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鑑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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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1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1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9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2年9月20日 裁決日期:2012年9月2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2年9月24日 判 案 理 由 書 背景 1.上訴人是案中的第二被告人,他與另一男子 (第一被告人) 被控一項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09 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1) 條及一併閱讀的第46(3)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 $1,500。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指一隊海關人員在案發當日執行「反私油」行動。關員在一間位於洪水橋青山公路的綠色鐵皮屋外嗅到汽油味,其中一名關員從鐵皮屋小孔目睹第一被告人將一桶物質倒進一輛私家車的油缸。關員雖拍門大叫「海關,開門」,但無人回應。關員破門而入,見上訴人坐在私家車司機位,私家車的油缸打開了,插著一個漏斗,車旁有一膠桶,桶內載有有汽油味的液體。關員問上訴人桶內裝了甚麼,上訴人回答是「汽油」,並表示他打算入一桶約 $330的「電油」。上訴人指不知有關汽油是否已完稅。有關液體其後經化驗證實為「適合用作汽油內燃機的燃料」。 4.其後一名關員與上訴人坐在海關的一輛七人車內。上訴人獲准打電話給家人。有一名自稱為上訴人的妻子到達鐵皮屋,與上訴人隔著七人車玻璃傾談。 5.鐵皮屋內沒有任何汽車零件。 辯方案情 6.上訴人不否認他當時在該鐵皮屋內。他指他發現私家車行車不暢順,便到鐵皮屋,由「車房仔」處理。不久,海關人員便破門而入。他以前曾在該處讓車房人員修理其車行車不暢順問題,因此,當日他將車駛進鐵皮屋。他進入鐵皮屋後便無理會另一名男子的作為,他留在車上,開了冷氣及關上車窗休息,大約5 分鐘後關員破門而入。上訴人曾告知關員他身體不適,關員便帶他到七人車處休息。他否認他曾向關員作出招認。 裁決理由 7.裁判官在列出雙方案情證供後,作出以下的分析及裁定 (上訴文件第24 頁):
上訴理由 8.上訴人在「不服定罪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列出的上訴理由是關員 (控方第一至第三證人) 的證供「前後矛盾,不實陳述,與事實不符,罔顧 [上訴人] 對關員之指控,並未如實向法庭披露」。 9.上訴人作口頭陳詞時指關員祇向法庭提出對他不利的證據,但無提供對他有利的證據。但另一方面,他認同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列出的控辯雙方案情無誤。 本席作出的考慮 10.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紹斌(譯音)[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賴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案例HKSAR v Raymond Chen[2]。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1.裁判官就本案案情作出非常詳細的分析,認為上訴人所言不合情理。本席在考慮有關證供後,亦認同裁判官的裁斷,上訴人所言確不合情理。鐵皮屋看來根本不是修理汽車的車房。況且,為何一名汽車修理員會在顧客要求查看車輛何以行車不暢順時,無故將「私油」注入其車輛呢? 12.裁判官接納控方3 名證人的證言屬實,上訴人確曾向關員承認他將車駛入鐵皮屋的目的是「入油」。裁判官正確依賴有關法律原則,根據他裁定的事實作出唯一合理推斷上訴人是知悉案發地點有「私油」出售及他正在入「私油」。裁判官就事實作出的裁斷,本席無理據干預。定罪並無不安穩之處,本席駁回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詠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