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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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則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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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0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2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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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則罪名成立。 2.2015年7月27日上午10時許,被告駕駛輕型貨車ER877慢速倒車,進入西灣河街市卸貨區時車尾撞倒女事主(年88歲)及把她輾斃。被告辯稱看不見女事主,但其貨車內的後視鏡運作正常。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我明白,係我自己撞倒人,係我唔啱。」 3.被告現年57歲,過往曾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首項因《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理會,次項則在2004年因在非賭博場所賭博而被罰款。至於交通紀錄方面,被告曾於2008年因不小心駕駛被罰款,以及在2012年因超速及違反交通標誌再被罰款,2014年則因違反另一交通規例而被罰款。 4.姚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已婚,育有一女兒亦已婚。被告自僱駕駛貨車,從事運輸行業多年,意外發生後更把車輛賣掉,不敢駕駛,現時無業。被告的求情信表明對死者家屬帶來難以彌補的傷害,很對不起,但他願意為事件負上責任,望予以輕判。其太太、女兒、親友等的信件亦指出被告是好丈夫、好爸爸,終日辛勞工作,為照顧家人,但意外後被告時常心神恍惚,也承受很大的精神壓力。被告亦患上高血壓及心臟病等需常常前往醫院診治,望能盡早獲釋,與家人團聚。姚大律師進一步指出,案中被告的不小心程度並非非常嚴重,當時倒車車速很慢,被告當時可說是一時看漏了眼,倒車時車輛亦會發出響聲,而該處亦是車路與行人路分隔的等等。被告在審訊前已承認不小心駕駛,望予以輕判。 5.就不小心駕駛的判刑上,姚大律師呈上多宗相關案例,包括HKSAR v Leung Chiu Yu CACC 248/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灝言 CACC 11/2010、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施森 CAAR 2/2013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馬光德 CACC 217/2014。在施森一案中,上訴法院表明,當一輛汽車由一名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操控時,可以變成極具殺傷力的兇器。無數例子證明交通意外可以造成極為嚴重的人身傷亡及巨大的經濟損失。交通意外的受害者可能死亡,亦可能終身傷殘,對他們或他們的家庭可造成無盡的傷痛及苦惱。法庭有責任阻嚇不負責任的駕駛者,避免他們對無辜的其他道路使用者或他們的家人造成困擾。 6.上述這些案件因為上訴人不小心駕駛而導致別人死亡,判刑由罰款至監禁4個月或緩刑不等,各案因其不小心的程度及其他案情而量刑。而在本案中,雖則被告只是慢速倒車,但該處是卸貨區,也會有途人出入,並非是完全人煙罕見之處,況且證人也指出女事主行動緩慢,但被告竟仍然看不見她,這可顯示被告並非純粹只是一時不留神或簡單地說是看漏了眼的情況,而是較長時間沒有清楚留意車後的情況倒車而造成別人死亡的事件,案情是嚴重的。就此案情而言,已可予以4個月監禁或以上的量刑起點。但無論如何,畢竟在審訊中,被告也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了法庭的時間及資源,被告且在審訊前亦已承認了不小心駕駛。考慮到所有案情及求情,本席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個月。 7.因此,就不小心駕駛罪,被告被判2個月監禁。另外,被告須停牌15個月及在停牌令屆滿前3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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