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75/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April 2017.
1. 本案源於2016年2月9日(農曆年初二)凌晨發生在旺角的騷亂事件。事件中大批市民被警方拘捕並控以「暴動罪」和其他刑事控罪。本案唯一的被告人 楊家倫 (男)(31歲)案發時任職香港公開大學電腦技術員,他被控於當日約0515時在九龍旺角豉油街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控罪一)及獨自一人用火損壞一停泊在豉油街的市區的士(控罪二)。案發17日後,2016年2月26日晚上重案組探員在其住所大堂內手持法庭發出的拘捕令將他截停並作出拘捕。被告人被拘捕後一直行使他的緘默權,在調查期間對警方的提問一律不作任何回應。在庭上,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由法援署助署委派大律師出庭辯護。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並無任何中段陳詞,本席隨即裁定兩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人在知悉自己的法律權利下選擇了不作供也沒有傳召任何證人。在聽取了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之後,本席將案件押後考慮直至今天宣判。
Cites 6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