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章國華
|
HCMA 38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38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9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賣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0(1)(b)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沙田裁判法院裁判官周燕珠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6 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 3.答辯人代表高級檢控官招秉茵在書面陳述書中將控辯雙方的案情道出,本席沿用如下:
上訴理據 4.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提出8 項上訴理由:
5.綜觀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他一方面重申他並無在案發當日到過豉油街,他並非從事卧底探員所言的「馬伕」。裁判官無充份考慮他的案情,對他作出不恰當的推論。 6.另一方面,卧底探員的證供亦存有疑點。卧底探員指他能認出上訴人就是他指的馬伕,但無在「流水簿」作記錄,支持他作出的辨認,而他亦弄錯了有關上訴人兒子是否在場此方面的證供。 7.在口頭陳詞時,上訴人強調卧底探員辨認他的證供不可靠,除了卧底探員的證言外,無其他證人或證據 (如顯示他收取金錢的照片或手提電話紀錄顯示他曾與妓女聯絡) 支持,定罪不安全。 本席作出的考慮 8.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案例HKSAR v Chou Shih Bin (2005) 8 HKCFAR 70。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賴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案例Raymond Chen v HKSAR [2011] 2 HKLRD 189。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9.無可置疑,本案最重要的證供來自該名卧底探員。卧底探員明確指出上訴人就是向他承認他是馬伕的人,而卧底探員亦目擊上訴人親自帶同「青青」到指壓場提供性服務。要點在於裁判官是否信納該卧底探員的證言。若答案是「是」,那麼便不需要其他佐證。 10.裁判官給予自己有關「辨認」方面的指引。她亦有看過卧底探員撰寫的「流水簿」。雖然在「流水簿」內並無有關上訴人的詳細紀錄,但裁判官接納卧底探員在認人方面受過特別訓練,加上卧底探員在卧底行動中多次遇到上訴人,他亦能道出上訴人的特徵,接納他能準確認出上訴人。 11.雖然卧底探員曾提及上訴人的兒子亦是當馬伕,但本席看不到裁判官有利用上訴人兒子的情況對上訴人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 12.至於上訴人是否習慣前往旺角買餸,本席從現有謄本看不到,但本席留意到裁判官指「聽不出有何原因他要到新填地街巿買餸」,看來上訴人在審訊時無明言新填地街街巿的餸菜較何文田街巿便宜。不過,裁判官並非單憑上訴人無理由前往旺角新填地街街巿買餸而將他定罪。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指案發時他在家,但亦指出上訴人的弟妹並非在10 月26 日凌晨時分到上訴人的家。案發時上訴人並非與家人一起,加上上訴人聲稱他從未光顧妓女,卻又清楚「馬伕」及妓女在新填地街一帶的運作,此與上訴人祇在早上前往「買餸」是不吻合的。雖然無證據顯示上訴人與「青青」之間有實質金錢交易,若裁判官接納卧底探員的證供,便足以將上訴人定罪。 13.至於上訴人指若他是從事「馬伕」,會否在2011 年4 月至2012 年3 月20 日祇帶領「青青」一名妓女?本席留意到卧底探員的證言是上訴人祇負責帶領「持雙程證」來港的妓女,而她們祇是逗留7 天便會離港,要她們做證人有困難。 14.上訴人當時的控罪是在10 月26 日干犯的,控方不能在提供證據指在控罪以外的日期他有或沒有帶同其他妓女,而雖然辯方代表律師在盤問便衣警員時並無向他指出上訴人在上述時間並無帶領任何妓女。 15.誠然,在本案最重要的證供來自卧底探員,裁判官在考慮分晰後信納卧底探員的證供,並無不妥之處。 16.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的裁定有不穩妥之處。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