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2899/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January 2016 before 林文瀚,袁家寧.
Civil procedure – Leave to appeal –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Case management discretion – Beneficial interest – Legal title – Burden of proof – Evidence – Fraud – Capacity – Costs – High Court Rules Order 59 rule 2A(8) – Petitioner failed to plead claims in affidavits – No medical expert evidence –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 Costs fixed at HK$2,000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 Case management discretion · Burden of proof on beneficial interest · Evidence of fraud and capacity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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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89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5年第289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13年第1719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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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陳(女方)為區域法院家事法庭案件FCMC17195/2013的呈請人。 2.關於本案的背景及有關的判決,本庭採納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於2015年10月26日的判案書第2至22段,不再在此覆述。彭法官在當天裁定男方和介入人各佔高俊苑50%實質權益, 並頒令撤銷針對高俊苑的附屬濟助申請通知書的登記。 3.女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該申請在2015年10月26日被法官拒絕。 4.女方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她的上訴論點(1)至(4),大致與她在彭法官席前提出的相同。 5.男方於2015年11月20日存檔反對上訴許可的陳述。 6.經考慮過女方的理據及男方的陳述,參閲2015年10月26日的判案書後,本庭認為女方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庭也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批准上訴許可。 7.正如彭法官指出,法庭在早前經已清楚指示:就高俊苑實質權益的爭論訴訟各方(包括女方)須將他們的案情在存檔的誓章中作出交待。按訴訟各方(包括女方)已披露的案情,就高俊苑實質權益只有一個爭論點,這就是男方(和介入人)是否只是以受託人身分替五兄弟姊妺持有該物業。這個爭論點隨着男方和介入人表示願意撤回他們是受託人身分替兄弟姊妹持有高俊苑的主張,和接受(雖然當時他們是以聯權方式持有)該物業的實質權益分別是男方和介入人各佔一半獲得解決。 8.法官絕對有權及有責任確實地運用他案件管理的酌情權,禁止女方在審訊時提出新的論點指稱介入人就高俊苑沒有實質權益,她的一半業權應是男方父親擁有。 9.再者,本庭亦同意法官2015年10月26日的判案書第26(6)段的分析:
10.女方草擬上訴論點(5)至(9)提出:
11.本庭不認為論點(5)、(6)和(9)可構成推翻介入人為一半實質業權人的裁定。女方按法官指示存檔的誓章是由律師準備的,若女方欲提出祖父沒有法定的能力在2010年送贈他的權益予介入人,她應該在她的誓章清楚提出這個説法,指明介入人沒有實質業權,並呈交精神科醫生的證供證明。她卻沒有這樣行事。事實上,到目前為止,她也沒有任何醫學專家證據來支持她這個論點。 12.基於上述分析,女方根本沒有足够的證據基礎指控介入人以欺騙手段取得權益。論點(8)不能成立。 13.至於論點(7),基於上文就介入人實質權益的分析,論點(7)不能成為本案的爭議點。 14.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女方上訴許可。 15.本庭又認為女方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 因此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條第(8)款, 本庭頒令規定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上述第14段的裁定。 16.本庭並且頒令女方須支付男方在本傳票中的訟費。本庭將該訟費定於港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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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