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健良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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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兩名被告人住在蘇屋邨,那是一個公共屋邨,他們在2017年4月26日晚上九時多,把一些拾來的電線拿到屋邨一條路上一條柱躉後燃燒,想燒去電線的膠套,以取得內裡的銅線去變賣。燒火燻黑了該柱躉的後幅,該牆的燻黑的面積為大約1米乘3米,事後須重新油漆,費用約為500元。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08/2018[2019] HKDC 25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Feb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8/2018

[2019] HKDC 2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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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歐健良 (第一被告人)
  鄧貴華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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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9年2月11日下午12時27分
出席人士: 林兆華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劍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景威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第一被告人
朱寶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靜文律師行延聘,代 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縱火(A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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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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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兩名被告人否認縱火,審訊後,兩人都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兩名被告人住在蘇屋邨,那是一個公共屋邨,他們在2017年4月26日晚上九時多,把一些拾來的電線拿到屋邨一條路上一條柱躉後燃燒,想燒去電線的膠套,以取得內裡的銅線去變賣。燒火燻黑了該柱躉的後幅,該牆的燻黑的面積為大約1米乘3米,事後須重新油漆,費用約為500元。

3.起火後,屋邨的保安員走來干涉,D1先離開,D2留下,他用木板拍熄火,然後用車仔把燒毀的電線推回他及D1居住的蘭花樓,D2把物品留在D1的居所內。兩名被告人後來相繼被捕。

案底

4.D1在1981年至2014年有十六次定罪紀錄,但沒有刑事損壞或縱火的案底,他最後一次被定罪是在2014年12月。

5.D2在1982年至2010年有三十九次定罪紀錄,只有2003年一次是刑事損壞,其餘的案底和本案並不相類。律師說,D2在2003年和人爭執,毀壞了別人的財物,和縱火無關。

求情

D1

6.D1現年63歲,他在香港獨居,沒有親人,多年來靠公援生活,現在每月領取3,880元。律師說,D1沒有相同紀錄,他在今次事件中不是故意燻黑那幅牆,他只是罔顧燒電線的後果。律師指出,被燒的電線數量不多,火的規模不大,起火的地點離開民居,火勢無蔓延機會,所以不會造成人命或其他財物損失。律師說,本案沒有加重刑責的因素。律師指,本案並不嚴重,控方根本不須把案件帶來區域法院處理。

7.律師建議本席用簽保守行為的方法處理第一被告人的定罪,若是不能,律師亦說,罰款已經可以,不用判處第一被告人坐牢。律師指出,法庭一直准被告人以極低的20元數額擔保。

D2

8.D2的律師亦指,本案性質並不嚴重,起火的地點牆壁雖然被燻黑,但範圍不大。律師亦指出,那個地點顯示D2選擇在牆後點火是盡量不想將滋擾擴大。

9.代表第二被告人的律師亦認為,控方原本可用簽保守行為的方法去處理第二被告人,即使第二被告人現在被定罪,法庭亦可判他簽保守行為或判他罰款。律師指,判監是太過嚴苛。律師亦指出,第二被告人的擔保金一直僅為300元。

10.律師說,第二被告人已離婚,獨居,和家人已沒有聯絡,他現在每月靠4,000元公援金生活。

案例

11.控方提及CACC 429/2007 Kung Pak Fu一案。代表第一被告人的律師亦提及三宗案例,分別為CACC 51/1988 Shum Hon Kai and another一案;CACC 325/2011 Law Chun Man一案與及DCCC 750/2017 Victor Woo一案。代表第二被告人的律師亦採納第一被告人律師提及的案例。

12.主控官指,縱火罪行都是嚴重的,不過他同意,每件案件的案情有別。他亦指出,上訴庭沒有訂下判刑指引。

13.兩名辯方律師亦說,縱火罪行沒有判刑指引,法庭應該按每件案件的案情輕重去判刑。律師指,本案沒有加重刑責的因素存在。

判刑

14.這是一宗縱火案,兩名被告人把一些電線拿到所住的居邨某處柱躉後牆去燃燒,意圖燒熔電線的膠套,提取內裡的銅線去變賣。起火的地方不在民居樓下,而在路邊,和民居有距離,那處僅有石屎結構,並無雜物可助燃燒,火勢只會局限在那處,不會蔓延,所以不會危及任何人命或其他財物。

15.兩名被告人的燒電線行為只會造成煙火燻黑那處的牆壁,有關的牆壁被燻黑面積約為1米乘3米,事後重新油漆費用僅為500元,見相片集P2。

16.大多數縱火案都有其嚴重性,但本案不是,兩名被告人都是年過60的年長人士,他們雖有案底,但無同類紀錄,今次他們顯然是一時糊塗,罔顧燃燒電線會造成的後果,煙火對該處的牆壁造成輕微的燻黑損毀。兩名被告人的行為也為保安員帶來一些麻煩,但絕不會危害別人生命或其他財產。有關的燻黑損毀並不嚴重,重新油漆費用僅為大約500元。

17.主控官指出,起火的地方在公共屋邨範圍內。這是事實,但該處地點離開民居,火勢不會蔓延,不會危害任何人的生命或損壞其他財物。兩名被告人的罔顧行為最後造成的損壞也不算嚴重。

18.本案情況可比一些人士在公眾地方拜神燃燒冥鏹,罔顧煙火會造成該處的財物受到燻黑或損壞,這種行為並不要得,應被禁止。不過,若是初犯同類罪行,亦不致須坐牢一段時間。

19.本席認為本案的案情輕微,監禁兩名被告人是過於嚴苛。本席同意兩名辯方律師說的,控方根本不須將本案帶來區域法院處理,本案若在裁判署處理的話,法庭或可用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二人。

20.現在兩名被告人雖被定罪,但本席考慮到本案的案情輕微及兩人的個人背景,本席認為判兩名被告人接受簽保也是合適。兩名被告人透過律師都表示願意接受簽保,亦明白簽保的意義及違反的後果。

21.本席在D1罪成下,判他簽保2,000元,守行為12個月;D2也在罪成下被判簽保守行為2,000元,為期12個月;另外,兩名被告人每人須賠償事主250元,合共為500元,這是有關牆壁被燻黑,事後須重新油漆的費用。本席准兩名被告人一個月內繳交賠償費用,款項須交來法庭,由法庭轉交事主。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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