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銘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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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則罪名成立,而被告亦早在審訊前已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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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91/2020 [2021] HKDC 6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9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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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則罪名成立,而被告亦早在審訊前已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2.2020年1月1日晚上10時許,被告駕駛的士沿旺角水渠道右轉駛入支路後,完全察覺不到女行人在右方而直接撞到她,致使該女行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右腿骨折,需留醫9天及獲發病假至今,即2021年5月仍繼續。 3.被告現年33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但交通紀錄方面,則在2019年9月曾干犯不小心駕駛罪被罰款,而在2016至2019年間亦分別曾先後4次超速被罰款。 4.代表被告的李大律師指出,在本案中,被告並無超速或違反任何交通規則或標誌,從轉彎至撞到傷者也是一、兩秒之間的事。當時天色較暗,行人竟然出現在已豎立禁止行人標誌的路上,而該行人也以較快的速度行走。 5.李大律師援引HKSAR v Leung Chiu Yu [2012] 2 HKLRD 313一案,該案涉及行人在過路線被撞到以致死亡。經覆核後,上訴法院維持罰款,但只加判停牌12個月。李大律師另外亦引述幾宗區域法院案件,最終亦是改判為不小心駕駛,分別亦是罰款或社會服務令。李大律師指出,被告已還押3個星期,且有悔意及早已認罪,望予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 本席的考慮 6.在不小心駕駛的判刑上,主要就案情的嚴重性而衡量。本案與上述所援引的案件,不單在路面的情況以及不小心駕駛的程度上亦有別。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森 CAAR 2/2013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光德 CACC 217/2014,上訴法院表明,當一輛汽車由一名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操控時,可以變成極具殺傷力的武器。無數例子證明交通意外可以造成極為嚴重的人身傷亡及巨大的經濟損失,交通意外的受害者可能死亡,亦可能終身殘廢,對他們或他們的家庭可造成無盡的傷痛及苦惱,法庭有責任阻嚇不負責任的駕駛者,避免他們對無辜的其他道路使用者或他們的家人造成困擾。 7.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炳光 CACC 263/2015一案中,行人突然在兩至三秒內,從兩輛停下的的士中間走出馬路,上訴人未能立刻煞車而撞倒他,引致他死亡。法院最終改判為不小心駕駛,但判以3個月監禁及取消駕駛資格3年。 8.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當時根本完全沒有清楚觀察前方的交通情況,也未能配合適當的車速,在轉右時便立即把接近地面已劃有雙白線停線前附近的女行人撞倒,其缺乏專注的情況並非短暫,而是較長的時段,但畢竟該路段確實已豎立禁止行人進入的標誌,旁邊更已有行人路,因此危險駕駛雖不成立,但這顯然是較嚴重的不小心駕駛,可予即時監禁。 9.但考慮到被告早已承認不小心駕駛,其背景報告亦正面,建議他可判予社會服務令。本席考慮到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被告且已還押數週,本席經考慮後,認為社會服務令為此案合適的判刑,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予以停牌12個月,並須在停牌屆滿前3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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