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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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暫委裁判官(裁判官)判予上訴人罰款1,8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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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61/2019 [2020] HKCFI 3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46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9年第11773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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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暫委裁判官(裁判官)判予上訴人罰款1,8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如裁判官所引述,第一控方證人為私家車MX402的駕駛者。事發時,他駕駛至蒲崗村道往慈雲山方向,當時他沿著左二線行駛,經過一組紅綠燈後,他將車停在蒲崗村道上,準備右轉入鳳禮道。當時他留意到上訴人所駕駛之的士停在鳳禮道的讓線後。由於右方逆線沒有車輛,他在作出觀察後,打右指揮燈右轉入鳳禮道。當他差不多完成右轉的動作時,上訴人駕駛的士NG6900突然駛出鳳禮道,撞到第一控方證人的車輛。碰撞導致上訴人的右車頭及第一控方證人的右車尾位置造成損毀,見P1(3)至(4)相片。 3.第一控方證人的車頭位置設置了行車紀錄儀,事發時運作正常,拍攝到事發經過。第一控方證人表示有關片段沒有被修剪或修改,他將檔案燒錄於光碟內,在2019年的1月份交予警方。有關片段在庭上被播放,並獲他確認,此為P4。 辯方案情 4.上訴人作供,當天他駕駛著的士NG6900到達蒲崗村道與鳳禮道交界,當時他停在鳳禮道上。上訴人在鳳禮道交界準備右轉,他觀察到蒲崗村道左二線有一輛巴士正在行駛,當時巴士距離他兩至三輛巴士的車位,他沒有留意到第一控方證人的車輛。上訴人開始右轉,將的士移出讓線,整架車進入蒲崗村道(下坡)的左一線。但這時候,第一控方證人的車突然駛出,於是上訴人將的士停下,橫放在蒲崗村道(下坡)的左一線上。停了十多秒後,第一控方證人的車就從蒲崗村道右轉,其右車尾位置壓到上訴人的士之右車頭。上訴人聲稱,碰撞時他的的士沒有移動,他是被撞的。 裁判官的裁斷 5.裁判官指出了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上訴人沒有責任去證明任何事情。 6.首先,就錄影片段P4的真確性及準確性,上訴人質疑有關片段並非事發當日所錄得,他主要批評在相片D1(2),即P4片段(時間為21:31:53的截圖),左一線上有一輛銀或白色的車輛,該車是俗稱的死車,但P1相片卻拍攝不到片段中的死車。 7.可是,根據上訴人自己的說法,事發當時的確有在P4片段中的死車,他且表示該死車經常停在該車行的門口,而該片段確實也拍攝到該死車,這與上訴人的說法其實是一致的。 8.況且在開審前,上訴人也同意P1已真確反映意外後的情況,但上訴人現在因為P1相片拍攝不到該死車,所以指P4片段並不真確,這說法顯然並不合理。 9.裁判官比對過由上訴人所提供的D1(1)相片及P4的片段,在相片D1(1)的右方,即蒲崗村道往慈雲山方向的左一線上,確實是停泊了一輛白色的私家車,而在P4片段裡,當第一控方證人駕駛到有關路段時,該白色車停泊的位置跟上訴人自己提供的相片根本也是一致的。因此,裁判官並不同意上訴人的批評,亦認定該片段已真確反映當時發生的情況。 10.至於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聲稱在碰撞前,他早已將車駛出蒲崗村道,且停了十多秒之久。而當時是第一控方證人駛過,將其右車尾壓向他的右車頭。但他此證供跟他事發當日向警員所說,並記載於P3第10頁裡的內容並不相符。 11.根據P3,上訴人當時對事件的簡述為,蒲崗村道左二線上坡有輛巴士,他認為自己右轉不會影響到巴士,因此右轉出蒲崗村道(上坡,即往慈雲山方向),剛駛出就發生碰撞。 12.P3內從來沒有提及過他是在停車時被第一控方證人撞到的,他亦不曾提及第一控方證人突然從巴士後方駛出,P3的內容跟上訴人在庭上的說法完全不同。 13.況且,上訴人聲稱他已經駛出蒲崗村道,他留意到第一控方證人的車右轉,他才將車剎停,停在蒲崗村道(下坡),十多秒後第一控方證人才撞上,裁判官認為這說法不合理,若上訴人所言屬實,他看到第一控方證人突然駛出,所以需要急停在蒲崗村道,但若然情況如此緊急,為何十多秒後才會被撞呢? 14.裁判官亦曾考慮過上訴人所聲稱,他自己已停在蒲崗村道十多秒,然後第一控方證人右轉撞到他的說法。但根據P4片段,第一控方證人一直沿蒲崗村道左二線上斜,上訴人之的士根本未駛出蒲崗村道並停在鳳禮道的讓線後,上訴人的說法跟客觀的P4片段不吻合。裁判官因此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合理,且與他當天的簡述有重大出入,亦與客觀片段不相符,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證供不可靠,不接納他的證供。 15.裁判官考慮過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認為他是誠實可靠的,其證供合理而持平,沒有不合邏輯的地方,例如P3紀錄了第一控方證人向現場警員對事件的簡述,當時他表示自己跟著一輛巴士上斜,但他同意這當時的簡述跟庭上的證供有出入,他解釋在翻看有關行車紀錄片段後,他確認當時在某一個階段有尾隨巴士,但巴士是在左一線,而並非左二線。裁判官認為他的答案合理、持平及客觀,他接受第一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及接納其證供。 16.裁判官接納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而P4片段也真確拍攝到事發的經過,正如第一控方證人所指,P4所拍攝到,當控方證人沿著蒲崗村道左二線行駛,準備右轉入鳳禮道時,當時上訴人停於鳳禮道的讓線後,在P4片段時間為21:31:53,已清晰顯示上訴人駕駛之的士停在畫面右方鳳禮道的讓線後,而第一控方證人於是就右轉入鳳禮道。從片段可見,第一控方證人當時完全沒有越線,雖然他貼近右面的雙白線,但沒有如上訴人所指越線或爬頭或超越巴士的情況。而當第一控方證人開始右轉約兩、三秒後,上訴人突然駛出,撞到第一控方證人的右車尾。 17.裁判官裁定,當上訴人從鳳禮道右轉駛出蒲崗村道時,由於他沒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當第一控方證人的車輛已經沿著蒲崗村道左二線右轉入鳳禮道時,上訴人卻突然駛出該路口,因而與第一控方證人所駕駛之MX402私家車發生碰撞,裁判官因此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8.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上沒有寫上任何上訴的理由,但在庭上他則重申在原審結案陳詞時所指出的,包括雙方在現場所落的口供是一致的,為何現在卻有不同的版本;其次是在片段中有死車,但P1相片卻拍攝不到;最後是他認為對方根本是在巴士後方突然逆線切線出來右轉才撞上其右燈,這造成了他的損失,因此說他不小心駕駛並不合理。 19.此外,上訴人在庭上亦進一步指出,該P4片段的時間似乎與實質意外的時間可能相差達五分鐘。還有是碰撞損毀的情況,若真是他撞向對方,對方車身必然有更大的損毀。而最後就該片段在播放時,也同時可聽到有播放著音樂,這顯示對方可能也是不專注地駕駛等等。 本席的考慮 20.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參看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FACC 11/2004)。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據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Raymond Chen v HKSAR,FACC 1/2010)。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是會不安穩的。 21.首先,就雙方在警察記事冊P3上的完整紀錄是如下的:第一控方證人:「較早時,我駕駛私家車MX402沿蒲崗村道(上斜)二線行駛,尾隨一部巴士,車牌號碼不詳,於是打右指揮燈準備右轉入鳳禮道,見到情況安全下,右轉入鳳禮道,右轉期間,的士由鳳禮道讓線位駛出撞到我右邊車尾,事件中車輛右車尾及右後車胎損毀。」 22.上訴人則如下:「較早前,我駕駛的士NG6900,沿鳳禮道至蒲崗村道行駛,駛至讓線位時,停低睇清楚交通情況,蒲崗村道落斜冇車,上斜二線有架巴士,車牌路線不詳,我認為右轉出蒲崗村道不會影響巴士,於是右轉出蒲崗村道(上斜),一駛出讓線位,與一架私家車相撞,唔清楚私家車喺邊度駛過嚟,車輛右前bumper、右車頭燈有損毀。」 23.在此方面,裁判官已留意到第一控方證人在庭上所述,與當天他簡述跟隨巴士的說法有出入,但裁判官接納第一控方證人在翻看P4片段後,確認在某一階段曾尾隨巴士,但巴士是在左一線,而非左二線,裁判官認為其說法持平客觀且接納他的解釋。 24.本席亦有機會詳細觀看該P4片段,其流程如下:
25.因此,如P4片段所見,第一控方證人確實在較早前曾尾隨巴士,巴士卻是在左一線,而他一直沿著左二線前行,這其實與他當天曾簡述尾隨巴士這說法並無不妥或是與他現在的版本有何不相符,反而在片段中,在他右轉時,卻未有看見如上訴人所述般,對方在巴士後方突然逆線右線駛出來的情況。 26.其次是,上訴人似乎質疑,因P1相片顯示不到相片中的死車,因此他懷疑P4片段有問題。可是,首先P1相片只是拍攝到部分路面的情況,拍不到該死車根本並不出奇,況且正如裁判官所言,其實上訴人所提供的相片反而已顯示到該死車在D1(1)相片的右方,這根本亦是與P4片段相符的。因此,就上訴人質疑P4片段的可靠性或可信性根本並不成立。本席亦進一步比對相關相片及片段,顯然該片段確實已充分反映當時碰撞的情況,而並非虛構或捏造的片段。 27.再者,就損毀的情況而言,不同車輛構造不同,碰撞亦往往因角度、力度等,會產生很多不同的損毀情況,本席亦詳細比對相片,並不認為證人所述的與最終所顯示的有何任何重大的不相符。其次是就相關片段顯示有播放音樂,上訴人指出這或影響了證人的專注力,但本案重要的卻是,事實已如片段所顯示出意外實際發生的過程。 28.在本案中,裁判官已非常清晰地掌握及分析了相關的案情而作出裁斷,亦正如P4片段清楚顯示,當第一控方證人開始右轉時,上訴人仍停在讓線後,但當第一控方證人右轉約二至三秒後才發生碰撞,顯然,上訴人在駛出讓線時如裁判官所言,他沒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才與右轉中的車輛發生碰撞,在此情況下,本席看不出裁判官的裁斷有何不合理、不合邏輯,或不合固有可能性之處。 29.本席以重審角度考慮過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裁判官的裁斷並無犯錯,其就事實的裁斷不應作出任何干預,上訴人提出的所有上訴理據亦並不成立。因此,其上訴正式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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