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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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及一項串謀傷人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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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2022 [2022] HKDC 12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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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及一項串謀傷人罪罪名成立。 2.本案的暴動發生於2019年7月21日,地點在西鐵元朗站,事後被部份社會人士稱為「元朗721事件」。 案情 3.由於本席於裁定被告人成立時已交代本案的詳情及細節,在此不宜贅述。簡而言之,當日暴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4.第一階段發生時間約為晚上10時40分至10時42分,當時約有十數名「白衣人」(部份持有藤條、木棒等物)於元朗站小付費區內襲擊和驅趕十數名「黑衣人」。該群「白衣人」之後跳出付費區,離開元朗站。 5.第二階段時間約為晚上10時46分至11時02分,在該期間,數十名「白衣人」途經「形點2」,從元朗站F出口進入站內。這些「白衣人」大部份手持藤條、木棍等物件。該批「白衣人」在進入大堂後,與小付費區內「黑衣人」隔著閘機及圍欄互相叫罵,期間有「白衣人」用藤條、木棍拍打閘機和玻璃圍欄,亦有部份「白衣人」揮動其手中武器,襲擊小付費區內較接近圍欄的人士。與此同時,小付費區內的人士與區外的「白衣人」亦有互擲水樽、木棒等物件。 6.於晚上11時至11時02分左右,約有十多二十名「白衣人」經F出口從「形點2」進入元朗站,並走近小付費區外閘口,向區內人士潑液體及投擲物品。於此期間,區內亦有一些人士使用站內滅火喉向小付費區外人士噴水,雙方對峙由此加劇。 7.於晚上11時02分左右,約有上百名「白衣人」衝入小付費區內,而小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即從大堂經自動梯跑上月台。部份「白衣人」緊隨其後,並用木棍、藤條等物追打「黑衣人」。 8.第三階段發生於晚上11時03至11時14分,於該段期間,「白衣人」陸續走上月台,追打月台上的人士,並進而於車廂內恐嚇個別人士。 9.情況一直持續至晚上11時14分,當列車離開元朗站往屯門方向進發為止。 10.就上述事件,證據顯示被告人只參與其中的第二階段。由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人於當晚10時58分左右進入元朗站,於11時07分或11時08分左右離開,在這八至十分鐘期間,他與其他在場「白衣人」對站內三名「黑衣人」(或被視為與「黑衣人」同夥的人士,其中包括本案證人C君)施襲。 11.被告人在進入車站時,手上並無武器,但在襲擊其他人士期間,他曾經有使用一條藤條向其中一名人士攻擊。而在被告人準備離開元朗站時,他於小付費區內行人電梯底數度向其他的「白衣人」,示意他們向月台進發。 12.明顯地,被告人當日有積極參與暴動的第二階段,但他並非主導嘅角色。用辯方一個較為幽默的說法,他屬「遲到早退」的一員。 13.另外,事件造成站內多人受傷同樣是毋庸置疑。但萬幸大部份受傷人士傷勢並不十分嚴重。 14.話雖如此,事件對社會造成的震撼從當時的譁然輿論可見一斑,對於當時持不同政見的人士或團體造成進一步撕裂,同樣是毋庸置疑,這亦正正是上訴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4 HKLRD 428提及法庭於量刑時需要特別考慮的事項之一。 被告人背景 15.被告人現年64歲,是一名裝修散工。據辯方指,他在案發前數年已基本上長居國內,在接到工作後才會回港。被告人與兩任妻子離異多年,與第一任太太所生的孩子亦沒有接觸。 16.被告人有十項定罪紀錄,其中包括身為黑社會會員、非法集結、刑事毀壞、傷人、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聚賭等罪行。但本席留意到,除了2020年1月入罪的藏有攻擊性武器之外,其餘各項刑事紀錄均為二三十年前的事。 求情陳述 17.辯方在本案審訊及作出求情陳述時多次提及,當日事件,示威者並非與政府對抗。本席對此說法甚不以為然,依本席看,這並非求情理由。暴動本身最令法庭關注的理由,並非事件是否針對政府,正如英國上訴庭於R v Caird [1970] 54 Cr App R 499中所言:—
量刑起點 18.就第一項控罪,本席考慮上訴庭於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9] 1 HKC 296等案例內所提出的原則後,認為就本案被告人的參與及角色而言,適當的量刑起點是四年半監禁。 19.但本席留意到辯方在提出抗辯時,焦點非常集中,提出抗辯主要繫於被告人是否控方所指當時在場的該名人士,就這十分負責任的抗辯態度,法庭認為被告人應得到適當的寬減。 20.另外,被告人以64歲高齡要鋃鐺入獄,法庭亦可給予額外恩恤。考慮到上述兩點,本席給予被告人3個月恩恤寬減。在這基礎上,就第一項控罪,被告人須入獄四年三個月。 21.就第二項控罪,本席認為兩年監禁為適當的刑期。 22.由於兩項控罪之間在時間、地點上均有非常密切的關聯,本席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被告人合共需要服刑四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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