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梓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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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黃士翔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社會服務令240小時。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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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22/2021 [2022] HKCFI 15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22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595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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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A.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黃士翔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社會服務令240小時。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B. 案情及裁判官的裁斷 2.答辯人代表蔡夢帆檢控官在其書面陳詞扼要將本案案情及裁判官的裁斷道出,本席基本採納沿用。 3.同意的事實包括,但不限於[1]:於2020年1月14日約1502時西九龍中心八樓美食廣場被截查時背包内有一支電筒等物品。 4.同日約2012時,偵緝警長3712(控方第一證人)到醫院驗傷,醫生報告以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堂。診斷結果當中有關雙眼視敏度為6/12,意思指,如果一個正常視力的人仕於12米可以閱讀到的字體,該病人需要於6米才能閱讀到。 5.有關案發過程的閉路電視片段、其他錄影片段、照片、及平面草圖等,均沒有爭議呈堂。 6.本案審訊時爭議點為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及上訴人意圖。[2] 7.本案控方傳召了4名控方證人。 8.控方第一證人證供關於案發日被照射後感到痛楚,之後去醫院求診。[3] 控方第二證人證供關於見到控方第一證人面部有綠色光後即時沿光源看,見到上訴人用電筒照。[4] 控方第三證人是另一名在場警員。[5] 控方第四證人是負責檢驗控方第一證人的醫生。[6] 9.裁判官細心審閱他們的證供後,因以下原因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C.上訴理由 12.上訴人代表伍穎珊大律師提出兩項上訴理由指定罪不穩妥。 C.1. 上訴理由(一) 13.上訴方指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存有疑點及前後有矛盾的地方,裁定該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是犯上錯誤,因此定罪並不穏妥。 14.首先,從錄影片段中可見[10],控方第一證人即使在被燈光照到後,只是繼續如常地返回坐位,途中没有任何停頓[11]。整過過程亦顯示控方第一證人與一般食客無異,取餐後返回坐位,没有任何身體動作反映他身體某部份有痛楚(例如搓眼)。甚至,當控方第二證人沿光源查看並發現上訴人使用電筒並告知控方第一證人,他仍然没有任何查看動作[12]。因此控方第一證人當其時的反應與一般人被襲後的反應明顯是存異,裁判官的分析因此並不合理[13]。 15.另外,控方第一證人其後截停上訴人的原因只是上訴人正用電話向他拍照,而並不是向上訴人指出他是剛才的施襲者,控方第一證人的行為與一般人被襲後的反應亦再一次有明顯差異:
16.上訴人亦認為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有誇大其傷勢之嫌:
17.控方第一證人對於上訴人是否曾說了「死黑警」與控方其他證人的證供明顯有不一致並有内在矛盾的地方:
C.2. 上訴理由(二) 18.上訴人認為裁判官在未有充分考慮本案的疑點,裁定上訴人是有意圖向控方第一證人施襲,是犯上錯誤。 19.從錄影片段中可見[27],電筒所發出的綠色光最初並不是指向控方第一證人面部,而只是期後掃過控方第一證人面部,上訴人有可能只是取出電筒意外射到控方第一證人。同時,整個過程非常短暫,只有約1至2秒。上訴人認為裁判官未能夠排除意外射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可能性,特別是因為整個掃射過程非常短暫[28]。
21.上訴人的陳詞是:
22.而事發後上訴人的行為是否針對控方第一證人而做[32],上訴人認為這是與本案沒有直接關係。裁判官的焦點理應集中在上訴人取出電筒照射是否故意射到控方第一證人面部上。裁判官無需要考慮上訴人事發後的行為並以其作基礎推論上訴人是否有意圖向控方第一證人施襲。 23.至於有關上訴人是否曾說了「死黑警」,上訴人重申這不是事實。再者,這亦與上訴人是否有意圖向控方第一證人施襲的議題沒有直接關係。上訴人是否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員同樣是没有關聯性,上訴人被控的罪名畢竟不是「襲警」罪。 D.答辯人回應 24.答辯人有以下的書面回應。 D.1. 上訴理由(一) 25.上訴人指出控方第一證人被照射後只是坐低,沒有搓眼等身體動作,與一般人被襲後的反應存異,所以就不合理。但如裁判官說,每個人被襲後也有不同反應,控方第一證人被照射後感到痛楚,決定坐低休息這個做法沒有不合理。另外,錄影片段[33]顯示控方第一證人被照射時雙手拿著食物,上訴人期望控方第一證人需有搓眼等身體動作反而不合理。 26.上訴人又指出控方第一證人被照射後沒有查看動作。如裁判官說,控方第一證人坐低休息,由同僚作觀察查看這個做法並非不合理。而且控方第一證人被照射後眼睛已感到痛楚,其同僚也已經見到是上訴人使用電筒照控方第一證人,在此情況下上訴人期望控方第一證人冒著再一次被照射的風險下忍痛查看上訴人反而不合理。 27.上訴人又指出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上訴人的原因只是上訴人用電話向他拍照,而沒有指出上訴人是施襲者,因此與一般人被襲後的反應存異。同樣地,如裁判官說,當時上訴人正在影相,控方第一證人即時以上訴人正在影相阻止並截停上訴人,阻止其逃走實屬合理。之後現場已開始有人圍觀,辯方證物D2顯示有人(即片段提供者)在拍攝控方第一證人,片段亦聽到旁觀者在對該截查發言(如「冇人知你係警察喎」等[34]),控方第一證人不節外生枝處理其他事情亦很正常。 28.現場已開始有人圍觀關乎控方第一證人爲何不想節外生枝,對評估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有關。而裁判官把現場情況納入考慮正是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反應。 29.有關控方第一證人傷勢,該電筒已呈堂為證物P3,裁判官有權對該電筒作出觀察。裁判官對該電筒的觀察為該電筒啟動後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述發出很強的光,所以控方第一證人被照後有痛楚並不出奇。 30.另外,裁判官已經考慮過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在分流站說眼朦是因爲很多時病人也不會將所有情況詳述給分流站護士,該分析對評估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有關。裁判官考慮過後面認爲這不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並無不妥。 31.反而上訴人指出分流站護士與醫生本質上沒有分別卻不太合理。一般人理解分流站護士應該如該職位名稱般負責分流,醫生則負責醫治。況且控方第一證人已經表明有唔舒服流眼水等大致情況予護士作分流,[35]與控方第一證人受襲案情吻合。 32.有關控方第一證人的配槍及手扣,在辯方證物D2[36] 可見控方第一證人衣服背後拱起。上訴人又指控方第一證人在辯方證物D2 顯示一度口頭表明身份卻忽略了控方第一證人表明身份是因爲「好多人問我係唔係警察」。[37] 33.至於爲何控方第一證人聽到上訴人說「死黑警」而控方第二證人聽不到,裁判官指除了考慮人多環境外,亦要考慮當時聲浪。控方證物P6雖然沒有聲音,亦見當時美食廣場人流甚多,控方第二證人當時沒有留意,所以聽不到,也不出奇。 34.考慮以上各點,加上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裁判官信納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並無不妥。 D.2. 上訴理由(二) 35.錄影片段顯示綠色光維持了約2-3秒,而期間綠色光大部分時間都在移動,卻在照到控方第一證人面部時停留了。而且在美食廣場如此光綫充足又人來人往的場合使用電筒照射實在令人難以理解。 36.錄影片段也顯示上訴人在事發前曾經行近控方第一證人位置,然後折返。但錄影片段解像度有限,似乎難以斷定上訴人是否如上訴方陳詞般只是拍攝空姐牛肉飯店鋪,上訴人也沒有給予證供。 37.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上訴人的行為亦狀似向控方第一證人拍照。再者,如果上訴人真的只是拍攝空姐牛肉飯店鋪,又爲何在控方第一證人查問時急著刪去手機内照片。[38] 38.上訴人經過控方第一證人的枱時曾經說「死黑警」等,上訴人這些行為明顯是針對控方第一證人。而事發後的行爲有助理解上訴人爲何以電筒光線襲擊控方第一證人,裁判官有關上訴人意圖的裁定並無不妥。 E. 討論 39.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案例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39]。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就裁判官作出的事實裁定,除非上訴法庭認定其為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若裁判官在處理案件時犯了嚴重的錯誤,上訴法庭在考慮了推翻定罪是否合乎公義的情況後,上訴法庭有可能會推翻定罪。即使上訴法庭並無或不能指出裁判官曾犯錯、又或上訴理由並不成立,上訴法庭仍須決定究竟控方提出的證供證據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若上訴庭不能如此肯定,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案例HKSAR v Ip Chin Kei and Ors (葉展基) [40]。 40.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針對裁判官就事實的裁定。本席觀看了有關片段及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同答辯人的陳詞論據。 41.正如司徒敬法官在R v Kwong Wing On & Anr[41],第4頁指出[42]:
42.本席無理據干預裁判官就事實的裁定。本席亦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 F. 裁決 4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蔡夢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伍展邦律師行轉聘李國輔大律師代表 [1] 承認事實,上訴綜卷第12-15頁 [2] 上訴綜卷第69頁R-S行 [3] 裁斷陳述書第17-26段,上訴綜卷第21-23頁 [4] 同上 [5] 裁斷陳述書第5段,上訴綜卷第19頁 [6] 裁斷陳述書第11段,上訴綜卷第20頁 [7] 裁斷陳述書第13段,上訴綜卷第20頁 [8] 裁斷陳述書第27-30段,上訴綜卷第23-24頁 [9] 控方證物P6,ch05_20200114143000,14:59:40-42 [10] 證物P6 錄影片段ch05_20200114143000 [14:59:40 – 14:59:50] [11] 上訴綜卷第69頁T行至第70頁A行 [12] 上訴綜卷第70頁A至C行 [13] 裁斷陳述書第17段,上訴綜卷第21頁 [14] 證物P6 錄影片段ch05_20200114143000 [14:59:40 – 15:01:15] [15] 證物D2錄影片段20200114_150431 [片段時間00:25-00:43] [16] 裁斷陳述書第20段,上訴綜卷第22頁 [17] 裁斷陳述書第18段,上訴綜卷第21頁 [18] 裁斷陳述書第18段,上訴綜卷第21頁 [19] 上訴綜卷第第70頁G至P行 [20] 上訴綜卷第第70頁S至T行 [21] 裁斷陳述書第24段,上訴綜卷第23頁 [22] 上訴綜卷第71頁R至T行 [23] 裁斷陳述書第19段,上訴綜卷第22頁 [24] 裁斷陳述書第29段,上訴綜卷第24頁 [25] 證物D2 [26] 證物D2,錄影片段20200114_150306 [27] 證物P6 [30] 錄影片段ch05_20200114143000 [14:59:40 – 14:59:42] [28] 上訴綜卷第70頁U行至71頁F行 [29] 裁斷陳述書第28段,上訴綜卷第23頁 [30] 證物P6錄影片段ch05_20200114143000 [14:59:40 – 14:59:42] [31] 證物P6錄影片段ch05_20200114143000 [14:58:28 – 14:58:36] [32] 裁斷陳述書第29段,上訴綜卷第24頁 [33] 控方證物P6,ch05_20200114143000,14:59:40-42 [34] 辯方證物D2,20200114_150306,00:43 [35] 上訴綜卷第70頁N行 [36] 辯方證物D2,2020114_150431 00:04至尾 [37] 辯方證物D2,20200114_150306,00:16-20 [38] 裁斷陳述書第9段,上訴綜卷第20頁 [39] Chou Shih Bin v HKSAR (2005) 8 HKCFAR 70 [40] HCMA 301/2011 [41] HCMA 574/1996 [42] R v Kwong Wing On and Another, HCMA 574/1996, 原文第12段 : “Pausing at this juncture, I would say this: that microscopic dissection of a transcript will always uncover a discrepancy, a failure to answer a question, some inherent improbability or other, a piece of evidence not included in statements to the police, and a myriad of bits and pieces upon which to build pages of grounds of appeal. In the real world, and even with truthful whiteness, these discrepancies, improbabilities, and omissions will occur. Indeed if they do not, then the evidence is attacked as being artificial or collusive. A magistrate is not expected to deal expressly with every comforting crumb to which the defence may be able to point. A realistic attitude must be encouraged, and the approach to such attacks is to ask whether there have been material and significant discrepancies, improbabilities or omissions, such as would lead or should lead a tribunal to doubt credibility on central fac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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