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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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及同意控方案情下,本席裁定被告人盜竊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378/2022[2023] HKDC 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a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78/2022

[2023] HKDC 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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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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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日期:  2023年1月5日
出席人士:  黃俊軒先生,為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兆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司徒維新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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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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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及同意控方案情下,本席裁定被告人盜竊罪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2018年3月深水埗桂林街159號亨泰大押有限公司(受害公司)的總經理(“PW1”)以月薪港幣25,000元聘用被告人為受害公司店長。被告人負責當舖日常運作,包括為當押物品估價和處理交易現金。被告人負責處理受害公司的現金。

3.2021年年初,被告人向PW1表示,受害公司生意很好,需要多些小額現金支付給當押物品的顧客。PW1於是在其後6個月提升受害公司的小額現金水平。然而,PW1後來發現受害公司的利息收入與現金水平不成正比。PW1覺得可疑,2021年12月2日,連同受害公司的股東們前往受害公司與被告人對質,但被告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釋。

4.翌日,PW1連同股東們再次前往受害公司。查看受害公司的文件,發現有些物品已被顧客贖回,但收取的現金卻沒有存入受害公司的帳戶。不見了的款項為港幣約664萬元(顧客支付給受害公司的港幣5,737,800元及應收利息港幣 905,758元)。此外,小額現金港幣共1,025,986.50元也不見了。如不計入應收利息,受害公司蒙受實際損失港幣共 6,763,786.50元。

5.被告人向PW1解釋,指之前被一名顧客欺騙,該名顧客當押一些玉石器,被告人於是向他放款港幣120萬元,後來發現該些玉石器的真正價值只是港幣100,000元。因此,被告人多次挪用來自其他顧客的收款填補損失,目的是向管理層隱瞞事件。

6.同日,PW1帶被告人前往警署報案。被告人在警誡下聲稱被客人欺騙,所以用客人贖貨的錢掩飾事件。

7.被告人在其後的會面紀錄中聲稱一些事情,其中包括:

(a)  被告人是受害公司店長,月薪港幣25,000元,負責受害公司的整體運作,包括管理公司的現金流。

(b)  被告人早前解釋被顧客欺騙一事是假的,因為當時害怕才編造故事。

(c)  被告人自2019年1月起偷受害公司的錢,最初偷十幾萬,但後來越偷越多。

(d)  被告人收取新客的錢,會用來抵銷舊客的債項及利息,而不會把新收的錢記入公司帳目。因此,公司不會從帳目發現損失,但實際上有些顧客已從受害公司贖回物品帶走。

(e)  被告人賭博輸掉很多錢,所以偷受害公司的錢。被告人用個人的香港賽馬會戶口投注。

(f)  被告人不知道偷了多少錢。

(g)  有些當押物品已被顧客取回,但公司紀錄沒有顯示,被告人私下保管住該些顧客的當票。被告人認出私下保管的全部每張當票,並確認使用來自該些顧客的收款填補損失。

(h)  被告人用流動電話應用程式登入個人馬會戶口,並確認2021年11月17日的存款港幣40,000元是從受害公司偷來的。

8.根據受害公司的紀錄,顧客的物品的大部分贖回款項卻未有顯示。

9.查核被告人的香港賽馬會戶口紀錄,發現2019年至2021年期間,存款總額為港幣1,900萬元,現金提款總額為港幣970萬元。

個人背景

10.被告人現年40歲,未婚,在國內出生,於1994年跟隨雙親持單程證來港定居,曾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被告人中五畢業後多年來均有工作,早年為了糊口曾日兼兩份物流行業工作,其後約自2005年開始獲介紹踏入典當行業,在不同的當舖工作了約16年,直至因本案被拘捕。被捕前,被告人受聘於控罪書上的受害公司,擔當「正櫃」(即店長)  工作,月入約港幣25,000元。

11.被告人雙親現均有相當年紀、體弱多病。被捕前,被告人曾每月向雙親支付約港幣1萬元的家用,以表孝心。

12.被告人是一初犯者,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記錄。簡而言之,被告人是因為沉迷賭博、賭債高築,因此鋌而走險、一而再、再而三地偷取公司款項,藉以延續賭博之陋習或償還賭債。

13.辯方呈交了由被告人的朋友張先生所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人本性善良,樂於助人,家中有年邁雙親要照顧。

量刑

14.本案的「盜竊」罪非常嚴重,加刑因素包括:(a)  被告人是在違反誠信的情況下偷取僱主的款項,(b)  本案涉及龐大被盜款項,和 (c)  被告人犯案時長約共3年之久。

15.法庭考慮了上訴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2006] 4 HKLRD 77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2008] 4 HKLRD 1017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超[2010] 3 HKLRD 334 案件中,就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罪所定的量刑指引。根據指引,涉及300萬元至1,500萬元款項的刑期為5年至10年監禁。

16.被告人不誠實行為令受害公司損失龐大。他已明言無力向受害公司償還有關款項;控方補充指被告人的香港賽馬會的戶口截至2021年12月只得餘款1.9元。

17.本席認為監禁刑罰是唯一適當可行的判刑。被告人唯一的求情是他坦白承認控罪,減省法庭和證人上庭作供的需要。

18.就着控罪,涉及金額為676萬多元,在此基礎下,適當的量刑起點是6½年監禁,認罪扣減1/3 後為52個月監禁。

19.上訴庭已說明三份之一的減刑折扣經已是涵蓋認罪、初犯及一般良好背景的減刑效力: HKSAR v Lee Kwok Chuen CACC 445/2000 、 HKSAR v Man Siu Ming CACC 318/2011 。因此,在本案中, 縱使被告人過往有良好紀錄,但本席認為恰當的減刑折扣只得三份之一。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52個月。

( 陳慧敏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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