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42/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3. 簡單說,案發時,潘卿霞女士 (PW3) 是某找換公司(下稱「港豐」)中環店的店長。被告人自2016年成為PW3的客戶,大部份交易是人民幣兌換港元。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指示PW3,把1,500萬港元兌換為人民幣。她把一份銀行發出的匯款文件的照片,經微信發給PW3,以證明1,500萬港元已打進港豐的指定戶口。同時,被告人將19個內地人民幣戶口的資料,經微信發給PW3,要求她將不同金額的人民幣轉賬至該些戶口。PW3按被告人的指示,安排港豐進行兌換。結果,港豐將合共13,027,500人民幣轉賬至被告人指定的19個內地戶口(金額由37,500至100萬不等)。警方調查後發現,該1,500萬港元其實來自商人任先生 (PW1) 的銀行戶口。PW1打算把該筆款項兌換為人民幣,匯到內地作私人用途。PW1表示,他要求友人陳先生協助他滙款,故按照陳先生的指示,把1,500萬港元打進港豐的指定戶口。直至現在,PW1仍未能取回相關款項。PW1相信,陳先生不會欺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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