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梅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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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4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2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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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串謀洗黑錢罪)。 案情 2.案中的受害人為一姓鍾的老先生,年紀為76歲,他和太太(67歲)及兒子(46歲)一起居住。 3.2012年12月21日上午十一時左右,鍾先生的家中固網電話收到來電,對方在電話中叫他作父親,又自稱自己在國內遇上麻煩。鍾先生找妻子來聽電話。電話中的人喊救命,然後有另一人在電話中說,鍾先生的兒子替人擔保債項,被人囚禁。對方還說,若鍾先生的兒子不還債,就會遭到殺害。電話中的人要150,000元才肯放人。雙方討價還價,最後價錢減至40,000元。電話中的人向鍾先生的太太拿了她的手提電話號碼,並一直連接著這個手提電話的接線和鍾先生家中固網電話的接線。鍾先生嘗試聯絡他的兒子,但無人接聽,他於是報警求助。 4.鍾先生和歹徒在電話中一直傾著,對方叫鍾先生的太太把錢先帶到荃灣地鐵站,然後又要她到大角咀的奧海城。歹徒叫鍾太太把錢放在近一電箱的花槽石壆之上。鍾太太把一個沒有錢的袋子放在那裡,當時為下午二時多,埋伏在場的警察見到被告在附近徘徊,並一度坐近鍾太太處。稍後匪徒來電,對鍾太太說那個袋子沒有錢,叫鍾太太再將錢放在同一地方。 5.下午3時35分左右,鍾太太把警方安排的另一個袋子(內有一些紙巾),放在同一石壆之上,歹徒在電話中叫鍾太太離開現場。埋伏的警員見到被告坐近該處,然後走向那個花槽,警員並聽得被告在電話中問對方「是否那個電箱?」「對。」「收到。」「我見到袋子。」「Okay,我現在去拿。」 6.警員見被告拿起那個袋子,便將他截停,被告拔足逃跑,但終被捉到。被告對警察說,他不知道發生何事。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一部手提電話、兩張電話卡、5,608.50元人民幣、409.20元港幣、1元美金及一張匯票收據。 7.在警方的進一步詢問之下,被告說,他只是偶然見到那個袋子,好奇之下便拾起來。 8.入境處的紀錄顯示,被告連同今次曾來港十次,最近一次抵港是在2012年12月17日從羅湖來港。他獲准逗留至2012年12月23日。被告對上九次來港是在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間,每次逗留數天。 求情 9.被告的律師說,被告前九次來港都是替人來港買貨去賺錢。律師指,被告今年22歲,是國內人,有父母及弟弟。律師指,被告在國內及香港都沒有任何定罪紀錄。被告初中未曾畢業,當過工人,最後當運輸工人,每月賺取1,500元人民幣,但要給500元予父母作家用。 10.律師說,被告的弟弟在2012年9月考入大學,被告因此向高利貸(俗稱「大耳窿」)借了25,000元人民幣給弟弟交學費,被告要定期償還這些債項,今次他是受大耳窿的委託來港收錢。律師說,被告只知道他來港收錢一趟,可得3,000元報酬,但被告不知道收的是甚麼錢及數額。律師說,被告不知道他被捲入電話行騙案中。律師亦說,被告不是主腦,只是替人作跑腿來港收錢,叫法庭盡量對被告輕判。 加刑爭議 11.控方按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c)項及(d)項作出加刑申請。(c)項是說,涉案的罪行是一項普遍的指明罪行;(d)項是說,有關的罪行對社區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害程度不少,性質亦嚴重。 12.控方倚賴警隊一位林姓總督察的口供上的資料,作為加刑申請的理據。辯方完全同意該份口供的內容,沒有爭議,雙方不需林督察上庭作供。辯方亦沒有提出反駁的證據。 13.根據林督察的口供,2007年電話行騙報告總數是一六二三宗,得呈個案總數是五四五宗,被騙金額總數是20,699,776元。這一年,警方未錄得任何指定地點交款的個案紀錄。2008年電話行騙報告總數是一四二九宗,得呈個案總數是四八二宗,指定地點交款得呈個案是三十八宗,佔整體電話行騙得呈個案7.9 per cent。電話行騙案被騙金額是23,719,731元,指定地點交款騙案涉及的被騙金額是3,012,400元,佔整體被騙金額12.7 per cent。 14.2009年電話行騙報告總數是一四九六宗,得呈個案總數是四二三宗,指定地點交款得呈個案數目是八十宗,佔整體電話行騙得呈個案18.9 per cent。全部電話行騙案被騙金額總數是$29,369,259,指定地點交款騙案涉及的被騙金額總數是7,463,225元,佔整體被騙金額25.4 per cent。 15.2010年電話行騙報告總數是二零一九宗,得呈個案總數是五九四宗,指定地點交款得呈個案數目是一二六宗,佔整體電話行騙得呈個案21.2 per cent。全部電話行騙案被騙金額是25,597,385元,指定地點交款騙案涉及的被騙金額是10,388,900元,佔整體電話行騙案被騙金額40.6 per cent。 16.2011年電話行騙報告總數是一九一六宗,得呈個案是五四二宗,指定地點交款得呈個案是一四九宗,佔全部電話行騙得呈個案27.5 per cent。全部電話行騙案被騙金額為22,975,094元,指定地點交款騙案涉及的被騙金額是10,735,885元,佔整體電話行騙案被騙金額數目46.7 per cent。 17.2012年電話行騙報告總數是二三一四宗,得呈個案是七一零宗,指定地點交款得呈個案數目是一六九宗,佔全部電話行騙得呈個案23.8 per cent。全部電話行騙案被騙金額是33,726,352元,指定地點交款騙案涉及的被騙金額是10,215,917元,佔整體電話行騙案被騙金額數目30.3 per cent。 18.2013年1至2月電話行騙報告總數是一八四宗,得呈個案是六十八宗,指定地點交款得呈個案是二十宗,佔全部得呈個案29.4 per cent。全部電話行騙案被騙金額總數為2,709,837元,指定地點交款騙案涉及的被騙金額是828,320元,佔全部電話行騙案被騙金額30.6 per cent。 19.林督察亦在他的口供的第17段指出,2012年第四季中,警方一共收到五百二十宗電話行騙報告,其中一百五十四宗是得呈個案的報告。五百二十名報案人士中,有36.7 per cent為退休人士,另有26.9 per cent為家庭主婦。受害人為60歲以上的,一共有二百九十一人,佔五百二十名報案人的56 per cent。 20.主控官亦呈上一上訴案例:CACC 32/2011(吳建兵案)。該名上訴人承認兩項串謀洗黑錢罪及兩項洗黑錢罪,涉及的都是電話行騙罪行,四罪分別涉及$200,000、$30,000、$20,000和$60,000,歹徒叫受害人到指定地點交款。該名25歲的上訴人為了報酬,由內地來港,向受害人收款。原審法官對每罪都以4年監禁作判刑起點,給予上訴人認罪的三分一扣減,但亦對他加刑三分之一。最後,上訴人每罪被原審法官判監三年半。第四項控罪的刑期其中6個月須分期執行。所以整體刑期就成為4年監禁。 21.上訴庭認為,該吳姓的上訴人並非直接參與原本的行騙罪行。上訴庭亦認為,該上訴人犯的四項罪行只涉及$310,000,在短期內發生。原審法官對每項控罪以4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是過高,上訴庭將每罪的判刑起點調低為3年。不過,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所作的加刑幅度(即加刑三分之一),所以上訴庭最後對該上訴人每罪判刑32個月監禁,第四項控罪的刑期其中6個月須分期執行,上訴人最後被判的刑期就由原本的48個月監禁減為38個月。 22.辯方律師對主控官提出的案例作出回應。律師說,吳建兵案定於2011年中,當時有關的電話行騙案數目及數額都在上升。律師說,按林督察現在的口供,2012年有關的百分比已經回落。至於林督察引述的2013年頭兩個月的數字,則只是短時期內的事,法庭不應予以參考。辯方律師說,本席因此可以對本案的被告採取比3年監禁更低的刑期作判刑起點。辯方律師同意控方有理據作出加刑申請,但認為在此情況下,加刑的幅度應低過三分之一。 判刑 23.這類涉及電話行騙的串謀洗黑錢罪行,是嚴重罪行,從吳建兵案可見。就是被告初犯,擔當的只是小角色,但他從內地來港犯案,為人作跑腿去收錢,他雖然不知道自己涉及電話行騙罪行及所收的金錢數目,但被告必然知悉他所作非善,否則他怎能來港一次收錢,就可獲得3,000元報酬?正因為有人甘作跑腿,替人收錢,所以在幕後策劃行騙及作出行騙行為的人,才可大膽及放心行事。他們知道,他們躲在幕後,就很難被人捉到。因此,法庭不能對站在前線替人收錢的人予以輕判,對於這一類罪行必須嚴懲,法庭必須嚴懲所有參與的人士,才能收到阻嚇的作用。 24.雖然被告說,他不知道來港所收的數額是多少,到最後歹徒在電話中也只是叫姓鍾的受害人交款$40,000,但從吳建兵案看來,涉及兩三萬款項至更大額的,就算負責收錢的被告沒有直接參與行騙行為,但他從內地來港犯法,判刑起點最少也應是3年監禁。 25.律師說,受害人在本案中沒有損失,這點是事實,不過這純粹是因為鍾老伯雖然年紀老邁,但仍是機警,及時報警,亦得警方採取恰當的行動,才能免受損失及將被告捕獲。 26.辯方律師說,2012年數據顯示的有關百分比呈現下降趨勢。本席認為,百分比只是一個比較數據,更重要的是看實際數字。律師說,2013年頭兩個月所顯示的只是短暫的情況,本席也同意此說法。不過,撇開2013年頭兩個月,單看2012年,也可見到總共有二千三百一十四宗行騙報告,即一日超過六宗,比起2011年的一九一六宗多出很多。2012年的得呈個案有七一零宗,即差不多每日有兩宗得呈個案,比起2011年的五四二宗亦多出很多。涉及到指定地點交款的個案在2012年有一六九宗,亦比2011年的一四九宗多出二十宗,所以情況不是如律師說犯罪的情況正在下降,從實質數字來看,有關的罪行是在上升。 27.香港有七百多萬人,住在一個十分狹小的地方。香港不是一個國家,只是一個城市,有上述的犯罪情況出現,有關的犯罪行為可說是普遍,所指的是整體的電話行騙罪行,以及歹徒指定地點收款的罪行。以金額來看,2012年全部電話行騙案被騙金額為33,726,352元,屬歹徒指定地點收款的亦有10,215,917元,數目不可算少。因此,歹徒在這些犯罪行為中,對香港社區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害,亦不可說不多。 28.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對被告採取3年監禁作判刑起點是合適的。他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及時認罪,他可以獲得三分之一扣減。本席認為,在剛才所說有關罪行仍屬普遍及對香港社區造成的損害不少的情況下,對被告加刑是恰當的。本席亦認為,加刑幅度不應少於三分之一。所以,對被告採取三分之一的加刑,即加刑8個月。最後,判被告總共入獄32個月。 29.本席在此還得重複上訴庭在CACC 453/2009年洪永俊及柯典萍案中第24段所說的:「若同類案件有變本加厲的跡象,法庭可將加刑幅度再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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