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23/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December 2020.
1. 被告人面對7項控罪,第一至第六項控罪是「盜竊罪」,第七項控罪是「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被告人否認7項控罪。第一至第六項控罪的詳情涉及不同時段,指稱被告人偷竊屬於雷頌德或雷頌德關連公司的據法權產。六項控罪涉及的時段由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9月2日,共20個月,總數接近港幣250萬元。第七項控罪的詳情涉及被告人於或約於2013年9月3日在香港,知道或相信一份信用卡月結單為虛假文書,而使用該文書的副本,意圖誘使另一人(雷先生)接受該文書副本為真文書的副本,以致對該另一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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