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健甫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03/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December 2019.

1. 上訴人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被罰款3,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503/2019[2020] HKCFI 4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Dec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03/2019

[2020] HKCFI 4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50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16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鄭健甫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 2019年12月24日
判案日期 : 2019年12月24日

案書

1.上訴人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被罰款3,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如裁判官所引述,2019年5月6日,理文造紙有限公司在尖沙咀香港洲際酒店2樓宴會廳舉行股東週年大會,保安員李東明先生(控方第一證人)在現場當值,負責控制現場人流,保持秩序。

3.約11時45分,李先生在宴會廳外的大堂位置,看見上訴人與一名理文的女職員正在就股東禮品事宜爭執,因此上前作出了解及提供協助,並從女職員口中得知上訴人在未有登記的情況下取去股東禮物,並表示要進入會場。雖然職員再三向上訴人作出解釋,但上訴人仍拒絕合作,甚至手持禮品衝向宴會廳的大門,表示要內進。有見及此,李先生攤開雙手試圖攔著上訴人,但卻被他一路逼退至宴會廳的大門外。

4.當時,李先生的背部已緊貼大門,並向上訴人表示由於他未有登記,因此不能內進。可是上訴人未有理會,並以其右手肘擊向李先生胸口正中位置,致令李先生撞向大門。上訴人繼而馬上走到李先生旁邊,意圖推門進入會場,但仍被李先生攤向雙手勸阻。結果,上訴人再揮右拳擊中李先生胸口的正中位置,使李先生頓感呼吸困難及氣促。同時,上訴人再表示「做乜嘢攔住我」後,便轉身離開。結果,在場的職員成功阻止上訴人離去,事件亦獲報警處理。

5.李先生指出,自己的胸口因上訴人的襲擊而紅了一片,其後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就診,同日出院。

辯方案情

6.上訴人作供,表示自己是理文造紙有限公司的股東,並在案發當日約11:40時到達香港洲際酒店,打算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但由於上訴人到場時週年大會仍未開始,因此,他便在場外進行登記手續,並從職員手上獲取一份股東禮品。上訴人手持禮品及自己的物品,打算推門進入會場等候,但站在門外的李先生卻在沒有說話、沒有解釋的情況下把他推開,拒絕讓他內進。他指自己亦沒有說話、沒有質問李生,便再上前,嘗試推門,結果再次被不發一言的李先生推開。之後,他第三次嘗試推門,但仍被李先生推開。由於他認為李先生越來越使力,自己推不過李先生,因此只好退到2樓樓梯旁坐下,但最後卻被到場的警員帶返警署。上訴人強調,李先生是因為不斷「搓」自己的胸口,胸口才會紅了一片。

裁判官的裁斷

7.裁判官表明,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每一元素。上訴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裁判官已就此提醒自己作出適當的指引。裁判官亦指明,本案是一對一的情況,有關指控容易作出,但難於反駁。裁判官表明須加倍小心考慮李先生的證供。

8.裁判官細心考慮過李先生的證供,亦觀察了他作供的神情舉止。就上訴人所提出的疑問,即他如何能夠在手持兩袋物品的情況下襲擊李先生,李先生在盤問下已清楚解釋,當時上訴人是左手手持兩袋物品,並以右手兩度襲擊他的。裁判官認為他的解釋並未存在任何不合情理之處。整體而言,裁判官認為李先生的證供清楚直接,合情合理,且在盤問下未有動搖,因此裁定李先生是實話實說,誠實可靠的證人,並信納他的證供已道出了事實的真相。

9.另一方面,裁判官亦表明已細心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但認為他的證供不合情理,有違邏輯,尤其在於上訴人描述自己推門進場被李先生阻擋,並強調沒有使用任何武力,卻被李先生一而再,再而三推開。可是根據上訴人的說法,他當時既不清楚李先生的身分,而李先生亦從沒解釋因何將上訴人推開。在此情況下,合理的反應應是了解事件,甚至向李先生這身分不明卻突然出手的人士提出質問,但為何上訴人仍會選擇不聞不問,甚至只是默默地繼續嘗試推門內進?

10.再者,裁判官認為,假如上訴人只是一心進場,並自覺理所當然,卻遇上上述被阻的情況,合理的做法亦應是尋求在場職員的協助,可是他卻沒有如此去做。此外,根據上訴人所述,他既沒有與職員爭執,亦沒有襲擊他人,他自己才是案中的受害者。但同時間,他亦同意最後不但有保安增援,甚至有人報警,召喚了警員到場。因此,假如沒有事情發生,為何又會有保安、警員到場呢?

11.對於以上種種不合理之處,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繼而裁定事發的情況就正如李先生所述一樣,當上訴人衝向宴會廳的大門,表示要內進時,遭李先生阻止,但卻被他逼退至大門。上訴人並以其右手肘擊向李先生胸口正中位置,致令李先生撞向大門。上訴人後來繼而再揮右拳擊中李先生胸口正中的位置,使他感到呼吸困難及氣促。李先生的胸口亦因受襲而紅了一片。

12.裁判官最後裁定上訴人對李先生的襲擊是緊接著該兩次拒絕上訴人進入會場後所發生的。裁判官認為,明顯地,上訴人是有意圖作出上述相關的行為,因此裁定上訴人此項控罪罪名成立。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

13.上訴人並未有在其上訴通知書上寫上任何上訴理由,但他在庭上則確認如其在原審結案陳詞中所指出,會場應有CCTV,應可拿出來作獨立確認。況且除該李先生外,並無其他證人,這是冤枉他的,警察也是偏幫,沒有詳細的查證。事件對他來說非常不幸和不公平的。

14.上訴人在庭上亦補充地指出,他要求過初級偵訊但被拒絕。他且得悉該公司的職員根本看不到他打人。案件押後時,警察也找不到其他證人。況且,醫療報告更顯示對方只有皮外傷,這與對方自己「搓」心口的情況相符等等。

本席的考慮

15.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參看案例周時彬  訴香港特別行政區FACC 11/2004。就案情而言,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據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案例Raymond Chen v HKSAR FACC 1/2010。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是會不安穩的。

16.就上訴人現在重申提出在原審時已提出的,裁判官在判決前已得悉及有所考慮。裁判官亦知悉這是一對一的案件,上訴人且更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裁判官表明須小心考慮相關的證供。明顯地,裁判官已充分掌握所有證供證據,作出了詳細分析和裁斷。他繼而接納李先生的證供,裁判官更也同樣地詳細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也解釋清楚為何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包括若上訴人不曾作出任何武力,為何又會再三被推開?他又為何不尋求其他職員協助,反而不聞不問,繼續嘗試進場等等。

17.裁判官具耳聞、目睹證人和上訴人作供的優勢,本席考慮過所有證供,實在看不出有何不合情理之處,可作干預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再者,上訴人一再提出被冤枉或被屈、不幸和不公平等等,又說CCTV可提供獨立證據。可是事發多時,其實上訴人也可自行嘗試獲取該些片段來呈堂,但可是直至今天仍然沒有。當然,上訴人並無責任舉證,但這並不妨礙他自行獲取合適的證供。其次是,就上訴人指出該案在裁判法院審理,但他要求初級偵訊被拒絕。明顯地,本案並非要轉介至高等法院的案件,根本毋須任何初級偵訊來進行。

18.至於該公司的職員,同樣地,上訴人若認為有需要,亦可自行傳召,可是到今天仍未有這方面的證據。本席需要指出,上訴人並無責任舉證,但當然這也並不妨礙他自行獲取相關的證供。最後,醫療報告指出對方表皮受傷,這亦與證人所述相符。因此,上述所有理由均並不成立。

19.事實上,裁判官在審訊中已詳細考慮雙方所有的證供證據來作出深入的考量,而就事實的裁定,根本並無任何不合理、不合邏輯,或有任何固有不可能性存在之處。本席經重審考慮所有證供,亦並未發現有任何錯漏或錯誤,原審裁判官的判決是穩妥及安全的。因此,上訴正式被駁回,維持原判。

  ( 姚勳智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