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喜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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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73/2024 [2025] HKDC 16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7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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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被控兩項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1](控罪一);及不小心駕駛 [2](控罪二),控罪二為交替控罪。 2.被告承認控罪二並同意以下簡述的案情。 案情 3.於2023年10月10日早上約7時02分,一宗交通意外發生於香港摩星嶺域多利道39660號燈柱附近(「意外地點」)。有關路段為直路、雙線雙程上坡車路,沒有交通燈管制,速度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4.意外發生時,天色多雲,但光線充足。相關路段的路面濕滑。交通流量屬正常。 5.意外發生前不久,被告正駕駛登記號碼UV8254的公共小巴(下稱該小巴)沿域多利道南行方向行駛。梁麗珠女士(「死者」,當時年齡69歲)則以正常步伐橫過該路段的南行車道。當該小巴駛至意外地點時,該小巴的車頭撞倒死者。在意外發生前約2.5秒,死者於車道邊緣出現並踏出車道。期間該小巴與死者之間沒有其他車輛、行人或物件阻隔。案件報警處理。 6.死者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惟最終於2023年10月12日晚上10時10分不治。驗屍報告顯示死者的死因為創傷性腦損傷。 7.其後被告被拘捕並進行警誡錄影會面。他陳述了一些事情包括 :-
8.該小巴的行車記錄儀片段顯示,意外發生前,該小巴正沿域多利道南行方向行駛。在影片顯示時間07:02:24:66時左右,死者正站於接近車道邊緣的人行道上;07:02:25:94時左右,死者開始踏出行車路;07:02:27:36時左右,當死者以正常步伐橫過車道時,該小巴撞及死者;07:02:28:61時左右,該小巴停下。從影片片段可留意到,意外地點附近有「前面有兒童」的交通警告標誌。 9.法證科學家梁仲榮博士隨後檢驗了該小巴的行車記錄儀片段。他計算出在撞擊前約4至2秒期間,該小巴的平均時速為44公里(正負4公里)。他認為若假設司機的反應時間與運輸署發出的《道路使用者守則》所提及的0.9秒一致並以此為根據作出推斷,司機大約於撞擊前約2秒可察覺撞及死者的危險。而根據行車記錄儀片段顯示,該時段,死者剛踏出行車道。 10.根據驗車報告顯示,該小巴沒有任何機械故障。 11.於關鍵時間內,被告在駕駛該小巴時沒有恰當留意正橫過路面之死者,亦未有及時作出反應以避免與死者相撞。被告的駕駛方式及態度顯然屬於不小心駕駛。 刑事定罪紀錄 12.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亦沒有任何交通違例定罪紀錄。 求情 13.代表被告的李大律師指,被告現年65歲,在內地出生於農民家庭,並接受教育至初中。他於1979年來港定居,之後勤奮工作,並成家立室。 14.被告的妻子現年約65歲,是一名家庭主婦。他們二人育有兩名女兒,長女39歲(已婚),而幼女則37歲。 15.雖然被告學歷不高,但刻苦耐勞,在女兒投身社會工作之前一直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在退休後仍希望自力更生。他來港後不久便考取駕駛執照,任職送貨司機。為了給妻兒更優質的生活,被告還會於假期駕駛小巴。於1996年,被告獲聘為水務署的二級工人,成為了公務員。於2008年,被告獲得政府車輛的駕駛執照。之後他曾在香港海關、政府物流服務署及動物管理中心任職司機,並在政府物流服務署工作更獲發嘉許狀,表揚他的工作表現。於2019年,被告達到60歲的退休年齡,不能再當政府司機。被告希望自力更生,所以兼職當小巴司機,直至意外發生。 16.意外後兩天,即2023年10月12日,被告曾因為胸口翳悶而求診,檢查後醫生懷疑他心臟傳導阻塞,所以轉介他到急症室。同年12月,被告在瑪麗醫院安裝心臟起搏器。 17.李大律師指是被告的駕駛行為並不算是控罪中最嚴重的。根據意外報告,被告沒有超速駕駛,平均車速低於車速限制每小時50公里。另外,被告駕駛過程中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則。 18.被告接納意外地點附近是直路,而他在6至7輛車身的距離已看見死者站在路旁,但被告錯誤估計死者不會在該小巴快要駛到的時候步出:
19.梁博士在意外報告中認為一名司機在遇見危險後的反應時間是0.9秒。按照梁博士所提出的公式計算,被告於0.92秒已經作出了反應:煞車,響咹及扭軚。當時意外地點的路面濕滑,有可能令到該小巴滑行得更遠,使該小巴未能及時停車,並發生今次不幸的意外。 20.李大律師強調被告本身並非一名不負責任的駕駛者,他在約42年的駕駛生涯中一直有著良好的交通紀錄。在本次不幸的意外當中,被告沒有超速或違反交通規則,而是錯誤判斷死者的行徑,被告在察看到危機後已作出即時補救行動,但為時已晚。被告在意外後已經決定不再駕駛,所以不會重犯。希望法庭接納被告的駕駛行為不算是嚴重,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判刑 21.不小心駕駛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22.判刑時,本席已經看過涉案行車紀錄影片段,亦小心考慮了李大律師求情的陳詞和所援引的案例。 23.本席認為每宗不小心駕駛案件的案情不同,有些屬嚴重類別,有些情節較輕微,有些情節較為獨特。加上,每名被告犯案的原因及其個人背景又不盡相同,實在難以比對各犯案人的刑罰來決定本案的合適刑罰。 24.在施森[3]一案,上訴人駕駛一輛私家車於南行快線行駛。他突然駛過分隔南北行車線的無間斷雙白線,橫過X的電單車正在行駛的北行快線,更在沒有減速或發出訊號下右轉駛入電單車的去路,與電單車相撞, 導致X死亡。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不成立,但他從一開始已承認不小心駕駛。他被判罰款$5,000和停牌12個月,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上訴法庭最終判處上訴人監禁4個月,並因事件困擾被告一段時間,加上是覆核刑期申請,故此緩刑兩年。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指:
25.在Leung Chiu Yu[4],上訴人駕駛私家車於行人過路線撞到一名四歲男童以致死亡,當時男童身旁的成人沒有握著他的手。上訴人被判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罰款$4,000 。上訴法庭處理刑期覆核時,下令上訴人除罰款之外,還需停牌12個月。上訴法庭副庭長司徒敬(當時官階)有以下說法:
26.根據以上判決,判刑者不單需要考慮被告不小心駕駛方式的罪責,還需考慮因不小心駕駛而導致的實質後果。本案梁女士不幸逝世,令人婉惜。 27.本席聽畢李大律師的求情之後,下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簡單而言該報告內容正面,撰寫該報告的感化官描述被告一直過着奉公守法和簡單的生活。與被告會面時,被告為了是次意外心裏充滿悔恨、內疚和悲傷。感化官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低。被告表示願意接受法律後果,承擔無償工作。感化官認為,鑒於被告身體狀況不佳,建議被告只接受40至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28.該報告已向被告作出解釋,李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內容。李大律師亦作補充陳詞 ,強調被告對此事非常悔疚,亦勇於承擔責任。 29.至於求情信的內容,被告指他對意外深感不安,事後亦因為心口痛而入院,並安裝了心臟起搏器。他為今次意外對死者及其家人致歉。 30.被告的幼女指父親一直辛勤誠實工作,負責任感,奉獻一生照顧家庭,深受家人敬重。父親深受打擊,兩年來飽受自責及憂慮折磨,不能享受退休生活。 31.如前述,法庭不能忽視本案確有途人傷重死亡。然而,案情揭示死者在等候橫過馬路之際,目視前方北行線的交通,而被告的不小心駕駛行為是錯誤判斷死者不會在關鍵的一刻橫過馬路。本席認為本案的案情並非屬於同類案件最嚴重類別。 32.至於李大律師希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這方面而言,根據律政司司長對黃之鋒 [2018] 2 HKLRD 657案,上訴法庭法官潘紹初(當時官階)指出,
33.雖然社會服務令有懲罰的元素,但是本案被告的身體狀況可能未必適合他履行無薪工作。辯方呈上被告的醫事報告,又提供被告需要服食的藥物名單。感化官亦着墨指出「考慮到被告的健康狀況,其他可以讓他擺脫體力勞動的選擇也被認為是更好的選擇……」。經考慮被告的健康情況後,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不適宜。 34.以本案的案情和意外導致的嚴重後果,本席採納9個星期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認罪而扣減刑期三分之一至6個星期監禁。 35.本席留意被告獲取了駕駛不同類別的執照,包括私人小巴、公共小巴、的士、私人巴士、公共巴士、中型貨車、政府車輛。被告有大約42年的駕駛經驗,而難得的是,他從來沒有任何交通定罪或罰款紀錄,足見他一直的駕駛態度是認真和謹慎。他亦曾擔任政府汽車司機獲頒嘉許狀。 36.考慮本案的案情(如上文所指,被告錯誤判斷,當時沒有超速,沒有其他違規行為),被告的良好背景,本席下令6星期監禁刑期緩刑18個月。 37.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9條,法庭可判令被告取消駕駛資格為期一段法庭認為適當的時間。辯方就應否頒下停牌令沒有任何陳詞。以本案而言,本席下令被告停牌6個月。被告在未來6個月不能持有或申領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亦不能駕駛任何車輛,如違反此命令,他便干犯了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刑期。 38.本席同時亦向被告解䆁緩刑的意思,被告表示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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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