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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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監禁14日,緩刑18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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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22/2019 [2020] HKCFI 6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52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277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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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監禁14日,緩刑18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如裁判官所引述,控方證人何女士在案發時是上訴人的分居妻子,在2019年2月21日開始分居。他們育有一名兒子,在案發時約3歲。 3.當日,即2019年3月24日下午約1時30分左右,何女士返回案發單位收拾個人物品。案發前,何女士和他兒子到達上址,而何女士的朋友朱先生則在大埔頭村的村口等候他們。何女士和兒子進到屋內,發現上訴人的朋友阿盛也在場。何女士入房收拾物品,而上訴人和阿盛在客廳。 4.約五分鐘後,何女士聽到有關門聲,步出客廳,發現阿盛離開了。何女士向上訴人取回之前借給他的手提電話,並發現該手提電話就在電視機旁。於是,何女士和上訴人爭奪該手提電話,各執它的一端,互相拉扯。之後,上訴人很激動,很憤怒地用右手,由上而下,打斜大力的掌摑何女士左邊面頰一下,令何女士眼前一黑,失去知覺約三秒。 5.何女士之後用她的手提電話報警,攜同兒子到門外等候警員。上訴人追出來,用右手想抓何女士的上衣,朱先生在村口看見,便和上訴人口角。阿盛也有和朱先生口角。何女士報警後約十分鐘,警員到達。何女士在約三十分鐘後到達醫院接受治療,發現她左面顴骨至嘴角受傷紅腫。 6.何女士的證人陳述書中,她曾說「在2019年1月時,我同我老公仲因家用問題而分居」。在庭上,她確認和上訴人是在2019年2月21日才分居的,她解釋在醫院逗留了約七個小時,不停頭痛,之後立刻去警署錄取口供,可能她當時狀態還未恢復,沒有看清楚證人陳述書的內容便簽署。 7.何女士亦表示,以往曾接受私人醫生約三個月的診治,在2018年7月開始,被轉介到威爾斯醫院接受精神科診治。醫生指何女士患有情緒病,她有按指示不定期服食由醫生處方的藥物,藥物共有四種,最少一種是抗抑鬱的。她在威爾斯醫院接受了約十次、共十四個月精神科的診治。她有情緒病,和其他人一樣,在激動時會生氣。 8.本案前,她因為受上訴人襲擊,曾報警四次。每次都有警員到場,但她都沒有要求看醫生,沒有跟進,因為依然愛著對方,願意給予他機會。由2019年4月開始,何女士對上訴人的感覺開始淡忘,今次何女士決定指控上訴人,因為上訴人非常大力地掌摑她,令她極之痛楚。他們都深愛兒子,何女士認為上訴人應該分享兒子的管養權。 辯方案情 9.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裁判官的裁斷 10.裁判官表示,他小心詳細考慮過何女士的證供,認為她誠實可靠。在辯方大律師多番盤問下,其證供依然清晰完整,沒有動搖。何女士同意上訴人享有兒子的共同管有權,她之前多次報警都沒有追究,但今次上訴人大力的襲擊她,令她非常痛楚。她對上訴人的愛意在2019年4月開始淡忘。案發時,她並非朱先生的女朋友,也沒有婚外情。她患有情緒病,但沒有精神病。 11.裁判官指出,根據何女士的醫療報告 (P1),她面部挫傷、頸部扭傷,這吻合她的證供指上訴人大力的掌摑她。這亦支持她的證供,指不再給予對方機會。裁判官也指出在庭上的觀察,不認為何女士患有精神病,也不認為何女士有任何原因要誣告黎先生。 12.裁判官最後裁定何女士誠實可靠,接納她的證供。他亦知悉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已經適當的作出了指引。在接納何女士的證供後,裁判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有關控罪,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3.上訴人在其上訴通知書上只寫上判決不安全及不穩妥。在庭上,他確認在原審時其代表大律師特別指出,在案發時,其分居妻子(即何女士)已打算離婚,就金錢和撫養權有一定的爭議,因此有動機在本案中誣告上訴人。其次是何女士在案中似乎淡化了其抑鬱和情緒病的狀況。最後是何女士過往也曾多次報警,但卻沒有跟進,唯獨這次卻如此指證上訴人,顯然是因她情緒太激動,因婚姻及撫養權問題才作出無理的指控等等。 14.上訴人在庭上再特別提出質疑何女士證供的可靠性,與及在原審時其代表大律師建議他不作供,他擔心是因為他沒有作供,以致裁判官不清楚其證供而完全相信對方等等。 本席的考慮 15.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參看案例周時彬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FACC 11/2004。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據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案例Raymond Chen v HKSAR FACC 1/2010。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是會不安穩的。 16.首先,本案案情直接簡單,裁判官顯然知悉雙方背景,尤其是他們當時的婚姻狀況。但裁判官亦已詳細作出考慮及分析了何女士的證供,然後接納她的證言。這純為裁判官就事實裁斷的範疇,裁判官且具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庭難以作出任何干預。 17.就何女士過往的病歷及病況而言,裁判官亦同樣地清楚知道,在庭上也有觀察她作供時的情況,並認為她沒有精神病。至於何女士過往多次報警卻沒有跟進,裁判官也接納其證供,指出過往何女士因仍愛著上訴人而願意給予對方機會,但這次因對對方的感覺開始淡忘,且被上訴人大力掌摑,使她極之痛楚,這才會有所分別,於是才繼續指控對方。 18.裁判官已充分掌握何女士的證供,其裁斷亦無不妥之處,裁判官也知悉上訴人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已給予了相關的指引。而就上訴人在庭上再補充,質疑何女士證供的可靠性,裁判官既已獨立考慮和分析,也處理了對其證供各樣的批評,然後接納她的證言,這並無任何不妥之處。 19.最後,就上訴人擔心是否因為他不作供而帶來負面的影響,裁判官也明言上訴人只是行使其權利,也完全知悉控方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而事實上,上訴人也根本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況且,作供與否也有利有弊。重要的是,裁判官顯然並非因為上訴人沒有作供,因而才接納何女士的證言。 20.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官之裁斷並無任何不合理、不合邏輯或有違內在或然性之處。本席以重審角度考慮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此裁斷及定罪並無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因此,此上訴正式被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曾霆鏗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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