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錦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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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原先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過認罪協商及重新評審案情後,控方修訂控罪,改控被告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本席批准有關的修訂。被告承認修訂下的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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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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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原先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過認罪協商及重新評審案情後,控方修訂控罪,改控被告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本席批准有關的修訂。被告承認修訂下的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涉案的道路是一條在華富邨街市供車輛行駛的「倔頭路」,西邊出口接連瀑布灣道,其東邊並沒有出口。道路的闊道可容納三部車輛。 3.2015年6月20日早上七時許,該道路路面有水漬,而南北路面都停泊了車輛。 4.被告在案發時駕駛一部輕型貨車(車牌LR4188),由瀑布灣道倒車進入該道路。貨車的車尾玻璃被一塊窗簾遮蓋。在倒車時,被告的貨車撞到一名67歲的女士。被告於是報警。 5.被告在現場向警員陳述事情的經過。被告說他倒車時車速很慢,有望兩邊倒後鏡,並不見人經過(註:但在這裡被告並沒有提及被告車內自置的倒後視像設施,見相片副本P1)。期間,被告聽到「嘭」一聲便停車。被告下車後,在車尾看見受害人坐在地上,面部擦損,有血絲及流著鼻血。當時受害人清醒,並且向被告說很痛。被告在現場向另一名警員說在案發時正在倒車泊位,車速約數公里,突然聽見聲響,於是剎車。受害人在車輛的車尾左邊。被告於是報警。 6.受害人被送往瑪麗醫院,後來進入深度昏迷及低血容量休克。受害人的病情急速轉壞,終因腦腫脹和蛛網下腔出血間歇性加劇,而在6月22日早上十一時許死亡。 7.受害人的驗屍報告指她的死因是多發性損傷,右大腿軟組織大量出血,右脛骨和腓骨骨折,因出血而引致低血容量休克,從而引致肝和腦缺血性損傷。被告在6月22日的會面紀錄指稱,他當時駕車到街市取海鮮。他在倒車時並沒有看見有人。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42歲,職業司機,小六程度,育有兩名年幼女兒,是家庭的支柱。被告來自漁民家庭,已經有十六年的車牌,而對涉案現場街市和道路的情況亦有十多年的經驗。被告知道會有其他人在案發的地方出現。 9.辯方說本案案情並不是最嚴重的一種,而女死者並不是因為被被告撞到而直接引致死亡。辯方說被告慢車倒後,亦有看倒後鏡。於此,在本席的查問下,本席得悉涉事的貨車曾被檢驗,但並沒有報告指出被告的倒車視像裝置所涵蓋車尾的範圍,以及在肇事時該設置有沒有正在運作,和是否運作正常。驗車報告亦沒有指出貨車倒車後的聲響設置是否正常。當然,辯方說倒車聲響是正常運作。檢驗報告亦沒有指出,從司機坐位觀看兩邊倒後鏡的情況,和有關盲點的地方。控方相信死者是在被告的左車車尾位置被撞到。辯方在求情時亦提供一張相片的副本(證物DP1)顯示死者在意外後企站在道路上的情況。相片顯示死者身穿紅色上衣,沒有使用拐杖,亦沒有拿著硬物。因此,如果有「嘭」一聲的撞擊聲,本席相信撞擊的衝力亦不輕。 10.無論事件如何發生,本席相信沒有人想看見這宗悲劇的產生。女死者平白縮短了她在世上的年月,而被告亦被刑事檢控。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只有在2014年9月有一項不遵守交通規則的交通定額罰款。以被告十六年的職業駕駛經驗而言,本席認為這樣可以說是一個良好的紀錄。現在,被告幸運地被控一項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而被告亦承認控罪。這是明智之舉。 11.控方呈上兩宗上訴庭的案件:律政司司長訴施森CAAR 2/2013和特區訴梁超如(譯音)[2012] 2 HKLRD 313作為法庭參考。 12.本席認為前述兩宗案件的情況都較本案嚴重。這類不小心駕駛罪的案件並沒有判刑指引。本席認為被告是沒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倒後駕駛,自然是沒有合理顧及其他的道路使用者,引致發生今次的悲劇。 13.本席在考慮到各項因素,亦沒有證據指出女死者是突然衝出馬路導致被被告的車輛撞到,決定判被告入獄30日,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0日。但本席考慮到被告的良好紀錄以及本案案情,決定將20日的判監緩刑一年半。另外,本席亦判被告罰款$4,000元。本席亦根據第69條,取消被告所有駕駛資格一年,以及根據第72A條,頒令被告在法例訂定的時段內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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