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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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席前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依證據及相關法律原則及條文,本席判他「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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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0/2024 [2025] HKDC 4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3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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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在本席席前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依證據及相關法律原則及條文,本席判他「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2.有關本案的案情與分析,詳看本席在2025年2月17日頒下的《裁決理由書》。 3.簡單而言,被告人在事發當日下午1828時左右,駕駛其中型貨車駛進一個由黃竹坑道(東行)通往海洋公園的交通管制路口。在這之前先有PW2左至右橫過該行人過路處。未幾死者亦相繼踏出馬路。被告人煞車不及,與死者相撞。 4.不幸地,死者當場倒地。及後,被證實因此喪生。 5.本席認為被告人沒有充分收慢車速,以當時的情況:i) 該處是輔助線區;ii) 有人使用這過路(包括被告人理應有注意到的PW2);iii) 該更早注意到死者在等候過路而理應進一步收慢車速,是未有顧及實際情況,程度達「不小心駕駛」之過。 輕判請求 6.首先,辯方一再強調,被告人在法庭表達過他對「不小心駕駛」承認責任,理應得到1/3量刑扣減。 7.代表被告人的姚大律師指出,被告人過往一直奉公守法,也沒有任何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在案發時,連交通定額罰款紀錄也沒有,可謂有份外良好紀錄的人士。 8.辯方補充,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也十分良好。他在香港完成文憑課程後,自2018年起,一直在其父親所經營的環保回收公司從事雜務工作。辯方亦提到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其雙親不幸患有嚴重病患,卻有被告人長伴左右。姚大律師形容被告人「孝順和顧家」。更特別提到被告人在最早的情況下,坦白承認不小心駕駛的控罪。被告人對其駕駛態度和死者的死亡,深感愧疚。 9.姚大律師進一步指,被告人難辭其咎,但懇請法庭接納,意外的後果在判刑時只是其中一項考慮因素。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Chiu Yu CACC 248/2011(第32-35段)。 10.本席在判刑前亦就社會服務令的合適性索取報告。感化人員在報告中指出,被告人對自己的過錯深感悔疚。報告亦提及他對事件的反省。感化人員綜合所有相關合適性的元素後,建議他接受中度時數的社會服務工作,以補償其罪責。 判刑 11.本席同意在本案中有包括以下的考慮因素:
12.客觀上,被告人及任何使用該路段的司機,是有條件在遠處觀察到死者未踏出路面之前的位置及有責任了解和,視情況而定,一直關注該處潛在會使用過路處橫過馬路的人。 13.被告人即使有持續收慢,但該處為輔助線的特質,被告人仍然不應以當時的車速駛過。至於其他檢控原罪行的基礎,也確實是任何司機要顧及的項目。不過以本案而言,真正影響判斷被告人的駕駛態度,最終都是以其車速實際地反映出來。但無論如何,本席得綜合考量所有因素,不能以單一事項一概而論。 14.具體而言,本席同意,對比辯方提交的案例之一,律政司司長 訴 施森CAAR 2/2013一案中的被告人所犯的不小心駕駛所涉及的逆線行車引致相撞,嚴重性較輕。 15.實則上,就「不小心駕駛」罪也未有規定,非以即時監禁懲處引致人命損失的個案不可的硬性指引。 16.當然,本席對失去生命的死者及其家人深感難過。經驗亦指出,涉及交通事故的駕駛者,大有良好背景,多年來奉公守法,甚至對社會曾有不少貢獻的人士,一旦事情嚴重鋃鐺入獄也令人惋惜。 17.本席認為,法庭有責任向公眾表達出正確的訊息,交通案情也得嚴肅處理,更何況人命尤關的個案,是故法例有賦予法庭以即時監禁處理犯案者的權力。 18.辯方就非即時監禁提供了好幾個區域法院的個案以供參考。明顯地,以即時監禁處理,卻也比比皆是。一切還得以個別案件的案情而論。 19.本席認為需要強調,被告人的個人及家庭背景,在此類案件中沒有多大的考慮價值。首要的,還是有關的駕駛態度有多差,後果是否嚴重,更是不在話下。 20.單以導致有人喪命這一點,本案只比有多人喪生的情況未及更差。 21.但以駕駛方式綜合而言,本席認為被告人的「不小心」的程度,一旦勉強可以以量化來表達,則只屬中等,甚至稍稍較低。 22.本席注意到,控方也同意上述Leung Chiu Yu案所列出的法律原則,當中更強調:
23.袁大律師亦提醒本席,本案涉及的客觀環境要素,及大量引述控方案情的要點,特別是有關路段是行人過路處及確實有行人(PW2)使用過及在當眼處等候(死者)過路,盡責的司機不得不察。 24.綜合以上所有考慮,本席認為被告人符合社會服務令所有必備條件。本案的整體情況也合適以社會服務令處理。 25.本席得知被告人願意履行社會服務令,也明白違反命令的後果。 26.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以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作結,當中已反映出被告人認罪的扣減及所有針對他的各項因素。 27.至於停牌令,本席認為長達15個月才合適。被告人亦要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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