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韦炳广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71/202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January 2023.
1. 本案原審時有三名被告(D1、D2、D3)。申請人是D2。他承認案中的控罪2‘非法入境’(只訴申請人)和控罪4‘入屋犯法’(以申請人和D1及D3為共犯),被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判囚共43個月。申請人不服,在被拒絕法援和沒有律師代表下就判刑提出上訴申請。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
CACC 71/2022 [2023] HKCA 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7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583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理 由 書 1.本案原審時有三名被告(D1、D2、D3)。申請人是D2。他承認案中的控罪2‘非法入境’(只訴申請人)和控罪4‘入屋犯法’(以申請人和D1及D3為共犯),被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判囚共43個月。申請人不服,在被拒絕法援和沒有律師代表下就判刑提出上訴申請。 承認案情 2.申請人承認,案發時他和D1及D3進入鄭先生一家的洋房,位置是元朗福順街,意圖在那裡偷竊。 3.2020年11月18日上午7:35時,鄭先生與家人離開住所。同日晚上8:35時,他們回到住所,發現廚房窗戶被撬,廚房和樓上的睡房又曾被搜掠,但沒有財物損失。警方在該廚房檢獲兩個窗鉸(‘窗鉸’)。 4.在案發時段,刑事情報科的警員剛巧正進行監視,目標是郭某。他們觀察到:
5.申請人和D1及D3在‘村屋’被捕。他們在警誡下聲稱,他們進入香港是為找工作,但還未找到,非法入境後則住在‘村屋’。申請人另外表示,2020年11月17日上午,他由深圳進入香港,向某人支付了8,000元人民幣,帶他走山路來香港。 6.法證科學專家在兩個‘窗鉸’上發現重疊凹痕及重疊條痕, 經與證物1的微細特徵對照後,認為上述痕跡雖不足以明確識別,但「均有可能」由證物1造成,其中一個‘窗鉸’上的凹痕更是「很可能」由證物1所造成。 7.警方在的士SE9630的右後車門玻璃發現申請人的指紋。監視人員在列隊認人手續中認出郭某、鄧某、申請人及D1和D3。 輕判請求 8.申請人判刑時51歲,内地出生,在2013年因一項 ‘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判囚12個月。辯方強調,案中不涉及重型的入屋工具或裝備,除了窗戶被撬毀外,沒有財物損失,亦沒有人受驚。辯方同意,控罪4有加刑因素,包括夥同犯法、使用工具作案、申請人有同類前科,以及從內地來港犯罪。辯方聲稱,申請人和D1及D3是因經濟理由而犯案。辯方要求法庭儘量輕判,給他們最大的認罪扣減,也要求法庭考慮刑罰的整體性,下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避免出現「壓碎式的判刑」。 判刑理由 9.就‘非法入境’,原審法官根據The Queen v So Man King [1989] 1 HKLR 142的判刑指引,採用監禁15個月為認罪後的量刑起點。 10.就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 原審法官根據HKSAR v Ng Wai Hing [2003] 2 HKLRD 338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繼安 [2011] 2 HKLRD 336的判刑指引,採用監禁36個月為量刑起點,之後再加刑6個月,但因申請人認罪而下調三分一,以達致28個月的刑期。就加刑6個月,原審法官解釋:
11.考慮相關案例後,原審法官認為兩項刑期應全數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3個月:
上訴理由 12.申請人的兩頁來函投訴原審法官:錯誤下令兩罪判刑全數分期執行;及就‘入屋犯法’而提高的6個月,幅度過大,沒有考慮當時屋内無人和最終沒有財物損失。 答辯方回應 13.答辯方反對本申請。答辯方援引上訴庭一系列的案例指:涉及住宅單位的‘入屋犯法’,理應判囚3年;有預謀、利用工具,及涉及顆同犯案等加刑因素的‘入屋犯法’,加刑6個月並無不妥;在一般情況下,‘非法入境’和其他罪行的刑期,應該分期執行。總括而言,有關兩罪的量刑起點、加刑因素、加刑幅度,以及最終刑期,都沒有原則犯錯或是明顯過重。 判決 14.答辯方的反駁理由,也就是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它們全部都是基於案例,沒有任何地方可以批評。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不是合理可供辯的理由。我駁回他的申請。 警告 15.在庭上,我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即有關‘減時’命令的風險,警告過申請人,他表示明白。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虹虹女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