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嘉豪

Case No.DCCC 929/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Dec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2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92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嘉豪HE Jiahao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3年12月20日
出席人士: 黃信彥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國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鄧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串謀洗黑錢的罪名,被判罪名成立。案情指出,2013年8月6日下午,56歲的蘇女士在家接聽了一名男子(男子甲)的電話。這個男子甲自稱是大耳窿,指稱蘇女士的姨甥欠債港幣$160,000元。他已經把她的姨甥禁錮和痛打,叫蘇女士還債。在還價後,男子甲同意收$30,000元便釋放其姨甥。蘇女士於是提取$30,000元。其後得到男子甲的來電和吩咐,蘇女士前往旺角維景酒店,把款項放在附近的後巷。蘇女士後來得知受騙便報警。

2.2013年8月7日早上,80歲的吳女士在家接到一名男子(男子乙)的電話。吳女士的兒子叫華仔。男子乙說要和華仔的母親通話,男子乙說吳女士的兒子因為欠下賭債而被禁錮,要吳女士交出港幣$160,000元。經過討價還價後,數額減至$120,000元。吳女士懷疑受騙,假意和對方商討付款的方法。男子乙叫吳女士到柴灣公園,並問吳女士的外貌和衣著。吳女士於是報警。

3.警方把一個載有道具金錢的信封交給吳女士。警員在柴灣公園埋伏。稍後,被告在現場出現,他叫吳女士一同到停車場。被告接通電話後,便把電話交給吳女士。對方在電話問吳女士準備了錢沒有,吳女士表示她要和兒子見面才肯交錢。吳女士把電話交回被告,而被告和對方有對話。被告後來叫吳女士返回柴灣公園。

4.被告告訴吳女士說如果不給錢,他不會給吳女士和她兒子見面。被告再打電話。最後吳女士把前述的信封交給被告,警方立刻採取行動,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吳女士是被來電者欺騙,那來電者叫被告收錢及答應給他數千元。被告身上有現金港幣一千六百多元,人民幣三十元多及兩張日期是2013年8月6日的滙款收據。

5.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1) 他在2013年7月,在內地江門遇見一名叫阿昌的男子。

(2) 阿昌安排一份只是去香港收錢的工作,說被告可以在一星期內賺取人民幣$5,000元。

(3) 被告接受工作,但沒有問所收金錢的來源。

(4) 被告按阿昌的指示,申請往來中港證件。被告在2013年8月5日,從阿昌得到一張來往中港巴士車票及大約九百元人民幣的車馬費。

(5) 被告來港後,到便利店買了一張預付的電話卡,以便和阿昌聯絡,並在旺角等候阿昌的指示。

(6) 2013年8月6日,阿昌用電話吩咐被告前往維景酒店收錢。

(7) 被告按阿昌的指示,在酒店附近後巷的地上找到港幣$30,000元。

(8) 阿昌叫被告把港幣$27,000元滙入一個大陸銀行戶口。被告在一所找換店滙錢。

(9) 阿昌再吩咐被告把港幣$1,800元滙入另一個大陸銀行戶口。被告在另一間找換店滙錢。

(10) 被告不認識上述銀行戶口持有人。

(11) 2013年8月7日早上,被告收到阿昌的電話後,便搭的士前往柴灣公園去收錢。

(12) 到達柴灣公園後,阿昌叫被告找一位年約七十至八十歲的女士。被告找到外貌和衣著和阿昌所形容相似的吳女士。

(13) 被告行近吳女士,把手提電話給吳女士接聽。

(14) 被告在收到吳女士的信封後便立刻被捕。

(15) 就被告身上的港幣,有部分是阿昌給被告的生活費。其中港幣$1,200元,是被告在8月6日拾取$30,000元在滙款後所剩的餘額。

6.警方向有關找換店調查,證實被告在2013年8月6日把港幣$1,800元滙入一個姓陳的大陸銀行戶口,以及把港幣$27,000元滙入一個姓馬的大陸銀行戶口。入境紀錄指出,被告是在2013年8月5日上午9時51分以雙程證經深圳灣口岸來港。

7.控方亦因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控方呈上林總督察在2013年10月16日和12月16日的口供(是為證物P1、P1A、P2和P2A),以支持加刑的申請。控方亦呈上兩宗上訴庭的案例,即特區洪永俊及另一人CACC 453/2009和特區吳建兵CACC 32/2011。在法庭的查詢下,辯方大律師並不反對加刑的申請以及刑期增加三分一的幅度。

求情理由

8.被告坦白認罪,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被告並沒有順暢愉快的成長路,父母在1999年離異。被告的母親已經因交通意外而離世,由外婆照顧。今天在內地居住的外婆亦到法庭支持被告。辯方說,被告並沒有參與行騙的計劃,酬金只有數千。辯方亦呈上被告和被告外婆的求情信。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被無良的老闆以金錢誘惑來港收錢。他後悔做了埋沒良心、傷天害理的事,因為犯此案而打碎了準備結婚的計劃。被告的外婆亦道出她自己和被告的坎坷身世,對被告因為想找快錢犯案而感到心痛,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9.由於被告是20歲以下的少年罪犯,本席需要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考慮是否需要索取報告。本案控罪並不是例外罪行。本席考慮到Sentencing in Hong Kong第6版2011年第648頁中所引用的案例,同意第109A條並不是強制性的。法庭可以考慮案情的嚴重性而判少年犯案者監禁。控辯雙方亦同意這一個立場。

10.串謀洗黑錢罪是嚴重罪行,本案的案情亦有加重刑責的因素:

(1)兩名受害人的年紀是56歲和80歲的女士。

(2)行騙者是以受害人的親戚或兒子來恐嚇受害人。

(3)這一宗是跨境犯案。被告受指示和安排來港。被告在2013年8月上午來港,在8月6日便立刻干犯第一項控罪。翌日便干犯第二項控罪。

(4)被告是收取數千元的報酬,亦有來香港的車馬費。

(5)第一項控罪的女受害人損失$30,000元。

(6)這一項是有預謀和有計劃的行動。

11.被告現年20歲,在香港沒有前科。生活困難並不是求情的理由。本席相信被告是被人利用,受金錢引誘而犯案,並不是主腦亦不是那個電話行騙者。被告在第二項控罪的罪行中,人贓並獲,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否則一經審訊後定罪,被告肯定要面對更長的判刑。

12.串謀洗黑錢罪的最高刑罰是14年。第一項控罪是$30,000元,而第二項控罪如果成功的話,涉及款項是$120,000元。在特區許有益CACC 159/2009,上訴庭列出這類案件的判刑考慮因素(見判案理由書第9段)。被告是協助行騙者實行最重要的收錢步驟,被告亦把涉案的金錢,電滙到他人的兩個銀行戶口。被告到達香港後,便連續兩天犯案。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吳建兵CACC 32/2011的量刑和量刑考慮因素。就第二項控罪而言,被告是知道那女受害人是電話行騙者的受害人。在考慮各項因素後,本席以3年作為兩項控罪的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4個月。本席亦考慮到警方就電話行騙和相關洗黑錢活動的普遍程度所提供的資料。接獲電話行騙報告總數由2010年的2019宗遞增至2012年的2314宗。在2013年1月至9月便有1341宗。行騙的金額由2010年二千五百多萬遞增至2012年港幣三千三百多萬。本年1月至9月已經達到二千五百多萬。

13.在考慮各項因素和前述的案例,本席根據有關條例的第27條,決定加刑三分之一,即是每項控罪加刑至32個月。本席亦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頒令第二項刑期的3個月與第一項刑期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總共入獄35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Related Cases
Ranked by citation overlap · cases that cite each other appear firs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振華及另一人

DCCC 830/2012 · District Court
19 Dec 2012
3 shared citation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志遠

DCCC 976/2011 · District Court
18 Oct 2011
3 shared citations

HKSAR v. Zhen Jingfeng

DCCC 848/2014 · District Court
06 Nov 2014
2 shared citation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

DCCC 47/2014 · District Court
08 Apr 2014
2 shared ci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