17個月後,警方才得到法律指示。 11.辯方認為本案有實質延誤,希望法庭給予額外刑期扣減。(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局 訴 蔡基信 CACC 642/2002未有彙編;香港特別行政局 訴 佘詩韻DCCC 611/2022) 量刑 12.依據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就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判刑法律原則及步驟,上訴庭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董智浩 CACC 258/2024, [2026] HKCA 1152 一案,提出非販運危險藥物罪判刑的四個步驟。本席現根據該四個步驟,作出量刑。 第一步:量刑基準 13.根據張美嬌及吳國榮案的量刑指引,就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罪,如金額是港幣100-300萬,監禁刑期會是3-5年;如金額是25萬元或以下,監禁刑期是2年或以下。 14.控罪一及控罪二的適當量刑基準是3年及1年。 第二步:加刑因素及審後概念刑罰(Notional Sentence after Trial) 15.本案並無其他加刑因素,因此,審後概念刑罰與量刑基準相同。 第三步:減刑因素 16.被告人適時認罪,可得到三份一刑期扣減。 17.在HKSAR v Chiu Chi Wing (趙志榮) CACC 243/2012未有彙編一案,上訴庭援引Scook v The Queen [2008] 185 A Crim 164一案,就檢控延誤提出7項考慮因素:
18.本案並非一宗極為複雜的盜竊案件,獲取銀行資料通常費時,但為期3年的調查進度及17個月的法律指引,本席不能不認同本案實在牽涉某程度的延誤,亦令被告人產生相當的鬱結及不明朗因素。 19.就此因素,本席認為被告可得額外2個月的刑期扣減。 20.鑒於被告人從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以及考慮到她的健康情況,本席酌情扣減2個月刑期。 21.控罪一及控罪二經扣減的刑期為20個月及4個月。 第四步:整體刑期考慮 22.考慮到本案及被告人所有有關情況,本席認為一個20個月的刑期,是公正及平衡的。 因此,控罪一及控罪二的刑期,同期執行。 23.被告人入獄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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