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站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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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31/2023 [2024] HKDC 7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3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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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同意了相關案情摘要,被判罪名成立。 2.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3年6月5日在香港,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的部份(該部份為荔枝角百老匯街37號美孚新邨2期10樓A室),意圖在該處偷竊。 案情 3.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摘要,荔枝角百老匯街37號美孚新邨2期10樓A室(下稱「A室」)是一個住宅單位。 4.2023年6月5日上午,A室住戶離開了A室後,把大門及鐵閘鎖上。 5.同日下午2時55分左右,大廈保安員巡邏至A室附近,發現一名男子(後知為被告人)撥弄A室金屬門鎖,嘗試打開A室鐵閘。保安員大聲問被告人是否住客,被告人初時沒有回答,後來保安員再次質問,被告人才回答:「是」。 6.保安員感到可疑,於是報警。 7.同日下午3時45分左右,警方到場,發現A室金屬門鎖的匙孔內插着一條斷掉的鎖匙、卡住。 8.稍後,警方在美孚新邨2期外面平台上把被告人截查。被告人表示不是大廈住客,在該處找女朋友,但無法說出女朋友所住樓層。 9.警方以「企圖爆竊」罪拘捕被告人,當時被告人身上有一把黃色鉗及一對黑色手袖。 10.被告人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說出了一些事情,包括:
11.現在被告人承認,案發時,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A室,意圖在該處偷竊。 12.A室住戶確認,除了門鎖維修費為港幣$1,000外,沒有蒙受金錢損失。 過往定罪紀錄 13.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14.根據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被告人現年39歲,內地居民,教育至小學程度,離婚,有一名兒子,3歲。職業是電業工程人員,以往每月收入約人民幣一萬元,自2023年1月起失業。兒子暫時由68歲母親照顧,父親已過身。 15.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承認控罪,知錯,後悔。被告人希望法庭接納他因一時貪念犯案,予以輕判,讓他能夠盡快返回內地,尋找工作,照顧他年幼的兒子。 16.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願意向A室住戶賠償鐵閘門鎖維修費港幣$1,000。 17.辯方大律師為被告人呈上一封由他親筆撰寫的求情信。在信中被告人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他重新做人。 18.辯方大律師呈上一宗案例指出,就住宅單位之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起點為三年監禁: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 判刑 19.就「入屋犯法罪」,上訴法庭已經定下清晰的判刑指引。發生在住宅物業內的「入屋犯法」罪,就成年的初犯者,在沒有加重或減輕處罰因素的情況下,恰當的量刑基準是3年監禁(見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HKSAR v Ng Wai Hing [2003] 2 HKLRD 338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繼安CACC 79/2010)。 20.本案發生在住宅物業,因此,除非有加重及/或減輕刑責的因素,否則本席應採用監禁3年作為量刑起點。 21.犯案時,被告人單獨行事,沒有使用重型工具,他的犯案手法雖然不算精密,而且顯然沒有詳細計劃,但他帶備黃色鉗及黑色手袖,絕非完全沒有預謀,也不是機會主義爆竊者。 22.被告人透過辯方大律師表示願意賠償鐵閘門鎖維修費,但A室住戶婉拒了,本席認為不宜作出賠償令。 23.綜合以上所述,本席認為以監禁3年作為量刑起點,實屬恰當。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被告人適時認罪,應獲得三分之一折扣。 24.據此,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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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