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恬 Zhang 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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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五項俗稱洗黑錢罪行,經審訊後,被判全部控罪罪名成立。由於被告的背景及案件的性質,本席索取其背景報告,把判刑押後到今天7月23日。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627/2019[2020] HKDC 65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Jul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27/2019

[2020] HKDC 6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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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恬 ZHANG 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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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0年7月23日
出席人士: 李偉恩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偉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榮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5]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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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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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五項俗稱洗黑錢罪行,經審訊後,被判全部控罪罪名成立。由於被告的背景及案件的性質,本席索取其背景報告,把判刑押後到今天7月23日。

2.這是另一宗電話騙案的案件,有關案情本席在判決理由已經詳細列出。簡單來說,第一至第四項控罪涉及一名年青人士陳善悠。陳善悠被電話騙徒詐騙,分別4次把現金或金飾交給被告。被告把金飾變賣,亦把涉案現金電匯給內地的銀行戶口。第五項涉及另一名姓的年青男子,亦受到電話騙徒指使,把現金交給被告,被告再把錢電匯到內地戶口。

求情理由

3.今天本席收到辯方的書面求情綱要。被告現年24歲,案發時21歲,在內地海南省出生和接受教育。親生父母在2010年離異,母親後來再嫁,在2017年7月來港定居。

4.案發時,被告剛大專畢業,來港只有3個月,鮮有接觸香港新聞時事,初出茅蘆,思想單純,對社會缺乏了解,對人沒有戒心。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案發時,被告在一間食肆上班。被告在來港後開始做代購、網購,把代購貨品寄到廣州、湖南、北京、海南和深圳。

5.辯方說被告亦是電騙案的受害者,因要交保證金而向螞蟻借唄借了$3,000元,匯到內地戶口。被告把五項控罪所涉及的金錢大部分因騙徒的指示而匯到內地戶口。辯方說被告沒有懷疑,干犯本案「主要是因為愚昧、無知、被恐嚇、脅逼及持續精神操控下,不敢跟其他人商量」(見辯方求情綱要第14段)。

6.雖然控罪沒有判刑指引,辯方亦提供一些判刑案例(見求情綱要第16段)。辯方認為本案涉案金額不多,第一至第四項大約港幣$54,500元,第五項控罪涉及港幣$2,000元及人民幣$8,000元,總共大約是$64,500元港幣。辯方說犯案時段不是很長,歷時2個月,屬於不嚴重的一種。

7.辯方說被告是愚昧、無知、誤信他人,亦因為受到威嚇誘使之下犯案。被告的角色並不重,只是聽從他人的指示,對犯案計劃並不知情。辯方說本案並不算涉及國際犯案的元素,亦沒有明顯加刑因素。辯方亦呈上被告母親的求情信。辯方說被告經此教訓及懲處後,重犯的機會極低。

判刑

8.本案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而最高刑罰是判監14年。洗黑錢控罪的判刑考慮因素有很多。在本案,控方並沒有任何加刑申請。

9.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雲國強 CAAR 13/2010明言,洗黑錢不但間接鼓勵犯罪活動,更試圖把犯案得益合法化。一般而言,洗黑錢的罪行的判刑應主要反映清洗黑錢的數額,而非被告的得益。

10.另一方面,上訴庭在特區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一案,除了詳述判刑考慮因素外,亦詳列一些判刑案例,涉案金額是判刑的考慮因素之一,但被告的角色、犯案手法、犯案時段、國際跨境元素、涉案的可公訴罪行等等都是考慮之列(見特區 Boma [2012] 2 HKLRD 33及特區廖麗婷 CACC 334/2015)。

11.本案被告聲稱她亦是要交保證金的電騙案受害者,但她卻參與收受另外2人她亦知道是受害人身分所交付現金或飾物。被告亦說那些或部分飾物是贓物。被告主動把飾物變賣,主動把現金電匯到內地的銀行戶口。被告在電匯有關款項時亦假稱金錢來源及電匯的目的。本席認為,沒有被告的積極參與,犯罪集團便沒有那麼容易清洗黑錢,因此被告的角色並不輕,而她亦一定程度上參與本案2名受害人被騙的罪行,並不是茫然不知發生甚麼事。

12.被告有大專學歷,亦有做代購、網購生意。雖然來港定居3個月後「被騙」,參與和干犯本案,但被告並不是無知少女,就算在香港沒有看到新聞或防騙的宣傳,被告並不是獨居深山,對她身邊的事一概不知,更何況本席認為內地的網上資訊並不一定比香港差。

13.被告的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在2017年來港後並不容易尋找工作,而被告一向都是守法市民。被告重申她誤信他人以及因為無知犯案,被告覺得她是無辜,亦說她不清楚在香港有關電騙的宣傳(見背景報告第6段)。被告在香港沒有前科。

14.被告的母親在其求情信中說被告是一名孝順、熱於助人、富同情心以及勤奮的人。女兒被捕對她是晴天霹靂,希望年青的女兒得到一次重新的機會,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15.明顯地,本控罪書可分為兩組,第一至第四項涉及同一受害人為一組,而第五項控罪為第二組。本案的被告角色不輕,亦有跨境犯案元素。電騙罪行背後明顯有犯案集團在操作、策劃和執行。被告有多少得益並不是判刑的重要考慮因素,但控方沒有證據指控被告參與涉及2名受害人電騙的惡行。2名受害人甘心地、毫無懷疑地聽從吩咐,拱手地把金錢和飾物交給一名陌生人,這是令人費解,亦令人感到無奈和唏噓。

16.第一組控罪涉及大約五萬四千多元,但被告在短短數日,由2017年10月23日至10月25日,屢次從陳善悠取得金錢和飾物,把金錢匯出。在考慮各項因素,就第一至第四項控罪,本席頒令各項控罪以1年半為起點。被告是審訊後被定罪,因此沒有刑期扣減,即第一至第四項全部判刑1年半,四項控罪同期執行。

17.就第五項控罪涉及大約港幣$2,000、人民幣$8,000,而是在同年11月24日發生,差不多是第一組罪行的一個月後,被告仍然有如「綿羊」地聽從指示犯案。考慮到各項因素,本席就第五項控罪以9個月為起點,被告並沒有實質的求情因素。

18.本席需要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第五項控罪涉及另一名受害人,亦是在不同時段犯案。本席頒令第二組9個月判刑中的2個月與第一組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就本案五項控罪,本席判被告總共入獄2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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